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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安全

發布時間: 2020-11-24 06:54:58

公共場所安全防範應該注意什麼

避免擁擠抄混亂,要注意觀察活動現場情況警示標志;
要有意識地了解周圍安全通道和出入口位置,見到危險警示標識千萬不要靠近和觸摸;
遇到局部人員擁擠時,不要好奇湊熱鬧,避免發生擁擠踩踏;
遇到突發情況時請聽從現場人員指揮,有序疏散。

❷ 公共場所安全包括哪些

車輛防盜

1. 自行車、助動車和機動車,要慎重選擇停放點,應停放在有專人看管的停車處。

2. 夜晚應將車停放在專門的車棚和車庫內,沒有車棚、車庫的要落實其它防範措施 ;

3.養成離車上鎖帶走鑰匙的習慣。

4. 非機動車停放後要帶走車上的懸掛物品,以防失竊。

5. 保證鎖具完好,有條件的可在車輛上安裝防盜裝置或小型報警器。

對扒竊的防範

1. 錢款如要隨身攜帶,應將錢款和其他物品混雜放置在包袋內,並將其掛在身前。

2. 攜帶現金較多時,應分散放置,並記住現款特徵,以便必要時能及時辯認。

3. 不要在公共場所翻弄錢款,不要將錢款放在外衣口袋和褲子的插袋裡。

4. 隨身攜帶錢款應放在盡量不被他人看見和摸到的位置 。

5. 乘坐公交車,把暫不使用的錢款放在內衣口袋或包袋內,扣好鈕扣和拉鏈等 。

反扒防竊小常識

1 ) 外出遊玩或在商店挑選商品時,做到物不離視線,包不離手,更不要隨意委託他人 代看所攜物品。

2 ) 在乘座公交汽車時,應避免攜帶貴重物品,馬甲袋、時裝袋內不要放置貴重物品。

3 ) 攜包上車時,必須將皮包拉鏈拉上,並盡可能將拉鏈面緊貼身體,拎包、背包還要 放在背後,以防失竊。

4 ) 要文明乘車,相互謙讓,不要爭先鞏後擁擠在車門口,防止扒竊分子乘機作案,更 不要在車廂內嬉笑打鬧,而精力分散,遭扒被竊。

5 ) 乘客上車時,錢包、皮夾不要放在暴露在外的褲子後口袋和西服的下面口袋以及襯 衫口袋內,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6 ) 攜帶數量較多現金乘車時,最好不要在公眾面前暴露,以免引起扒手注意,尾隨 作案。

7 ) 乘客對故意碰撞你的人或二三個緊貼你的人尤其要加倍小心,防止失竊。

8 ) 乘客一旦發現錢物被竊,應一面注意身邊乘客,一面通知售票員緊閉車門,並盡可 能及時報警。

9 ) 廣大乘客發現車扒活動,要敢於揭發,積極配合公司售人員扭獲罪犯。

對搶劫的防範

1.遇有陌生人敲門,應問明身份情況再決定是否開門;不要讓人以任何借口叫開 房門而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2.老人、兒童、殘疾人住戶,尤其要在門上安裝「貓眼」、「警鏈」,防止犯罪分子闖入作案。

3.外出旅行時,不要讓人知道您攜有巨款或貴重物品等,以防不測; 4.男女談戀愛,不要在深夜或在地處偏僻路段滯留,以免遭搶劫、污辱;

5.到銀行等機構存取較大數額的錢款時,要有人陪護,以防搶劫

交通事故的現場急救

1、交通事故一旦發生,常有許多人受傷,其中必有少傷勢嚴重或處於頻死狀態的傷員急 需搶救。能在現場進行及時正確的救護,對於減少事故受害者的傷殘或死亡至關重要。

2、心肺復甦:當發生突發的呼吸、心跳停止的時候,要及時對傷員進行心肺復甦搶救, 以挽救傷員的生命,如能在4分鍾內開始,成活率最高,現場心肺復甦的程序為:

11( 1 ) 首先要保持呼吸道暢通,打開傷員的嘴巴,清理口腔內的異物,口腔氣道通暢 ;

11( 2 ) 其次是維持呼吸,檢驗傷員是否還有呼吸,若傷員已沒有呼吸,可立即採取口對口的呼吸方法,每3-4秒吹氣一次 ;

11( 3 ) 其三是恢復血液循環,對心跳驟停的傷員,要立即採取心臟復甦術,搶救者應 掌握胸外心臟按壓雙手配合的正確姿勢及按壓動作,有節奏地按壓心臟。

3、 控制嚴重出血:個體重50公斤的人,其血液量為4000毫升,當失血量達1500 毫升以上時,便會引起大腦供血不足,傷員出現模糊、口渴、頭暈、甚至昏迷現象。 外出血的止血方法有:

11( 1 ) 直接加壓法。用手掌或手指直接按在傷口上,並保持壓力15分鍾以上。

11( 2 ) 高舉法。舉起傷員出血的肢體,高於心臟部位,以減緩出血部位的血夜流動 。 有條件的,可在傷口敷一塊清毒紗布或墊干凈的衣物包紮。

11( 3 ) 壓迫止血法。當四肢有嚴重出血時,可壓迫肢體的重要動脈 。

4、 搬運傷員:當意外傷害發生時,宜在對重傷員就地檢查傷勢和初步處理後再搬 運。搬運方法根據傷員的傷勢情況、傷員的體質和搬運的遠近及道路情況而定,主要搬 運方法有:單人背負法、抱持法、扶持法和四人雙手椅托法。

