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條例
① 環境衛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國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執行。
第十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准。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准,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
第二十一條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七條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
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三十七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並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2)環衛條例擴展閱讀
保護環境的原因:
1、有利於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
2、有利於增強節約 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意識。
3、有利於增強投資吸引力和經濟競爭力實現轉型跨越。
4、有利於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利於民而又利於國的關繫到千秋萬代的政策。
十八屆五中全會會議提出: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深入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
③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共有幾條
您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共有五章四十五條。全文如下:
折疊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 國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折疊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 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執行。
第十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折疊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准。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准,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
第二十一條 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 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 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七條 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
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折疊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三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並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第39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折疊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④ 市容環境衛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國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執行。
第十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士、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士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城市環境衛生標准。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准,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
第二十一條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七條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
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三十七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並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刑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國務院發布日期:1992年06月28日實施日期:1992年08月01日(中央法規)
⑤ 我要環保守則條例
日前,市南區萬余戶居民陸續收到了市南區環保局印發的《市南區居民環境保護行為守則30條》。便於記憶的環保「五禁止、五提倡;十要、十不要」,逐漸成為社區居民茶餘飯後談論的話題。
為讓社區居民更多了解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過哪些小事為環境保護做些大事,市南區環保局根據《青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規規定,歸納了環境保護「五禁止、五提倡;十要、十不要」守則。守則中包括,禁止燃用散煤、禁止使用超薄塑料袋;提倡使用電、氣等清潔燃料、提倡安裝尾氣凈化設備、提倡一水多用好習慣;要避開鄰居的休息時間進行家庭裝修、要分類處理家庭生活垃圾;不要食用露天碳烤肉、不要在公共場合抽煙、不要使用一次性木筷和一次性餐具等30條。
接到環保守則後,居民普遍反映,他們明白了過去很多不在意的小事情和普通日常生活習慣都能對生活的環境產生影響。他們紛紛表示今後要熟記環保要求,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從生活點滴做起,為島城的環境更加美好做出自己的貢獻。
⑥ 農村的環衛法律法規是哪些
涉及農村環衛的專門法律,目前還沒有。
對於農村環境衛生,由村委會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組織清運和管理。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是目前國家涉及農村環境衛生的法規之一。
法律鏈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妥善處理糞堆、垃圾堆、柴草堆,養護樹木花草,美化環境。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並應當賠償:
(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
(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⑦ 環衛設施管理辦法
普陀區市容管理局環衛公共設施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規範本系統環衛公共設施管理,保持環衛公共設施的完好,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依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關於區(縣)市容環衛市場化改革「事轉企」後固定資產分類管理的指導意見》(滬容環發[2005]113號)和《普陀區市容局關於市容環衛市場化改革「事轉企」後固定資產注入及租賃使用的實施意見》(普市容[2005]110號)等精神,結合本區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環衛公共設施是指產權歸區市容管理局所有,租賃給市場化改革「事轉企」環衛專業服務公司的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廁所、倒糞站、小便池、垃圾箱(房)、廢物箱、生活垃圾生化處理站、生活垃圾壓縮收集站、道班房等環衛公共設施(包括附屬生化生理機、壓縮機設備)。
第三條:承租方對環衛公共設施的使用權是以租賃、招投標、委託等方式獲得。
第四條:區市容管理局負責環衛公共設施的規劃和新建、改建的組織實施,承租方可根據作業使用情況提出規劃和建設意見。
第五條:未經區市容管理局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結構,不得擅自關閉和拆除環衛公共設施。擅自改變用途、結構、關閉和拆除的應賠償並恢復原樣。
第六條:遇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搬遷的環衛公共設施由區市容管理局負責實施拆除和搬遷事宜。
第七條:環衛公共設施的改建一般為八年進行一次,特殊情況不受年限限制。改建的內容為拆除重建或原建築物內外裝修、設備更新等。
第八條:環衛公共設施的大修一般為四年進行一次,特殊情況不受大修年限限制,大修的內容為恢復功能和形狀的局部設施修理和設備維修等。
