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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依法理財

發布時間: 2020-11-20 13:36:56

㈠ 如何加強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專項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實質上是地方財力供求的矛盾,其表現為經濟版發展和制權度管理滯後的矛盾。要解決這些困難和問題,關鍵應以科學發展觀和政績觀為指引,構建統籌和諧強有力的資金運作體系和透明高效制度化的財政監管體系。
(一)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加強依法理財。
(二)深化財政改革,完善專項資金有效管理機制。
(三)依法理財,嚴格預演算法和各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執行。
(四)加強會計人員培訓,規范會計核算,提高專項資金管理水平。
(五)加強財政監督,強化專項資金監督檢查。

㈡ 采購行為規范化管理,體現了依法理財的要求.對嗎

采購行為規范化管理,體現了依法理財的要求,是對的。
采購行為規范化管內理,體現了依法理容財的要求,有利於依法理財水平的提高。

政府采購 就是指國家各級政府為從事日常的政務活動或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目的,利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和政府借款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不僅是指具體的采購過程,而且是采購政策、采購程序、采購過程及采購管理的總稱,是一種對公共采購管理的制度。
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購對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提高財政資金的利用效果起到很大的作用,因而是財政支出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

㈢ 如何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

(一)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加強依法理財。
(二)深化財政改革,完善專項資金有效管理機制。
1、建立完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2、建立完善有效管理的機制。
(三)依法理財,嚴格預演算法和各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執行。
1.對專項資金分類管理,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將專項資金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重點專項,屬入項目庫專項,此類專項可統一開戶,集中核算,要求嚴格做到專款專用,並進行全面的績效跟蹤問效。第二類為一般性專項,如工作經費等,可放寬列支范圍,並入正常的基本賬套核算。
2、落實專項資金的綜合預算。一是應將非稅收入、政府性基金、上級補助收入等資金均納入綜合預算,這樣更有利於統籌安排財政性資金;二是安排預算時應考慮上年專項結余。分清發生年末專項結余的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財經法規,按程序報批後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3、控制人員支出增長過快勢頭,控制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4、加快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轉變專項資金管理的方式方法。
(四)加強會計人員培訓,規范會計核算,提高專項資金管理水平。
(五)加強財政監督,強化專項資金監督檢查。一是擴大財政資金支出的監督管理范圍應包括預算內撥款、非稅收入等。二是延伸監督單位的范圍。

㈣ 如何完善我國財政政策的法制化和民主化

法制化部分-

財政是國家實現其職能,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重要物質基礎,擔負著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運轉、促進經濟文化事業繁榮和社會穩定等重要職責。因此,我們必須不斷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將財政管理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實現依法理財,依法行政,依法治國。

一、實現依法理財,必須加強財政法制建設

1.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設法制財政,有助於實現財政管理的法制化。
2.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設法制財政,有助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3.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設法制財政,有助於建立公共財政體制。建設公共財政體制框架,必須遵循公平、公正、法制等市場經濟基本通行的規則,也就是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4.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有助於實現財政職能,保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其職責。因此,加強財政立法工作,加快制度建設步伐,對於部門立法中不合理的減收、增支內容予以抑制,從法律的角度為實現財政職能把關。
運用法律手段,將法治貫穿於財政管理的全過程,才能確保財政行為規范化,不斷提高財政管理水平。

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亟需解決的主要問題

1.財政法律體系不健全的問題,造成財政行政行為違反現行法律。

2.財政法律制度總體的立法層次比較低,法律規定之間存在著不協調的問題。 3.財政立法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的問題。

4.財政執法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的問題,加強執法監督仍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依法理財面臨的重大課題。

5.法制意識、依法理財觀念有待進一步增強的問題,迫切需要提高法制意識,樹立法制觀念。

三、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積極推進依法理財

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積極推進依法理財,必須進一步加強財政法制建設。通過加強財政立法,建立健全財政法律體系,嚴格財政執法,完善財政執法監督,深入開展財政法制宣傳教育,為財政管理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1.建立健全財政法律體系,使各項工作有法可依。 2.加強財政立法工作,切實提高立法質量。
3.強化財政執法,規范執法行為。加強財政執法,使財政管理法制化、規范化,提高財政管理的透明度,有利於提高財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4.加強財政法制宣傳教育,促進依法理財工作的順利開展