居室防盜

1、樓房要安裝防盜鐵門,老式平房在啟鎖處安裝防撬角鐵,「雙保險鎖」,大雜院及一門多戶要安裝總鎖,有條件的住戶要安裝報警裝置。

2、底層沿街面的窗戶要安裝鐵柵欄,鐵柵間距不超過15厘米,並要加固氣窗、排氣窗。

3、家中現金存放不宜過多,其餘可存入銀行並記下存摺帳號。

4、現金、首飾、存摺、有價證券和其他貴重物品,應放置在不宜被外人發現的地方。

5、鄰里互相關照,發現形跡可疑的人及時報告當地派出所或打「110」報警。

居民住宅謹防電氣火災

1111近年來,家庭安裝使用的電器設備越來越多,如空調器、微波爐、影碟機等等,使得家庭中用電的總功率大幅度上升。我國普通居民樓居室的電源導線一般設計為6—10安培,總負荷不宜超過去時1000—1500瓦,當用電總功率超過2000瓦時就存在電線短路起火、電表燒毀的可能。從我市近兩年發生的火災來看,約有一半是由電引起的,最常見的莫過於超負荷電線短路、接觸不良等原因引起。那麼,居民住宅中如何安全用電呢?人認為關鍵注意做好以下幾點:

1、 配電盤的布置。配電盤上裝有熔斷器,在熔斷器中以安裝有保險絲,當通過保險絲的電流超過允許的安全數值時它就會熔斷,因此不能將配電盤布置在堆放有可燃物品的上方,防止熾熱的熔珠落後將物品引燃。保險絲的熔斷電流通常為額定電流的1.5—2.0倍,對家庭中正常用電時各用電器總功率之和不超過去時1100瓦的選擇5安培的保險絲就可以了,當通過它的電流超過7安培時就會自動熔斷達到保護的目的。如果選用的保險符合規格但又經常熔斷電源線路或用電器具有音量,應及時的查找原因清除隱患,切不可隨意更換粗保險絲或乾脆用銅、鐵絲代替使熔斷器起不到保護作用。對單相電度表選擇也要參照用電總功率,只要保證用電時通過它的總電流不超過電表自身的額定電流就可以了另外有條件的家庭還可以安裝漏電保護器,當家庭中發生人員觸電等事故時它可以及時動作並切斷電流。

2、 電線的選擇。目前很多家庭使用的電源線路大多還是十幾年前或更早建房時敷設的,與現代家庭電氣化的要求不相適應。首先是電線絕緣層經過十幾年使用逐漸鬆散老化會造成輕微漏電,嚴重時會造成短路起火,因此要更換電線。還有用電負荷對電線的要示,如果家中電線的安全用電量在於2200瓦(10安培),晚上同時使用電燈、電視、空調等用電器用電量達到達2100瓦,此時再使用一個功率為500瓦的電熨斗電路就超負荷了,如果再使用微波爐就更加危險了。在過負荷情況下使用的電線絕緣層的老化速度會快,如果線芯放出的熱量使絕緣層的溫度超過250℃電線就會著火,因此對電線的選擇要考慮用電電流,然後加以確定。最後還要根據環境正確的選擇導線類型,在乾燥的屋子裡可以採用一般絕緣導線,而在潮濕的屋子裡則要採用有保護層的絕緣導線,如鋁皮線、塑料護套線等,對經常移動的電氣設備要採用軟線等等。

3、合理的布置電線。某戶居民信進剛裝修過的住宅不久便發生了火災,後業經變定是在裝修時民工將電線直接敷設在牆裙里,電線短路引燃了牆裙。對電線採取明敷時要防止絕緣層受損,通過可燃裝飾物表面時要穿輕質阻燃套,有吊項的房間其吊頂內的電線應採用金屬管配線。對於需要穿過牆壁的電線為了防止絕緣層破損應將硬塑料管砌於牆內,兩端出口伸出牆面約1厘米。

4、 正確的使用家用電器。對於電視機、收錄機等家用電器使用完畢後不僅要將其本身開關關閉,同時還應將電源插頭拔下。這是因為有不少用電器其電源開關設計在變壓器副邊,插頭未斷變壓器內部的線圈和絕緣層便會短路或炭化而起火。另外,我國各地電肉電壓波動較大,在用電低谷時220伏的電源電壓其值高時可達到250伏,對一些電容器被擊耐壓值不夠的電器就會發生因電容被擊穿而導致燒毀的現象,為此應在線路中增設穩壓裝置。

家庭失火應急十要

一、初起火最易撲滅,在消防車未到前,如能集中全力搶救,常能化險為夷,轉危為安。

二、要早報警,報警愈早,損失愈小。牢記「119」火警電話。

三、要先救火,後搬運財物,片刻延誤,易成巨災。失火時,不宜先搶救財物,易被咽嗆窒息而死或失去逃生的時機。

四、要沉著冷靜,嚴守秩序,才能在火場中安全撤退。倘若爭先恐後,互相擁擠,阻塞通道,導致自相踐踏,會造成不應有的慘劇。

五、下樓通道被火封住,欲逃無路時,將被子單、檯布撕成布務,結成繩索,牢系窗檻,再用衣角護住手心,順繩滑下。

六、鄰室起火,萬勿開門,應跳入窗戶陽台,呼喊救援或用前法脫險。否則,熱氣濃煙,乘虛而入,使人窒息。

七、煙霧較濃時,不必驚慌,宜用膝、肘著地,匍匐前進,因為近地處往往殘留清新空氣。注意,呼吸要小而淺。

八、在非上樓不可的情況下,必須屏住呼吸上樓。因為濃煙上升的速度是每秒3?/font>5米,而人上樓的速度是每秒3?/font>5米,而人上樓的速度是每秒0.5米。

