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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依法拆遷

發布時間: 2020-11-25 06:31:00

⑴ 結合實際生活中拆遷案例,談談依法治國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國是我們黨治國理政觀念的重大轉變。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了憲法修正案。不選擇法治,就是「人治」。依法治國方略的確定,表明我們黨最終戰勝和拋棄了封建「人治」思想。
二、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保障。國家長治長安,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前提和基礎,也是14億中國人民最大的利益。近十年的拆遷,其中野蠻、暴力拆遷給中國成千上萬的被拆遷人造成了痛苦的傷害和災難,引發了極大的社會矛盾。根本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員與房地產商相互勾結,與民爭利,不依法拆遷,還有就是拆遷法規本身,如曾經的《拆遷條例》不公平不合理,不能有力、有效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2009年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區居民唐福珍,她因阻止有關政府部門拆遷而站在樓頂抗爭,最後往身上潑汽油,用打火機點燃而自焚,經搶救無效死亡。唐的數名親人或受傷入院或被刑拘,當地地方政府竟然將該事件定性為暴力抗法(地方政府無權定性,應當由法院來定性)。(《武漢晚報》12月3日)然而,震驚全國的唐福珍悲劇發生後,各級人大和上級部門沒有(人)挺身而出,質疑政府拆遷行為的合法性。
2010年9月17日,南昌的鍾家姐妹鍾如翠、鍾如九不滿強拆進京上訪被攔機場,苦守廁所,媒體解救。姐妹倆來到南昌昌北機場,准備乘坐當日上午8時15分的飛機赴京反映情況,不料遇到宜黃縣縣委書記邱建國率縣政府四十多名官員的圍堵,幾次被抓住,幾次又逃脫,她們最後只能躲進了女廁所,並用手機向媒體求救,直到有媒體記者趕到現場她們才得以走出女廁。可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拆遷,依法懲處濫用權力的官員,是保障社會安定和人民人身權、財產財等權利的需要。
三、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實行依法治國就是把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緊密結合起來,實現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
四、依法治國是制約政府權力的迫切需要。我國不是三權分立的國家,絕大部分國家權力集中在黨和政府中,人民監督、約束政府的權力很有限。各級人大的立法權、監督權,其作用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至今仍然沒有發揮出來。司法不獨立,司法權受到行政權的干涉和制約。所以,只有靠依法治國,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實現對權力的有效制約與監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約束政府的權力,使其權力不能、不敢輕易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⑵ 房屋如何依法拆遷

