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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的背景

發布時間: 2020-11-20 22:36:53

1. 十八屆四中全會將"依法治國"作為主題,有什麼特殊原因或時代背景

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國際形勢復雜多變,我們黨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黨要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維護和運用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2. 韓非子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

韓非子從未實踐過依法治國,只是提出法家「依法治國」的主張,而所提出的依回法治國主張,是答在商鞅的「法」,申不害的「術」,慎到的「勢」的基礎上,而發展、創新起來的。所以後人評其的法家思想為:集法家之大乘。

由於韓非子所在時代為戰國時代,是奴隸制過度到封建制體制時期,也就是舊的封奴隸體制還未能完全消滅,而新的封建體制還未完全形成的大變革時期。

3. 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我們如何依法行政又怎樣依法從業

依法行政,是指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項社會事務,依法進行有效管理活動。它要求一切國家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充分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行政職能,作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行政的范圍,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進行,其核心是行政執法。因為行政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國家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對管理相對人採取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行為,或者對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直接進行監督檢查並作出處理結果的行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以,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執法。
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國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監督等內容組成。在這些內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和重點。因為一個國家的整個管理活動,不是靠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而主要是靠各級人民政府進行的。如果各級行政機關都能依法行使職權,依法進行管理,那麼,依法治國就有了基本保證。堅持依法治國的方略,又為依法行政創造了大環境和前提條件。如果沒有依法治國的方略和大環境,就根本談不上依法行政。但沒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就會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現代法治國家裡政府行使行政權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則,也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

4. 在依法治國背景下律師的作用

第一,律師精通包括實體法、程序法在內的法律法規,具有對案件如何進行調查的能力,不僅如此,律師還養成了從法律角度進行思考的習慣,能夠把眼前的具體案件與法規范恰當地聯系起來,通過法律推理提出具有一定客觀性和說服力的主張,並及時提示給法院。

第二,律師在其擁有的法律法規知識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礎上,還能夠根據具體案件對有利於自身委託人的論點和證據材料加以組織並以邏輯嚴密完整的樣式來展開辯論,而且這樣的辯論在不一定與律師個人所持有的信條或好惡有直接聯系。

第三,律師熟悉法律實務尤其是其中關於訴訟的實際事務。做一個好的律師,往往經過反復處理大量的案件而逐漸領會掌握了種種程序上的技術,這不單是個知識的問題,還包括經驗和技巧。這顯然是當事人所不具備的。
第四,從與案件或糾紛本身的關聯來說,當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關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觀的立場上來對待訴訟,而律師則因案件本質上屬於他人的問題,能夠保持一定距離,較客觀冷靜地把握情況。

第五,律師作為從事專門職業的人員,接受職業團體特殊的倫理規范制約。雖然他與法官同屬從事法律專門職業,但律師畢竟不是司法機關的附屬部分。他以一種中間的獨立的立場參與訴訟

5. 依法治國、依法治企的背景是什麼是怎麼來的如何理解他們的關系。希望具體一點

建國後國家頒布第一部《憲法》為依法治國打下堅實基礎。凡是在中國境內的一切活動都要依法進行。之間的關系:依法治國為了企業更好生存,沒有法制國家就沒有好的企業。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6. 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 學法律有前途嗎

其實各行各業都有前途,行行出狀元。關鍵是你能否在你那行做到最好。現版在依法治國是權大背景,但你畢業出來的時候,法律還會不會熱,或者從事法律的人會不會太多導致競爭壓力大,都是你要考慮的問題。
是否有前途得看你個人素質。法學畢業一般考公務員、考研、去律所幾條路,律所的話,助理做一年,隨後自己找案源跑業務,開始很辛苦,做到中年,如果名氣上來了,經驗純熟了, 就會很賺。但大多數在競爭中被淘汰,有的轉行,有的一直做個小律師,勉強維持生計。
研究生和公務員跟其他專業的發展趨向差不多,我就不贅述了