九、逃離時,要用濕毛巾掩住口鼻。也可用房內花瓶、水壺、金魚缸里的水打濕衣服、布類等掩住口鼻。帶嬰兒逃離時,可用濕布輕蒙在他的臉上,一手抱著他,一手著地抓行逃出。

十、逃離前必須先把有火房間的門關緊。特別是在住戶多的大樓及旅館里,採用這一措施,使火焰、濃煙禁錮在一個房間之內,不致迅速蔓延,能為本人和大家贏得寶貴時間。

火場逃生要點

1、 火災襲來時要迅速逃生,不能貪戀財物。

2、 樓內失火可向著火層以下疏散,逃生時不要乘普通電梯。

3、必須穿過煙霧逃生時,應盡量用侵濕的衣物披裹身體,捂住口鼻,身體貼近地面順牆逃向遠離煙火的太平門和安全出口。

4、如果房內有防毒面罩,逃生時一定要將其戴在頭上。

5、 身上著火,可就地打滾,或用厚重衣物覆蓋壓滅火苗。

6、當樓梯被烈火,濃煙封閉時,可通過窗戶或陽台,逃向相鄰建築物或尋找沒著火的房間,或將門窗封閉,防止煙火入侵。如果煙味很濃,客房門已經燙手,說明大火已經封門,再不能開門逃生。此時應將門縫塞嚴,潑水降溫,呼救待援。

7、 在發生火災時,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條件逃生,建築物內或室內備有救生緩降器,救生滑道及繩索的,要充分利用這些器具逃離火場

❸ 公共場所安全

一、公共場所定義
公共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影劇院、學校、歌舞廳夜總會、大型商場、超市、體育場館、公共交通車站、碼頭、候機大廳、大型集會、演出活動等人員高度密集的場所,這些場所容易因小的事故、意外(如停電、失火、斗毆等)而引起大型的群死群傷事故,其中擁擠、踩踏事故占相當比例。
二、出現混亂局面後的應對方法
1. 在擁擠的人群中,要時刻保持警惕,發現有人情緒不對或人群開始騷動時,要做好保護自已和他人的准備。
2. 發覺擁擠的人群向著自已行走的方向擁來時,應該馬上避到一旁,但是不要奔跑;千萬不能被絆倒,避免自已成為擁擠踩踏事件的誘發因素。
3. 如果路邊有可以暫避的地方,可以暫避一時,切記不要逆著人流前進,那樣非常容易被推倒在地。
4. 遭遇擁擠的人流時,不要採用體位前傾或者低重心的姿勢,即便鞋子被踩掉也不要貿然彎腰提鞋或系鞋帶。
5. 當發現自已前面有人突然摔倒了,馬上要停下腳步,同時大聲呼救,告知後面的人不要向前靠近。
6. 若身不由已陷入人群之中,一定要先穩住雙腳。切記遠離店鋪的玻璃窗,以免因玻璃破碎而被扎傷。
7. 當帶著孩子遭遇擁擠的人群時,最好把孩子抱起來,避免其在混亂中被子踩傷。
8. 如被推倒,要設法靠近牆壁。面向牆壁,身體蜷成球狀,雙手在頸後緊扣,以保護身體最脆弱的部位。
9. 如有可能,抓住一件堅固牢靠的東西,例如路燈柱之類,侍人群過去後,迅速而鎮靜地離開現場。

❹ 公共場所安全的法律監管的有關規定

1、《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版障人身、財產安權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2、《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❺ 公共場所的安全小常識。(至少5條)

1.遠離建築工地

建築工地除了吊車、卡車外,還會有鋼筋架、水泥板、磚頭等,這些東西在尚未建好的建築物上隨時可能掉下來,而且建築工地地面上還會有帶有鐵釘的木板或其他可能扎傷腳的東西。「平安使者」提示:凡是建築工地或施工場所,都是暗藏危險的地方,小朋友一定要遠離建築工地。

2.不圍觀打鬥場面

小朋友往往愛湊熱鬧,街上如有打鬥場面,有些小朋友喜歡湊上前去看一看。實際上這是很不安全的,小孩子年齡小,判斷力差,打鬥時小朋友躲閃不及非常容易受傷害。「平安使者」提示:小朋友一定要記住,無論在商店、車上,還是其他公共場合,都應該遠離一切打鬥場面。

3.遠離精神病人

有時候,在街上會看到「與眾不同」的人,頭發蓬亂,一個人自言自語或大聲唱歌……有些小朋友會很好奇,喜歡跟在他們的身後看熱鬧,還有的小朋友會嘲笑他們,並用石子等打他們。「平安使者」提示:精神病人一旦被激怒,或者沒有任何原因,他們會拿起手中的或周圍的物品襲擊圍觀者,小朋友也許會因此受到傷害。因此,切記要遠離精神病人。