詢問你當地的國土資源部門,因為各地標准不統一.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法規出處: 長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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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適應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護拆遷當 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 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於城市舊區改建。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 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 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和實施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
2.依法審查、批准房屋拆遷單位資格和拆遷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房屋拆遷許可證》;
3.指導、監督、檢查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4.依法裁決房屋拆遷糾紛。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下設的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計劃、規劃、房地、土地、城建、公用、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門及電業、金融等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辦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相關業務。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八條 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拆遷資格的單位 統一拆遷。
第九條 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一般應當實行委託拆遷,被委託人必須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 證書的單位,委託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並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符合自行拆遷條件的,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可以實行自行拆遷。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條 房屋拆遷實行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制度。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由拆遷人專戶存儲,用於回遷房屋建設,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具體辦法和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拆遷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到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交 納拆遷管理費。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1.房屋拆遷申請和拆遷計劃;
2.建設計劃、建設規劃和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3.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存儲到位的證明和建設項目資金證明;
4.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回遷房屋位置建設平面圖。
《房屋拆遷許可證》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實施拆遷的,自行廢止。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後五日內,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安置方式、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並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 調配、互換和交易,暫停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人應當對拆遷區域進行調查摸底;辦理被拆除房屋的成新鑒定和產權滅 失登記手續;在規定的期限內,與被拆遷人簽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回遷房屋平面圖,經市房屋拆 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以房屋拆遷通告的形式,將搬遷期限及其他需要被拆遷人了解的事項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通告發布前,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搬遷;拆遷人要求搬遷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
第十四條 根據不同的安置方式,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的形式和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增加面積安置費、安置貨幣金額和支付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事項。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拆遷當事人也可以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第十五條 拆遷人在拆除房屋前,經有關部門會簽後,到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除許可證》。並由拆遷人或被拆除房屋所有權人組織具有拆除資格的單位拆除。
第十六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擴大或者縮小安置面積、提高或者降低補償標准、貨幣安置標准。
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對被拆遷人斷水、電、氣、熱,不準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屋。
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安置方式、補償形式和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安置貨幣金額和支付期限等事項,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被 拆遷人是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八條 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 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仍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 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過渡用房以自行解決為主,無力自行解決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協助解決,單位解決又有確有困難的,由拆遷人負責提供過渡用房。
第二十條 職工因拆遷誤工,其所在單位應當憑拆遷證明予以准假。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拆除有糾紛的房屋,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遷。拆遷前,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進行勘察記錄,並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三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四條 拆除有合法證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其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給予補償,但核發證照時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拆除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因市政、環衛設施、園林綠化建設需要拆遷房屋的,補償形式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六條 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二十七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不足原建 築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八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國有直管住宅房屋,其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互不結算差價;其償還的建築面積大於或者小於原建築面積時,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新建房屋的建設成本價格結算。
第二十九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國有直管住宅房屋除外),償還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償還的建築面積大於或者小於原建築面積的,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新建房屋的建設成本價格結算。
第三十條 拆除出租私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相應修改。
第三十一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付給停產、停業補助費;引起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被拆遷人適當補助。
停產、停業補助費和經濟損失補助費的標准及補助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拆除房屋涉及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等設施時,由拆遷人予以恢復,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拆除住宅房屋,由拆遷人一次性付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補助費;採用房屋安置的,還應當按照拆除房屋使用面積,在過渡期限內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住宅兼營業用房,除發給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外,另付給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對在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內生產、營業或者居住的,不發補助費,並責令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拆除,以料抵工。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安置。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合法住宅房屋承租關系證明的公民或者未出租的私房所有人。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十七條 拆遷安置採用房屋安置、貨幣安置或者房屋安置與貨幣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安置方式的選擇由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私房系所有權人)協商確定,協商意見不一致的,拆遷人能夠提供安置房屋的,實行房屋安置;無法提供安置房屋的,實行貨幣安置。具體安置方式由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廳室確定。因市政、環衛設施、園林綠化建設拆除房屋的,安置方式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八條 採用房屋安置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回遷時可以按照安置地點屆時房改售房價格購買安置房屋。
第三十九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權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於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當增加安置面積。其增加的部分,按照拆遷地與安置地擬建商品房屋市場價格的差價換算差價款增加面積安置,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使用面積安置。原房屋廚房、衛生間(廁所)、廳的總面積不足10.8平方米的,增加到10.8平方米,增加面積部分不交納費用。回遷住宅房屋使用面積不得小於25平方米。
第四十一條 回遷安置時屬於自然增加面積的,折算成建築面積後,按照建築成本交納費用;還需增加面積的,可以提出申請增加使用面積10平方米安置,折算成建築面積後,按照建設成本交納費用。增加面積的部分,所有權歸交納費用者所有。
第四十二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築面積安置。房屋的建築面積以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為准。
第四十三條 採用貨幣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得的安置貨幣,等於按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 所得的使用面積折算成建築面積乘以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的貨幣安置標准減去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被拆除房屋的補償費用。
第四十四條 貨幣安置標准為被拆除房屋所在區域內擬建商品房屋市場價格。被拆除房屋所在區域內擬建商品房屋的市場價格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評估機構認定,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被拆除房屋為住宅的,房屋建築面積以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為准。無法提供產權證的,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積乘以1.42計算,原使用面積以房屋使用證標明的使用面積為准,房屋使用證未標明使用面積的,以實際測量為准。
第四十六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採用房屋安置的,安置地點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新建工程為住宅或者以住宅為主的,原地安置;
2.新建工程以非住宅為主的,先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新建住宅安置面積不足的,可以易地安置。
3.新建工程為非住宅的,易地安置。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新建回遷房屋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建築設計規范和質量標准。在城市規劃允許的情況下,新建用於安置被拆遷的南向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不得少於需要安置用房的被拆人原南向住宅房屋的總建築面積。
第四十八條 安置回遷房屋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開自選。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 在拆遷范圍內,個體業戶具備下列條件的,由拆遷人按照原建築面積安置營業用房:
1.合法的營業執照持有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者是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
2.營業用房具有單獨的房屋承租關系,並且按照非住宅房屋租金標准交納租金的;
3.有營業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的營業專用房間,並且不在其中居住的。
第五十條 《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1986年2月21日)頒布前居住在自建但無房屋證照的獨立住宅房屋,其使用人具有拆遷區域內正式戶口、糧食關系,又確無其他住處的,拆遷人可以對其使用人 按照最小使用面積房屋有償安置,按照安置房屋的開發成本價格收取費用。使用人不能交納費用的,可以調串舊房安置。
第五十一條 對使用違法建築、臨時建築或者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對非法拆遷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以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建設成本2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符合拆遷條件的,罰款的同時責令其補辦《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拆遷條件的,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對拆遷人處以拆遷委託費2倍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或者被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搬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或者被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使用權人,按照超過的搬遷期限每天減發一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除;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或者被委託的拆除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承擔賠償責任。
1.擅自改變批準的拆遷范圍,處以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建設成本2倍的罰款;
2.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安置面積的,處以擴大或者縮小安置面積的建設成本2倍的罰款;
3.擅自改變拆遷期限,提高或者降低補償標准、貨幣安置標准,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被拆遷人增付停產停業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1.延長過渡期限1至3個月的,每月增付50%的補助費;
2.延長過渡期限超過3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每月增付100%的補助費。
3.延長過渡期限超過6個月(含6個月)的,除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給被拆遷人增付補助費外,
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回遷房屋工程總造價1%至3%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拆遷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遷人按照有關規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重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遷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被拆除南向住宅房屋不足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00元的標准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六十一條 拆遷人瞞報拆遷數量,未按照規定付給被拆遷人有關費用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未按規定向被拆遷人收取費用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
第六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律程序進行,並出具統一格式,書寫規范的處罰通知書。
第六十三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 對辱罵、毆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中規定的房屋重置價格、建築成本價格、建設成本價格、開發成本價格、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拆遷委託費的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由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12日頒布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由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4 月24日審議通過,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5月22日批准,現予公 布施行。
1998年6月1日