民主化部分

民主最初體現於政治領域,即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只能源於主權人民行使其自治權所授予的權威。從政治角度,實現所有公民的民主、政治平等以及基本的政治權利是國家的基本任務;從經濟角度,保護財產權,實現經濟的自由,增加財富的機會,實現社會整體福利的增進是國家職責所在。
財政橫亘一國政治、經濟領域,構成市場經濟下政府進行資源配置、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性經濟組織安排和政府性經濟行為的規則體系。一方面,財政是一國政府得以生存的經濟支柱,其經濟來源是建立在對公民私有財產合法的剝奪之上,這種對公有領域和私有領域的劃分,無疑應當取得利益受損方的認可,才能實現和維持國家行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從經濟學角度,財政提供公共物品,必須是任何個人無法排他地佔有和消費的物品,否則政府參與市場競爭,不僅是對私人經濟自由的侵害,同時也是對源於公民的財政資金的不當使用。因此,政治民主和經濟民主集中在財政領域就表現為財政民主。一方面,在政治的領域中,財政民主是公民政治參與和政治溝通的權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在經濟的領域中,財政民主是公民基本財產權的保護。
之所以強調財政民主,是因為在我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其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其他方式、途徑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的權力。如審批預算是憲法等相關法律賦予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項職權。因此,無論是預算的編制還是審批,均應反映人民之意願並得到人民代表大會的批准。
貫徹民主原則,一是可以保證公共財政的科學性,使公共財政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以及真正反映未來年度財政收支情況;二是有利於實現對政府財政收支行為的監督,防止出現隨意性。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就必須以公民的民主權利約束國家公共權力。
二、財政民主的制度構建
從理論上看,財政旨在提供公共物品。在現實生活中,為防止財政活動偏離公共利益,保留公民對重大財政事項的決定權,是財政民主的核心和目的所在。財政民主一般表現為財政議會主義,即重大財政事項必須經過代議機構審批。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因此,從淵源上看,財政民主是憲法所規定的人民主權理論在財政法領域的落實和體現。而《立法法》第8條明確規定財政、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從形式和程序上保證了財政的民主性。
重大財政事項由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決定也是財政民主的重要體現。除了對財稅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以外,人民代表大會的財政決定權也體現在預算審批上。根據我國《憲法》及《預演算法》的相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審批中央預算,地方各級人大負責審批本級地方預算,這表明,財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在我國已得到了確認。同時,財政民主還要求賦予人民對財政事項的廣泛監督權。這要求財政行為的決策程序、執行過程以及實施效果,須具備公開性、透明性等特點。否則無論預算審批或預算監督,都只會流於形式,公開透明更無從談起了。細化到具體的財政行為,則表現為財政收入與支出行為的民主化。
(一)支出民主:以公共需要定位財政支出
政府的支出邊界到底在哪裡,這不是單純用理論可以解決的問題。雖然古典學派認為政府的活動是一種消費現象,主張縮小財政規模。但新財政思想卻認為市場機能在實際經濟社會中根本難以發揮,更何況還存在分配不均的問題,若政府不介入幾乎無法平息。兩種觀點都從不同角度反映了市場和政府的界限的模糊性。但事實是,由於政府執行宏觀經濟職能的需要,財政職權在一定程度上有擴張的趨勢,從而引起財政支出的增加。
一般說來,財政支出是國家通過財政收入將集中起來的財政資金進行有計劃的分配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是財政職能的具體化,服務於政府職能。基於公共物品理論的分析,既然市場無法有效提供,那麼財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物品(包括全部純公共物品和部分准公共品)。只有滿足公共需要的事務,財政才應提供資金支持,否則偏離公共物品的政府財政分配行為本質上不能反映公民對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不能被視作財政民主行為。因此,財政支出民主首先應當表現為在財政支出決策的達成上,主要反映為人民對政府開支的權力制約和政府經濟職能執行的協調和平衡。
(二)收入民主:以公共權力定位財政收入
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責所承擔的財政支出,需要積極謀取財政收入。財政收入,是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能,滿足公共服務要求的財政支出需要,通過國家依法籌措的所有貨幣資金的總和,一般包括:稅收、費、國有資產收益、公債以及罰沒等其他形式收入。國家獲取財政收入憑借的是公權力,即由立法機關賦予公共部門代表公眾行使的強制性的權力。這種強制性權力是在分散決策基礎上集體選擇的結果,用來解決分散決策難以解決的各種問題。現代民主制下公共部門的任何權力都應通過公共選擇程序如投票,由立法機關審批、賦予,否則就是濫權,構成對私權利的侵犯。因此,議會制之所以能夠從社會中吸取更多的財政收入,其原因就在於代議制給予了財產權利人參與決策的機會,使他們相信代議機構決定的合法性, 這也是國家獲取財政收入的正當性基礎。
由此可見,在一個國家的「錢袋子」問題上,財政民主實踐了權利與權力之間的良性互動。財政的一系列環節中,從征稅開始,到支出、績效評估和監督,都應該在代表機構的決定與掌控之中,從而依法實現對政府活動的范圍、方向和政策目標的監督與有效控制。

㈤ 財政決策民主化的成效和缺陷分別是什麼

財政是國家實現其職能,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重要物質基礎,擔負著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運轉、促進經濟文化事業繁榮和社會穩定等重要職責。因此,我們必須不斷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將財政管理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實現依法理財,依法行政,依法治國。

一、實現依法理財,必須加強財政法制建設

1.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設法制財政,有助於實現財政管理的法制化。
2.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設法制財政,有助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3.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設法制財政,有助於建立公共財政體制。建設公共財政體制框架,必須遵循公平、公正、法制等市場經濟基本通行的規則,也就是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4.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有助於實現財政職能,保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其職責。因此,加強財政立法工作,加快制度建設步伐,對於部門立法中不合理的減收、增支內容予以抑制,從法律的角度為實現財政職能把關。
運用法律手段,將法治貫穿於財政管理的全過程,才能確保財政行為規范化,不斷提高財政管理水平。

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亟需解決的主要問題

1.財政法律體系不健全的問題,造成財政行政行為違反現行法律。

2.財政法律制度總體的立法層次比較低,法律規定之間存在著不協調的問題。 3.財政立法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的問題。

4.財政執法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的問題,加強執法監督仍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依法理財面臨的重大課題。

5.法制意識、依法理財觀念有待進一步增強的問題,迫切需要提高法制意識,樹立法制觀念。

三、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積極推進依法理財

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積極推進依法理財,必須進一步加強財政法制建設。通過加強財政立法,建立健全財政法律體系,嚴格財政執法,完善財政執法監督,深入開展財政法制宣傳教育,為財政管理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1.建立健全財政法律體系,使各項工作有法可依。 2.加強財政立法工作,切實提高立法質量。
3.強化財政執法,規范執法行為。加強財政執法,使財政管理法制化、規范化,提高財政管理的透明度,有利於提高財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4.加強財政法制宣傳教育,促進依法理財工作的順利開展