4.不摸斷了的電線

由於刮風或使用的年頭太久等原因,有些電線會斷開,垂下來像條繩子,小朋友千萬不要去摸它。這些斷了的電線往往還帶有很高的電壓,當你伸手去摸它的時候很容易被電擊傷。

「平安使者」提示:見到斷電線要繞開走,並通知有關人員來修理。

5.電焊光不能看

工人叔叔在做焊接工作時,電焊槍會發出強烈的紫光線。許多小朋友常常好奇地觀看,這是極其危險的,因為電焊發出的光線里含有高強度的紫外線,會刺傷視網膜,嚴重的會造成失明。

❻ 公共場所應該注意哪些安全

公共場所應該注意的安全事項:

  1. 包不離身:
    在公共場所的時候,不要將包單獨放在位置上,防人之心不可無,萬一被人快速順手牽羊了,哭都來不及,錢沒了事小,包里的證件什麼的要補齊得折騰多久啊,所以請將包拿好,讓包不離身。

  2. 不要帶大量的現金:
    出門時,不要帶大量的現金在身上,可以帶足夠的路費在身上就可以了,帶上卡,現在在哪消費基本都能刷卡,所以不用擔心現金不夠用,這樣既方便保管又可以防止現金被盜,一舉兩得哦。

  3. 不要打盹:
    公共場所請盡量不要打盹,在你打盹的時候就是給不法分子機會的時候,什麼時候你的東西被拿走了都不知道,所以盡量克制自己的睡意,保管好財物。不

  4. 要跟陌生人搭話:
    公共場所,陌生人找你搭話,除非是問路什麼的,還是不要跟人家說話了,一是不認識的人也沒什麼好說的,二是你不了解對方的動機,不知道人家有沒有壞心眼,為了以防萬一,還是不要說了吧。

  5. 不要泄露自己的身份信息:
    也許你會跟陌生搭幾句,那麼無關緊要的話還好,若是對方問你姓名,電話,家庭地址等就不要回答了,不能給別人有可趁之機的機會;若是在公共場合打電話,也盡量音量低點,回答自己的一些信息的時候可以說一會用消息發過去,也可以站到人少的地方回答,也是為了防止讓不法分子偷聽了去。

  6. 不要吃陌生人的東西:
    在公共場合的時候,若是有人遞上吃的東西給你,拒絕吧,因為你不知道這吃的東西是不是被下了其它東西,所以為了你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拒絕一切陌生人的食物。

  7. 警惕陌生人:
    排隊或坐著位置上的時候,要警惕每一個經過自己或在自己身邊站著坐著的人,因為我們不知道誰是壞人,誰會將手伸向我們的財物,所以時刻警惕別人,時不時地看一下自己的包或衣兜不給別人機會。
    參考鏈接:
    公共場所需要注意哪些安全意識_網路經驗

❼ 公共場所有哪些安全問題

公共場主要就是注意錢財的安全問題,還有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

❽ 公共場所怎麼注意安全應該做什麼

公共場所應該注意的安全事項:
包不離身:
在公共場所的時候,不要將包單獨放在位置上,防人之心不可無,萬一被人快速順手牽羊了,哭都來不及,錢沒了事小,包里的證件什麼的要補齊得折騰多久啊,所以請將包拿好,讓包不離身。
不要帶大量的現金:
出門時,不要帶大量的現金在身上,可以帶足夠的路費在身上就可以了,帶上卡,現在在哪消費基本都能刷卡,所以不用擔心現金不夠用,這樣既方便保管又可以防止現金被盜,一舉兩得哦。
不要打盹:
公共場所請盡量不要打盹,在你打盹的時候就是給不法分子機會的時候,什麼時候你的東西被拿走了都不知道,所以盡量克制自己的睡意,保管好財物。不
要跟陌生人搭話:
公共場所,陌生人找你搭話,除非是問路什麼的,還是不要跟人家說話了,一是不認識的人也沒什麼好說的,二是你不了解對方的動機,不知道人家有沒有壞心眼,為了以防萬一,還是不要說了吧。
不要泄露自己的身份信息:
也許你會跟陌生搭幾句,那麼無關緊要的話還好,若是對方問你姓名,電話,家庭地址等就不要回答了,不能給別人有可趁之機的機會;若是在公共場合打電話,也盡量音量低點,回答自己的一些信息的時候可以說一會用消息發過去,也可以站到人少的地方回答,也是為了防止讓不法分子偷聽了去。
不要吃陌生人的東西:
在公共場合的時候,若是有人遞上吃的東西給你,拒絕吧,因為你不知道這吃的東西是不是被下了其它東西,所以為了你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拒絕一切陌生人的食物。
警惕陌生人:
排隊或坐著位置上的時候,要警惕每一個經過自己或在自己身邊站著坐著的人,因為我們不知道誰是壞人,誰會將手伸向我們的財物,所以時刻警惕別人,時不時地看一下自己的包或衣兜不給別人機會。

❾ 公共場所安全常識

車輛防盜

1. 自行車、助動車和機動車,要慎重選擇停放點,應停放在有專人看管的停車處。

2. 夜晚應將車停放在專門的車棚和車庫內,沒有車棚、車庫的要落實其它防範措施 ;

