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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的例子

發布時間: 2020-11-25 10:46:35

⑴ 小羽的案例如何體現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有機結合

正"法治安天下,德治潤民心"。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並把其作為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必須堅持的重要原則",
法律是准繩,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時候都不可忽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要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依法執政基本方式落實好,把法治中國建設好,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國家治理中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范社會行為、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在國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潤人心。法律有效實施有賴於道德支持,道德踐行也離不開法律約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離、不可偏廢,國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協同發力。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功經驗和深刻教訓,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定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這條道路的一個鮮明特點,就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強調法治和德治兩手抓、兩手都要硬。這既是歷史經驗的總結,也是對治國理政規律的深刻把握。
要強化道德對法治的支撐作用。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就要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為全面依法治國創造良好人文環境。要在道德體系中體現法治要求,發揮道德對法治的滋養作用,努力使道德體系同社會主義法律規范相銜接、相協調、相促進。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內涵,注重培育人們的法律信仰、法治觀念、規則意識,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營造全社會都講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環境。
要把道德要求貫徹到法治建設中。以法治承載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撐。法律法規要樹立鮮明道德導向,弘揚美德義行,立法、執法、司法都要體現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都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其中,使社會主義法治成為良法善治。要把實踐中廣泛認同、較為成熟、操作性強的道德要求及時上升為法律規范,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要堅持嚴格執法,弘揚真善美、打擊假惡丑。要堅持公正司法,發揮司法斷案懲惡揚善功能。
要運用法治手段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法律是底線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強相關立法工作,明確對失德行為的懲戒措施。要依法加強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失德行為的整治。對突出的誠信缺失問題,既要抓緊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又要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對見利忘義、制假售假的違法行為,要加大執法力度,讓敗德違法者受到懲治、付出代價。
要提高全民法治意識和道德自覺。法律要發揮作用,首先全社會要信仰法律;道德要得到遵守,必須提高全體人民道德素質。要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使人們發自內心信仰和崇敬憲法法律;同時要加強道德建設,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提升全社會思想道德素質。要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基礎性工作,使全體人民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要深入實施公民道德建設工程,深化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廣大人民群眾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良好道德風尚,爭做社會主義道德的示範者、良好風尚的維護者。
要發揮領導幹部在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中的關鍵作用。領導幹部既應該做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也應該做道德建設的積極倡導者、示範者。要堅持把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推動領導幹部學法經常化、制度化。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眾,是幹部成長成才的重要因素。領導幹部要努力成為全社會的道德楷模,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注重家庭、家教、家風,保持共產黨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潔操守,以實際行動帶動全社會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⑵ 中國古代依法治國成功的例子

中國古代法治切切的說是啟蒙於「禮崩樂壞」的春秋戰國時代。首先戰國時版,韓國國相申不害教權韓昭侯「術治」,其時的「術治」即「法治」。韓非解說:「術者,因任而受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展示了「法治」實質為君主個人的集權統治,要求君主們要不擇手段,以法律的威嚴鎮壓群臣百姓,以達到鞏固王權統治,建立高度集中的封建集權國家的目的。其次在秦孝公時,商鞅攜《法經》入秦,受到秦王的重視,先後兩次在秦國主持變法。再次秦漢時期的黃老學一個主要特徵是「守法而無為」,所謂「無為」,不是毫無作為,也不是漫無邊際的放任,而是不超越既定的法律規定。「法」是「無為」的界限,而無為的「道」又是「法」的根源。所以,要求「法立而弗敢廢」,就是指立法之後不輕易變更,要「循守成法」。 漢初統治者堅持黃老之學「賞罰信」的思想,主張嚴格執法,即使皇帝也只有「執道生法」的權力,而不得犯法。漢文帝就是一位不以個人意志破壞法律規定而「循守成法」的皇帝。

⑶ 以生活的例子說明依法治國的必要性

家庭暴力可謂是典型。
論傳統,「清官難斷家務事」「孩子不打不成器」「當年教子背後訓妻」,只能加重問題的嚴重性。
論人治,有的人情緒急、有人性子慢,有人沒有智慧去解決,有人懶得搭理。指望人的主觀能動性很難。
這就需要:有人被要求嚴格執行一種合理的處理方式。嚴格執行便是執法,確立合理的處理方式便是立法,被要求就是司法。這是對法最簡單的理解

