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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的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1-24 08:34:48

① 有關環境污染的具體事例

1、馬斯河谷煙霧事件 1930年
比利時馬斯河谷工業區。在這個狹窄的河谷里有煉油廠、金屬廠、玻璃廠等許多工廠。12月1日到5日的幾天里,河谷上空出現了很強的逆溫層,致使13個大煙囪排出的煙塵無法擴散,大量有害氣體積累在近地大氣層,對人體造成嚴重傷害。一周內有60多人喪生,其中心臟病、肺病患者死亡率最高,許多牲畜死亡。這是本世紀最早記錄的公害事件。
2、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 1943年
夏季,美 國西海岸的洛杉磯市。該市250萬輛汽車每天燃燒掉1100噸汽油。汽油燃燒後產生的碳氫化合物等在太陽紫外光線照射下引起化學反應,形成淺藍色煙霧,使該市大多市民患了眼紅、頭疼病。後來人們稱這種污染為光化學煙霧。1955年和1970年洛杉磯又兩度發生光化學煙霧事件,前者有400多人因五官中毒、呼吸衰竭而死,後者使全市四分之三的人患病。
3、多諾拉煙霧事件 1948年
美國的賓夕法尼亞州多諾拉城有許多大型煉鐵廠、煉鋅廠和硫酸廠。1948年10月26日清晨,大霧彌漫,受反氣旋和逆溫控制,工廠排出的有害氣體擴散不出去,全城14000人中有6000人眼痛、喉嚨痛、頭痛胸悶、嘔吐、腹瀉。17人死亡。
4、倫敦煙霧事件 1952年
自1952年以來,倫敦發生過12次大的煙霧事件,禍首是燃煤排放的粉塵和二氧化硫。 煙霧逼迫所有飛機停飛,汽車白天開燈行駛,行人走路都困難,煙霧事件使呼吸疾病患者猛增。1952年12月那一次,5天內有4000多人死亡,兩個月內又有8000多人死去。
5、水俁病事件 1953 1956年
日本熊本縣水俁鎮一家氮肥公司排放的廢水中含有汞,這些廢水排入海灣後經過某些生物的轉化,形成甲基汞。這些汞在海水、底泥和魚類中富集,又經過食物鏈使人中毒。 當時,最先發病的是愛吃魚的貓。中毒後的貓發瘋痙攣,紛紛跳海自殺。沒有幾年,水俁地區連貓的蹤影都不見了。1956年,出現了與貓的症狀相似的病人。因為開始病因不清,所以用當地地名命名。1991年,日本環境廳公布的中毒病人仍有2248人,其中1004人死亡。
6、骨痛病事件 1955 1972年
鎘是人體不需要的元素。日本富山縣的一些鉛鋅礦在采礦和冶煉中排放廢水,廢水在河流中積累了重金屬「鎘」。人長期飲用這樣的河水,食用澆灌含鎘河水生產的稻穀,就會得「骨痛病」。病人骨骼嚴重畸形、劇痛,身長縮短,骨脆易折。
7、日本米糠油事件 1968年
先是幾十萬只雞吃了有毒飼料後死亡。人們沒深究毒的來源,繼而在北九州一帶有13000多人受害。這些雞和人都是吃了含有多氯聯苯的米糠油而遭難的。病人開始眼皮發腫,手掌出汗,全身起紅疙瘩,接著肝功能下降,全身肌肉疼痛,咳嗽不止。這次事件曾使整個西日本陷入恐慌中。
8、印度博帕爾事件 1984年
12月3日,美國聯合碳化公司在印度博帕爾市的農葯廠因管理混亂,操作不當,致使地下儲罐內劇毒的甲基異氰酸脂因壓力升高而爆炸外泄。45噸毒氣形成一股濃密的煙霧,以每小時5000米的速度襲擊了博帕爾市區。死亡近兩萬人,受害20多萬人,5萬人失明,孕婦流產或產下死嬰,受害面積40平方公里,數千頭牲畜被毒死。