民主化部分

民主最初體現於政治領域,即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只能源於主權人民行使其自治權所授予的權威。從政治角度,實現所有公民的民主、政治平等以及基本的政治權利是國家的基本任務;從經濟角度,保護財產權,實現經濟的自由,增加財富的機會,實現社會整體福利的增進是國家職責所在。
財政橫亘一國政治、經濟領域,構成市場經濟下政府進行資源配置、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性經濟組織安排和政府性經濟行為的規則體系。一方面,財政是一國政府得以生存的經濟支柱,其經濟來源是建立在對公民私有財產合法的剝奪之上,這種對公有領域和私有領域的劃分,無疑應當取得利益受損方的認可,才能實現和維持國家行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從經濟學角度,財政提供公共物品,必須是任何個人無法排他地佔有和消費的物品,否則政府參與市場競爭,不僅是對私人經濟自由的侵害,同時也是對源於公民的財政資金的不當使用。因此,政治民主和經濟民主集中在財政領域就表現為財政民主。一方面,在政治的領域中,財政民主是公民政治參與和政治溝通的權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在經濟的領域中,財政民主是公民基本財產權的保護。
之所以強調財政民主,是因為在我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其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其他方式、途徑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的權力。如審批預算是憲法等相關法律賦予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項職權。因此,無論是預算的編制還是審批,均應反映人民之意願並得到人民代表大會的批准。
貫徹民主原則,一是可以保證公共財政的科學性,使公共財政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以及真正反映未來年度財政收支情況;二是有利於實現對政府財政收支行為的監督,防止出現隨意性。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就必須以公民的民主權利約束國家公共權力。
二、財政民主的制度構建
從理論上看,財政旨在提供公共物品。在現實生活中,為防止財政活動偏離公共利益,保留公民對重大財政事項的決定權,是財政民主的核心和目的所在。財政民主一般表現為財政議會主義,即重大財政事項必須經過代議機構審批。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因此,從淵源上看,財政民主是憲法所規定的人民主權理論在財政法領域的落實和體現。而《立法法》第8條明確規定財政、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從形式和程序上保證了財政的民主性。
重大財政事項由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決定也是財政民主的重要體現。除了對財稅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以外,人民代表大會的財政決定權也體現在預算審批上。根據我國《憲法》及《預演算法》的相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審批中央預算,地方各級人大負責審批本級地方預算,這表明,財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在我國已得到了確認。同時,財政民主還要求賦予人民對財政事項的廣泛監督權。這要求財政行為的決策程序、執行過程以及實施效果,須具備公開性、透明性等特點。否則無論預算審批或預算監督,都只會流於形式,公開透明更無從談起了。細化到具體的財政行為,則表現為財政收入與支出行為的民主化。
(一)支出民主:以公共需要定位財政支出
政府的支出邊界到底在哪裡,這不是單純用理論可以解決的問題。雖然古典學派認為政府的活動是一種消費現象,主張縮小財政規模。但新財政思想卻認為市場機能在實際經濟社會中根本難以發揮,更何況還存在分配不均的問題,若政府不介入幾乎無法平息。兩種觀點都從不同角度反映了市場和政府的界限的模糊性。但事實是,由於政府執行宏觀經濟職能的需要,財政職權在一定程度上有擴張的趨勢,從而引起財政支出的增加。
一般說來,財政支出是國家通過財政收入將集中起來的財政資金進行有計劃的分配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是財政職能的具體化,服務於政府職能。基於公共物品理論的分析,既然市場無法有效提供,那麼財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物品(包括全部純公共物品和部分准公共品)。只有滿足公共需要的事務,財政才應提供資金支持,否則偏離公共物品的政府財政分配行為本質上不能反映公民對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不能被視作財政民主行為。因此,財政支出民主首先應當表現為在財政支出決策的達成上,主要反映為人民對政府開支的權力制約和政府經濟職能執行的協調和平衡。
(二)收入民主:以公共權力定位財政收入
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責所承擔的財政支出,需要積極謀取財政收入。財政收入,是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能,滿足公共服務要求的財政支出需要,通過國家依法籌措的所有貨幣資金的總和,一般包括:稅收、費、國有資產收益、公債以及罰沒等其他形式收入。國家獲取財政收入憑借的是公權力,即由立法機關賦予公共部門代表公眾行使的強制性的權力。這種強制性權力是在分散決策基礎上集體選擇的結果,用來解決分散決策難以解決的各種問題。現代民主制下公共部門的任何權力都應通過公共選擇程序如投票,由立法機關審批、賦予,否則就是濫權,構成對私權利的侵犯。因此,議會制之所以能夠從社會中吸取更多的財政收入,其原因就在於代議制給予了財產權利人參與決策的機會,使他們相信代議機構決定的合法性, 這也是國家獲取財政收入的正當性基礎。
由此可見,在一個國家的「錢袋子」問題上,財政民主實踐了權利與權力之間的良性互動。財政的一系列環節中,從征稅開始,到支出、績效評估和監督,都應該在代表機構的決定與掌控之中,從而依法實現對政府活動的范圍、方向和政策目標的監督與有效控制。

