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關於雜訊標準的界定
這個……相關爭議問題請咨詢你們先環保局管理科。具體的劃分有他們負責,而且在劃分的同時,他們還要綜合太多的考量因素!這一切看法條這是沒用的!就比如說一個從來沒有上過學的人,就算你給他一本康熙詞典,他也不可能寫出一篇作文!
2. 雜訊污染防治法
你好,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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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69號,81901,,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81901
[發布文號]:廣東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69號
[發布日期]:1998-01-02
[生效日期]:1998-01-02
[失效日期]:0000-00-00
[發布單位]:81901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69號)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1997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2日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制定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政策和措施。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劃定本轄區內各類標准適用區,建設環境雜訊達標區。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劃出專項經費,用於建設城市環境雜訊達標區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示範工程。
專項經費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
第四條 省、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交通運輸雜訊和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的標准中規定的雜訊限值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漁政監督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火車、航空器、船舶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工商、建設、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 5427希望對你有幫助!
3. 噪音擾民的相關規定
法律規定規定晚上22點至次日凌晨6點算擾民。
根據《雜訊管理辦法》,雜訊管制時間是22點至次日凌晨6點,但各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根據當地的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所以要參照當地的管理辦法。
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民眾利益的作法,一般指雜訊擾民。
根據《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有沒有最新頒布的
沒有。目前用的還是上個世紀90年代版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內法於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同時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5. 各類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
《環境雜訊污染防抄治法》第6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該法第七章還規定環境雜訊監督管理機關,可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違反該法規定者給予必要的處罰。
6.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處罰限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
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
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
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條建築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
規定,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
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
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
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根據廣東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和第三十二條第八款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7.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有什麼區別
就是法律跟條例的區別
我國的法律體系是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組成的。下位法低於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條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於法律
就是說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效力比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要高
具體內容上的不同,就自己對照吧
8.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是為防治環境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9. 裝修噪音擾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怎麼辦
如果是個人家庭裝修,只能找物業、派出所等單位協商解決,這個環保局是管不了的,如果是商業等單位裝修,可以跟環保局投訴,但是一般情況下投訴效果都不怎麼好,畢竟誰也不能天天在那看著他,更何況有的地方環保局會給你踢皮球,所以最好還是能夠協商解決,如果走法律途徑, 估計你先要找律師,找環境監測單位給你做監測,找公證處對監測做公證等,比較麻煩,如果你比較橫,可以跟他打一架,別打傷人就行。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中夜間指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中夜間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雜訊排放」是指雜訊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雜訊。
(二)「雜訊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五)「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10)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