② 尋環境污染的案例和分析

境雜訊污染案例分析
2006年05月25日 輔導教師

民們不堪忍受建築雜訊,憤而向「環保110」投訴。環保部門接到投訴後,進行
了實地勘察和監測。經查明,該工程是由某建築公司承建的。該建築公司在開工
前,未向該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環保部門到工地查處時,發現工
地正在夜間施工,對此該建築公司負責人申辯:他們並未在夜間大規模施工,只
是混凝土澆鑄因工藝的特殊需要,開始之後就無法中止,即便是夜間也不能停
工。但是該建築公司並沒有辦理相關的夜間開工手續。經環保部門監測,該工地
晝間雜訊為70分貝,夜間雜訊為54分貝,未超過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雜訊源的
雜訊排放標准。於是環保部門進行了調解,並對該建築公司未依法進行申報和辦
理夜間開工手續作出處罰。但是,建築工地的雜訊污染並沒有得到改善,廣大居
民依然處於雜訊污染之中。在向律師事務所咨詢以後,天通花園小區27戶居民
以相鄰權受到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噪音污染,
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受理後,經過法庭調查認定,某建築公司排放的雜訊盡管符
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雜訊源的雜訊排放標准,但超過<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
准)中規定的區域標准限值,在事實上構成環境雜訊污染,侵害了原告的相鄰
權。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採取措施,消除雜訊污染,賠償原告精神損失200元。
[法律問題]
(1)事先申報制度。
(2)禁止夜間施工制度。
(3)環境雜訊污染判斷標准。
[法律依據]
(1)《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29、30條。
(2)《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
(3)《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關於建築施工環境雜訊污染案。建築施工環境雜訊污染是
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為了防治建築施工環境噪
聲污染,我國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了兩種法律措施:
(1)事先申報制度。這是根據建築施工有一定期限的特點提出的。在城市
市區范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的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
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前向縣級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申報
的內容包括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雜訊值以及
所採取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措施。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9條對此作了規
定。
(2)禁止夜間施工制度。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
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 「雜訊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
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
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但以下三種情況除
外:搶修、搶險作業;因生產工藝上的要求;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且持
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在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
的居民。本案被告某建築公司在開工前未依法向該市環保部門進行申報,在
夜間施工時,也未向附近的居民進行公告,違反了上述規定,環保部門對其
作出處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30條對此作了規
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某建築公司是否構成環境雜訊污染。
依據《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該法所稱的環境雜訊污染是指
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學習的現象。該條規定了環境雜訊污染的定義,也指明了構成環境雜訊污
染的兩個必要條件:一是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排放雜訊。二是排放
的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環境雜訊排放標準是指由國務院環境
保護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對雜訊源向周圍環境
排放雜訊所作的最高限值。目前我國的環境雜訊標准排放標准主要有:<工業企
業廠界雜訊標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雜訊限值)、<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
(鐵路邊界雜訊限值及其測量方法)、<機動車輛允許雜訊標准)等。依據上述規
定,本案被告施工時未超過<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中規定的雜訊排放標准,
不構成環境雜訊污染。所以,環境保護部門不能對其進行罰款,也不能徵收排污
費,發生糾紛只能進行調解。 .
但是,我國目前的聲環境標准除了環境雜訊排放標准外,還有聲環境質量標
准。聲環境質量標準是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法定的程序對各類不同的功
能區域內環境雜訊最高限值所作出的規定。它是制定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依據,
,也是衡量一個區域是否存在環境雜訊污染的尺度。目前我國的主要規定是<城市
區域環境雜訊標准)。根據<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的規定,原告所在的天通
花園小區屬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其環境雜訊質量標准為晝間55分
貝、夜間45分貝,被告施工現場晝間雜訊為70分貝,夜間雜訊為54分貝,顯
然違反了(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因此,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判定被告
沒有造成環境雜訊污染,顯然不符合事實,也難以說服飽受雜訊干擾之苦的居
民。
由於現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關於「環境雜訊污染」的定義不太准確,
給該案的解決帶來很大困難,為了保護這些居民的合法利益,法院依據<民法通
則》中關於「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
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
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規定來處
理該糾紛是正確的。因為這一規定雖然沒有明確列出噪音對不動產相鄰各方的影
響,但其中的「等」字應理解為包括了噪音、輻射及其他將來有可能出現的影響
相鄰各方的行為。
[學者建議]
排污單位排放的雜訊符合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但確實又干擾了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由於(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條在給「環境雜訊污染』』
下定義時考慮不夠周全,使得在具體執法中遇到不少困難。實際上,環境是否被污染,
並不能以排污者的排污是否超過排放標准為根據,而應以污染物的排放是否使當地的
環境質量劣於適用於該地的環境質量標准為依據。實踐中,以<民法通則)中有關相鄰
權的規定來處理此種情形的環境雜訊污染案件,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利,但也存在
一些問題。如《民法通則)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適用於建築施工單位與居民之
間的關系,並不是十分准確。因此,最根本的解決方式是修改(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關於「環境雜訊污染」的定義,
完善有關雜訊污染的規定。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案例分析

馮其江

【關鍵詞】環境污染 損害賠償 案例分析
【全文】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案例分析

馮其江 潘進海

一、 引言

我國廣大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鑒於皖南山區當地水面較多的情況,不少農戶承包了魚塘,籍此養家糊口,又發展了當地經濟。鄭濤是當地個體養殖戶,近幾年承包了約15畝魚塘。雖稱不上養殖大戶,但每年亦有不少收獲。去年年底,本想有個好收成,沒曾想,自己承包的魚塘接連有大批魚死亡。鄭濤目瞪口呆地望著自己多年苦心經營、已具規模的魚塘,心如刀絞……