㈥ 中國社會法治現象之我見 的論文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財政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先後頒布了2,000多個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運用法律手段強化財政職能,依法理財、依法治財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現行財政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和不完善的急需改進的方面。
一是財政法律法規體系中行政性的法規、制度較多,而真正由全國人大立法的法律較少。目前,正式由全國人大立法的財政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象《財政法》、《稅收法》、《國有資產管理法》、《政府采購法》等一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十分重要的法律,大都是以行政性的法規、規章條例、制度等頒布。因此,財政法制建設與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現實要求還有很大差距,財政法制建設嚴重滯後,財政法制建設需要加快步伐。
二是普法工作流入形式的現象比較嚴重。沒有堅持普治並舉,學用結合的原則,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深入扎實地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沒有把健全和完善領導幹部法制講座制度,理論中心組學法制度、法律知識考試考核和法律知識任職資格制度,真正落到實處,多數只是寫在紙上喊在口上,沒有付諸實際行動。
三是依法理財、依法治財觀念淡薄,削弱了財政執法的力度。由於政府職能轉變的滯後,帶來了財政職能轉變的滯後。財政職能轉變滯後最典型的反映就是管理觀念跟不上建立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缺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財政依法理財、依法治財觀念。目前,財政部門在財政管理上普遍存在著「八重八輕」的現象:一是重決算,輕預算;二是重收入,輕支出;三是重撥款,輕監督;四是重報表,輕調查;五是重檢查,輕處罰;六是重立法,輕執法;重政績,輕效果;重表面,輕管理。財政管理上的「八重八輕」,嚴重削弱了財政執法力度,使現有的財政法律法規不能得到有效的執行。各級財政部門和全體財政幹部在帶頭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權威方面觀念還不夠強。政府行為有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權亂法現象。
四是現行的財政法律法規缺少切實可行的配套條文。目前我國通過人大立法的《預演算法》、《會計法》、《稅收徵收管理法》、《注冊會計師法》、《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務院批準的重大法律法規存在四大弊端:其一:只有原則要求,缺少明確規定,具體執行中難以對照實施;其二:個別重要法律法規即使制定了實施細則,這些實施細則和條例也比較原則,實施細則不細,缺少法律法規應具備的「硬度」與「嚴肅性」,執行起來伸縮性、隨意性太大。如《預演算法》及《預演算法實施細則》對預算的編製程序,資金分配的具體化、公開化、規范化、公平化都缺乏明確的規定;預算執行中,由於國家出台重大的減收增支政策,增加了地方財政收支平衡的難度,使嚴格執行預算成為一句空話。其三:現行財政法律法規缺少對違反財政法律法規的具體制裁規定,造成財政法律法規約束力不強,對違法行為處罰「人治、人情」成份較大,這些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財經違紀和腐敗現象的滋生蔓延。其四:稅收立法權劃分的不甚合理。目前我國所有稅種的立法權、解釋權及稅目稅率確定權一律集中在中央,這不利於財權與事權的統一,不利於調動地方的積極性,不利於使國家的稅收導向與國家的政府、經濟導向趨同。也是導致地方政府頻頻越權干預稅收的一個重要原因。
五是財政立法進程緩慢。目前對我國財政的性質、功能定位、財政立法原則、管理體制、財政法律關系各要素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中央與地方財稅立法權和管理權等重大問題都不沒有完備的法律體系。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財政對宏觀經濟實施調控的職能日益顯得重要和必不可少。但是,由於政府機構改革的滯後,政府職能的轉變尚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財政與外部職能的交叉,財政上下職能的交叉,以及財政內部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形成了政出多門的現象。由於財政職能的不規范,政府部門間的職責不清,致使一些部門不能嚴格按財政法律法規、制度、政策辦事,變通辦法多、執行難度大,有的甚至偏離了原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本意,形成了事實上的有法不依,使財政法律法規和政策失去了應有的作用。這也是當前收入分配秩序混亂、分配渠道不規范、分配結構不合理,財經秩序混亂的狀況依然還很嚴重的重要原因之一。財政監督立法已明顯落後於財政監督實踐的發展,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
構建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法制建設的幾點建議:
(一) 加快財政立法進程,促進財政法制建設步伐。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財政作為國家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要正確履行財政職能,充分發揮實施宏觀經濟調控手段的作用,必須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立與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財政法律體系。加強財政立法進程,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財政法律體系框架。一是盡快研究制定《財政基本法》,進而對我國財政的性質、功能定位、財政立法原則、管理體制、財政法律關系各要素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中央與地方財稅立法權和管理權等重大問題進行規定,以逐步形成以《財政基本法》為主,其它財政法律法規為輔的相對健全、完備的財政法律體系。二是要加快財政監督立法步伐,盡快出台適應我國財政監督管理要求的財政監督法規。目前的財政監督立法已明顯落後於財政監督實踐的發展,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要建立和完善財政監督機制,構建多層次的財政監督法規體系(如《財政監督管理條例》、《財政監督實施細則》等),使財政監督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的軌道。當前,緊要問題是要加快全國人大對財政法律的立法步伐。一是要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修訂、充實、完善已有的財政法律。二是加強《財政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稅收管理法》、《政府采購法》等一批財政法律的制定與立法工作。三是要用法律的形式規范中央與地方事權關系、稅政許可權劃分以及轉移支付制度等重大的體制問題。四是根據形勢的發展把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財政法規、制度、管理辦法盡可能地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制定一些規范基本財政活動的財政法律。五是針對已頒布的財政法律盡快研究制定具有現實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六是在修訂和制定財政法律時要考慮財政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增加對違法行為的具體懲罰措施。爭取經過幾年的努力,形成一個具有權威性的財政法律法規體系,把財政工作納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化軌道。真正建立財政工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理財、依法治財的良性運行機制。
(二)嚴格財政執法,建立健全財政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機制。
