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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扒竊

發布時間: 2020-11-25 17:29:17

1. 聾啞人長期組織數名聾啞人在公共場所扒竊構成什麼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版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權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聾啞人長期組織數名聾啞人在公共場所扒竊構成盜竊罪。

2. 求司法考試的或者律師指導:刑法里的盜竊罪,多次秘密竊取是指1年以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

是這樣理解的。
解析: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其具有以下特徵:(1)秘密竊取是指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沒有被發現,是在暗中進行的。如果正在取財的過程中,就被他人發現阻止,而仍強行拿走的,則不是秘密竊取,構成犯罪,應以搶奪罪或搶劫罪論處,如果取財時沒有發覺,但財物竊到手後即被發覺,爾後公開攜帶財物逃跑的,仍屬於秘密竊取,要以盜竊論處;如果施用騙術,轉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後在其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取走財物的仍構成秘密竊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備,潛入某一場所,在無人發現的過程中秘密取財的,也為秘密竊取。(2)秘密竊取是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而言的,即為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在竊取財物的過程中,只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即使被其他人發現的,也應是本罪的秘密竊取。(3)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自認為沒有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發覺。如果在取財過程中,事實上已為被害人發覺,但被害人由於種種原因未加阻止,行為人對此也不知道被發覺,把財物取走的,仍為秘密竊取。如果行為人已明知被他人發覺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為帶有公然性,這時就不再屬於秘密竊取,構成犯罪的也而據其行為的性質以搶奪罪或搶劫罪論處,至於其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採取撬鎖破門、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盜竊;有的是在公共場所割包掏兜、順手牽羊進行盜竊;等等。但不論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質上屬於秘密竊取,就可構成本罪的盜竊行為。

3. 在公共場所受害人睡著了手機在旁邊充電,算不算扒竊

當然算偷竊了

4. 公共場所扒竊的,如何量刑

根據盜竊數額,兩千數額較大,五萬起數額巨大。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 公共場所扒竊

1、剛剛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作了修改,將「扒竊」寫進刑法條文,明確納入盜竊罪的罪狀列舉之中;
2、《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條將原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由於是又聾又啞的,且是首犯,處罰會較輕。