二、 案情

2003年12月20日,養殖戶鄭濤發現自己承包的魚塘出現冬季魚浮頭並有魚死亡。經查系城市排污管道破裂,污水改道進入魚塘所致。鄭濤當即決定先抽水捕魚,同時與當地市政公司交涉。2004年元月3號,當地市政公司動工重新輔設了一條排污管道。在此期間,因污水進入魚塘,造成部分魚死亡,部分魚嚴重異味。因久旱無雨,鄭濤曾於2004年2月10日、2月14日用漂白粉、生石灰消毒,在魚塘水變清後,又購進了一批魚苗,但魚塘魚苗仍被再次污染而死亡。
鄭濤認為,此次生活水污染導致庫存的1萬余斤成品魚嚴重異味而不得不廉價出售,另有3000餘斤魚有浮頭並死亡。按每斤2元計算僅魚損就2萬余元,魚苗損失7000元,另有消毒費、抽水電費、水質檢測費用等,合計經濟損失39992元。為此,鄭濤提供證人證明,污染時每天死魚多在500斤;另有證人證明,污染魚因有異味而以一元一斤購買;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勘驗檢查筆錄,證明魚損為3萬余元;當地環境監測站環境監測報告,證明該魚塘水質已污染;另有華醒公司出具說明,證明排污管道系由市政公司使用。於是,鄭濤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當地市政公司賠償所有損失39992元。
三、一審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地市政公司管理的城市排污管道,出口位於第二中學操場北面,城市污水排向該操場北面的污水塘,再從污水塘西側的明溝流向長江支流。數年前華醒公司在建設中優化環境,將排污明溝變為暗道。2003年底因暗道排污管破裂,污水注入鄭濤的魚塘內,造成魚塘內魚變味、死亡。原告雖有損害的事實,但對賠償的具體數額沒有確實證據予以證實,無法確定賠償額。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陶中不服上訴稱:一審法院承認有損害的事實,對有關證人的證詞也予以採納,而無法確定賠償數額難以接受,上訴要求依法改判。2004年2月11日,自己曾書面申請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站長等人到魚塘實地勘驗並作了詳細的勘驗檢查筆錄,認定我戶損失為32992元。漁政監督管理站《勘驗檢查筆錄》記載:2003年12月20日以來,該養殖戶承包的池塘水面約15畝,經實地勘察,因工業廢水污染造成5000公斤成品魚出現嚴重異味,無法食用,經濟損失32992元。
當地市政公司辯稱,鄭濤提交的關於魚損的證據不能認定其損失狀況,雖有損害的事實,但並沒有因果關系的認定。另外,該排污管道是華醒公司搞的,建設時並沒有向有關部門說明,無法納入市政管理中。此次污染與市政公司毫無關系,侵權主體是排污單位,即使市政公司在管理上疏漏造成污染源擴散,也只能減輕排污單位的責任,而不是免除排污單位的責任。
四、二審裁判要旨
二審法院認為:當地市政公司負責對轄區內的污水排放進行管理,因其排污管道破裂,給他人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鄭濤在魚塘被污染後,申請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對魚塘污染進行勘驗,並按當地同等塘口平均產量平均價值予以估算損失,具有客觀真實性,市政公司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否定,一審法院不予採信該份證據不妥,應予糾正。關於鄭濤索賠二次損失7000元,在未徹底解決魚塘污染的情況下,因其盲目購進魚苗放養,造成的損失應自已承擔。2004年10月26日,二審法院終審改判:撤銷原判,市政公司十日內賠償鄭濤魚塘損失32992元。
五、評析
在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環境污染屬於特殊的侵權行為。案件之所以特殊,主要在於環境污染的因果關系較難認定。認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先要確定污染環境的行為與污染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但環境污染損害常常涉及一定的科技內容,通常不為一般人所掌握,一般人很難就此因果關系作出直觀判斷。因此,這類案件法律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被告負責舉證。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換言之,如果加害人要推卸責任的話,加害人須舉證證明損害是被害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而與自己無關。
本案中,原告承包魚塘內大量成品魚死亡,有證人證明污染發生的時候每天死魚多在500斤、少則200斤,並有他人因有魚異味而以一元一斤廉價購買之證人證言,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也進行了現場勘驗,證明魚損為3萬余元。可以說原告已盡到了自己的舉證義務,證實自己遭受了巨大損失,構成了訴訟的基礎與索賠的前提。身臨其境的想一想,受害者能做到這些已實屬不易,法官不能過於苛求證據的規范性。司法實踐中,必須得考慮農村養殖戶的文化知識、法律素養以及生活生產習慣,還有污染的可怕性及處理問題的緊迫性。只要具備初步的損害,至於是不是被告造成的,則由被告舉證。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本案一審法院採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認定原告索賠的具體數額沒有確實證據予以證實而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請,這苛求了證據的規范性。二審法院,依據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勘驗筆錄,按照當地同等魚塘平均產量平均價值予以估算損失,較為客觀與公平。既有損失,理當賠償。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等亦有類似的規定。該法第55條和56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水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水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損失,免予承擔責任。
本案當地市政公司排污管道破裂,該排污管道由市政公司使用,因其管理疏漏造成污染源擴散至魚塘後致人損害,法院判決市政公司承擔責任也無可非議。市政公司的上屬單位是城市建設委員會,屬於法律上公益性組織。有關公益性組織致人損害的賠償,司法實踐中,都被當作一般意義上的民事賠償。但筆者認為,這種服務性的公益性公司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公司,不能單純適用私法。這些公益性組織「幕後的政府行為」是不言而喻的,是「延伸了的公共之手」。公益性組織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含有國家行政賠償的性質。現實生活的復雜性、行政管理的多樣性和行政主體的難統一性等常常使得行政賠償與一般民事損害賠償互有交叉。但無論怎樣,環境污染責任屬於嚴格責任范疇,實行無過錯責任。被訴主體只有證明污染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或系受害人及第三人造成的情況下,才可以免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實際上,本案真正的污染者是誰?還有待進一步明確。市政公司承擔的是管理者的責任,其重新輔設了一條排污管道,排除了危害。但真正的污染排放者,還是附近的企業。污染根源在於生活污水或工業廢水而不在於排水溝本身。如果確實能查找出是哪一家或幾家企業排放的污水超標而致魚死亡,應由真正的排污單位負責賠償。當然,這仍須由被訴主體負舉證責任,被訴主體須對不存在因果關系和免責事由進行舉證。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http://www.fsou.com/redirect/index.asp?url=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art&gid=335571292