3.養成離車上鎖帶走鑰匙的習慣。

4. 非機動車停放後要帶走車上的懸掛物品,以防失竊。

5. 保證鎖具完好,有條件的可在車輛上安裝防盜裝置或小型報警器。

對扒竊的防範

1. 錢款如要隨身攜帶,應將錢款和其他物品混雜放置在包袋內,並將其掛在身前。

2. 攜帶現金較多時,應分散放置,並記住現款特徵,以便必要時能及時辯認。

3. 不要在公共場所翻弄錢款,不要將錢款放在外衣口袋和褲子的插袋裡。

4. 隨身攜帶錢款應放在盡量不被他人看見和摸到的位置 。

5. 乘坐公交車,把暫不使用的錢款放在內衣口袋或包袋內,扣好鈕扣和拉鏈等 。

反扒防竊小常識

1 ) 外出遊玩或在商店挑選商品時,做到物不離視線,包不離手,更不要隨意委託他人 代看所攜物品。

2 ) 在乘座公交汽車時,應避免攜帶貴重物品,馬甲袋、時裝袋內不要放置貴重物品。

3 ) 攜包上車時,必須將皮包拉鏈拉上,並盡可能將拉鏈面緊貼身體,拎包、背包還要 放在背後,以防失竊。

4 ) 要文明乘車,相互謙讓,不要爭先鞏後擁擠在車門口,防止扒竊分子乘機作案,更 不要在車廂內嬉笑打鬧,而精力分散,遭扒被竊。

5 ) 乘客上車時,錢包、皮夾不要放在暴露在外的褲子後口袋和西服的下面口袋以及襯 衫口袋內,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6 ) 攜帶數量較多現金乘車時,最好不要在公眾面前暴露,以免引起扒手注意,尾隨 作案。

7 ) 乘客對故意碰撞你的人或二三個緊貼你的人尤其要加倍小心,防止失竊。

8 ) 乘客一旦發現錢物被竊,應一面注意身邊乘客,一面通知售票員緊閉車門,並盡可 能及時報警。

9 ) 廣大乘客發現車扒活動,要敢於揭發,積極配合公司售人員扭獲罪犯。

對搶劫的防範

1.遇有陌生人敲門,應問明身份情況再決定是否開門;不要讓人以任何借口叫開 房門而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2.老人、兒童、殘疾人住戶,尤其要在門上安裝「貓眼」、「警鏈」,防止犯罪分子闖入作案。

3.外出旅行時,不要讓人知道您攜有巨款或貴重物品等,以防不測; 4.男女談戀愛,不要在深夜或在地處偏僻路段滯留,以免遭搶劫、污辱;

5.到銀行等機構存取較大數額的錢款時,要有人陪護,以防搶劫

交通事故的現場急救

1、交通事故一旦發生,常有許多人受傷,其中必有少傷勢嚴重或處於頻死狀態的傷員急 需搶救。能在現場進行及時正確的救護,對於減少事故受害者的傷殘或死亡至關重要。

2、心肺復甦:當發生突發的呼吸、心跳停止的時候,要及時對傷員進行心肺復甦搶救, 以挽救傷員的生命,如能在4分鍾內開始,成活率最高,現場心肺復甦的程序為:

11( 1 ) 首先要保持呼吸道暢通,打開傷員的嘴巴,清理口腔內的異物,口腔氣道通暢 ;

11( 2 ) 其次是維持呼吸,檢驗傷員是否還有呼吸,若傷員已沒有呼吸,可立即採取口對口的呼吸方法,每3-4秒吹氣一次 ;

11( 3 ) 其三是恢復血液循環,對心跳驟停的傷員,要立即採取心臟復甦術,搶救者應 掌握胸外心臟按壓雙手配合的正確姿勢及按壓動作,有節奏地按壓心臟。

3、 控制嚴重出血:個體重50公斤的人,其血液量為4000毫升,當失血量達1500 毫升以上時,便會引起大腦供血不足,傷員出現模糊、口渴、頭暈、甚至昏迷現象。 外出血的止血方法有:

11( 1 ) 直接加壓法。用手掌或手指直接按在傷口上,並保持壓力15分鍾以上。

11( 2 ) 高舉法。舉起傷員出血的肢體,高於心臟部位,以減緩出血部位的血夜流動 。 有條件的,可在傷口敷一塊清毒紗布或墊干凈的衣物包紮。

11( 3 ) 壓迫止血法。當四肢有嚴重出血時,可壓迫肢體的重要動脈 。

4、 搬運傷員:當意外傷害發生時,宜在對重傷員就地檢查傷勢和初步處理後再搬 運。搬運方法根據傷員的傷勢情況、傷員的體質和搬運的遠近及道路情況而定,主要搬 運方法有:單人背負法、抱持法、扶持法和四人雙手椅托法。