6. 公共場所扒竊到底能不能以盜竊罪論處,能否順利起訴

根據各省高級法院的規定,一般盜竊罪的起點是兩千,才構成犯罪,少於規定,是盜竊行為
治安案件,拘留罰款即可

7. 同一天三次入室盜竊,每次均不構成犯罪,三次數額累計也達不到犯罪標准,是否構成盜竊罪

關於多次盜竊構成犯罪現有司法解釋的理解:
首先應該明確的是,不能把「多次盜竊構成犯罪」等同於「多次盜竊犯罪」,因此,此處盜竊只指盜竊行為,包括夠罪或不夠罪兩種。
在實踐中,「多次盜竊」包含以下幾種情況:
1、 每次盜竊數額均達到較大的標准;
2、 每次盜竊數額均未達到較大的標准;
3、 多次盜竊中有達到也有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
對於「多次盜竊行為」中的每一起盜竊數額都達到追訴標准,勿容置疑,自然應將多起盜竊罪以一罪處斷,將數額累加,作為量刑依據。但對於多起中有若干起盜竊數額不夠追訴標准或全都不夠追訴標準的,應如何處斷?
關於多次盜竊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8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了兩項司法解釋:
第四條: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第十二款: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據此我們可以看出,多次實施盜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該把握以下三個因素標准:1、時間因素;2、空間因素;3、數額因素。也就是說,多次盜竊是否構成,應該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多次盜竊為入戶或者在公共場所的。
1、時間因素:必須是在一年內,即最後一次盜竊活動的作案時間開始算起,向前追溯到一個公元年。這里的「一年」是一周年,而不應理解為「當年」。因而,這里的「一年」可以會跨年度,但仍然限制在一周年期限內。例如:最後一次夠罪的盜竊行為發生時間為2004年10月1日,那麼向前追溯直至2003年10月1日,這一期間內該犯罪嫌疑人的盜竊行為應該定罪處罰。而於2003年9月30日及之前的未達到追訴標準的盜竊行為則不應該累計在內,只做為量刑的一個情節。
2、空間因素:必須是戶或公共場所。關於入戶盜竊中的「戶」如何界定,刑法中並無明確規定,但我們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入戶搶劫」中「戶」的解釋:「戶」,一般是指居住住宅,既包括單位職工宿舍,也包括居民購買或修建的獨門獨院住宅。對於獨門獨院住宅,行為人進入院內盜竊,也應認為入戶盜竊。這里的戶除了住宅外,還應包括具有住宅性質居民作為住所使用的處所,如牧民的帳逢、漁民作為家庭定性的漁船、經商者經營居住並的店鋪等,單位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以及商店等不屬「戶」的范圍。根據這一解釋我們可以看出,戶與其他場所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作為相對封閉的生活住所。「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共活動地方。如車站,碼頭,影劇院,購物中心等公眾聚集的地方以及汽車,火車,輪船等公共交通工具,都屬公共場所。不為公眾活動的地方,例如工礦企業廠房內或事業單位的辦公室,則不能稱之為公共場所。對於公共場所的范圍不能任意擴大。只所以將這兩處空間單獨列舉是考慮其較一般場所更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引用此條款時,應注意准確把握戶與公共場所的准確內涵和外延,以免違反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
3、數額因素:從盜竊次數來看必須是三次以上。含三次。
這里我們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必須是在公共場所盜竊三次或著入戶盜竊三次才夠罪,應該講,只要在一年以內,入戶或在公共場所共行竊三次及三次以上的,都應該以盜竊罪論處。也就是說,假如一年內在公共場所扒竊兩次入戶盜竊一次,也應該夠罪。
(二)、其中一起或多起盜竊行為達到追訴標準的。
1、時間因素:對這種多次盜竊行為累計盜竊數額時,一般也應以一年內的盜竊為限,這樣有利於證據的收集和案件的查處。
2、空間因素:既非入戶也非在公共場所盜竊的或其中有入戶或在公共場所行竊但未達三次的。
3、數額因素:其中一起或多起盜竊行為達到追訴標準的。
對於此種情況,從該起夠罪的盜竊行為開始向前追溯至一個公元年,此公元年內該犯罪嫌疑人所有盜竊行為都以盜竊罪論處。其前及其後行為則不計算在內,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只能施以治安處罰,不宜做刑事處理。
(三)、多次盜竊每一次數額均未達到追訴標准。
1、時間因素:時間不限。
2、空間因素:既不屬於一年內入戶或公共場所行竊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3、數額因素:每次盜竊均不夠成犯罪的。
此種情況不應以犯罪論處。早在5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全國各地司法實踐和經驗,總結整理的《關於審判反革命案件和其他重要刑事犯罪案件中若干政策界限問題的資料》中指出的「偷盜犯罪的政策界限不清」的表現之一就是:「對確因生活困難而情節輕微的偷竊罪行不適當的加以懲罰」。並列舉了一個處罰不當的案例,如河北省定縣李東山,貧民成份,全家六口人,一畝多地,生活困難。自1952多次偷竊,共偷得山葯約一百斤,白菜八顆,谷穗一口袋,都是全家吃了。1955年因偷谷穗被捕,定縣人民法院判處徒刑一年半(已改判教育釋放)。從當時最高人民法院列舉的處理盜竊政策界限不清的表現及其案例來看,對多次盜竊但情節輕微的,不能作盜竊罪處理。例如對於有小偷小摸惡習,多次偷拿公私財物,情節顯著輕微的,則不應以犯罪論處。