③ 環境污染的例子

環境污染是指由於對生態系統有害的物質進入環境後對生態系統造成的干擾和損害的現象,簡稱污染。具體來說就是,有害物質或有害因子進入環境並在環境中發生擴散、遷移、轉化,並跟生態體統的諸要素發生作用,使生態系統的結構與功能發生變化,對人類以及其它生物的生存和發展產生不利影響。例如,因化石燃料的燃燒,使大氣中的顆粒物和SO2濃度的增高,危及人和其他生物的身體健康,同時還會腐蝕材料,給人類社會造成損失;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使水體質量惡化,危及水生生物
的生存,使水體失去原有的生態功能和使用價值。
環境污染除了給生態系統造成直接的破壞和影響外,污染物的積累和遷移轉化還會引起多種衍生的環境效應,給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造成間接的危害,有時這種間接的環境效應的危害比當時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難消
除。例如,溫室效應、酸雨、和臭氧層破壞就是由大氣污染衍生出的環境效應。這種由環境污染衍生的環境效應具有滯後性,往往在污染發生的當時不易被察覺或預料到,然而一旦發生就表示環境污染已經發展到相當嚴重的地步。當然,環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後果是使人類環境的質量下降,影響人類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例如城市的空氣污染造成空氣污濁,人們的發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環境質量惡化,飲用水源的質量普遍下降,威脅人的身體健康,引起胎兒早產或畸形等等。嚴重的
污染事件不僅帶來健康問題,也造成社會問題。隨著污染的加劇和人們環境意識的提高,由於污染引起的人群糾紛和沖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圍內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環境污染問題,具有全球影響的方面有大氣環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環境問題等。隨著經濟和貿易的全球化,環境污染也日益呈現國際化趨勢,近年來出現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問題
就是這方面的突出表現。
② 環境污染的原因
總的來說,環境污染可以是人類活動的結果,也可以是自然活動的結果,或是這兩類活動共同作用的結果。如火山噴發,往大氣中排放大量的粉塵和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同樣也造成大氣環境的污染。但通常情況下,環境污染更多地是由人類活動,特別是社會經濟活動引起的。我們平常所指的就是這類源於人類活動的環境污染。人類活動之所以會造成環境污染,是因
為人類跟其他生物有一個根本差別:人類除了進行自身的生產外,還進行更大規模的物質生產,而後者是其他所有生物都沒有的。由於這一點,人類活動的強度遠遠大於其他生物。例如,對生態系統中水的利用,其他生物僅取用滿足其生存要求的量,而人類對水的利用則不知道要比其他生物多多少倍,多到有的局部生態系統所有的水都不夠用。污染物的排放源稱為污染
源。各種污染源的情況將在第四節講述。
對環境污染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根據受污染的環境系統所屬類型或其中的主導要素,可分為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等;按污染源所處的社會領域,可分為工業污染、農業污染、交通污染等等;按照污染物的形態或性質,可分為廢氣污染,廢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以及雜訊污
染、輻射污染等。

④ 環境污染有哪些事例

1丶北美死湖事件

美國東北部和加拿大東南部是西半球工業最發達的地區,每年向大氣中排放二氧化硫2500多萬噸。其中約有380萬噸由美國飄到加拿大,100多萬噸由加拿大飄到美國。七十年代開始,這些地區出現了大面積酸雨區,酸雨比番茄汁還要酸,多個湖泊池塘漂浮死魚,湖濱樹木枯萎。

2丶卡迪茲號油輪事件

1978年3月16日,美國22萬噸的超級油輪「卡迪茲號」,滿載伊朗原油向荷蘭鹿特丹駛去,航行至法國布列塔尼海岸觸礁沉沒,漏出原油22.4萬噸,污染了350公里長的海岸帶。僅牡蠣就死掉9000多噸,海鳥死亡2萬多噸。海事本身損失1億多美元,污染的損失及治理費用卻達5億多美元,而 給被污染區域的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更是難以估量。

3丶西德森林枯死病事件

原西德共有森林740萬公頃,到1983年為止有34%染上枯死病,每年枯死的蓄積量占同年森林生長量的21%多,先後有80多萬公頃森林被毀。這種枯死病來自酸雨之害。在巴伐利亞國家公園,由於酸雨的影響,幾乎每棵樹都得了病,景色全非。黑森州海拔500米以上的樅樹相繼枯死,全州57%的松樹病入膏荒。巴登-符騰堡州的「黑森林」,是因樅、松綠的發黑而得名,是歐洲著名的度假聖地,也有一半樹染上枯死病,樹葉黃褐脫落,其中46萬畝完全死亡。漢堡也有3/4的樹木面臨死亡。當時魯爾工業區的森林裡,到處可見禿樹、死鳥、死蜂,該區兒童每年有數萬人感染特殊的喉炎症。

4丶切爾諾貝利核漏事件

1986年4月27日早晨,前蘇聯,現烏克蘭切爾諾貝利核電站一組反應堆突然發生核漏事故,引起一系列嚴重後果。帶有放射性物質的雲團隨風飄到丹麥、挪威、瑞典和芬蘭等國,瑞典東部沿海地區的輻射劑量超過正常情況時的100倍。核事故使烏克蘭地區10%的小麥受到影響,此外由於水源污染,使前蘇聯和歐洲國家的畜牧業大受其害。當時預測,這場核災難,還可能導致日後十年中10萬居民患癌症而死亡。

5丶萊茵河污染事件

1986年11月1日,瑞士巴富爾市桑多斯化學公司倉庫起火,裝有1250噸劇毒農葯的鋼罐爆炸,硫、磷、汞等毒物隨著百餘噸滅火劑進入下水道,排入萊茵河。警報傳向下游瑞士、德國、法國、荷蘭四國835公里沿岸城市。劇毒物質構成70公里長的微紅色飄帶,以每小時4公里速度向下游流去,流經地區魚類死亡,沿河自來水廠全部關閉,全國與萊茵河相通的河閘全部關閉。這次污染使萊茵河的生態受到了嚴重破壞。

(4)環境污染的案例擴展閱讀

由於人們對工業高度發達的負面影響預料不夠,預防不利,導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機: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為的破壞,向環境中添加某種物質而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而產生危害的行為。

由於人為因素使環境的構成或狀態發生變化,環境素質下降,從而擾亂和破壞了生態系統和人類的正常生產和生活條件的現象。

污染物質的濃度和毒性會自然降低,這種現象叫做環境自凈。如果排放的物質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環境質量就會發生不良變化,危害人類健康和生存,這就發生了環境污染 。

