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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25 07:48:04

①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的具體內容

衛生部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 http://www.hze.net/Template/ShowNew.aspx?id=192 您好,網上的資料都是這個版本,應該是比較全的。

②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草案)》全文鏈接地址:http://www.chinanews.com.cn/jk/jk-zcdt/news/2009/07-30/1798020.shtml 你可以到這里查閱全文。

③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內容包括哪些

根據《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一)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訂食譜,保證膳食平衡。

(三)制訂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煉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游戲及體育活動,並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開展兒童定期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健康檔案。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六)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

(七)加強日常保育護理工作,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

(八)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衛生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

(九)制訂健康教育計劃,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

(十)做好各項衛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報告工作。

(3)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

(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

(五)未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將其作為托幼機構分級定類管理和質量評估的依據。

④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 為提高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水平,預防傳染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兒所、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幼機構)。 第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條 衛生部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並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指導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機構落實衛生保健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業務指導的內容包括:膳食營養、體格鍛煉、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為托幼機構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咨詢服務和指導。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對托幼機構的食品和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托幼機構的建築、設施、設備、環境及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 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衛生保健工作質量納入托幼機構的分級定類管理。 第八條 托幼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 托幼機構應當根據規模、接收兒童數量設立相應衛生室或者保健室,具體負責衛生保健工作。 衛生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保健室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其配置應當符合保健室設置基本要求。 第十條 托幼機構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 在衛生室工作的醫師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過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具有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基礎知識,掌握衛生消毒、傳染病管理和營養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一條 托幼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托幼機構應當按照收托150名兒童至少設一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第十二條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對機構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疾病預防、衛生消毒、傳染病防治、膳食營養、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等方面的具體指導。 第十三條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托幼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在崗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癒後方可上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第十四條 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定食譜,定期進行營養計算與分析,保證膳食平衡; (三)制定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煉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游戲及體育活動,並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開展兒童定期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健康檔案。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和衛生; (六)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並指導補種; (七)加強日常保育護理工作,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 (八)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衛生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傷害事件的發生; (九)制定健康教育計劃,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 (十)做好各項衛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托幼機構應當做好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機構發現傳染病患兒應當及時按照法律、法規和衛生部的規定進行報告,並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托幼機構應當加強預防保健措施。 第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實托幼機構的傳染病疫情,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托幼機構,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兒童入托幼機構前應當經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托幼機構。 托幼機構發現入托的兒童患疑似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進行離園診治。患傳染病的患兒治癒後,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方可入園。托幼機構不得拒絕乙肝表面抗原陽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兒入園。 兒童離開托幼機構三個月以上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後方可再次入托托幼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規定的體檢項目開展體檢,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對幼兒的體檢項目。 第十八條 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 (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配備保健人員的; (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體檢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由教育行政部門納入托幼機構的分級定類管理。 第十九條 托幼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設立衛生室,進行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衛生保健工作職責,造成重大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導致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小學附設學前班、單獨設立的學前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衛生部、原國家教委聯合發布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⑤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規定托幼兒園所工作人員接受健康檢查頻率是

都是在還沒有上小學之前,把自己的小孩託管的的一個地方 托兒所:用於專門照顧和培養嬰幼兒生活能力的地方,也指公共場所中因父母不在而由受過訓練的服務人員臨時照顧孩子們的房間或地方。 幼兒園,舊時稱蒙養園、幼稚園,為一種學前教育機構,用於對幼兒集中進行保育和教育,通常接納三周歲以下幼兒的為托兒所,而接納三至六周歲幼兒的為幼兒園。第一個幼兒園是空想社會主義者歐文開辦的,那時的幼兒園叫「性格形成新學園」。在1873 年,德國人福祿培爾在勃蘭根堡提出,這樣的學園應該叫「幼兒園」,從此幼兒園的名稱就被傳播開來了。 幼兒園的任務為解除家庭在培養兒童時所受時間、空間、環境的制約,讓幼兒身體、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發展。可以說幼兒園是小朋友的快樂天地,可以幫助孩子健康快樂地度過童年時光,不僅學到知識,而且可以從小接觸集體生活。幼兒園教育作為整個教育體系基礎的基礎,是對兒童進行預備教育(性格完整健康、行為習慣良好、初步的自然與社會常識)。其教育課程沒有明顯的區分,大概由健康、人際關系、環境、語言、表達等幾個領域以及各種活動構成。各個領域相互融合,決定教學內容。 幼兒園以游戲為主要活動,逐步進行有組織的作業,如語言、手工、音樂等,並注重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各國對幼兒園定義中非常明確游戲是幼兒園里幼兒教育與生活的最主要內容。如英國對幼兒園解釋為「用實物教學、玩具、游戲及發展幼兒智力的學校」,德文解釋為「尚未進學校的游戲學校。」另外,幼兒園一年中舉行的重要活動還有:幼兒園的入學典禮、六一兒童節、教師節、中秋節、國慶節、運動會、聖誕節、元旦、結業典禮等。 補充: 托兒所,是父母沒空帶,將孩子放在托兒所里,由托兒所的保姆帶,並且孩子可以跟其它孩子一起玩。它不是教育機構。一般托兒所里的孩子在2-4歲 幼兒園是孩子接受初步教育的階段,但不算義務教育。一般孩子在4-6歲。 托兒所是以養育為主,教育方面著重點小,幼兒園則以教育為主,培養孩子學習興趣、初步的學習習慣和獨立能力,著重於教育教學。