居室防盜

1、樓房要安裝防盜鐵門,老式平房在啟鎖處安裝防撬角鐵,「雙保險鎖」,大雜院及一門多戶要安裝總鎖,有條件的住戶要安裝報警裝置。

2、底層沿街面的窗戶要安裝鐵柵欄,鐵柵間距不超過15厘米,並要加固氣窗、排氣窗。

3、家中現金存放不宜過多,其餘可存入銀行並記下存摺帳號。

4、現金、首飾、存摺、有價證券和其他貴重物品,應放置在不宜被外人發現的地方。

5、鄰里互相關照,發現形跡可疑的人及時報告當地派出所或打「110」報警。

居民住宅謹防電氣火災

1111近年來,家庭安裝使用的電器設備越來越多,如空調器、微波爐、影碟機等等,使得家庭中用電的總功率大幅度上升。我國普通居民樓居室的電源導線一般設計為6—10安培,總負荷不宜超過去時1000—1500瓦,當用電總功率超過2000瓦時就存在電線短路起火、電表燒毀的可能。從我市近兩年發生的火災來看,約有一半是由電引起的,最常見的莫過於超負荷電線短路、接觸不良等原因引起。那麼,居民住宅中如何安全用電呢?人認為關鍵注意做好以下幾點:

1、 配電盤的布置。配電盤上裝有熔斷器,在熔斷器中以安裝有保險絲,當通過保險絲的電流超過允許的安全數值時它就會熔斷,因此不能將配電盤布置在堆放有可燃物品的上方,防止熾熱的熔珠落後將物品引燃。保險絲的熔斷電流通常為額定電流的1.5—2.0倍,對家庭中正常用電時各用電器總功率之和不超過去時1100瓦的選擇5安培的保險絲就可以了,當通過它的電流超過7安培時就會自動熔斷達到保護的目的。如果選用的保險符合規格但又經常熔斷電源線路或用電器具有音量,應及時的查找原因清除隱患,切不可隨意更換粗保險絲或乾脆用銅、鐵絲代替使熔斷器起不到保護作用。對單相電度表選擇也要參照用電總功率,只要保證用電時通過它的總電流不超過電表自身的額定電流就可以了另外有條件的家庭還可以安裝漏電保護器,當家庭中發生人員觸電等事故時它可以及時動作並切斷電流。

2、 電線的選擇。目前很多家庭使用的電源線路大多還是十幾年前或更早建房時敷設的,與現代家庭電氣化的要求不相適應。首先是電線絕緣層經過十幾年使用逐漸鬆散老化會造成輕微漏電,嚴重時會造成短路起火,因此要更換電線。還有用電負荷對電線的要示,如果家中電線的安全用電量在於2200瓦(10安培),晚上同時使用電燈、電視、空調等用電器用電量達到達2100瓦,此時再使用一個功率為500瓦的電熨斗電路就超負荷了,如果再使用微波爐就更加危險了。在過負荷情況下使用的電線絕緣層的老化速度會快,如果線芯放出的熱量使絕緣層的溫度超過250℃電線就會著火,因此對電線的選擇要考慮用電電流,然後加以確定。最後還要根據環境正確的選擇導線類型,在乾燥的屋子裡可以採用一般絕緣導線,而在潮濕的屋子裡則要採用有保護層的絕緣導線,如鋁皮線、塑料護套線等,對經常移動的電氣設備要採用軟線等等。

3、合理的布置電線。某戶居民信進剛裝修過的住宅不久便發生了火災,後業經變定是在裝修時民工將電線直接敷設在牆裙里,電線短路引燃了牆裙。對電線採取明敷時要防止絕緣層受損,通過可燃裝飾物表面時要穿輕質阻燃套,有吊項的房間其吊頂內的電線應採用金屬管配線。對於需要穿過牆壁的電線為了防止絕緣層破損應將硬塑料管砌於牆內,兩端出口伸出牆面約1厘米。

4、 正確的使用家用電器。對於電視機、收錄機等家用電器使用完畢後不僅要將其本身開關關閉,同時還應將電源插頭拔下。這是因為有不少用電器其電源開關設計在變壓器副邊,插頭未斷變壓器內部的線圈和絕緣層便會短路或炭化而起火。另外,我國各地電肉電壓波動較大,在用電低谷時220伏的電源電壓其值高時可達到250伏,對一些電容器被擊耐壓值不夠的電器就會發生因電容被擊穿而導致燒毀的現象,為此應在線路中增設穩壓裝置。

家庭失火應急十要

一、初起火最易撲滅,在消防車未到前,如能集中全力搶救,常能化險為夷,轉危為安。

二、要早報警,報警愈早,損失愈小。牢記「119」火警電話。

三、要先救火,後搬運財物,片刻延誤,易成巨災。失火時,不宜先搶救財物,易被咽嗆窒息而死或失去逃生的時機。

四、要沉著冷靜,嚴守秩序,才能在火場中安全撤退。倘若爭先恐後,互相擁擠,阻塞通道,導致自相踐踏,會造成不應有的慘劇。

五、下樓通道被火封住,欲逃無路時,將被子單、檯布撕成布務,結成繩索,牢系窗檻,再用衣角護住手心,順繩滑下。

六、鄰室起火,萬勿開門,應跳入窗戶陽台,呼喊救援或用前法脫險。否則,熱氣濃煙,乘虛而入,使人窒息。

七、煙霧較濃時,不必驚慌,宜用膝、肘著地,匍匐前進,因為近地處往往殘留清新空氣。注意,呼吸要小而淺。

八、在非上樓不可的情況下,必須屏住呼吸上樓。因為濃煙上升的速度是每秒3?/font>5米,而人上樓的速度是每秒3?/font>5米,而人上樓的速度是每秒0.5米。