⑷ 依法治國的案例

所有的案例都可歸為法治案例,都是法治進程的一部分

⑸ 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關系的實例

法治之法必須是符合最基本道德規范的普遍善良之法,而不是脫離道德以外的法律;以德治國(德治)的道德必須是以現代的道德觀為基礎的,而不是我國傳統的道德為基礎。在法治的原則之下以現代的道德觀念為基礎的德治是統一的,二者具有互補性和不可替代性。

1、依法治國需以以德治國為基礎。

這首先是因為道德是立法的基礎,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規范是法律規范的主要來源之一,先進的道德規范是法律規范的主要價值目標之一,良好的道德規范是評價法律規范善惡的主要標准之一。

其次是因為道德是執法的基礎,法律規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確地把握立法宗旨,取決於執法者的素質;執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能否恰當地運用這一權力,則取決於執法者的素質。

2、以德治國需以依法治國為補充與保障。

以德治國著力於通過提高人的內心覺悟和建設人的動機文明,來端正人的文明行為;依法治國則著力於通過約束人的外部行為和建設人的行為文明,來開掘人的內心文明。

以德治國著力於建設個體文明,通過榜樣的力量促進社會主義群體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國則著力於建設群體文明,通過群體文明的提高,防範、震懾個體的越軌行為。

(5)依法治國的例子擴展閱讀:

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重要意義

堅持「依法治國」同「以德治國」相結合,是中國共產黨人在不斷探索和總結歷史經驗基礎上做出的重大理論創新,是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繼承和發展,是對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規律性認識的升華,是我黨在新形勢下對執政治國經驗的最新總結。

認真學習領會和貫徹落實江總書記的這一重要思想,對 於開創讓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局面,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⑹ 如何實現依法治國,以聶樹斌案為例