⑤ 環境污染涉及的侵權案例

一、據以研究的案例被告郭某系位於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302號房屋產權人,原告張某居住於郭某樓上402號。2003年6、7月間,被告對302號房屋進行室內裝修,其間曾使用裝修塗料。同年7月28日至8月26日,原告以被被告裝修塗料揮發性氣體熏染,致頭痛頭暈無力為由,四次前往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就診,經該院診斷為「有機溶劑接觸反應」。審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到該院就診的門診病歷手冊原件一份及醫療費收據復印件十一張,其中與門診病歷手冊記載的就診時間一致的醫療費共計2631.74元。另經法院核實確認,上述醫療費收據原件由原告交所在單位用於辦理醫保報銷手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所有的房屋在室內裝修過程中使用了裝修塗料,其所述辯解事項不能證明該裝修塗料不存在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現原告經醫院診斷為「有機溶劑接觸反應」,被告不能證明原告所受損害系其它原因所致,其應當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相關醫療費損失予以支持。該醫療費中,原告自認同意扣除的部分費用,不影響本案審理,本院予以確認。對於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失費,因其所受損害尚不具備構成精神賠償的條件,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郭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1940.74元。二、駁回原告張某其它訴訟請求。上訴人郭某上訴稱:原判事實認定不清,本案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在裝修過程中排放了大量有害氣體,對周圍環境造成了污染或損害。而上訴人使用的塗料立邦漆為綠色環保產品,符合國家的環境環保標准。一審判決以上訴人進行裝修使用了塗料,現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所受損害系其他原因所致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責任,於法無據,要求撤銷原判、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當,同意原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受害人的損害應當與侵害人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張某身體不適就醫,但造成其身體不適存在多種因素的可能,雖然其被醫院診斷為「有機溶劑接觸反應」,因診斷來源於張某的主述,不是對其不適因素的判斷,故不能以此認定張某身體不適是因郭某家裝修造成的。張某主張郭某家裝修使用塗料的揮發性氣體對其身體造成損害,證據不足。張某亦未能就郭某實施了違反環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舉證證明。因此,對於張某要求郭某對其所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對於郭某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如下終審判決:一、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14534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二、本案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本案是一起室內裝修導致鄰居身體健康受損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由於此類糾紛的代表性和法律適用的復雜性,法院審理時十分謹慎。由於環境污染侵權的高度危險性、復雜性、證明因果關系的困難性,為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環境法在環境侵權方面制定了許多不同於普通民事法律的規定,而在本案中,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於訴訟性質的准確界定,對環境侵權特殊規則的適用都值得我們進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本案反映兩個問題:一是室內環境污染致使他人損害是否構成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二是室內環境污染致使他人損害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應該如何分配。(一)室內裝修致使他人損害案件的定性即此類案件應該歸為環境污染侵權訴訟?案件中是否存在環境污染侵權是適用環境法特殊規則保護被害人的前提。環境法視野中的環境是指人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天然和人工改造過的自然因素的總和。按照功能的不同,可以將環境分為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按照環境范圍的大小,可以把環境分為室內環境、城市環境、區域環境、全球環境等。因此,環境法中所指的環境不僅指公共環境中的生態環境,理所當然的包括公民居所中由空氣、光線、聲音等要素所構成的室內生活環境。在本案中,由於原告張某認為被告郭某的居室裝修行為存在不環保因素導致空氣污染並進而造成對其生命健康權的損害。根據《環境保護法》第41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可以認定,原告主張被告在裝修過程中使用劣質材料導致室內空氣污染並由此造成原告損害的行為的訴訟可以構成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原告選擇了環境污染侵權訴訟的途徑來救濟自己的權利時,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二)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規定的適用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應就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受理法院根據一定的規則將舉證責任在爭議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的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在訴訟中誰主張待證案件事實成立,誰就對證明對象負有舉證責任。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則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即屬此類。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張不由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包括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系推定。在現行的特殊侵權案件中,舉證責任倒置或適用過錯推定,或適用因果關系推走。在對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根據案件性質,將要求加害人對環境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和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環境污染侵權既要適用因果推定,也適用過錯推走。首先,關於環境污染侵權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在科學技術高度發達、生產工藝技術極其復雜的情況下,要讓無技術裝備條件的受害人舉出被告從事了何種侵權行為,其侵害行為與受害人所受損害之間有什麼樣的因果關系,以及侵害人主觀上有無故意和過失的證據,將是十分困難的。為了保證污染受害人的損害能夠得到法律的救濟,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正,我國與許多國家一樣在環境糾紛中規定了倒置的舉證規則。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第3項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3項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從這兩者規定的比較來看,兩者立法的價值取向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更好的保護環境污染受害人的權益。但前者之規定過於籠統,且不合於司法實踐,實際上連最激進的環境法學者也從未認為,只要原告提出被告侵權主張,被告就必須舉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沒有侵權。實際上,環境侵權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通常被論說為,「在環境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被轉移到被告身上。原告只需證明有損害結果,證明可能是由被告的污染行為造成的即可,而被告必須舉出充分的證據推翻這種可能性,才可免除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這種舉證責任的倒置實質上只是將一部分本應由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在原告提出表面證據,證明污染者已有污染行為或可能有污染行為時,如果被告舉不出可靠的證據來證明該污染、破壞結果不是其行為所致,法院則可認定環境污染損害與被告行為有因果關系。而並非顧名思義的全部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相比之下,後者的規定更加明確地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中加害人的舉證責任,更具有實際適用性。其次,關於加害人過錯的舉證。在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中,一般而言,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需對加害人的過錯進行舉證。無過錯責任肇始於1838年德國頒布的《普魯士鐵路法》,亦稱為無過失責任、危險責任,其以特定危險的實現為歸責理由。換言之,即持有或經營某特定具有危險的物品、設施或活動之人,致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賠償義務人對該事故的發生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其基本思想,不是對不法行為的制裁,而在於「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適用無過錯責任,可以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加重加害人的舉證責任,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從我國法律規定看,《民法通則》第124條、《環境保護法》第41條確認了環境污染侵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依無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要件有二:一是實施了環境污染行為並因此引起環境污染的危害後果。二是環境污染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受害人只需提出自己的損害,不論加害人有無過錯,都應對其污染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從我國環境立法上看,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中,只要污染環境造成危害的,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也不管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是否違法,都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三)加害人實施環境污染行為的舉證責任如前所述,對於環境污染致人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僅僅在環境污染侵權的因果關繫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並非原告不必承擔任何舉證責任。在此類案件中,作為環境污染受害人的原告,還是需要承擔必須的基本的舉證責任,即必須證明作為加害人的被告實施了環境污染行為。從侵權民事責任構成的四要件出發,一般侵權的成立應該具備:1、加害人的違法行為;2、損害事實(加害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後果);3、因果關系(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存在因果上的聯系);4、加害人的主觀過錯。因此,一般侵權案件中,原告應該舉證對上述四要件進行證明,但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作為特殊侵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無需原告對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進行舉證,但原告必須對前兩要件即加害人的違法行為和自己的損害事實予以舉證證明。從本案來看,原告張某認為被告郭某室內裝修存在污染行為,導致自己身體健康受損,這在定性上屬於環境污染侵權案件,由此,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張某無需對郭某的侵權行為和自己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張某有侵權的主觀過錯進行舉證證明。但是,作為環境污染侵權的受害人的張某也必須舉證證明如下兩方面:郭某的室內裝修是環境污染行為;張某身體健康受損的事實。從本案張某的一、二審的舉證情況看,張某僅僅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及其醫療費證據來證明了自己的損害事實,但並沒有提供證明證明郭某的室內裝修不符合環保要求,是環境污染的違法行為。一審法院對環境污染侵權的舉證責任倒置的理解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沒有對原告張某的基本舉證責任進行審核,而不適當地加重了被告的舉證責任,強調「被告不能證明原告所受損害系其它原因所致」,導致判決的錯誤。二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3項之規定,對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尺度進行合理把握,確認原告張某沒有提供證明證明被告郭某存在環境污染行為,從而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近些年來,由於城市建設的發展,中國各種居室環境裝修每天都在進行,而由於環保、設計等因素,導致室內環境污染糾紛發生的數量和程度已經達到空前的程度,此類訴訟在法院也是屢見不鮮。但從中國的環境司法實踐來看,處理環境糾紛的法律規定卻沒有相應地得到加強。具體表現為有關環境糾紛處理的立法不健全,缺乏環境污染糾紛處理程序、證據規則、停止污染侵害的措施等明確清楚之規定,使得在眾多之環境侵權訴訟中,受害人之利益往往無法得到切實之維護。本案中法院把握了正確處理環境侵權案件的法律精神,適用環境污染侵權的特殊規則,實現了個案結果上之實質公平。但現實中,室內裝修污染問題確實比較嚴重,對裝修家庭以及相鄰的人群存在空氣污染、雜訊污染等損害,但是在訴訟中,由於空氣污染、雜訊污染等環境污染的舉證問題在現實中困難重重,尤其室內裝修造成居室以外人如鄰居等的身體健康損害,如何確認環境污染的成立?如何檢測等舉證的操作性幾乎為不可能。本案便反映了這方面的問題,郭某對其房屋進行裝修,有可能由於裝修不環保,氣體揮發導致其樓上鄰居受到身體傷害,張某不是裝修房屋的主人,如何有權及時委託環境監測中心等鑒定機構進行空氣檢測,從而確認環境污染的成立?而要等到訴訟中再申請法院委託鑒定機構進行檢測,由於氣體的揮發,又很可能時過境遷,污染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因此,為了使更多的環境污染受害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護,思考如何建立專門的環境民事侵權訴訟機制,完善專門的證據規則,應該值得立法者以及司法者更加關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胡建勇