九、逃離時,要用濕毛巾掩住口鼻。也可用房內花瓶、水壺、金魚缸里的水打濕衣服、布類等掩住口鼻。帶嬰兒逃離時,可用濕布輕蒙在他的臉上,一手抱著他,一手著地抓行逃出。

十、逃離前必須先把有火房間的門關緊。特別是在住戶多的大樓及旅館里,採用這一措施,使火焰、濃煙禁錮在一個房間之內,不致迅速蔓延,能為本人和大家贏得寶貴時間。

火場逃生要點

1、 火災襲來時要迅速逃生,不能貪戀財物。

2、 樓內失火可向著火層以下疏散,逃生時不要乘普通電梯。

3、必須穿過煙霧逃生時,應盡量用侵濕的衣物披裹身體,捂住口鼻,身體貼近地面順牆逃向遠離煙火的太平門和安全出口。

4、如果房內有防毒面罩,逃生時一定要將其戴在頭上。

5、 身上著火,可就地打滾,或用厚重衣物覆蓋壓滅火苗。

6、當樓梯被烈火,濃煙封閉時,可通過窗戶或陽台,逃向相鄰建築物或尋找沒著火的房間,或將門窗封閉,防止煙火入侵。如果煙味很濃,客房門已經燙手,說明大火已經封門,再不能開門逃生。此時應將門縫塞嚴,潑水降溫,呼救待援。

7、 在發生火災時,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條件逃生,建築物內或室內備有救生緩降器,救生滑道及繩索的,要充分利用這些器具逃離火場。

❿ 公共場所有什麼安全隱患

某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維護社會治安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必須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經濟、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保障社會穩定。

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堅持打擊和預防相結合,以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依法治理、誰主管誰負責、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地方和系統相結合以地方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
(一)依法打擊各種刑事犯罪活動,查禁各種治安違法行為;
(二)加強治安防範工作,建立健全治安防範控制體系;
(三)排查調處民間糾紛,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對公民尤其是青少年進行社會主義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勵公民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五)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
(六)建立群防群治隊伍,開展基層安全創建活動,發動和組織社會公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七)教育、改造和挽救違法犯罪人員,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和幫教工作,指導和幫助其就業或者再就業。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依法維護和保障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按行政區域、部門、單位建立責任范圍,實行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各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機關和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對本轄區、本機關、本團體、本單位和本組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為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常設機構。鄉鎮、街道以上的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並由一名負責人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人員。

第八條 地方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督促、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解決存在的問題;
(四)對本行政區域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評比,決定或者建議實施獎勵與處罰;
(五)總結推廣典型經驗,表彰先進;
(六)辦理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或者專職、兼職人員,負責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日常事務。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九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除加強內部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外,還必須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參與所在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共同承擔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責任。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提高刑事偵查能力,依法打擊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及時查處治安案件;嚴格社會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人員、重點行業、重點物品、重點場所的治安管理和防範工作,建立健全治安防範控制體系;檢查指導基層和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及群防群治工作;加強對被宣告管制、緩刑、監外執行、假釋、剝奪政治權利等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協助、指導有關部門做好輕微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工作;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時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加強對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假釋、監外執行等執行工作的檢查監督;結合辦案提出檢察建議,推動有關單位加強治安防範工作。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刑事審判工作,依法懲處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犯罪的審判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審理民事、行政案件,規范執行工作,妥善處理糾紛;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減刑、假釋工作以及對緩刑人員的考察、教育工作;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結合辦案提出司法建議,促進有關單位加強管理,消除治安隱患。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推進依法治理;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加強監獄和勞動教養場所的管理,做好對服刑、在教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提高改造、教養質量;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共同做好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和就業或者再就業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查處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國家安全教育,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

第十五條 教育部門應當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內容,加強校風校紀建設,教育師生遵紀守法;加強學生活動場所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學生的校外活動;嚴格控制中小學生輟學、失學,預防和減少學生違法犯罪;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校園及周邊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加強學校的安全防範,創建安全文明校園。

第十六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文化及相關市場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互聯網、廣播電視傳輸設施、網吧以及娛樂場所的管理;採取多種形式進行道德、紀律、法制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宣傳教育,為社會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產品及服務;會同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製作、播放、出版和銷售反動、暴力、恐怖、淫穢、迷信、邪教等有害讀物、有害電子信息和音像製品的行為,依法查處娛樂場所各類違規經營和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價格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加強對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哄抬物價、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抗稅偷稅騙稅等經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協助司法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集貿市場的治安防範工作。

第十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開展職業培訓和市場就業工作,依法落實社會保障各項措施,加大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力度,做好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基層政權和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建設;加強對社區建設工作的督促和指導,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社區建設內容;加強對民間組織的監督和管理,指導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的制定和執行;做好救災、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調處行政區域界線爭議和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第二十條 衛生、食品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醫療秩序和醫葯市場的管理;妥善調處醫療糾紛,取締非法行醫;依法管理麻醉品和精神葯品,查禁有毒有害食品、假冒偽劣葯品和醫療衛生器具;做好吸毒人員、精神病和傳染性疾病的監測、檢查和治療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設部門應當將公共場所、城鎮社區居民住宅、公益建築物的安全防範設施、司法機關派出機構辦公場所和基層治安管理設施納入城市建設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建築工程施工人員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維護公路、鐵路、航路、港口碼頭、車站、機場的運輸秩序和治安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運輸事故,預防劫機、劫船、劫車事件發生;做好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違禁物品的查堵工作;防範公共交通場所和運輸途中的搶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協助公安機關打擊搶劫、盜竊財物和運輸物資,以及破壞交通運輸設施、運輸安全和利用交通工具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通信部門應當維護通信要害部位、通信網路、通信線路的安全;預防和減少內部通信業務事故,防止發生竊密泄密、破壞通信設施和通信線路的事件;協助公安機關打擊破壞通信設施和通信線路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四條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推動各金融機構的安全防範工作,監督金融單位嚴格內部管理,加強營業網點、金庫、運鈔、計算機、聯行密押、重要憑證、有價證券的安全防範;會同公安機關監督、檢查、指導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運鈔車安全防護設施的配置建設;協助司法機關依法查處金融案件。