一、聶樹斌案改判無罪具有重大意義,堪稱我國刑事司法歷史中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件
首先,聶樹斌案改判無罪是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中實現的。案件從2005年王書金出現、聶樹斌母親張煥枝不斷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異地復查、聽證、決定再審到最終宣判,雖然步履艱難,但始終在向正確的方向推進。冤錯案件嚴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嚴重影響法律尊嚴。中央政法委於2013年7月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2014年10月中央發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要求完善再審制度,解決再審啟動難、改判難問題。沒有這些重要精神和刑事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聶樹斌案改判是不可能的。此案是我國全面依法治國過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代表性案例。
其次,聶樹斌案再審無罪,彰顯了我國最高司法機關重塑司法公信力、糾正冤假錯案的堅定決心,以及敢於直面錯案疑案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負責復查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件承辦人多次表示,聶樹斌案件的復查、再審要經得起真相與歷史的檢驗。正義也許會遲到、但從不缺席。改判體現了一種審慎的司法觀念。雖然聶樹斌已無法復生,但今天的改判是對其家人多年不懈努力付出的慰藉。
再次,聶樹斌案再一次為「疑罪從無」的刑事訴訟原則作了有力的背書。據統計,黨的十八大以來,近三十餘件重大冤假錯案得到糾正,許多案件是按「疑案從無」的原則改判的。「疑罪從無」是人權保障理念的內在要求,是程序法治原則的重要體現,是遵循司法規律的必然要求,也是防範冤錯案件的唯一選擇。聶樹斌案案發時間長、證據滅失多,查清事實和證據的難度極大。在案件復查過程中存在多種不同意見與觀點。從公布的現有證據來看,既不能證明王書金是真凶,也不能否定公安機關認定聶樹斌具有作案嫌疑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堅持「疑罪從無」改判無罪,為未來的司法活動提供了准則和標桿。
第四,聶樹斌的復審、改判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中立裁判、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堅定立場。現代刑事司法體系以審判為中心,人民法院堅守司法中立,樹立司法權威。聶樹斌案長期以來受到社會、媒體和法律學術界的關注,輿情復雜多變。無論輿論如何,審判活動關注的核心始終是證據和事實。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異地復查、再審過程嚴謹、審慎,堅持證據裁判,對案件保持了超然和客觀的態度,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公正無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
二、聶樹斌案改判過程中旨在保障程序正義的各項制度探索,為公正司法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是使案件邁向公平正義的重大程序推動。提審作為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的一種方式,法律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已經二審終審的刑事案件為數不多,足見其對提審案件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本案,是對此案邁向公平正義的重大程序推動,也是對民聲民意、社會關切的有效回應。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異地復查案件,有效避免了自錯自糾和久拖不決。因聶樹斌案在河北省一審、二審,被告人家屬多年申訴無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這在我國刑事訴訟歷史上非常罕見。聶樹斌案被異地復查,最大程度保障了復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聶樹斌案開啟了疑案異地復查的先例,指出了冤假錯案糾偏的示範路徑。
再次,復查、再審環節充分保障當事人參與權、閱卷權和公眾知情權,召開聽證會等有益形式,為處理社會有廣泛影響的重大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參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復查過程中,充分保障代理律師閱卷權,確保其能夠完整復印、拍攝聶樹斌案及與之緊密相關的王書金案卷宗。舉行聶樹斌復查工作聽證會也是一種有益的制度創新。聽證會邀請了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法院監督員、婦女代表和基層群眾代表等廣泛參與,檢察院派員監督,法院官方微博全程圖文直播,聽證人員填寫不記名意見表等做法,都體現了處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法治思維和法治精神,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來實現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三、總結聶樹斌無罪案的沉重教訓,完善刑事冤錯案件預防與糾錯制度
刑事誤判、錯案的後果極為嚴重,不僅會對那些被錯誤定罪的人及其家庭造成嚴重傷害,也會對司法公信力乃至國家形象造成嚴重傷害。特別是對錯殺、冤殺的情況,其代價是無法挽回的。聶樹斌案無罪案,再一次警示嚴格規范司法的重要性。
首先,要堅持從司法規律出發貫徹落實刑事訴訟制度,消除冤錯案件發生的土壤。
聶樹斌案的出現,固然有著上世紀90年代辦案科技力量不足、水平有限、執法規范化建設欠缺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任何時期發生冤錯案件,都同樣是一個悲劇。查辦該案過程中存在的不當、錯誤的執法理念、執法方式都值得再次反思。如原判對聶樹斌案定罪主要依據是聶樹斌本人口供,凸顯了口供為中心的辦案思路和「筆錄中心主義」的證據審查模式。以2012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和「兩個證據規定」的出台為標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確立了保障人權、疑罪從無、證據裁判、從嚴掌握死刑案件證據標准等原則和制度。但是,在當前司法實踐中,依舊存在著過於重視口供、有罪推定,甚至刑訊逼供、變相刑訊逼供等不當理念和行為,應當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不再制訂「命案必破」等可能導致司法不公,違反司法規律的不合理考核指標,防止因急功近利追求辦案效率而造成冤錯案件。
其次,以聶樹斌案的平反為契機,推進完善刑事案件糾錯機制,完善審判監督程序和證明標准體系。
聶樹斌案雖然平反了,但是應該看到,這起案件平反的原因是偶然的,是王書金這個「真凶」或者「疑似真凶」落網、招供,並進入輿論視野後才成為一起備受關注的案件。而無論是此案「真凶落網」還是其他案件「死者復活」,都是小概率的事件。然而,刑事錯案的糾正不能依賴「偶然」。要明確推翻有罪生效裁判的證據標准。從「有錯才糾」走向「有疑即糾」。「有錯才糾」是目前我國司法在再審程序上的基本觀點,其對於再審啟動條件的要求極高。而「有疑即糾」對於再審啟動條件的要求顯然降低。聶樹斌案成為多年的「疑案」,在復審、聽證階段控辯雙方存在的分歧主要是證據的證明標准問題,應當明確「疑罪從無」的「疑點」需要證明到何種程度即可作為無罪處理。為確保有錯必糾,要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查閱聶樹斌案完整卷宗,一直成為困擾該案代理律師的最大難題,當事人、辯護人依法享有的閱卷權等程序性權利要充分保障。對於重大、有社會影響力的案件,要將聽證程序進一步規范化、常態化,保障公眾知情權。