⑶ 請問所謂的依法拆遷什麼意思強制拆遷

在中國拆遷好像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政府規劃領導點頭就是法了。政府賣地拆遷是為錢,你擋他財路當然要強制你。如果你有勇氣,並且沒什麼牽掛,可以提要求,訪一下。如果家底比較殷實,姑且忍了吧。我曾親眼見過政府用一紙紅頭把一個釘子戶的住宅用地變為公用土地。
總之,祝你一切都好,別來硬,惜命第一!

⑷ 什麼是依法拆遷

拆遷部門或單位,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對拆遷地段的拆遷申請審核和審批後所實施的拆遷。

⑸ 政府拆遷需要給被拆遷人哪些東西看

市、縣級人民政府每年拆遷的計劃,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原則上是不能超過上年的批準的拆遷量。拆遷管理部門是房地產管理局。適用法律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但是,政府對農村進行拆遷,不屬於這個范圍,是征地范圍 ,要當地政府報省國土資源廳,經過省政府批准。主管部門是國土資源局,適用法律是《土地管理法》。
以下是北京市拆遷的官方文件。你可以參考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房屋拆遷工作是城市建設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和重要環節。近年來,本市房屋拆遷工作總體上進行平穩,為推動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改善城市環境和廣大被拆遷人居住條件,保障各項重點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做出了積極貢獻。但隨著城市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快,房屋拆遷量增大,拆遷糾紛和上訪增加,特別是近期發生了多起違法拆遷事件,造成了不良影響。

為加強房屋拆遷管理,規范拆遷市場秩序,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精神,現就做好全市房屋拆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新形勢下的房屋拆遷工作

按照十六大精神和市第九次黨代會的部署,北京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新北京、新奧運」的戰略目標,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當前,北京城市建設圍繞奧運基礎設施建設已經進入全面展開的關鍵時期。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房屋拆遷工作的重要性,正確處理好首都城市建設發展與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關系,轉變重建設、輕管理的做法,切實加強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各區縣政府要加強對房屋拆遷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配合和協調。對影響大、涉及面廣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重大工程的房屋拆遷,要實行區縣領導負責制,可組建臨時性專門機構,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各責任部門和單位做好房屋拆遷工作。

