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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款

發布時間: 2020-11-25 13:09:09

㈠ 民事訴訟當事人依法取證的法律條款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㈡ 法律條款與法律文書

不是一個意思。
法律條款:一般來講,一部法律由章、節、條、款、項、目組成,個別重要的法典還分編。編、章、 節是對法條的歸類。
法律文書:廣義的法律文書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內容的文書,它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具體指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文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仲裁機關、公證機關和案件當事人依法製作的處理種類訴訟案件以及非訴訟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非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國家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非法律文件只適用於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㈢ 青少年法制教育條款

概述『三角債』
當前的改革開放,在我國歷史發展中,還處於摸索階段,目前在經濟發展中面臨著市場疲軟,國營企業中「三角債」嚴重,職工收入不平衡等新問題,也是容易引起不穩定的因素。要保持全社會有一個良好的政治、經濟環境,就必須在堅持不懈地進行四項基本原則教育的同時,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要建立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那麼,進行法制教育,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就顯得十分迫切了。只有大力加強法制教育,把法律交給人民,使之成為廣大公民的行為規范和維護社會安定的有力武器。對公民進行法制教育必須與民主教育結合起來。我們要堅強與教育同行!
編輯本段概述『黨』
其內容包括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基本方針和政治,民主意識,法律基本知識,革命紀律的教育等等。進行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教育,首先應幫助全體人民增強當家作主的政治責任感,正確運用民主權利。教育人們懂得社會主義民主,是在中國共產黨集中統一領導下的民主。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時又必須遵守社會主義紀律和法制,不允許以任何借口搞極端民主化和無政府主義。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建立了以憲法為中心的各個法規,成績顯著,但各有關部門的法規,與經濟發展的進程相比,還需進一步健全、完善和實施,如計劃法、財政立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我們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法規的教育,引導和幫助人們懂得什麼是守法,什麼是違法,明確是非界限,在全社會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人們懂得堅決同無政府主義、極端個人主義、資產階級自由化等非民主現象作斗爭是必須履行的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總之,通過民主與法制教育,使整個社會形成一個全民學法、知法、懂法、執法、遵紀守法的新局面。
編輯本段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教育!
必要性
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律的基礎知識來教育年輕後代,使他們從小就受到民主的訓練和守法的教育,懂得和善於履行社會主義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增強法制觀念,養成自覺遵守法律的行為習慣。是德育的內容之一。 社會主義國家根據社會主義民主的原則,建立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關系和個人與社會之間的正確關系;而社會主義民主的建設,又必須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相結合。對學生,通過小學的思想品德課、中學和大學的法律常識課和憲法講座、少先隊和共青團的班級活動,以及課外、校外活動等進行民主與法制的教育。
主要內容;
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教育的主要內容:①教育學生懂得什麼是社會主義民主,怎樣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懂得在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以及人民的民主權利。②教育學生懂得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據,是保證建設現代化社會主義強國的強大武器,每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又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人人都要養成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觀念和習慣,同違反和破壞憲法的行為進行斗爭。③要讓學生了解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的辯證統一關系。懂得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礎,而法制是民主的體現和保障,目的在於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調動全體人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要教育學生正確使用民主權利,運用社會主義法制這一武器,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各種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維護社會秩序。④對學生進行法律常識的教育,使學生懂得什麼是法,法的階級本質和作用,以及有關的政策法令。引導學生自覺遵守法律,並勇於同一切違法現象作斗爭。[1]
編輯本段一、當前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現狀
(一)有法可依
從2010年至今,我國的教育立法為青少年健康成長創造了較好的法制環境。我國制定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3部教育法律,國務院制定了5項教育行政法規。另外,青少年加強保護和預防犯罪也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未成年人犯罪法》兩部姊妹法可依。這就充分說明國家非常重視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
(二)工作機制初步形成
