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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發布時間: 2020-11-25 17:54:28

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國家法律還是法規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截止2020年使用的版本為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擴展閱讀: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哪些方面(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內污水。已容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Ⅲ <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入和傾倒的污染物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1)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2)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3)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水中的污染物通常可分為三大類,即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學性污染物。

生物性污染物包括細菌、病毒和寄生蟲。到目前為止,有關致病細菌和寄生蟲的研究較多,且已有較好的滅活方法,但對致病病毒的研究尚不夠充分,也沒有公認的病毒滅活要求標准。

物理性污染物包括懸浮物、熱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其中放射性污染危害最大,但一般存在於局部地區。

化學性污染物包括有機和無機化合物。隨著痕量分析技術的發展,至今從源水中檢出的化學性污染物已達2500種以上。

水質污染物有多種來源,主要分為自然產生的和人為產生的兩種。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75條第二款

第七來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源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保護法

在中國,有關水資源保護的法律和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城市供水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擴展閱讀:

必要性:

要使水資源保護的各種技術、行政措施得以實現,運用法律的手段是必要的。水資源保護法律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在調整水資源與社會關系時,更多地涉及到水資源科學技術方面的問題,制定出來的法律法規有很強的科學技術色彩。

水資源保護法律以保護水資源和改善水環境狀況為宗旨,它所約束的對象不僅是公民個人,而且包含了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政府機關

實施困難:

水資源保護法律的實施涉及到經濟條件和技術水平,因此執行起來比其他法律的實施更為困難,更為復雜。深刻地理解水資源保護法律,對於搞好水資源保護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特別是在中國經濟還不十分發達,治理水環境的資金仍較短缺,水資源保護意識還較淡薄的情況下,尤其要充分利用法律的約束力來保護水資源,正確處理好發展經濟與保護水資源的關系,集中力量解決突出的水環境問題。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英語怎麼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英語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Ⅶ 我國環境保護基本法是什麼

沒有這個法律 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屆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 1989年12月26日通過,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1989年12月26日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 代業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確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古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確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是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單位和藹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第七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 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計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確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書。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適用范圍包括海洋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適用范圍不包括海洋。

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遊、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擴展閱讀

與海洋環境保護有關的部門及其職責(《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

1、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並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2、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3、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並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4、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並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5、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6、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_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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