加強財政立法,建立完備的財政法規體系是加強財政法制的根本,但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理財,充分發揮財政法律的積極作用。近年來的財政執法實踐表明,由於有的財政部門不能及時有效地嚴肅處理各種違反財經法律的行為,致使財經紀律鬆弛的現象相當普遍。因此,在今後的財政法制建設中,要把嚴格財政執法作為一項工作重點,加大執法力度,建立健全對財政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機制,通過專門的機構開展定期、不定期的專項檢查,以實現依法理財、依法治財的目標。
(三)全方位、多層次地開展財政普法工作。
財政法制的宣傳教育是一項長期的艱巨任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對財政普法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全方位、多層次地開展財政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對於不同層面、不同級次的普法對象制定不同的普法方案,採取不同的措施。不同的對象其要求是不同的,社會一般公眾重點是培養一種良好的法制意識,不一定要求對一些財政法規很精通;但對於一些專業人士來說,則不僅僅只是形成一種法制意識而已,必須要求他們熟悉有關的財政法規。開展財政法制宣傳教育的目的在於為財政工作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讓與財政管理有關的方方面面都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堅持守法與用法相結合。因此,要做到財政法制宣傳教育規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財政普法宣傳效果。
(四)依法理財,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和增值。
政府機構改革之後,政府職能的轉變使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成為可能,企業將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首要目標是追求利潤最大化,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能否依法經營,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關鍵在於有無具體法律約束、財政監督是否有力、有效。為此,在政府職能轉變後,財政職能相應要進行轉變。財政要探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做到依法理財,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和增值性。
強化依法理財,一是要進一步完善與國有資產監管有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包括制定頒布國有資產管理、國有資本運營管理、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及有關監督管理方面的法規,做到企業能夠有法可依、有規可循,財政能夠依法理財、依法監督、依法處罰。二是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和完善的國有資本運營機制。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運營所要求的法律保障體系,給國有資本運營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三是要建立國有資本運營的監管體系,包括對國有資本運營的財政監督、企業內部監督、社會中介機構監督、社會輿論監督以及各種監督之間的相互制衡與約束機制。通過採取一系列的依法理財措施,加強依法理財的力度,才能真正使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和增值性得到保證。
(五)依法治財,促進經濟穩定健康快速發展。
依法強化預算管理,將政府預算納入法制化軌道。《預演算法》的實施,為建立科學的預算管理體系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當前依法強化預算管理的重點:一是要加大對《預演算法》的宣傳和執行力度,不僅人大代表、政府領導需要了解和執行《預演算法》,而且政府各部門也要認真學習和自覺執行《預演算法》。二是財政部門要提高對預算編制的重視程度,採用科學的預算編制方法,統籌運用預算收支管理。三是嚴格執行《預演算法》,規范預算收支管理。四是全面推廣政府采購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依法整頓財經秩序,確保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財經秩序混亂,會計信息失真,原因是多方面的。依法整頓財經秩序必須與整頓分配秩序結合起來才能收到較好的效果。整頓財經秩序的重點:一是依據《會計法》加大對弄虛作假、違法亂紀案件進行嚴肅查處。二是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企業會計准則條例,規范各行業、各所有制企業的會計操作規程。三是建立會計自律性組織,通過這類組織加強對會計自身的約束。四是充分利用會計、審計等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加強對企業會計基礎工作、會計信息、財務狀況的監督與披露。通過整頓財經秩序,促進企業在公平競爭中求得發展與壯大。
(六)依法治稅,嚴格財稅執法。
針對當前依法治稅力度不夠,稅收存在跑冒滴漏嚴重的現象,為確保財政經濟形勢的根本好轉,財政要堅決維護稅收法律和政府預算的嚴肅性,強化稅收徵收功能,堅持以稅聚財的政策導向,大力推進依法治稅。一是要嚴格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採取任何變通方式截留、佔有、挪用各項收入。通過依法征稅、依法治稅,保證各項財政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有關賬戶。二是建立科學的稅收稽徵系統,在稅收征管查全過程中,嚴禁越權減免和隨意批准緩交、欠交。三是規范一般增值稅先征後退的申報核批工作,退稅審批嚴格控制受理、初審、審批、退付四個環節。四是建立強有力的稅收保障體系,嚴征管、重處罰,加大對偷逃稅款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打擊力度。做到嚴懲極少數嚴重違法者,打擊一小批違規者,教育一大批違紀者,鼓舞絕大多數守法守紀者。五是加大財稅依法治稅力度,規范財稅依法治稅行為,把依法治稅納入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七)加強財政監督,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財政監督的范圍就從原來的收支活動擴大到整個社會經濟活動,財政監督的重點應從微觀經濟活動擴大到宏觀經濟活動,財政監督的方式應從主要依靠「人治」轉變為主要依靠「法治」。強化財政監督,必須突出重點。當前財政監督的重點:一是對財政法律法規與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監督的目的是要揭示財政法律法規與政策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缺陷、錯誤、偏差等,並予以及時查處與糾正。二是對財政預算收支情況的監督,監督的目的是規范國民收入分配秩序,查處一切不規范的財政分配行為,嚴禁財政性資金在體制外、制度外循環現象的存在,強化政府對財政分配的控制權。三是對國有資產,尤其是國有資本運營情況的監督,以保證國有資本的保值與增值。四是對財稅、財務人員執法情況的監督,不斷提高財政行政執法水平,保證財稅執法的正確性。五是對社會中價審計機構的監督,規范社會審計操作行為,保證社會審計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准確性,以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
(八) 以隊伍建設為根本,提高財政行政執法水平。
建設一支具有熟悉財政法律法規,政策性、專業性、知識性很強的整體素質較高的財政執法隊伍,是正確履行財政監督職能,提高財政行政執法水平,保證依法理財,依法治財效果的重要條件。因此,加強財政執法隊伍的建設,提高財政行政執法水平的財政法制建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加強財政執法隊伍建設,一是要加強財政執法隊伍的自身建設,包括隊伍的思想建設、道德建設、作風建設、業務建設等。二是通過各種形式的業務培訓,包括財政、經濟、行政、刑事等各種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辦案查賬業務的培訓、計算機操作業務的培訓等,真正建立一支思想過硬、作風扎實、業務精通、高效廉潔的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財政執法隊伍,以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執行財政法律法規、維護財經秩序的財政執法隊伍。三是加強各級財政領導班子的法制建設。一個單位領導的法制觀念如何,直接影響著一支隊伍的法制觀念,因此各級財政部門的領導一定要率先垂範,帶頭知法、學法、懂法、用法,嚴格執法,把「依法理財、依法治財」的原則貫穿到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的各個方面,運用法律指導和開展工作。