⑥ 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內容有哪些

根據《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五條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訂食譜,保證膳食平衡。

(三)制訂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煉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游戲及體育活動,並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開展兒童定期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健康檔案。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六)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

(七)加強日常保育護理工作,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

(八)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衛生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

(九)制訂健康教育計劃,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

(十)做好各項衛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報告工作。

有目的有計劃的對保育員進行培訓。我園認真貫徹保教並重的原則,隨著辦園質量的要求不斷提高,對保育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園除了定期進行保育員技能考核外,每學期的衛生保健工作計劃都制定培訓內容,有理論學習、事例研討、技能比賽等等,優化了保育員的整體素質。

培養健康自理自立、文明守禮的好兒童。在生活自理能力上,從小班開始,逐步培養幼兒刻苦耐勞的品質和自我服務能力。開展有關的專題活動、開展自理能力競賽活動、大帶小活動、班際交流活動等。

培養了幼兒從小愛勞動的良好品德,以及為他人服務和嚴以律己、公正待事的優良品質,而且在活動中讓幼兒學會交往、學會禮讓。把握一日活動中的良好時機,在自由活動中注重幼兒與同伴的友好合作交往能力;

重視餐前十分鍾讓幼兒講述自己的見聞,學會交流與分享;餐後散步的時候,每遇到老師與客人都主動打招呼,培養幼兒的文明、守禮的良好常規。

科學合理地安排幼兒的作息時間,每天保證2小時的戶外活動,充分利用陽光、空氣、水等自然因素開展豐富多彩的戶外游戲和堅持開展赤腳運動,增強幼兒體質,促進幼兒健康成長。

(6)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提高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水平,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兒所、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幼機構)。

第三條托幼機構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和指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業務指導的內容包括:膳食營養、體格鍛煉、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

⑦ 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管理需要採取哪些措施

1. 建立健全本園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應急預案。如果全體師生、家長或周邊出現病例,立即執行應急預案。

2,保健醫或保健員工作:做好湖北籍及惠城區外返惠人員的隔離器動態情況,健康全面掌握近14 天全園幼兒及教職工的健康情況。

3,全園教職員工全面做好開學前物品整理、擺放區域布局、衛生消毒工作,班級幼兒身體健康情況等工作;嚴格落實清洗、消毒、通風等防控措施。教師每日對公共區域進行衛生消毒。

4,值班人員要負責值班室的清潔消毒和大門附近衛生,及時清理雨、垃圾,做好門前「三包」,做好保潔工作。

5,園內設立臨時隔離室;建立分段入園離園制度。現階段幼兒園實行封閉式管理。所有進出幼兒園人員必須出入戴口罩、測量體溫、登記。如果出現低溫異常情況,值班人員要制止其進入幼兒園,按相關規定做好處置。

6,堅持保教結合,做好本園促進健康的家園互動工作。結合教育部門下發延期開學工作方案,做好本園促進健康的家園互動工作。依據《中國兒童平衡膳食營養寶塔》,將幼兒園帶量食譜,每日食物多樣,平衡膳食的理念和具體做法,宣傳給教職工和幼兒家長提高免疫力。

7,通過網路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新型冠狀病毒防控宣傳和科普工作。掌握日常防控常識,做到常通風、勤洗手、少聚集、戴口罩,自覺做到少外出少聚集。

8,保健醫生協助園長做好全體教職工的衛生消毒工作技能培訓。做好園所醫療防護物品、設施、消毒用品等物資申購工作,本著「寧可備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備」的原則,認真研究分析目前幼兒園防控物資需求,保證物資及時到位並妥善保存,注意使用安全。



(7)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提高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質量,保證兒童的身心健康,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招收0~6歲兒童托兒所、幼兒園。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托兒所衛生保健工作。指導全國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轄區內托兒所、指導轄區內幼兒園的衛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