二、嚴格審批房屋拆遷許可證,落實房屋拆遷前的准備工作

市、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規定,嚴格依法審批房屋拆遷許可證。城市規劃是實施房屋拆遷的重要依據,房屋拆遷審批要嚴格依據立項、規劃等相關批准文件,按照規劃批準的用地范圍確定拆遷范圍。建設工程規劃方案一經批准,拆遷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按規定程序審批。拆遷人必須做好拆遷前的各項准備工作,按照規定落實拆遷補償資金、安置房源。拆遷補償資金要專項存儲,保證拆遷需要。對不具備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劃要求、拆遷前期准備工作不落實的項目,不得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堅持依法拆遷,保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防止矛盾激化

堅決打擊違法拆遷行為。各區縣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依法保護拆遷當事人權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做好房屋拆遷工作,依法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對確有生活困難及特殊情況的被拆遷人,要在堅持政策嚴肅性的同時,研究合情合理的辦法,妥善安排和處置;對特殊困難戶在沒有妥善安排的情況下,不得採取強制拆遷措施。對於極少數不講政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被拆遷人,要在耐心細致做好思想工作、採取積極措施進行引導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處理。拆遷裁決和實施強制拆遷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要嚴格強制拆遷管理,規范強制拆遷行為。在國土房管部門裁決後,被拆遷人經反復做工作仍拒絕搬遷的,裁決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區縣政府批准組織行政強制執行。區縣政府批准和組織行政強制拆遷的,必須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嚴格審查,明確執行機關、協助部門及其責任,執行前要制定詳盡的強制拆遷預案,要有應對突發事件的周密措施和現場組織實施方案,確保強制拆遷工作有序、平穩進行。

除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裁決並由人民法院或者區縣政府強制執行外,在拆遷當事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各區縣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對於不按法律程序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等違法拆遷行為,要嚴肅查處,並依法追究涉案單位和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要及時立案破案,依法嚴懲犯罪分子,公開處理;國土房管部門要嚴肅查處拆遷單位和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撤銷違法、違規的單位資質和工作人員上崗證;各相關部門、單位和街道辦事處及居委會、村委會等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四、推進拆遷「陽光工程」,堅持文明拆遷,加強拆遷隊伍管理,提高拆遷管理水平

推進拆遷「陽光工程」,堅決查處房屋拆遷中的腐敗問題,增加拆遷政策和拆遷工作的透明度。實行拆遷補償安置公示制度,拆遷現場必須公示拆遷政策、拆遷許可證、拆遷范圍、拆遷單位資質證書、拆遷工作人員情況、拆遷工作紀律和拆遷舉報監督電話等。拆遷、評估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崗位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拆遷工作。完善拆遷市場,落實拆遷招投標制度,建立拆遷行業信用系統和拆遷信息公開查詢制度。堅持規范服務、文明拆遷。拆遷、評估和拆除單位都應制定文明拆遷守則,講文明語言,不得使用威脅、恐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

加強對拆遷、評估和拆除單位的資質管理,嚴格資質條件。拆遷和評估機構必須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防止拆遷行業盲目擴張。調控拆遷行業整體規模,引導和促進拆遷隊伍向規模化、規范化發展。加強對拆遷、評估和拆除單位工作人員的政策、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強化拆遷執業資格管理。市國土房管部門要組織清理整頓全市拆遷和評估單位,對不符合資質條件或有違規拆遷行為的,要嚴肅處理;對不認真落實拆遷「陽光工程」和文明拆遷各項措施的拆遷和評估單位,要責令其限期整改

加強拆遷行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各區縣政府要重視和加強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房屋拆遷管理監督機制。市國土房管部門要加強對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創新拆遷管理體制,提高拆遷管理和監督效率,建立房屋拆遷長效管理體制。

五、保證拆遷安置住房供應,加強危改回遷房建設管理

保證城市建設拆遷安置用房的供應。市發展和改革、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房屋拆遷工作需要,安排年度開發建設計劃。當前,要特別組織好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商品住房的開發建設;進一步搞活住房二、三級市場,滿足被拆遷人特別是低收入家庭的購租住房需求。加強危改回遷房建設管理,確保被拆遷人按期回遷,減少安置糾紛。屬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實行房屋安置的,要按照規定籌建安置住房,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嚴格審核,安置住房不落實的,不得批准拆遷。