㈦ 如何審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

一、切實提高對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

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是各級各部門必須長期堅持的方針,要切實增強法制觀念,充分認識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持常抓不懈,務求抓出實效。

(一)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手段。近年來,各級各部門不斷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規范財務收支行為,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但從省巡視組、審計、紀檢等監督檢查情況看,仍有部分地區和單位無視財經紀律和法規,財務管理混亂,會計賬務失真,公款吃喝、公費旅遊、公車私用、濫發津補貼等違規違紀行為屢禁不止,擾亂了正常的財經秩序。只有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強化約束,築牢防線,維護良好的財經秩序,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遏制違規違紀現象發生。

(二)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是推動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必然要求。近年來,為推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范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從源頭上狠剎奢侈浪費之風,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各級各部門緊密結合實際,積極構建厲行節約制度體系,明確相關公務支出標准。這些制度是新形勢下規范各項支出行為的根本依據和重要遵循,只有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嚴格執行財務規定,堅決維護各項財經制度的剛性約束,才能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切實從源頭上規范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

(三)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是深化財稅改革推進依法理財的客觀需要。黨的十八大報告和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現代財政制度。近年來,各級財政部門不斷推進預算管理、轉移支付、國庫集中支付、公務卡、政府采購等財稅改革和預決算公開工作。這是規范支出、阻塞管理漏洞的重要措施,只有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財經方針、政策,遵守財政財務制度,執行財政改革措施和相關配套制度,才能進一步深化改革,推進依法理財取得成效。

二、抓好源頭治理,進一步細化預算編制與執行

預算編制與執行是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的基礎和前提。各區(市)、各部門要進一步規范預算編制方法,細化預算編制內容,嚴格預算執行,夯實預算管理基礎,切實抓好源頭治理工作。

(一)深化綜合預算改革。嚴格預算編制管理,預算編制要體現依法治國方針,強化預算的嚴肅性、權威性,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各項收入安排支出,嚴格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強化預算觀念、細化預算科目、硬化預算約束,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套取預算資金,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稅收入,嚴禁將應收繳的非稅收入直接抵頂支出。

(二)細化預算編制內容。嚴格遵守各項財經制度規定,通過建立基礎信息資料庫、項目滾動管理資料庫、非稅收入管理資料庫,准確掌握各項基礎數據信息,按照相關支出標准編制預算,做到應編盡編,編實編細;嚴格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要求,准確、真實、完整地反映各項支出的經濟性質和具體用途,增強預算約束力,強化預算編制信息與預算執行環節的銜接與控制。

(三)建立和完善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強化預算執行監督管理,通過建立和完善動態監控管理信息系統,實時監控財政資金支付、清算過程,重點監控違規轉款、超額提取現金,不按預算規定用途擠占挪用資金等行為,並及時對發生的預警問題進行判斷、調查、通報和處理,健全完善預警高效、反饋迅速、糾偏及時、控制有力的預算執行動態監控體系。

三、加強剛性約束,進一步規范支出管理

維護預算的剛性約束是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的關鍵。各級各部門要把財經紀律、支出標準的剛性約束作為高壓線,嚴把支出關口,確保財政資金安全運行和規范使用。

(一)嚴控「三公」經費等一般性支出。「三公」經費的支出實行審計監督和部門績效考核有機結合,強化監督與預算編制執行的銜接,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厲行節約有關要求,從嚴從緊編制「三公」經費等一般性支出預算,將公務接待費、因公出國(境)費用、公車運行維護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全部納入預算,並單獨列示,預算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執行中不得隨意突破預算,確保「三公」經費只減不增。按照《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4〕40號)要求,各級各部門原則上不再購置一般公務用車。

(二)嚴格執行支出標准。各級各部門要認真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棗庄市實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細則的通知》以及公務接待、會議、培訓、差旅、出國以及公務用車等管理辦法或規定,嚴格執行各項開支范圍、開支標准和有關規定,強化預算硬約束,嚴禁列支超預算、無預算、超范圍、超標準的費用,切實維護財務制度的支出剛性。各級各部門要強化支出審核責任制,把好資金使用、票據管理和支出審批關。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公函、審批和清單制度,不得報銷無公函的公務接待費用,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嚴禁以會議、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遊活動,公務活動用餐費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會議定點制度。

(三)強化工資津補貼管理。嚴格按照財政供養人員實名制和國家工資津補貼政策要求,健全完善人事、編制、財政、監察四部門聯合共管人員信息機制,推進財政供養人員信息系統與人事信息系統數據共建共享工作,如實反映人員信息和經費預算,嚴禁超編制、超標准申報人員經費預算,嚴禁以虛報人數、吃空餉等方式冒用財政資金。各級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津補貼發放范圍和標准,不得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不得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凡申請調整區(市)級機關津貼補貼的區(市),嚴格執行「先核查後審批」制度,各區(市)對鄉鎮(街道)也要加強管理。建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補貼正常增長機制,繼續落實好國庫集中支付、財政集中統發工資制度,切實規范收入分配秩序。

(四)增強財經法紀觀念。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是財務工作第一責任人,財務負責人是本部門財務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工作中要牢固樹立法制觀念,視財經紀律為高壓線,像抓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一樣抓財經紀律執行,認真學習《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審計和財務工作的通知》(棗政室[2012]2號)和涉及領導幹部的有關黨紀、法規,充分認識遵守和維護財經紀律的重要性、緊迫性,增強政治責任感,在思想上築起拒腐防變的堅固防線,切實加強對本部門財務工作的領導,慎用手中的權力,堅決防止失職、瀆職行為的發生。財務人員要帶頭學習、熟練掌握、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提高依法理財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依法依規辦理會計事項,確保會計信息真實。