⑧ 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內容有哪些

衛生保健制度 一、 幼兒一日生活制度 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證兒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為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利於幼兒神經系統的正常發育,保護消化系統的功能,牆養幼兒良好的生活習慣,使幼兒體、智、德、美全面發展,特製定幼兒一日生活制度。 (一) 晨間入園 幼兒入園後積極參加班內教師組織的早操及早鍛煉。 (二) 晨操 1. 按照班級順序早操。(小班一中班一大班) 2. 動作要符合本班幼兒的年齡特點。 3. 教師示範動作準確,幼兒動作到位 (三) 進餐 時間: 早餐 8:00 午餐 11:30 晚餐 16:30 1. 餐前不能劇烈活動,不能處理幼兒問題,保證幼兒愉快進餐。 2. 做到隨吸隨吃,不等待。對體弱兒精心照顧,先洗先吃。指導肥胖兒童進食速度,細嚼慢咽。 3. 細心照顧每一個幼兒進餐,讓幼兒吃飽、吃好、不催飯,鼓勵幼兒進餐,使幼兒養成良好的進餐習慣,不挑食、不偏食。 4. 幼兒進餐時,不掃地、不拖地、不做室內衛生,要保證室內環境清潔。 5. 早餐後引導幼兒用淡鹽水漱口。 6. 中、晚進餐時,播放輕音樂,為幼兒創設良好的進食環境。 (四) 教學活動 1. 上下午個一次教學活動。 2. 教師認真備課,做好課前准備,在教學活動中滲透兒童保健常識。 3. 保育員按時配合教育活動。 (五) 喝水 1. 每天不固定喝水時間,隨渴隨喝。 2. 注意水溫,夏季要曬涼,冬季要保溫。 (六) 戶外活動 1. 時間:有夏秋兩季之分。 2. 保證幼兒戶外活動的安全,教師要密切注意每一個幼兒。 3. 戶外活動的內容要豐富,能夠調動每一個幼兒的積極性。 4. 戶外體育鍛煉的目標明確,以本班幼兒體能發展水平為依據開展各種活動。 (七) 午睡 1. 時間14:10—16:10 2. 飯後幼兒安靜散步。嚴冬季節依天氣情況而定。 3. 按順序脫衣服,擺放整齊。 (換拖鞋——解衣扣——脫褲子——脫上衣) 4. 保育員要為幼兒午睡創設一個安靜的環境,做好午睡前的各項准備工作,要事先拉好窗簾,夏季注意開窗通風,防蚊滅蚊,冬季注意保持室溫。 5. 午檢:下午班教師照看幼兒午睡,認真觀察、巡視幼兒午睡,對幼兒的不良睡姿進行糾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健醫生在幼兒午睡起床後認真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八) 午點 教師按時領取午點,將水果洗凈後削皮,按量分發,注意引導幼兒保持桌面和服裝的干凈 (九) 夏、秋兩季作息時間 略 二、 健康檢查制度 (一) 幼兒健康檢查 1. 幼兒入園健康檢查 幼兒在入園前,必須進行全身體格檢查。入園時必須持「兒童如托兒所、幼兒園健康檢查表」及血紅蛋白、肝功能(要求檢查谷丙轉氨酶ALT和乙肝表面抗原)化驗單,針對有傳染病接觸史或可疑患病的兒童要檢查胸透,體檢結果正常並完整者方可入園。幼兒家長還要把幼兒的預防接種本、卡和記錄一並交齊。 2. 離園兒童返園時健康檢查 (1)在園兒童,凡連續離園3個月以上者,返園時必須進行肝功能測查 (2)對待特殊情況(短期赴外埠、出境、有傳染病接觸史等)的離園兒童,可結合實際需要進行必要地檢查和檢疫。 3. 轉園兒童健康檢查 (1)現在園需轉園的健康兒童不需要重新體檢,可持原(本)園保健醫生填寫的「兒童轉園健康證明」直接轉園。「兒童轉園健康證明」自離園之日起未出本市且無傳染病接觸者,在2個月內轉園有效,並需加蓋公章。 (2)轉園時,原(本)園保健醫生須提供兒童「兒童保健記錄(若入園時間不足1年者,應提供兒童入園健康檢查表)、預防接種證、預防接種卡。」如提供資料不全,新接收單位可要求其重新體檢。 4. 幼兒定期體格檢查 每年5月婦幼保健機構為全園幼兒進行一次全面的體格檢查主要包括身高、體重、口腔、眼(4歲及以上兒童進行視力檢查)耳、皮膚、心肺、肝脾、血紅蛋白等,體檢後及時作出分析、評價,向家長公布;每月11月幼兒測量一次身高、體重並進行口腔檢查,做出分析評價。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常規》的要求,做到測量方法正確,測量數值准確,確認填寫不空項。 (二) 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 1. 堅持晨、午檢及全日健康觀察記錄。每天早晨9:30—9:45由保健醫生對入園兒童進行晨間檢查,每天上午 10:30—11:30做日常巡診,幼兒午睡起床後做午檢。做到六早: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2. 了解幼兒當日健康情況,盡早發現異常情況,針對具體情況採取相應措施;班上發現幼兒健康問題要及時通知保健醫生,班上教師認真做好交接登記,保健醫生做好相應的記錄。 3. 晨檢時應認真做到以下幾點:一看、二問、三測、四訪、五記。 4. 晨、午檢內容包括觀察幼兒的精神狀態、了解幼兒健康情況,班級登記因病缺勤情況。教師應通過觀察、詢問等手段,重點做好發熱、咳嗽、腹瀉、皮疹、結膜充血、皮膚黃疸等重點症狀的監測;調查了解學生缺勤原因。 5. 教師進行晨、午檢後(應及時結合家庭自測情況),並按照上級的要求及時上報保健醫。保健醫認真填寫《中小學校晨午檢情況登記表》保健醫根據轄區衛生、教育部門的要求將晨午檢情況進行匯總統計上報。 6. 對於晨午檢中發現的可疑病症,教師要及時帶幼兒到醫務室或隔離室,由保健醫做進一步檢查處理。對於發熱3 7.5℃以上或可疑患病的幼兒,立即隔離,要及時通知家長帶孩子到醫院進行診治,家長要了解醫院診斷結果,通知教師。 (三) 工作人員健康檢查 1. 幼兒園工作人員在參加工作前必須到指定醫院(婦幼保健院)進行體格檢查,包括胸部X光、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黴菌、滴蟲、淋病檢查及一般體格檢查(血壓、心臟、肺部、腹部、皮膚、五官、四肢)等;經過健康檢查合格並無嚴重生理缺陷者,需持有由健康檢查單位簽發的證明書法可上崗。食堂工作人員還要做便培養,發現有體檢不合格者須立即離職治療。待痊癒後,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健康證明方可恢復工作。 三、 傳染病預防制度 (一) 預防接種管理 1. 根據季節、在園兒童年齡、預防接種程序完成防疫部門所需要的預防接種任務,由保健醫生服裝與地區所屬醫院保健科聯系,進行預防接種,做到一人一卡,建卡率100%,除患禁忌症不能接種者外,計劃免疫內接種率100%。 2. 對有漏種、預防接種不全及計劃內接種疫苗的兒童,及時與家長聯系,向家長以書面的形式宣傳預防接種的目的、疫苗接種的禁忌症、預防接種後常出現的副反應等內容,徵求意見後,以家長簽字為准,決定幼兒是否接種,並做好記錄。接種地點:地區所屬醫院保健科。 3. 入園體檢時,接種乙肝疫苗未產生抗體者,應進行復種。 4. 對於應急預防接種的幼兒,做好統計記錄。 (二) 傳染病管理 1. 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

