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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法

發布時間: 2020-11-25 09:02:44

⑴ 關於噪音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雜訊標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中也得以體現,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上面的法條所述,樓主向環保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訴。

上述法條中「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如果你們直接起訴的話,還得確定施工單位的躁聲是否超過國家標准,而且還有許多復雜的問題。
因此,建議你們向環保部門投訴,最好是能達成雙方和解。

⑵ 新環保法噪音污染處罰規定

《環保法》抄第二十襲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針對噪音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⑶ 噪音擾民的法律依據

雜訊擾民可以報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3)噪音污染法擴展閱讀

噪音擾民的起訴

噪音擾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雜訊擾民是一個行為後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只要產生的雜訊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產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

《雜訊法》對噪音擾民行為並沒有提出聲響一定要達到多少分貝才構成噪音擾民的必要條件。起訴噪音擾民需有能夠證明噪音存在的證據,比如證人證言、錄音、當事人陳述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⑷ 對噪音擾民的規定、

法律規定規定晚抄上22點至次日凌晨6點算擾民。

根據《雜訊管理辦法》,雜訊管制時間是22點至次日凌晨6點,但各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根據當地的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所以要參照當地的管理辦法。

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民眾利益的作法,一般指雜訊擾民。

根據《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⑸ 我國有什麼關於噪音擾民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噪音污染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條

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對於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雜訊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內授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八條

國家對環境雜訊污染嚴重的落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的環境雜訊污染嚴重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

第十九條

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雜訊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⑹ 社會生活雜訊污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社會生活雜訊主要是商業、娛樂、體育、遊行、慶祝、宣傳等活動產生的雜訊,其他如打字機、家用電器等小型機械,以及住宅區內修理汽車、製作傢具和燃放爆竹等所產生的雜訊也包括在內。
對於噪音擾民,國家專門有《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此法對不同雜訊污染防治作出了具體規定,如工業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交通運輸雜訊污染、社會生活雜訊污染等方面的防治規定,居民對於噪音擾民,可以向環保部門或公安部門投訴,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還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噪音擾民主要還是社會生活雜訊,對於社會生活雜訊,主要還是由警察來管的。

⑺ 雜訊污染防治法

你好,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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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69號,81901,,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81901

[發布文號]:廣東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69號

[發布日期]:1998-01-02

[生效日期]:1998-01-02

[失效日期]:0000-00-00

[發布單位]:81901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69號)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1997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2日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制定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政策和措施。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劃定本轄區內各類標准適用區,建設環境雜訊達標區。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劃出專項經費,用於建設城市環境雜訊達標區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示範工程。

專項經費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

第四條 省、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交通運輸雜訊和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的標准中規定的雜訊限值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漁政監督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火車、航空器、船舶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工商、建設、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 5427希望對你有幫助!

⑻ 《環保法》對噪音的懲罰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雜訊標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中也得以體現,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⑼ 國家(擾民法)

一類生活區域夜測50分貝以上,二類生活區域夜測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鍾的就是擾民了,屬於噪音污染。如果您所處的地方出現了在這些范疇之內的行為就是擾民,有關部門會依法對這些商販進行"教育",所以您如果占理的話,就去告他們.

的《治安管理處罰法》
關於噪音擾民問題

根據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音標准》規定,在居民區內,戶外允許噪音級晝間為50分貝,夜間為40分貝,但實際上超標的情況十分嚴重

。在日常生活中,對環境的污染形形色色,如果是重大的污染環境的案件,一旦是觸犯了刑法,可以直接用刑罰的手段去解決,,直接去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社會生活中,經常出現一些輕微的污染環境的情況,這種情況一直有我們的環境保護部門進行處理。但是環境保護部門的執法力度和執法的強制力一直是令人擔憂。為了更好的去保護環境,針對這些違法的污染環境的問題,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制定過程中就充分考慮到了這一點。《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這就直接把很簡單的、常見的噪音擾民的情況直接歸入了法律的調整范圍之內。以前,經常把一些噪音繞民大額行為當成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依靠當事人的內心確信去解決這些問題,效果十分的差。尤其是在學生的考場的周圍、小區的周邊、公園等一些場所,經常會出現這些問題。現在如果有人製造了噪音對人的生活造成了侵犯,就是違法行為,就執法人員就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實施處罰。這種規定,將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維護人們優美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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