四、深化財政改革,進一步完善監管措施

改革是破解支出管理難題的有效手段。各級各部門要扎實推進財政改革,強化監管措施,加強資金的動態監管和過程式控制制,確保財政資金的使用合法合規、安全高效。

(一)加快推進公務卡制度改革。健全公務卡制度,實行公務卡消費支出動態監控和通報制度。對公務支出,除按規定實行銀行轉賬或者使用現金外,全部實行公務卡結算,提高公務支出透明度,規范公務消費行為,健全完善公務支出監管新機制。

(二)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建立預算信息公開監督體系,將預算信息公開納入部門績效評價體系之中,各級各部門要按照中央和省預決算公開工作總體部署,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全部按要求落實好公開任務。進一步細化部門預決算和「三公」經費公開內容,所有財政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都要向社會公開。探索推行公示制,以適當方式公開單位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支出金額,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結果等情況。

(三)積極推進縣級政府公務接待經費公開試點。財政部門要加快推進試點地區縣級政府公務接待經費公開試點工作,按照《山東省縣級政府公務接待經費公開試點方案》(魯財行〔2013〕48號)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試點單位公務接待經費預算、公務接待制度和公務接待支出明細,並密切關注群眾輿論,做好意見收集、整改、反饋等工作,深入查找不足,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公開工作穩步進行。通過推進試點工作,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用,完善單位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加大公務接待經費公開力度,向群眾說真話、交實底,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四)扎實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實施。按照財政部、審計署工作要求,加快推進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內控規范實施工作。切實抓住單位經濟活動的客觀規律,以預算管理為主線,以資金管控為核心,以防範風險為目標,將制衡機制嵌入到單位內部管理的全過程,實現內部控制對單位經濟活動全過程、全方面控制,實現加強財政管理與強化預算執行監督的有效銜接。各級財政部門要研究制定《內控規范績效考評辦法》,建立單位自評、主管部門評價、財政部門評價「三位一體」的考評體系。審計部門要將單位內控建設列入行政事業單位審計檢查范圍,提高《內控規范》實施的執行力。

五、加強制度建設,進一步推進制度落實

制度建設是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紀紀律的重要內容。各級各部門要積極構建符合厲行節約要求的支出標准體系,確保在制度建設、培訓、宣傳、執行上不留死角。

(一)構建制度體系。各級各部門要按照《關於加強厲行節約制度建設的通知》(魯財辦〔2014〕14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和職責任務,抓緊完成本地區、本部門「6+1」項制度建設任務,使公務支出管理有章可循,有據可依,真正實現依靠制度規范支出,盡快形成全方位、立體式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

(二)加強制度宣傳。各級各部門要採取多種措施,加大厲行節約制度體系的宣傳力度,要加強與有關新聞媒體的溝通,做好制度宣傳和解讀工作,加強對部門主要負責人、財務、人事負責人以及社會大眾的宣傳,使各項厲行節約制度、各項財經紀律深入人心,繼續營造學習、宣傳、貫徹厲行節約制度的良好氛圍。

(三)開展制度培訓。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各項政策的培訓和解讀,使各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准確理解、全面掌握各項制度、政策的背景和內容,充分認識厲行節約制度實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貫徹落實制度的責任感和自覺性,為推進各項制度執行與貫徹落實奠定基礎。

六、強化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大懲戒問責力度

強化監管、實施問責是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的保障。各級各部門要健全信息披露機制,推進預決算公開,自覺接受監察、審計、財政部門和社會大眾的監督。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審計、財政等部門要加大對財務制度的監督檢查力度,根據中央統一部署,通過開展嚴肅財經紀律專項治理,重點關注公款吃喝、公款旅遊、公車私用、濫發津補貼等違規違紀行為,對有具體舉報線索、社會反映比較集中、日常監管發現問題比較多的部門和單位,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對不聽招呼、頂風而上、公然違規違紀的典型案件,查實一起、剖析一起、通報一起,充分發揮警示、威懾和教育作用,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各種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零容忍」,嚴格依照《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構成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切實扭轉財經秩序混亂的狀況,促進部門、單位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加強財務管理,為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㈧ 談談如何完善財政政策的民主性與法制性

法制化部分-

財政是國家實現其職能,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重要物質基礎,擔負著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運轉、促進經濟文化事業繁榮和社會穩定等重要職責。因此,我們必須不斷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將財政管理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實現依法理財,依法行政,依法治國。

一、實現依法理財,必須加強財政法制建設

1.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設法制財政,有助於實現財政管理的法制化。
2.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設法制財政,有助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3.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設法制財政,有助於建立公共財政體制。建設公共財政體制框架,必須遵循公平、公正、法制等市場經濟基本通行的規則,也就是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4.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有助於實現財政職能,保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其職責。因此,加強財政立法工作,加快制度建設步伐,對於部門立法中不合理的減收、增支內容予以抑制,從法律的角度為實現財政職能把關。
運用法律手段,將法治貫穿於財政管理的全過程,才能確保財政行為規范化,不斷提高財政管理水平。

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亟需解決的主要問題

1.財政法律體系不健全的問題,造成財政行政行為違反現行法律。

2.財政法律制度總體的立法層次比較低,法律規定之間存在著不協調的問題。 3.財政立法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的問題。

4.財政執法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的問題,加強執法監督仍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依法理財面臨的重大課題。