第九條:環衛公共設施的改建和大修由承租方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提出具體意見,經區市容局核准後,由區市容管理局負責制定計劃並組織實施,承租方協助環衛公共設施的改建和大修並參與驗收。
第十條:承租方負責環衛公共設施的日常保養、維修、安全使用,保持其完好。環衛公共設施的日常保養、維修所需經費在租賃合同中標明。
第十一條:環衛公共設施的日常保養、維修和保持完好,必須符合以下標准:
(一)屋面:應定期清除雜物,保證雨水暢通,避免造成堵塞致使屋面漏水。
(二)內外牆面:應及時修補面磚脫落,應及時塗刷,保持牆面整潔。
(三)天棚:應及時修復吊平頂破損,應及時塗刷塗料破損面、污跡。
(四)門窗:應保持開啟方便,應及時更換損壞的零部件,應及時補刷脫落油漆。
(五)便器、槽:應保證沖水通暢,應及時修補瓷磚脫落,應及時更換損壞的零部件。
(六)蹲位隔板:應及時更換或修復油漆脫落、破損,應保證有門的隔板開啟方便,應及時更換缺損的零件。
(七)陰井管道:應經常清掏、疏通,保持下水通暢無阻,應及時修復或更換缺損的井蓋。
(八)地坪(明溝):應及時修復缺損的地磚、花崗岩、面。
(九)照明電器: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損壞的電器或老化的電路。
(十)水斗、龍頭、衣帽勾等:應及時修復或更換缺損的水斗、龍頭、衣帽勾等。
(十一)圍牆及附屬物:應定期進行油漆鐵質圍牆、大門,應保持塗料面整潔,應及時塗刷污跡,應及時修補脫落的面磚,應及時補齊缺損的標志牌。
第十二條:以上所稱「及時」一般指三天內,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三條:廢物箱、生活垃圾生化處理站、生活垃圾壓縮站內附屬設備的管理辦法另外製定。
第十四條:區市容局依據本實施辦法、《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租賃合同》對承租方實施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給予承租方獎勵或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起實施,本辦法解釋權歸普陀區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普陀區市容管理局
二OO六年一月
⑧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行政法規還是地方性法規
屬於國家行政法規。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由國務院制定頒布實施的,屬於全國性法規,所以,屬於國家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指的是各地區政府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規。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制定:
1992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⑨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沒有廢止
1、沒有被廢止
2、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於1992年8月1日生效)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版生管理條例(2011年1月8日修正權版)
修正版鏈接:http://www.lawxp.com/Statute/s1122713.html
⑩ 市容環衛工作法律法規
各大新華書店應該有售的,如西單、中關村的新華書店。如果沒有的話,甘家口有個建築書店,去那裡看看,或者去海淀圖書城,那裡有專門的法律書店。如果都沒有的話,直接找城管部門,看他們有沒有賣的。
目前正在修訂之中,當前仍在使用的是2002年通過的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具體內容如下:
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區、近郊區和遠郊區縣的建制鎮、開發區、風景名勝區。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全面規劃,配套建設,綜合治理。
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分片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所屬的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和街道、鄉、鎮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負責日常的檢查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衛生、宣傳等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不得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對損害、破壞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行環境衛生工作承包責任制,逐步實行環境衛生服務社會化和有償服務,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素質和服務水平,改善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條件,提高工資福利待遇。
第七條 對在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以及在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條 各種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保持整潔、美觀和完好。
第九條 張掛標語、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並且書寫規范,字跡清晰,保持整潔。
第十條 設置的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牌匾等,應與周圍景觀諧調,整潔美觀,保證安全,及時修飾。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牌等,應當保持功能完好。出現損壞或者燈光顯示不全等情形時,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二條 在市人民政府規定范圍內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圍擋。施工期間,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施工車輛車輪帶泥行駛。工程竣工後,對場地內的剩餘材料、工程棄土及其他雜物,應當及時清理干凈。
第十四條 在城市道路行駛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運輸流體和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第十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確因需要,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擺設攤點,必須徵得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並應當保持整潔,接受監督管理。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准。
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城市主要道路、廣場,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街巷胡同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公共場所、公共綠地、集貿市場、公路、鐵路沿線、河湖水面以及單位內部,由各管理單位負責;
(四)零散攤點,由從業者負責;
(五)公共廁所、單位內部廁所,以及垃圾收集站,由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劃分的衛生責任區承擔清掃保潔責任,並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衛生責任區的劃分標准,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制定。
第十九條 城鄉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轄的范圍,確定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條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從事各種作業產生的渣土、污泥、枝葉等棄物棄料,由該作業單位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負責清運干凈。
第二十一條 對易於孳生、聚集蚊蠅的場所,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消滅蚊蠅。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燃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凈菜上市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控制物品的無效包裝,增加標准包裝容器的比重,減少城市垃圾的產生。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逐步實行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二十三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