7. 時代背景下,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

老師,為什麼你有政治家的思維
老師,我很仰慕您的才學。這是天賦,還是努力版的結權果。
過獎了。
我們都是照本宣科,
年復一年地重復老一套。
都是抄襲、復制前人公開的文獻資料、教程、書籍。
我們都沒有啥子真正的發展,
不也就是剪刀加漿糊,
拼拼湊湊,
剪剪貼貼,
改頭換面,
糊弄你們罷了。
從幼兒園,到大學的博士導師,
一直到特級大師,
不都是如此嗎。

8. 韓非子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

韓非是春秋戰國時期的韓國人。他吸收了先秦法家的治國思想,在總結各國治國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一套「依法治國」(《韓非子.有度》,下引只注篇名)的策略方針(諸如循天守道、因情而治、賞罰依法、治吏引綱、務力耕戰等),因而被世人稱之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歸結起來韓非的治國思想有三個境界。 在治國之道的選擇上,韓非認為最高境界是依法治國。「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數不任人。」(《制分》)在韓非看來,治理國家的最高境界,是依法治國而不用人治。依法治國的提出是相對以禮治國而言的。因為從西周到春秋戰國初期,是依靠禮來調解社會關系、維系社會秩序的。但以禮治國並不排斥刑罰,而是以禮為主、以刑為輔;禮和刑分別施予不同對象,「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記.曲禮》上),對宗法貴族施之以禮,對平民施以刑罰,這是禮治最明顯的等級性特徵;禮治社會沒有成文法只有習慣法,且「禮和刑罰秘而不宣」,刑罰的裁決只是官吏根據風俗習慣來判定,呈現出隨意性和不公開性。 韓非之所以主張依法治國,其一是因為宗法貴族內部已經「禮崩樂壞」,禮治已經喪失其調整社會關系的功能,需要用具有強制力的法來調整;其二是在靠實力說話的時代,需要用法來明確規定賞罰的內容,以鼓勵民眾努力耕戰進而富國強兵。韓非之所以把依法治國看成是治國的最高境界,是因為:法具有規范性。「一民之軌,莫如法。」(《有度》)「明主之法,揆也。」(《六反》)有了法,臣民會按照法的規定來調整自己的行為,進而會形成「以功受賞,臣不德君……以罪受誅,人不怨上」的局面(《外儲說左下》)。法具有公平性。「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敢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有度》)法律不偏袒權貴,無論是宗親貴族,還是平民百姓,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法具有公開性。「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布之於百姓者也。……故法莫如顯。」(《難三》)法具有強制性。法律是關於賞罰的號令,因而它具有強制性和嚴肅性。韓非認為「主施其法,大虎將怯,主施其刑,大虎將寧。」(《揚權》)「昔者舜使吏決鴻水,先令有功而舜殺之;禹朝諸侯之君會稽之上,防風後至而禹斬之。以此觀之,先令者殺,後令者斬,則古者先貴如令矣。」(《飾邪》)在韓非那裡,法律的強制性是與道德相比較而存在的,而法製作為治國的最高境界,也是針對德治和人治即禮治而提出的。 在執法過程中,韓非認為最高的境界是嚴格按照法律辦事。「故至治之國,有賞罰而無喜怒;有刑法而死無螫毒。」(《用人》)法律是臣民行為的標准,執行法律的最高境界,是有賞賜和懲罰但卻沒有君主個人的喜怒,有刑法而沒有君主個人的狠毒。其一,韓非認為執法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在《安危》篇中,韓非通過對危道和安術兩個方面的論述,把嚴格執行法律看成是關涉國家安危的大是非:「危道:一曰:斫削於繩之內,二曰:斫割於法之外。」「安術:一曰賞罰隨是非,二曰禍福隨善惡,三曰死生隨法度。」(《安危》)他以射箭為例:「釋儀的而妄發,雖中小不巧;釋法制而妄怒,雖殺戮而奸人不恐。」