5.法制意識、依法理財觀念有待進一步增強的問題,迫切需要提高法制意識,樹立法制觀念。

三、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積極推進依法理財

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積極推進依法理財,必須進一步加強財政法制建設。通過加強財政立法,建立健全財政法律體系,嚴格財政執法,完善財政執法監督,深入開展財政法制宣傳教育,為財政管理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1.建立健全財政法律體系,使各項工作有法可依。 2.加強財政立法工作,切實提高立法質量。
3.強化財政執法,規范執法行為。加強財政執法,使財政管理法制化、規范化,提高財政管理的透明度,有利於提高財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4.加強財政法制宣傳教育,促進依法理財工作的順利開展

民主化部分

民主最初體現於政治領域,即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只能源於主權人民行使其自治權所授予的權威。從政治角度,實現所有公民的民主、政治平等以及基本的政治權利是國家的基本任務;從經濟角度,保護財產權,實現經濟的自由,增加財富的機會,實現社會整體福利的增進是國家職責所在。
財政橫亘一國政治、經濟領域,構成市場經濟下政府進行資源配置、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性經濟組織安排和政府性經濟行為的規則體系。一方面,財政是一國政府得以生存的經濟支柱,其經濟來源是建立在對公民私有財產合法的剝奪之上,這種對公有領域和私有領域的劃分,無疑應當取得利益受損方的認可,才能實現和維持國家行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從經濟學角度,財政提供公共物品,必須是任何個人無法排他地佔有和消費的物品,否則政府參與市場競爭,不僅是對私人經濟自由的侵害,同時也是對源於公民的財政資金的不當使用。因此,政治民主和經濟民主集中在財政領域就表現為財政民主。一方面,在政治的領域中,財政民主是公民政治參與和政治溝通的權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在經濟的領域中,財政民主是公民基本財產權的保護。
之所以強調財政民主,是因為在我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其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其他方式、途徑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的權力。如審批預算是憲法等相關法律賦予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項職權。因此,無論是預算的編制還是審批,均應反映人民之意願並得到人民代表大會的批准。
貫徹民主原則,一是可以保證公共財政的科學性,使公共財政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以及真正反映未來年度財政收支情況;二是有利於實現對政府財政收支行為的監督,防止出現隨意性。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就必須以公民的民主權利約束國家公共權力。
二、財政民主的制度構建
從理論上看,財政旨在提供公共物品。在現實生活中,為防止財政活動偏離公共利益,保留公民對重大財政事項的決定權,是財政民主的核心和目的所在。財政民主一般表現為財政議會主義,即重大財政事項必須經過代議機構審批。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因此,從淵源上看,財政民主是憲法所規定的人民主權理論在財政法領域的落實和體現。而《立法法》第8條明確規定財政、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從形式和程序上保證了財政的民主性。
重大財政事項由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決定也是財政民主的重要體現。除了對財稅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以外,人民代表大會的財政決定權也體現在預算審批上。根據我國《憲法》及《預演算法》的相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審批中央預算,地方各級人大負責審批本級地方預算,這表明,財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在我國已得到了確認。同時,財政民主還要求賦予人民對財政事項的廣泛監督權。這要求財政行為的決策程序、執行過程以及實施效果,須具備公開性、透明性等特點。否則無論預算審批或預算監督,都只會流於形式,公開透明更無從談起了。細化到具體的財政行為,則表現為財政收入與支出行為的民主化。
(一)支出民主:以公共需要定位財政支出
政府的支出邊界到底在哪裡,這不是單純用理論可以解決的問題。雖然古典學派認為政府的活動是一種消費現象,主張縮小財政規模。但新財政思想卻認為市場機能在實際經濟社會中根本難以發揮,更何況還存在分配不均的問題,若政府不介入幾乎無法平息。兩種觀點都從不同角度反映了市場和政府的界限的模糊性。但事實是,由於政府執行宏觀經濟職能的需要,財政職權在一定程度上有擴張的趨勢,從而引起財政支出的增加。
一般說來,財政支出是國家通過財政收入將集中起來的財政資金進行有計劃的分配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是財政職能的具體化,服務於政府職能。基於公共物品理論的分析,既然市場無法有效提供,那麼財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物品(包括全部純公共物品和部分准公共品)。只有滿足公共需要的事務,財政才應提供資金支持,否則偏離公共物品的政府財政分配行為本質上不能反映公民對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不能被視作財政民主行為。因此,財政支出民主首先應當表現為在財政支出決策的達成上,主要反映為人民對政府開支的權力制約和政府經濟職能執行的協調和平衡。
(二)收入民主:以公共權力定位財政收入
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責所承擔的財政支出,需要積極謀取財政收入。財政收入,是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能,滿足公共服務要求的財政支出需要,通過國家依法籌措的所有貨幣資金的總和,一般包括:稅收、費、國有資產收益、公債以及罰沒等其他形式收入。國家獲取財政收入憑借的是公權力,即由立法機關賦予公共部門代表公眾行使的強制性的權力。這種強制性權力是在分散決策基礎上集體選擇的結果,用來解決分散決策難以解決的各種問題。現代民主制下公共部門的任何權力都應通過公共選擇程序如投票,由立法機關審批、賦予,否則就是濫權,構成對私權利的侵犯。因此,議會制之所以能夠從社會中吸取更多的財政收入,其原因就在於代議制給予了財產權利人參與決策的機會,使他們相信代議機構決定的合法性, 這也是國家獲取財政收入的正當性基礎。
由此可見,在一個國家的「錢袋子」問題上,財政民主實踐了權利與權力之間的良性互動。財政的一系列環節中,從征稅開始,到支出、績效評估和監督,都應該在代表機構的決定與掌控之中,從而依法實現對政府活動的范圍、方向和政策目標的監督與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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