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蘇某是重慶永川區環衛處正式工人。2008年2月起,蘇某與丈夫陳某時常輪換打掃衛生。2014年2月5
不屬於。按照法律規定,勞動權利能力與勞動行為能力是相互依存的,不得分離。本案中蘇某為環衛處的工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而蘇某邀她丈夫來代替她打掃衛生,實際上已經把勞動權利能力與勞動行為能力分離了,且她丈夫與該環衛處沒有任何的僱傭關系,故不屬於工傷。但實際生活中這類似的問題卻很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