從「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青少年均為重點普法對象之一,我區初步形成了普法主管部門指導協調、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實法制副校長的前提下,組織了系列教育活動。如組織學生參觀法制教育展覽、觀看法制教育影視、參觀愛國教育基地、組織法制知識講座和法制知識大獎賽、強化整治學校周邊環境等活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
目前青少年犯罪現象有逐漸增加的趨勢,並呈現出低齡化和犯罪手段成人化的傾向,必須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分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從主體因素上看,一是自我控制能力脆弱;二是頭腦簡單,解決問題的方法偏激粗暴;三是貪圖享受。從客觀因素上看,一是家庭教育的誤區;二是學校教育的失當;三是社會文化氛圍消極方面的誤導;四是缺乏社會救濟措施;五是法制教育相對滯後;六是受社會經濟負面效應的影響。
編輯本段二、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思考
針對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現狀,結合教育實際,現提出如何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幾點思考:
(一)統一認識 加強領導
開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統一認識,加強領導是關鍵。一是強化學習,抓認識到位。組織各級教育行政幹部和全體教職員工認真學習鄧小平同志關於法制教育要從娃娃抓起的有關指示,學習黨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國方略,使大家深刻認識到法制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一項戰略任務,是實現依法治區的一項戰略任務,是實現依法治區的一項基礎性工程。要按照「四五」普法總體規劃,真正做到法制教育計劃、課時、教材、師資四落實。二是健全組織,抓責任到位。為了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成立社會相關部門為成員的全區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各校要建立以法制副校長為龍頭,政教處、教導處為主體,班主任、政治教師為骨乾的法制教育工作機構。區教育局要把青少年法制教育納入學校目標管理,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從而在全區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組織網路。三是落實經費,抓法律援工作到位。目前,區法律援助中心的經費沒有落實到位。導致許多工作難以有效的開展。區政府應當解決法律援助機構必須經費,以保證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依法保障符合法律援的群體合法權益,安排專人專班定期到看守所、法庭、學校了青少年犯罪情況,並定期跟蹤服務。同時注重勞教釋放青少年的心理動態,及時有效地對他們採取幫教工作。
(二)規范管理、穩步推進
一是明確教學內容。針對青少年易發違法犯罪問題,編印適合我區中、小學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宣傳講稿,組織講師團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深入中小學校巡迴宣講,重點圍繞《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面開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專題宣傳活動。 二是明確工作目標。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抓住、一個主渠道」,即以課堂教育教學活動為法制教育的渠道。保證「四有」即教學有大綱、學習有教材、任課有教師、課時有保障;做到「三性」即現實、多樣性、滲透性。努力使法制教育貼近學生生活,密切學生思想實際,使學法用法成為師生內在的迫切要求和自覺行動。 三是強化管理。要以教育主管部門為主,出台一整套關於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管理的規章制度。如評教制度、座談會制度、經驗交流制度、監督檢查制度等。
(三)科學施教,注重實效
一是堅持理性教育和情感教育相結合。由於青少年正處於世界觀和人生觀的形成時期。其理性思維比較弱,所以要注重藉助於形象思維的方法,通過舉辦文藝演出、徵文演講比賽、知識競賽、模擬法庭等青少年喜聞樂見的教育活動,提高青少年法律知識水平,強化法律觀念。通過組織撰寫讀後感和編輯《法制小報》,定期召開法制主題班會,舉行升國旗儀工和重大節日慶祝及重要法規頒布周年紀念活動,組織旁聽司法公審大會等,以生動、直觀、形象的活動形式,使青少年從中接受潛移默化的法律熏陶。 二是堅持學校教育與部門教育相結合。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必須堅持學校與社會同唱一台戲。學校在充分發揮法制副校長職能作用同時,還要定期邀請政法幹警到學校舉行法制講座,要主動爭取執法機關的配合,對侵犯學生權益、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人和事進行及時查處;要大力向社會廣泛宣傳,爭取人民群眾教育的更大支持。 三是堅持按章管理與依法治校相結合。首先,學校領導和老師要帶頭學法,用法,成為學生的典範,要求學生做到的,老師必須首先做到。其次,學校必須嚴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違紀違法責任追究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再次,把依法治校作為學校常規管理的突破口,及時把學生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第四,由政府帶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加大對學校周邊環境的整治,實現社會齊抓共管,凈化校園環境。 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國民素質的提高,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民主與法制的推進,都寄希望於廣大的青少年。為推進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的深入開展,全社會都應當行動起來,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陽。
編輯本段主要意義
青少年是祖國的花朵,是新世紀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未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質,尤其是對在校學生進行法制教育,顯得十分重要。近日,我局組織專班,就如何加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並作出了應對性的思考。 「加強法制重要的是要進行教育,根本問題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從娃娃抓起,小學、中學都要進行這個教育。」鄧小平同志的講話指出了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夢依婉如果我回答的好請給我分謝謝CBCB