(《用人》)在他看來,放棄了靶子而胡亂射箭,雖能射中小的東西但不能算技巧;放棄了法制而胡亂發怒,雖然殺了人但姦邪的人不害怕。因而,必須嚴格執行法律的規定。其二是不能隨便賞罰。法律是關於賞罰的標准,嚴格執行法律就是要恰當地實行賞罰:「夫賞無功,則民偷幸而望於上;不誅過,民不懲易為非。」(《難二》)「用賞過者失民,用刑過者民不畏。有賞不足以勸,有刑不足以禁,則國雖大,必危。」(《飾邪》)「夫發困倉而賜貧窮者,是賞無功也,論囹圄而出薄罪者,是不誅過也。」(《難二》)韓非認為:打開倉庫賞賜貧窮者,這就是賞賜無功的人;審查監獄釋放輕囚,就是不懲罰有罪的人。其三,使用刑罰的最高境界是「不辟親貴,法行所愛」。晉文公問狐偃刑罰的極限在哪兒?狐偃說不迴避親人和權貴,對所寵幸的人也施行法律。晉文公說,好!第二天,下令在陸圃圍獵,以中午為時限,遲到的人處以軍法。這時,文公所寵愛的一位叫顛頡的大臣來遲了,執法官請求按法治罪,文公流著淚猶豫不決。執法官說:請讓我執法。於是斬了顛頡的頭公開示眾,藉以證明法律的真實。韓非認為:法律是規定臣民的行為標准,是實行賞罰的標准,如果執法過程依據情理就會喪失法律的度量,法度的喪失,並不是法律本身的失誤,而是有了法律之後又兼用智慧的惡果。(《制分》) 法律既是懲治犯罪的工具也是預防犯罪的手段。如何使臣民不犯罪、犯罪後能得到應有的懲罰?「凡治之極,下不能得。」(《揚權》)韓非以為,治理天下能達到的最高境界,就是讓臣子無機可乘。那麼怎樣才能不給臣子留下犯罪的機會呢?「飭令,則法不遷;法平,則吏無奸。」(《飭令》)在韓非看來,一是要使法律完善;一是要保證法律規定的內容一定施行。法律的完善,就是法律的制定要從人性好利惡害的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每個人都有犯罪的可能這樣一種現實,而不看重、不指望「自直之箭、自圓之木」(《顯學》)和「太上之士」(《忠孝》),而是「不恃人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顯學》),「不僥幸期望亂臣不欺詐」(《守道》),在法律制定的問題上,韓非主張「立可為之賞,設可避之罰……其法易為,故令行」(《用人》)。法制容易遵守,因此命令得以執行。設的獎賞應該是百姓能夠爭取得到的,懲罰的舉措百姓能夠迴避。如果不是這樣,百姓就不會被驅使和震懾。人們在有法律、有懲罰措施的情況下所以會犯罪,在韓非看來是因為法律和懲罰措施不一定實行,因而人們有僥幸心理。他指出,「荊南之地,麗水之中生金,人多竊採金。採金之禁:得而輒辜磔於市。甚眾,壅離其水也,而人竊金不止。夫罪莫重辜磔於市,猶不止也,不必得也。故今有於此,曰:『予汝天下而殺汝身。』庸人不為也。夫有天下,大利也,猶不為者,知必死。故不必得也,則雖辜磔,竊金不止;知必死,則天下不為也。」(《內儲說上》)韓非的主張是:要制止犯罪,就要在完善法律和發現、懲罰犯罪上下功夫。

9. 依法治國的出台背景是什麼

腐敗造成的後果顯而易見,如果沒有法制的理念來管理,就沒有合理發現的希望。

10. 依法治國背景下的公民的基本權利

(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法定程序、法定機關批准和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限制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體。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住宅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國家保護。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權、控告權及其檢舉權。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有休息權利,年老時有獲得生活保障、社會救濟的權利。
(11)國家保護婦女、家庭、婚姻、兒童、老人、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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