⑥ 請舉幾個科技發展造成的環境污染的例子

不用說了
這個是人來類發展到現在的自基礎
衣食住行都跟工業分不開
它引起一連串的環境破壞
從木材
礦藏

空氣

甚至氣候和地質
都有很大影響
觸目驚心的環境污染隨處可見:天空昏暗、空氣污濁、污水橫流、垃圾圍城……,連遠在冰天雪地的南極企鵝體內也發現ddt等農葯殘余,珠穆朗瑪峰遍地狼藉?藍天碧水已經成為許多人兒時的記憶和遙不可及的夢想。
南極臭氧空洞,是因為過去氟利昂用量過多,排放到空氣中造成的,會有大量紫外線照射地球,皮膚癌等發率升高,地球溫度升高;許多水域會發生赤潮等是因為生活工業廢水進入水域,這些水富含氮,磷,使水富營養化造成的,會導致魚蝦死亡,也會通過生物富集作用損害人們的健康;美國的原始森林遭破壞,是人為的,有很多樹木都是被砍伐的。造成很多動物流離失所,甚至有些物種滅亡
羅布泊,消逝的仙湖」,就是說,羅布泊本是非常美麗的湖泊,如今消逝了,成了荒漠。這是生態環境遭受人為破壞的悲劇。這篇報告文學以強烈的呼聲,警醒世人,要樹立全民環保意識,搞好生態保護

⑦ 近幾年全球上環境污染事例

2010年國內環境污染事件
海南毒豇豆事件 大亞灣核電站泄漏事件 紫金礦業污染事件 大連漏油事件 血鉛、還是血鉛

1月25日至2月5日,武漢市農業局 在抽檢中發現來自海南省英洲鎮和崖城 鎮的5個豇豆樣品水胺硫磷農葯殘留超 標,消息一出,全國震驚。而同時,海 南農業廳官員又曝出「不排除其他農產 品涉『毒』可能」,使事件又平添變數。

2010年5月23日及10月23日,大亞 灣分別發生兩宗0級和1級核輻射泄漏 事故。作為大股東的中華電力延誤公 布事故發生情況,並解釋按國際慣例, 只有2級以上的事故才需要即時公布。

2010年7月3日和7月16日,紫 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 銅礦濕法廠先後兩次發生含銅酸性 溶液滲漏,9100立方米的污水順著 排洪涵洞流入汀江,造成汀江重大 水污染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 3187.71萬元人民幣。2010年9月21 日,「凡亞比」帶來的大暴雨導致 廣東信宜市紫金礦業銀岩錫礦尾礦 庫發生潰壩,造成28人死亡或失蹤。

