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被依法逮捕的
❶ 刑事案件批捕後被判實刑的的黨員應怎樣處理是不是應開除黨籍
這要分具體情況來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有明確的規定:
有下列回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答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❷ 一個黨員被逮捕還在調查可以開除黨籍嗎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如果只是被逮捕還在調查階段,不能給予黨紀處分。
❸ 黨員被依法逮捕,黨組織該怎麼辦
服從國法,這是最基本的。在他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處罰的同時,也要進行黨的紀律處罰。
❹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被管理許可權()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
依法逮捕,即開除黨籍,解除黨內一切職務,取消黨員一切權利
❺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怎麼處決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❻ 黨員涉嫌違法被公安機關逮捕需開除黨籍嗎
逮捕只是刑事強制措施,不是處理結果。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❼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工資關系如何執行
工資跟黨員關系沒有關系的
這個完全是兩碼事情
工資該有的還是會有的
❽ 批捕後會開除黨籍嗎
批捕後不會開除黨籍,要等到法院判決後認定當事人有罪的情況下,才能開除黨籍。《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8)黨員被依法逮捕的擴展閱讀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❾ 黨員違法被逮捕進看守所半年多,檢察院己提起公訴,法院尚未判決怎樣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追問:
請問 法院判決後 看守所為什麼還不移送犯人,反而還在拘留,還要拘留多久才移送監獄?
❿ 對被依法逮捕的黨員,黨組織應該怎麼辦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分析點評】
對依法逮捕的黨員,是否要中止其黨員權利,過去曾是一些紀檢監察機關的一個疑惑。而今,這種疑惑在制度層面有了明確的回答。今年起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第三十一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紀在法前、紀嚴於法。」江蘇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王海艷告訴記者,2009年開始,由江蘇省紀委案件審理室牽頭,蘇州等地紀委積極探索在不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的情況下,對被依法逮捕的黨員及時中止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的組織處理措施,重點解決中止什麼權利、誰來中止權利、如何中止和恢復權利等問題,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好效果。
關於中止被依法逮捕黨員權利的條件、程序等問題,王海艷表示,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中止黨員權利的前提必須是黨員已經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且尚不具備及時作出黨紀處分的條件。中止權利的內容為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中止黨員權利的管理許可權,與黨紀案件的立案決定權基本一致,並與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相適應。
至於什麼情況下恢復黨員被中止的權利,王海艷認為,必須是黨組織根據司法機關作出的生效結論和《黨紀處分條例》等規定,經審查認為應給予該黨員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之外的其他黨紀處分、組織處理,或者是不構成違紀不予處分的情況。
具體到本案,王海艷分析說,吳某因涉嫌受賄犯罪被檢察機關依法逮捕,市紀委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中止了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後因司法機關判決吳某無罪,市紀委經審查後認為其不構成違紀,及時恢復了他的黨員權利,這符合《黨紀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具備作出黨紀處分的條件,黨組織要及時對被依法逮捕黨員的違紀行為作出黨紀處理。
「黨員一旦涉嫌嚴重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其人身自由即被依法限制,事實上已經無法正常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失去了行使部分黨員權利的客觀條件。」專家表示,中止被依法逮捕黨員的權利,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鮮明態度,是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重要體現,有助於嚴肅黨的紀律,維護黨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