8. 扒竊 馬路上是否為公共場所

更多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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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是供公眾從事社會生活的各種場所。公眾是指不同性別、年齡、職業、民族或國籍、不同健康狀況、不同人際從屬關系的個體組成的流動人群。公共場所是提供公眾進行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衛生、休息、旅遊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築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馬路也屬於公眾場所。

9. 刑事案件中偷盜的罰款是什麼比例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地多次竊取或者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共15條,盜竊罪起刑線提高,於4月4日起施行。請看下文為您詳細介紹2013年盜竊罪數額標准:
一、數額標准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共15條,於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與1998年司法解釋相比,數額標准均有所提高: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原數額標准(1998年發布)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 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
情節標准
對於1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量刑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共15條,於4月4日起施行。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1000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1000元以上10000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在醫院盜竊救命錢,從重處罰
對於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標准,但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諒解及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對於不構成犯罪而確有處罰必要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二、家賊獲諒解可不定罪
司法解釋
作出如上調整,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1)據有關部門統計,1997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90元;2012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3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724元,分別增長4.6倍和3.7倍。盜竊犯罪是侵財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標準的設定應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狀況。
(2)近年出台的有關財產犯罪的司法解釋均對有關數額認定標准作了相應調整,如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公布的《關於審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規定為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上,2011年則相應調整為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對盜竊罪數額標準的確定,應當與類似犯罪相協調。
三、盜竊文物規定
數額較大: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
數額巨大: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
數額特別巨大:盜竊國有館藏二級以上文物。
盜竊民間收藏文物:根據被盜文物有效價格證明或委託估價機構估價認定盜竊數額。
數額特別巨大:300000元至500000萬元以上(原標准:30000元—100000元以上)
數額巨大: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原標准:5000元—20000元以上)
四、偷盜性質
扒竊:也就是人們平常說的小偷。不僅僅局限於「掏兜」,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不要求必須盜竊貼身攜帶的財物才構成犯罪。
入戶盜竊:對於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凶器盜竊:界定為「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
多次盜竊:過去的司法解釋將其明確為「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新司法解釋將其調整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
司法實踐中對盜竊行為的定罪處罰,不能「唯數額論」,對於主觀惡性大,情節、後果較嚴重的,定罪的數額標准可以降低,以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准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偷開機動車丟失視為盜竊罪
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為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佔有車輛,或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
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佔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並罰;將車輛送回未造成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
數據
盜竊犯罪是常見多發犯罪,在各類刑事案件中,數量一直居首位。2011年、2012年人民法院一審盜竊刑事案件數量分別為190825件、222078件,占當年所有一審刑事案件數量的22.72%、22.51%。
司法解釋
第一、二種情形是依法懲治具有盜竊慣習的人的規定。據調研,盜竊犯罪行為人除部分初犯、偶犯外,多數具有盜竊慣習,受到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有針對性地懲治此類人員是打擊和預防盜竊違法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第三項至第八項是盜竊情節惡劣和後果嚴重的規定,從多角度評價了盜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充分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特別是第六項「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規定,在醫院盜竊「救命錢」,客觀危害相對更大,行為人主觀惡性也更為嚴重,應予依法嚴懲。
五、盜竊珍貴文物未遂也重罰
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盡管沒有實際竊取到公私財物,但是仍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定罪處罰。第十二條規定,盜竊未遂,但是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情形的,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量刑調整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共15條,於4月4日起施行。
六、盜竊「救命錢」等八種情形,起刑線可降低
對盜竊行為的定罪處罰,不能唯數額論,對於主觀惡性大,情節、後果較嚴重的,定罪的數額標准可以降低。
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具有「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等八種情形之一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標准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七、明確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等定罪標准
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應當認定為「扒竊」,不要求必須盜竊貼身攜帶的財物才構成犯罪。對於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司法解釋將「攜帶凶器盜竊」界定為「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
八、獲得被害人諒解的,從寬處罰
最高檢研究室副主任韓某元說,司法解釋規定,對於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標准,但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諒解及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對於不構成犯罪而確有處罰必要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此外,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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