2010年7月16日下午,大連新 港輸油管線起火,導致一個10萬 立方米的油罐爆炸,並引起旁邊5 個同樣為10萬立方米的油罐的泄 漏。直到7月22日,泄漏才被基本 堵死。綠色和平在對現場進行勘 測後估計實際的泄漏規模達到6~9 萬噸。

2010年,湖南嘉禾、湖南郴州、湖北 崇陽、河南濟源等地相繼發生了9起 「血鉛超標」事件。
上 級 政 府 反 映 情 況 的 材 料 。 單 民 和 廖 向 永 名 村 童 村 兒 嶺 的 雞 標 金 超 禾 鉛 嘉 血 著 拿 固 2 26 月 日 ,

2011年國內外環境污染大事件
日本地震放射性核物質污染海洋 康菲公司渤海漏油事故 雲南曲靖鉻污染事件 中海油蓬萊19-3油田出現漏油事故 中海油蓬萊 油田出現漏油事故

3月11日,日本東部地區發生震驚世界的9級 強烈大地震,至今已造成超過2萬人死亡和失蹤。 強震和隨之引發 的海嘯造成福島核電 站嚴重受損,發生核 泄漏事故,數十萬人 被迫疏散。法國核輻 射防護與核安全研究 院 因日本福島核事 故向太平