六、明確拆遷工作責任,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要按照平穩、有序、依法拆遷的要求,建立和落實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責任制,分級管理,各負其責。對於沒有依法審批房屋拆遷許可證、沒有落實拆遷招投標制度、沒有督促落實拆遷公示制度、沒有依法裁決、拆遷單位資質管理不到位的,要追究拆遷管理部門責任。對在實施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組織工作不到位,沒有制定和落實強制拆遷預案,引起突發事件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區縣政府責任。對尚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按法定程序即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等違法拆遷的行為,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觸犯刑律的,要及時立案查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七、努力做好信訪接待工作,落實拆遷舉報、監察制度

加強拆遷信訪接待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區縣政府負責制。對信訪人員的合理要求,應認真督促拆遷人限期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敦促拆遷人創造條件,早日解決。對信訪人員的不合理要求,要做好說服工作。完善拆遷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配合,積極預防和化解拆遷矛盾。拆遷和評估單位要在拆遷現場設立政策咨詢和接待點,爭取在現場和當地解決問題。

落實拆遷舉報和監察制度。市、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都要設立舉報電話,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對舉報的拆遷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及時進行核實和處理,做到有案必查,有舉報必答復。加強房屋拆遷監察審計工作,嚴肅查處拆遷中以權謀私、營私舞弊等腐敗行為,對違法、違紀行為要一查到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八、加強房屋拆遷宣傳工作,建立輿論和社區監督機制

加大房屋拆遷政策和拆遷工作的宣傳力度,高度重視輿論監督作用,及時研究社會輿論反映的拆遷問題,完善拆遷政策,改進拆遷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拆遷政策和辦事程序,積極組織拆遷和評估單位開展拆遷現場政策宣傳和咨詢活動。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宣傳和解釋拆遷政策,告知被拆遷人在拆遷中的權利以及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宣傳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協調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出發,加強對城市建設和拆遷工作的宣傳,防止渲染、炒作,避免誤導,激化矛盾。充分發揮社區和居委會、村委會的監督作用,引導群眾支持配合拆遷工作,監督各項拆遷政策的執行,以及拆遷「陽光工程」 和文明拆遷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

⑹ 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和房屋拆遷是什麼法律

一、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依據是什麼
1、並不是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而為商業利益。
2、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先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未經補償安置,根據物權之法則,被拆遷人既對房屋擁有產權,仍對土地依法擁有使用權,
《物權法》房地一體,一物一權的原則;
國辦發[200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嚴禁未經拆遷安置補償,收回原土地使用權而直接供應土地,並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二、收回國有土地法定程序
(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先經拆遷補償安置程序,未經拆遷補償安置,根據物權之法則,被拆遷人既對房屋擁有產權,仍對土地依法擁有使用權?
(二)根據《行政許可法》及程序正當原則,應履行告知、告知申請聽證的程序;
(三)送達程序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重大權益,應當將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送達給申請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機關在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存在並對行政相對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必須具備法定條件。該法定條件除了依法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應當對行政相對人作出明確、具體、有效果的表示內容外,在程序上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對人進行送達。依法送達是具體行政行為成立的必備條件,未經送達則具體行政行為不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屬於市政府作出的「土地收回決定」的行政相對人。
2004年國務院發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程序正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迴避。
三、怎樣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
1、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法轉讓、繼承、接受地上建築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或土地及租賃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現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
3、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經變更了實際土地使用者的,經依法審核批准,可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後兩年以上仍未恢復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4、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關規定處理後確定使用權。
5、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復劃撥或重復徵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實際使用情況或者根據最後一次劃撥或徵用文件確定使用權一定范圍的土地被幾個單位重復徵用或先後劃撥給幾個單位使用的情況經常引起土地爭議。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有政策方面的問題,也有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的失誤等問題。但從一般情況來講,土地使用者正常使用的土地不可能劃給另一個單位使用,主要是先前的使用者征(撥)而未用或征(撥)多少用閑置土地造成的,這種情況下的土地按實際使用情況確定給後來的單位使用是合理的。如果先前土地使用者是被迫撤銷或遷移,後又恢復或遷回,原土地已被劃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則應按政策要求和土地利用現狀確定是否返還土地使用權。