清運垃圾應當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並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
單位產生的垃圾,由單位負責清運。
第二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因建設工程施工或者房屋修繕等產生的渣土需要清運的,應當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渣土清運消納登記,並按照批準的時間、路線和要求,清運到指定的渣土消納場所。
第二十五條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廢棄物,工業廢棄物和其他污染廢棄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不得倒入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渣土消納場所。
第二十六條 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系統的糞便,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清掏,並實行密閉運輸,清運到指定的糞便處理場所。
公共廁所實行收費服務的,應當經過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批准,並取得收費許可證。未取得收費許可證擅自收費的,由當地物價檢查機構依法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市垃圾、渣土、糞便消納處理場所,應當符合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和標准,並接受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單位和個人使用消納處理場所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交費。
第二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的清掃保潔和生活廢棄物的收集、清運等工作,可以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者經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資質認定的服務公司代辦。委託代辦雙方應當簽訂協議,並認真履行各自的責任。
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和服務公司,應當遵守有關服務規程和標准,並接受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從事施工或者其他作業,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或者生活廢棄物清運的,應當事先報告當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並採取妥善處理措施後,方可進行。未採取處理措施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採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施工或者作業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二)亂倒垃圾、渣土、糞便、污水;
(三)在城區和近郊居民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
(四)在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
(五)其他有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
第三十二條 城市危舊房改造,新建居住區、開發區和新建、擴建城市道路以及集貿市場等大型公共建築和場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的規定,配套建設垃圾收集站、公共廁所、環境衛生工作用房等設施。
前款所列建設項目的規劃方案,必須有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參加審查。
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三十三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全市性、區域性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轉運、消納、處理等環境衛生工程設施和清潔車輛保養、環境衛生工作用房的設計方案,經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審核後,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二)公共廁所、化糞池等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方案,經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核後,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保證工程質量。設計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參加建設項目的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改正後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配置垃圾收集設施。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設置廁所。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使用公共垃圾收集設施和公共廁所,並按規定交納服務費用。
第三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動或者停用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因特殊需要必須拆除、移動或者停用的,應當報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需要拆除的,應當易地新建或者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後,再予拆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並處以警告或者罰款:
(一)未經批准張掛標語、張貼宣傳品的;
(二)在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的;
(三)在市人民政府規定范圍內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不按規定圍擋、污水流溢、施工車輛車輪帶泥行駛,或者工程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場地的;
(五)運輸流體和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六)不按規定履行環境衛生清掃保潔義務的;
(七)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食品包裝等廢棄物的;
(八)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清掏、清運垃圾、糞便、渣土以及污泥、枝葉等棄物棄料,或者渣土消納不辦理登記手續的。
對亂倒垃圾、渣土的,除責令清除和處以罰款外,並可責成責任人按照當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安排,清運垃圾、渣土。
第三十九條 在城區和近郊居民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的,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以罰款:
(一)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設置的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牌匾等,影響市容的;
(二)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設攤點,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三)擅自拆除、移動、停用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修復,逾期未改正或者未修復的,處以罰款:
(一)戶外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牌等出現損壞或者燈光顯示不全的;
(二)未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配套建設或者配置環境衛生設施的;
(三)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 對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以罰款。
盜竊、故意損壞環境衛生設備、設施,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拒絕、阻礙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負責執行。具體處罰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關於養犬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4月26 日公布的《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