第二十五條 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會同公安機關做好所在行政區域的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礦產資源等方面的治安防範工作,消除治安隱患;依法做好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礦產資源等權屬爭議和糾紛的調解處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六條 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宣傳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務,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疏導和調處民族宗教紛爭。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監督企業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

第二十八條 旅遊部門應當加強旅遊設施和旅遊場所的管理,防止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破壞治安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配合公安機關防範和查禁賣淫嫖娼、吸毒賭博等社會丑惡現象,發現並協助緝捕負案在逃人員。

第二十九條 海關應當開展反走私宣傳,加強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打擊進出境環節的走私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條 各級國家機關及其信訪部門應當依法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妥善處理信訪問題,化解社會矛盾。

第三十一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對其成員和聯系的群眾加強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活動,引導其正確處理工作、學習、戀愛、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問題和糾紛。

第三十二條 駐本省的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各級人民武裝部門應當組織部隊、民兵和預備役人員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主要責任:
(一)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按照其職責做好所在地的治安防範工作和民間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二)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並監督執行;
(三)對群眾進行法制、思想道德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教育;
(四)加強對外來人員的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暫住人員的申報、登記等工作;
(五)協助司法機關查處各類案件,組織村(居)民參加各種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動;
(六)組織開展以安全、文明為主要內容的創建活動;
(七)協助公安、司法行政機關監督考察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監外執行、假釋的犯罪人員;
(八)教育、管理所在地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和其他輕微違法犯罪人員。

第三十四條 群防群治組織應當嚴格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有關專門機關開展治安防範和治安治理,防範和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維護當地的社會治安秩序。

第三十五條 家庭成員應當樹立家庭美德,遵守社會公德,妥善處理家庭關系和鄰里關系,父母應當配合社會、學校加強對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三十六條 公民應當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檢舉揭發,並如實向司法機關作證,不得縱容包庇。

第四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七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所需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專項下達,專款專用,並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投入。
群防群治組織所需經費,除當地財政撥款外,按照自願、受益、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由受益單位和個人適當投入,並接受其監督。
單位內部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由本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 省、設區市、縣(市、區)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獎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公民。

第三十九條 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犧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為革命烈士,並根據有關規定對其家屬予以撫恤;不符合烈士條件的,比照因公犧牲的規定予以撫恤或者照顧。

第四十條 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誤工的,視同出勤;致傷致殘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等級,其醫療費、生活補助費等依法由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監護人承擔,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監護人下落不明或者確實無力承擔的,由公民所在單位按工傷處理,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撫恤。
對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作出突出貢獻的、致殘尚有勞動能力的人員,以及犧牲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需要就業的,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優先推薦其就業。

第四十一條 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致傷的,醫療單位必須無條件及時搶救和治療;醫療費按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推薦,報請有關機關批准,給予嘉獎、記功或者授予榮譽稱號: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成績顯著的;
(二)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見義勇為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三)教育、改造和挽救違法犯罪人員,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進行幫教和幫助其就業或者再就業,成績顯著的;
(四)及時排查調處民間糾紛,避免重大刑事案件和影響社會穩定重大事件發生,成績顯著的;
(五)預防和制止刑事犯罪或者影響社會穩定重大事件、治安災害事故,成績顯著或者有突出貢獻的;
(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理論研究成果被採納,社會效果顯著的;
(七)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十三條 經縣級以上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政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機關和組織,由縣級以上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不得評選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或者綜合性先進單位;其責任人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不得評選為先進、模範,不得晉職晉級:
(一)因領導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不健全、措施不力,造成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對不安定因素或者內部矛盾糾紛化解不及時,處置不力,以致發生非法遊行、聚眾鬧事、停工、停產、停課等問題造成嚴重後果,危害社會穩定的;
(三)因領導工作不負責任,發生全省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或者特大傷亡事故,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範措施不落實,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特大傷亡事故,使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又不依法查處和整改的;
(五)存在重大治安隱患,經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或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警告、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整改建議,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中違法犯罪情況嚴重的;
(七)發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問題有意隱瞞不報或者作虛假報告的。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列第十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的部門、單位不認真履行職責,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督促其履行,並給予通報批評;經督促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接到建議的機關必須在兩個月內將調查、處理情況,送達提出建議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公安、司法機關對公民或者組織的報案不依法受理的,或者對公民、組織依法申請人身、財產保護拒不履行法定職責情節較重的,由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並通報批評。

第四十六條 群防群治組織成員徇私舞弊、敲詐勒索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主管部門予以清退。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該醫療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對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人員或者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的公民打擊報復的,由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弄虛作假騙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榮譽稱號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建議批准機關撤銷其榮譽稱號。

第六章 附則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祝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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