⑺ 農村房屋拆遷主要有哪些特點,拆遷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農村房屋拆遷主要有哪些特點
農村房屋拆遷工作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
(一)農民對拆遷政策普遍缺乏了解,對房屋補償和安置要求過高。
大多數農民不了解拆遷、安置政策,心裡預期比較高,以為一般性的住宅房屋一旦被拆,就可以得到一筆可觀的賠償錢,能安置理想的新房。尤其是對商業性用房的拆遷,被拆遷人對補償的心理價位更高,因為對他們來說商業性用房是他們的經濟命根子、搖錢樹,一旦自己的商業性房屋被拆,就是斷了他們的經濟命脈,所以對房屋補償的要求非常高,如果達不到目的,就堅決不拆,這一點與城市拆遷初期類似。
(二)農村拆遷戶中經濟貧困者居多,親群關系復雜。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青年人外流就業、求學者較多,多數呈現老年村現象,因此其經濟相對落後,多數農民經濟比較拮據,其中很大一部分人的住房建造年份較早,質量差,可補償價格低,而安置的新房質量都比較好,不少貧困戶就無力承擔新舊房屋的差價部分,於是這些貧困拆遷戶就成為不刁難的「刁難戶」,這已成為農村房屋拆遷中一個比較普遍的問題。同時由於歷史上農村形成的村落聚居習慣,拆遷戶之間親屬關系多,情況復雜,個別自然村拆遷中,有親屬關系的拆遷戶甚至要佔絕大多數,這種特徵使拆遷戶之間信息交流特別快,容易抱成一團。
(三)違章建築及搶建、搶裝現象普遍,部分拆遷戶房屋面積超標嚴重。
分析目前已拆遷的房屋情況,違章建築和搶占、搶飾房屋數量所佔比例較高。這些違章建築分別建於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近幾年來,一是由於多年來對農村村民私人建房的嚴格控制,部分農民迫不及待地擴建房屋增加居住面積;二是因城市建設的推進,部分房屋拆遷使被拆遷戶得到了較大的利益,認為違章搭建照樣能實行拆遷安置,以小投入得到大回報;三是因大造舊村改造的聲勢所致使部分農民心理過急,致使農村出現了量廣面大的搶建、搶搭、搶裝飾。按政策規定這些違章建築(包括搶裝飾)一般不予補償,但由於涉及拆遷當事人經濟利益較大,而且影響量很大,涉及拆遷戶面廣,在實際處理時,往往不能完全區別對待。因此,違章建築是否也應給予賠償,是否要與合法建築相區別,怎樣區別對待等等一系列問題,就成為農村拆遷工作中非常棘手的問題。另外,拆遷補償安置是根據房屋建築面積實行安置補償,由於農村所處的地理環境的特殊性,有的拆遷戶房多地多,有的房少地多,房屋佔有面積大大超過每戶法定限額標准面積。而但在實行遷建安置方式時,一些用地面積超標的拆遷戶,往往都想得到原面積的地基,否則就不願意拆遷,這種情況也給拆遷工作增大了難度。
(四)住宅用房與附屬用房的界定難,要求分戶、擴戶增加安置面積現象嚴重。
房屋拆遷安置中一般以住宅用房作為調產安置的依據,而農民大多數有附屬用房,且相當於住宅用房的20-30%,主要用於堆放生產資料以及養豬等,有些住宅用房從結構來說甚至還比不上附屬用房,有些原為住宅用房而現作為附屬用房使用,拆遷人對住宅用房與附屬用房的認定是按使用性質還按房屋標准來劃分,對所涉及拆遷戶的經濟利益出入很大,界定工作確實很困難。特別是近郊農村拆遷,由於多年來對農民私人建房的嚴格控制,有相當一部分農民的子女到了法定年齡未審批個人建房,要求拆遷時一並考慮分戶、擴戶增加安置面積,而且要求安置價格很優惠。另外對子女未到法定年齡的家庭是否考慮擴戶安置面積,對子女已到法定年齡的女社員是否與男社員一視同仁來考慮,已成為農村拆遷中的一個政策盲區。
(五)房屋補償價格與當地實際交易價格相差懸殊。
由於歷史的原因,農村居民點往往比較分散。如我區城鄉區域范圍內,兩端相距達幾十公里,一個線型工程的拆遷項目,部分在近郊,部分在山區,同樣等級的住宅房屋,在拆遷補償上,以當地實際可補償價格測算,靠近近郊的要比山區的多出好幾倍。又如某非線型工程項目拆遷,按有關政策可補償價格與當地實際交易價格相差近10倍。針對這種情況,如何予以補償,如何實施拆遷,存在較大的操作難度,這也是農村拆遷中常常會碰到的一個難題。
二、拆遷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針對上述農村房屋拆遷的主要特點,在實際工作中我們認為必須把握好以下五方面:
(一)堅持依法拆遷。房屋拆遷涉及的農民人數和補償資金都比較多,在安置時也存在著地基位置、房屋層次、座向及面積等問題,每個環節都涉及群眾的切身利益,是農民最敏感的。如果在拆遷戶的房屋面積、補償金額等問題上稍有差錯,農民就會指責謾罵,拒絕拆遷,甚至還會集體上訪。因此,堅持依法拆遷是農村房屋拆遷工作唯一的正確選擇。