⑨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的辦法正文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3月1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教育部同意,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提高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水平,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兒所、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幼機構)。
第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業務指導的內容包括:膳食營養、體格鍛煉、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為托幼機構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咨詢服務和指導。
衛生監督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托幼機構的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托幼機構設有食堂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規章的要求,認真落實各項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負責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托幼機構食品安全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第七條 托幼機構的建築、設施、設備、環境及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
第八條 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衛生保健工作質量納入托幼機構的分級定類管理。
第九條 托幼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條 托幼機構應當根據規模、接收兒童數量等設立相應的衛生室或者保健室,具體負責衛生保健工作。
衛生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保健室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其配置應當符合保健室設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托幼機構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
在衛生室工作的醫師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過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具有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基礎知識,掌握衛生消毒、傳染病管理和營養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條 托幼機構聘用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按照收托150名兒童至少設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第十三條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對機構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疾病預防、衛生消毒、膳食營養、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等方面的具體指導。
第十四條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托幼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在崗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癒後方可上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第十五條 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訂食譜,保證膳食平衡;
(三)制訂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煉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游戲及體育活動,並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開展兒童定期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健康檔案。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六)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
(七)加強日常保育護理工作,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
(八)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衛生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
(九)制訂健康教育計劃,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
(十)做好各項衛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報告工作。
第十六條 托幼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下,做好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機構發現傳染病患兒應當及時按照法律、法規和衛生部的規定進行報告,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托幼機構應當加強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收集、分析、調查、核實托幼機構的傳染病疫情,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托幼機構,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兒童入托幼機構前應當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托幼機構。
托幼機構發現在園(所)的兒童患疑似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離園(所)診治。患傳染病的患兒治癒後,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方可入園(所)。
兒童離開托幼機構3個月以上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後方可再次入托幼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開展健康檢查,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
第十九條 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
(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
(五)未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將其作為托幼機構分級定類管理和質量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條 托幼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設立衛生室,進行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衛生保健工作職責,造成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導致托幼機構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小學附設學前班、單獨設立的學前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衛生部、原國家教委聯合發布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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