⑧ 搜集家鄉環境污染的例子

環境污染調查報告

人一直以為地球上的海、陸、空是無窮盡的,所以從不擔心把千萬噸廢氣送到天空去,又把數以億噸計的垃圾倒進海洋。大家都認為世界這么大,這一點廢物算什麼? 關鍵詞:環境污染;海洋污染;陸地污染;
人一直以為地球上的海、陸、空是無窮盡的,所以從不擔心把千萬噸廢氣送到天空去,又把數以億噸計的垃圾倒進海洋。大家都認為世界這么大,這一點廢物算什麼?我們錯了,其實地球雖大(半徑6300多公里),但生物只能在海拔8公里到海底11公里的范圍內生活,而佔了百分之九十五的生物都只能生存在中間約3公里的范圍內,人竟肆意地從海洋、陸地、空氣三方面來弄污這有限的生活環境。 一.環境污染的類型及危害
環境污染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地向環境排放超過其自凈能力的物質或能量,從而使環境的質量降低,對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生態系統和財產造成不利影響的現象。具體包括:水污染、大氣污染、雜訊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大氣污染是指空氣中污染物的濃度達到有害程度,以致破壞生態系統和人類正常生存和發展的條件,對人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現象。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的現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於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例如,超過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放污染物的標准,超種類、超量、超濃度排放污染物;未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措施而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致使貨物 落水造成水污染;非法向大氣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等等。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環境污染也在增加,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 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成為世界各個國家的共同課題之一.
由於人們對工業高度發達的負面影響預料不夠,預防不利,導致了全球性的 三大危機 : 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 . 人類不斷的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質。但由於大氣、水、土壤等的擴散、稀釋、氧化還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質的濃度和毒性會自然降低,這種現象叫做 環境自凈 。如果排放的物質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環境質量就會發生不良變化,危害人類健康和生存,這就發生了環境污染.
環境污染會給生態系統造成直接的破壞和影響,如沙漠化、森林破壞、也會給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造成間接的危害,有時這種間接的環境效應的危害比當時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難消除。例如,溫室效應、酸雨、和臭氧層破壞就是由大氣污染衍生出的環境效應。這種由環境污染衍生的環境效應具有滯後性,往往在污染發生的當時不易被察覺或預料到,然而一旦發生就表示環境污染已經發展到相當嚴重的地步。當然,環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後果是使人類環境的質量下降,影響人類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例如城市的空氣污染造成空氣污濁,人們的發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環境質量惡化,飲用水源的質量普遍下降,威脅人的身體健康,引起胎兒早產或畸形等等。嚴重的污染事件不僅帶來健康問題,也造成社會問題。隨著污染的加劇和人們環境意識的提高,由於污染引起 的人群糾紛和沖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圍內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環境污染問題,具有全球影響的方面有大氣環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環境問題等。隨著經濟和貿易的全球化,環境污染也日益呈現國際化趨勢,近年來出現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問題就是這方面的突出表現. 二,環境污染的特點
環境污染是各種污染因素本身及其相互作用的結果。同時,環境污染還受社會評價的影響而具有社會性。它的特點可歸納為: 1、時間分布性
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污染因素的強度隨時間而變化。例如,工廠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濃度往往隨時間而變化。由於河流的潮汛和豐水期、枯水期的交替,都會使污染物濃度隨時間而變化。隨著氣象條件的改變會造成同一污染物在同一地點的污染濃度相差高達數十倍。交通雜訊的強度隨不同的時間內車流量的變化而變化。 2、空間分布性
污染物和污染因素進入環境後,隨著水和空氣的流動而被稀釋擴散。不同污染物的穩定性和擴散速度與污染性質有關,因此,不同空間位置上污染物的濃度和強度分布是不同的.由上可見,為了正確的表述一個地區的環境質量,單靠某一點的監測結果是無法說明的。必須根據污染物的時間、空間分布特點,科學地制定監測計劃(包括網、點設置、監測項目、采樣頻率等),然後對監測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才能得到較全面而客觀的評述。 3、環境污染與污染物含量(或污染因素強度)的關系
有害物質引起毒害的量與其無害的自然本底值之間存在一界限(放射性和雜訊的強度也有同樣情況)。所以,污染因素對環境的危害有一閾值。對閾值的研究,是判斷環境污染及污染強度的重要依據,也是制定環境標準的科學依據。 4、污染因素的綜合效應
境是一個復雜體系,必須考慮各種因素的綜合效應。從傳統毒理學觀點來看,多種污染物同時存在對人或生物體的影響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單獨作用,即當機體中某些器官只是由於混合物中某一組分發生危害,沒有因污染物的共同作用而加深危害的,稱為污染物的單獨作用。2.加作用,混合污染物各組分對機體的同一器官的毒害作用彼此相似,且偏向同一方向,當這種作用等於各污染物毒害作用的總和時,稱為污染的相加作用。③相乘作用,當混合污染物各組分對機體的毒害作用超過個別毒害作用的總和時,稱為相乘作用。
④拮抗作用,當兩種或兩種以上污染物對機體的毒害作用彼此抵消一部分或大部分時,稱為拮抗作用。
5、環境污染還會不同程度的改變某些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 三,環境污染的防治
一個環境污染的實例,可以說都是大自然對人類敲響的一聲警鍾。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為了維護人類自身和子孫後代的健康,必須積極防治環境污染。 1.生物凈化
生物凈化是指生物體通過吸收、分解和轉化作用,使生態環境中污染物的濃度和毒性降低或消失的過程。在生物凈化中,綠色植物和微生物起著重要的作用。 綠色植物的凈化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綠色植物能夠在一定濃度范圍內吸收大氣中的有害氣體。第二,綠色植物可以阻滯和吸附大氣中的粉塵和放射性 污染物。第三,許多綠色植物如懸鈴木、橙、圓柏等,能夠分泌抗生素,殺滅空氣中的病原菌。因此,森林和公園空氣中病原菌的數量比鬧市區明顯減少。總之,綠色植物具有多方面凈化大氣的作用,特別是森林,凈化作用更加明顯,是保護生態環境的綠色屏障。
我國是一個地域遼闊、地形復雜的國家,發展林業有著比較優越的條件,我國古代許多地方都覆蓋著茂密的森林。但是,長期以來,由於人們對森林資源的不合理利用,如亂砍濫伐、毀林開荒等,使我國的森林越來越少。近幾十年來,我國大力開展植樹造林,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目前我國的森林覆蓋率仍然很低,按人均計算,我國是世界上森林最少的國家之一。因此,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應該從我做起,愛護周圍的一草一木,積極參加植樹造林活動,努力提高我國的森林覆蓋率。十大林業生態體系建設工程的實施,使我國相當大一部分地區的生態環境開始逐步得到改善。
2.微生物的凈化作用
污染物中往往含有大量的有機物。土壤和水體中有大量的細菌和真菌,這些微生物能夠將許多有機污染物逐漸分解成無機物,從而起到生物凈化作用。
自然界中不同的有機污染物,被微生物分解的情況不同:有些有機污染物比較容易分解,如人畜糞尿等;有些有機污染物比較難分解,如纖維素、農葯等;有些有機污染物則不能被微生物分解,如塑料、尼龍。
農葯的化學性質一般比較穩定,能夠在土壤中殘留較長的時間。農葯能不能被土壤微生物分解呢?對此,科學家們進行了實驗。他們選取幾種有代表性的土壤,將土壤混合均勻,並等量地分裝在一些相同的容器中。容器分成兩組:一組進行高壓滅菌;另一組作為對照不滅菌。接著,分別向兩組容器內的土壤上噴施等量的「敵草隆」①,然後把兩組容器放入溫箱中培養。六周以後,檢測兩組容器中「敵草隆」消失的情況,發現經滅菌處理過的土壤中「敵草隆」只被分解了10%,而對照組土壤中的「敵草隆」則被分解了近50%。科學家們通過多種實驗得出結論,土壤中農葯的消失,微生物的分解作用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利用微生物凈化污水 污水處理廠對污水進行處理時,一方面利用過濾、沉澱等方法,除去工業污水②和生活污水中個體比較大的固體污染物;另一方面利用污水中的多種需氧微生物,把污水中的有機物分解成二氧化碳、水以及含氮的和含磷的無機鹽等,使污水得到凈化(如圖)。污水經過凈化處理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就可以用於農田灌溉和工廠的冷卻用水。
3.綠色食品 綠色食品是指按照特定的生產方式生產,經過專門機構認定和許可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無污染、安全、優質的營養食品。由於與環境保護有關的事物通常都冠有「綠色」二字,為了突出這類食品產自良好的生態環境,人們將這類食品叫做綠色食品。 綠色食品的開發包括產地的選擇,以及產品的生產、加工、包裝和儲運等一系列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有嚴格的標准和要求,以便防止和減少污染。例如,農田的大氣、土壤、水質都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生態環境標准;包裝時不能對食品造成污染,食品要密封。 綠色食品標志由上方的太陽、下方的葉片和中心的蓓蕾組成,象徵和諧的生態系統。整個標志為正圓形,寓意為保護,綠色食品分為A級和AA級兩類,這兩類的主要區別是:A級綠色食品在生產過程中允許限量使用限定的有機化學合成物質;AA級綠色食品在生產過程中不允許使用任何有機化學合成物質。1999年,我國生產出七百多種綠色食品,有些已經進入國際市場,並且使一百多萬公頃的農田受到了良好的保護。 總之,開發綠色食品,是我國重視保護生態環境的產物,是我國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產物,也是我國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費觀念改變的產物。綠色食品的開發,不僅有利於提高我國人民的身體素質,而且能夠促進我國生態環境的改善。
綜上所述:環境污染會縮小我們的生存空間,但環境污染是可以治理和控制的.我們不必慌張,一定要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保護環境從自己做起.

⑨ 人們污染環境的例子有哪些

1、公共場抄所:吸煙,排放香煙煙霧,污染空氣環境,還有二手煙的污染問題;
2、隨地大小便、隨地吐痰、隨意扔垃圾(包括塑料袋),污染環境;
3、公共場所:大聲喧嘩;高音音響,排放雜訊,存在雜訊污染;
4、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環境空氣,存在雜訊污染;
5、街頭露天燒烤,釋放油煙,烏煙瘴氣,污染空氣;
6、上墳燒紙及貢品,烏煙瘴氣,污染環境;
7、街頭焚燒垃圾、樹葉、塑料袋,煙火彌漫,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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