㈣ 我國現行憲法典綱中的「依法治國」條款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一、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藉助於國家權力所具有的強制力和約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地位的重要標志。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為世界上各成文憲法國家所公認和接受。如日本國憲法規定,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凡與憲法條款相沖突的法律、法令、詔敕等一律無效。這說明:第一,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和立法基礎,沒有憲法依據和憲法授權,則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憲法上的立法依據,但其內容和精神也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條文相抵觸,否則無效或部分無效;第三,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准則。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遵守、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我國現行憲法也規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憲法規定了法治國家的基本制度。憲法規定的內容是國家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例如我國現行憲法包括四個修正案(1)全面、准確地體現了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規定:「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即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是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的核心內容。(2)規定了我國的國家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就是我們的國體,它確定了我們國家的性質和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但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農民,還有其他勞動人民,把國體確定為「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更加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3)規定了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我們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定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從中體現出我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4)規定了我們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國1789年憲法第一條就規定了代議制度,其中包括美國國會的組成、職權、活動原則及其與總統、聯邦法院的分權制衡關系等等。
三、憲法規定了整個國家的法律運行機制。憲法規定了憲法和法律的監督、解釋體制。我國憲法在總結建國以來的實施經驗和吸收各國憲政發展長處的基礎上,確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這既保證了「議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貫徹執行,又兼取特設專門機關監督的優勢,使憲法實施的監督真正落到實處。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必須遵循憲法,同憲法的原則精神相符合,否則勢必會損害國家的根本利益,影響國家的法治建設,因此,各國憲法對於憲法實施的監督都做了規定。如,我國憲法就明確規定由立法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實施。
四、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基本權利表明了公民在—個國家中的憲法地位,是公民行為合法性的依據。自憲法產生以來,公民的基本權利就是憲法的一項最重要、最基本的內容。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現行憲法總結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作了廣泛的、充分的規定。首先強調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條基本原則。還規定了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人身權利和自由,社會經濟權利,監督權,老人、婦女和兒童等特定主體的權利等等。
憲法中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還在許多方面提供了保障:(1)物質保障。我們國家的生產資料公有制和廣大勞動人民直接掌握國民經濟的命脈,為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提供了物質條件。(2)政治保障。我們國家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政權決定了全力維護廣大勞動人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核心職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體現,因而它不僅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且通過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行為,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
憲法所規定的這些制度,不僅為法制的統一奠定了基礎,而且也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證。如果沒有憲法,各種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沒有統一的依據,法制的內部一致性就沒有了根本保證;同時,也只有在憲法制定和頒布之後,其他法律以及整個法律制度才能獲得賴以產生的基礎,有關立法、執法、司法和監督憲法等機關的組織,才能根據憲法的知道原則而被確立下來。

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1997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三號公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章 刑 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二節 管 制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節 拘 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節 死 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節 罰 金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第六十條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 刑
第六十一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二節 累 犯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四節 數罪並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五節 緩 刑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六節 減 刑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第七十九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第七節 假 釋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第八十二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第八十五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第八節 時 效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可以由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條 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
(二)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
(三)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九十四條 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九十五條 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第九十六條 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條 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條 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第九十九條 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第一百零一條 本法總則適用於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㈥ 法律條文中 依法的"法"是指廣義上的法律還是狹義上的法律。謝謝

應該說是廣義的,包括法律、法規。

㈦ 法律條文中的應當應該怎麼理解

法律條文中的「應當」是和「可以」相對應的一個詞語;對於「應當」的理解就等同於「必須」,是一種強制性的規定;而「可以」可以理解為可為或可不為,是一種授權性的規定,可以進行選擇。

「應當」屬於強制性規范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規范。主要分為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兩種形式。例如: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7)依法條款擴展閱讀:

《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㈧ 法律條文中依法的法是指什麼

相關的法律法規。順序是憲法,各系列法律,其次法規

㈨ 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注意哪些重要條款,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主要有勞動報酬、工作環境條件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因此,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主要有勞動報酬、工作環境條件等,以上情況需要勞動者了解的法律知識,以便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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