(二)做到合理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在補償價格上,由於每個拆遷項目都有其特殊性,選用拆遷政策的同時往往會帶來二個具體問題。一是補償的價格標准遠遠低於實際交易價格或群眾的心理承受力;二是補償的標准大大高於群眾的心理要求。因此,在拆遷中要堅持合理性與靈活性相結合。補償標准過高的,可採用推選其他較合理補償價格的安置方案,以確保補償政策的合理性。過低的,可通過獎勵等辦法來調節補充其不足部分。在安置方式上,為滿足不同類型拆遷戶的要求,一般應盡量採用多種安置方案,供拆遷對象自由選擇,同時拆遷人認為最可行的安置方案,可在政策中予以傾斜。另外,在實際拆遷中還必須考慮困難戶的特殊情況。如對經濟特困戶,可通過公房安置的辦法予以解決;對人口多原用地面積少的困難戶,采有保底的辦法,允許他們補交土地使用費後,增加安置用地面積。
(三)注意把握工作主動性。拆遷房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經常會發生矛盾,因此,作為拆遷人應始終把握拆遷環節中的主動權。一是在付款方式上,對規定的補償費,做到簽訂協議後先付一部分,待房屋搬遷並經拆遷人驗收合格後再全部結清;二是在獎勵費的設置上,可對按時簽訂拆遷協議和搬遷的給予獎勵;三是在政策制訂上,可通過會審、論證、試算、分析、比較等方法,以確保制訂的政策內容全面、細致、可操作性強;四是要保證安置新房的質量,保證拆遷戶對拆遷工作的信任度。
(四)有公正、公平、公開的工作程序。拆遷房屋涉及一大批拆遷戶,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不必要的矛盾,農民群眾最看重「眼見為實」,因此,決不能搞「暗箱」操作,必須採取公正、公平、公開的工作程序。對房屋丈量和評估後補償價格情況應及時予以張榜公布。對丈量和評估後的房屋情況,在經得當地幹部和群眾代表同意後,也可向外公布。此外,對安置新房的落實,須在公證部門監督下進行抽簽。把握了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的公正、公平、公開程序,拆遷工作就會贏得拆遷戶的信任,為拆遷協議的簽訂和房屋的搬遷奠定扎實的基礎。
(五)要加強拆遷政策的宣傳、培訓。要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操作業務培訓。拆遷前必須組織有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了解情況,掌握政策的操作技能。要向拆遷戶廣泛宣傳有關拆遷政策,特別是要做好解釋工作。在具體工作中可以通過列舉典型拆遷例子的辦法,使拆遷戶真正理解拆遷政策,從而變被動心理為主動心理,更好地配合拆遷工作。

⑻ 如何做到依法拆遷 和諧拆遷廉潔拆遷

基層司法行政機關作為社會矛盾化解的主要力量,如何在征地拆遷中「回不越位,不答缺位」已成為一項新課題。筆者認為基層司法機關在征地拆遷的過程要充分發揮起職能作用,在征地拆遷的前、中、後期主動作為,為征地拆遷工作保駕護航,實現和諧拆遷。作為政府依法行政的參謀和助手,司法行政部門應該在政府制定征地拆遷實施方案過程中,為方案的合法性提供智力支持,讓方案的制定更具有民主性和可行性,使廣大拆遷戶的利益在方案中得到充分體現和保障。在征地拆遷實施前,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大宣傳工作,通過豐富多樣、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向廣大群眾宣傳好征地拆遷的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爭取群眾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征地拆遷實施過程中,要依法維護廣大拆遷戶的合法利益。利用律師和法律服務做好征地拆遷對象的相關法律政策咨詢和指導,切實從法律上保護好群眾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組織基層司法助理員和調解員深入征地拆遷工作一線,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組織公證人員到現場利用公證工作做好拆遷戶財產、地產、產權的相關見證、公證和取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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