再次,正視和正確認識冤錯案件的存在,特別是疑罪從無案件,要「權責統一」明晰錯案責任,完善司法責任制。
「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是無冤」。但是無論過去還是現在,完全避免冤錯案件幾乎不可能。例如在美國,根據密歇根大學法學院的統計,1989年到2013年之間,至少有1188名曾經被判處有罪者因出現新證據被改判無罪,每年約60-80名服刑犯人被改判無罪,但這只是冰山一角。對於保留死刑的我國和美國等,都存在著錯殺的可能。而兇殺、強奸等特定犯罪在冤案中佔有相當比例。對於冤錯案件,追責程序是督促和預防冤錯案件的制度保障,同時「權責統一」是現代法治的重要標志,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對冤假錯案的追責,要公開透明,主動回應社會關注。冤假錯案的追責同樣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明晰責任。

望採納我的回答。

⑺ 請您多列舉一些依法治國政治方面的例子。

秦漢時期的黃老學一個主要特徵是「守法而無為」,所謂「無為」,不是毫無作為,也不是漫無邊際的放任,而是不超越既定的法律規定。「法」是「無為」的界限,而無為的「道」又是「法」的根源。所以,要求「法立而弗敢廢」,就是指立法之後不輕易變更,要「循守成法」。
漢初統治者堅持黃老之學「賞罰信」的思想,主張嚴格執法,即使皇帝也只有「執道生法」的權力,而不得犯法。漢文帝就是一位不以個人意志破壞法律規定而「循守成法」的皇帝。一次,文帝出行中路過渭橋,有人從橋下走出,使文帝乘車的馬受驚而跑。廷尉張釋之判處此人「罪金」(罰四兩金)。文帝要求處死。張釋之向文帝說:「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共同制定的,如果我們輕易地改變法律,就會使人們對法律失去信任,不知怎樣做才對。」文帝終究表示廷尉做得對。
黃老思想雖然吸收了法家的「執法」「守法」思想,但基於「安民」「惠民」的立場,對法家的「重刑輕罪」主張並不首肯。黃老思想不僅要求「君正」,而且要求「法正」。在這種思想作用下,漢初統治者堅持除秦苛法。文帝元年(前179年)十二月,除「收孥連坐法」。明令宣布:「廢除一人犯罪,家人收為奴婢及各種株連的法律。」這是對舊傳統的否定,對成法的改革。
②改革刑制
文帝最重要的改革是廢除肉刑,改革刑制。改革的起因是緹縈救父。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齊太倉令淳於公犯了罪,應當受刑。漢代的肉刑主要由黥刑(臉上刺字)、劓刑(割去鼻子)和斬左右趾(砍去左足或右足)。淳於公因為做過官,所以要押解到長安去受刑。淳於公幼女緹縈非常悲痛,便隨父到長安,上書文帝,說:「臣妾願意入官府為奴婢,來抵贖父罪。」文帝憐憫她的一片孝心,下令赦免了淳於公的肉刑,令其攜女歸家,並且下詔廢除肉刑,改革刑制。
對漢文帝廢除肉刑,後世有許多評說,大多是認為出於「悲憐」緹縈,體現了文帝的「德政」。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國法制史上的意義是重大的,它是中國古代刑制由野蠻階段進入較為文明階段的標志。這一改革,為刑制向新「五刑」(笞、杖、徙、流、死)的過渡奠定了基礎。
③廢除過關用傳制度
漢代在軍事重鎮或邊地要塞,都設關卡以控制人口流動,檢查行旅往來。出入關隘時,要持有「傳」,即通過關卡的符信(憑證),方可放行。文帝十二年(前168年)三月,文帝取消出入關的「傳」,從而有利用於商品的流通和各地區間的經濟聯系,對於農業生產的發展也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④令列侯歸國
文帝即位之初,列侯多居長安,遠離所屬食邑,造成「吏卒給輸費苦」,給人民增加了一項新的轉輸負擔。文帝二年(前178年),即詔令列侯回歸封邑,做官吏的及有詔令特許的,要將太子送歸封邑,其他任何人不許留居長安,以減輕人民的負擔。

⑻ 古代依法治國的例子

海瑞,狄仁傑,李世民(部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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