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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

發布時間: 2020-11-24 03:10:14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的L4 管理體系要求

L4.1 清洗質量管理
專業清洗機構應設立專門質量管理部門,建立健全空調風管系統清洗專全過程的質量管理規章屬制度和清洗工程檔案、資料保管制度,制定出本機構具體的清洗操作規程、清洗質量保證措施、自檢方法等。
L4.2 安全管理
專業清洗機構應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現場安全員、現場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人員防護、設備安全、環境保護、污染物處理制度等。
L4.3 安全措施
專業清洗機構應為現場清洗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器材、個人防護用品、設備用電用氣安全保護裝置等。

⑵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的術語與定義

3.1 空氣處理機組
輸送、凈化和調節空氣狀態(冷、熱、濕)的設備及組件。
3.2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
採用某些技術或方法清除空調風管、風口、空氣處理機組及其它部件內與輸送空氣相接觸表面積聚的污染物、空調冷卻水塔內積聚的污染物,以及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消毒處理。
3.3 專用清洗設備
用於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的機械設備、工具、器械和風管內污染物采樣設備等的總稱。
3.4 機械清洗
使用專用清洗設備進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
3.5 專業清洗機構
從事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的專業技術服務單位。

⑶ 哪裡有WS 394-2012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word版本下載

我有pdf的

⑷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的衛生指標

4.1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冷卻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檢出嗜肺軍團菌。
4.2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新風量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風量衛生要求 場所 新風量
(m/h.人) 飯店、賓館 3~5星級 ≥30 1~2星級 ≥20 非星級 ≥20 飯館(餐廳) ≥20 影劇院、音樂廳、錄像廳(室) ≥20 游藝廳、舞廳 ≥30 酒吧、茶座、咖啡廳 ≥10 體育館 ≥20 商場(店)、書店 ≥20 旅客列車車廂、輪船客艙 ≥20 飛機客艙 ≥25 4.3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送風應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風衛生要求 項 目 要 求 PM10 ≤0.08 mg/m 細菌總數 ≤500 cfu/m 真菌總數 ≤500 cfu/m b-溶血性鏈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不得檢出 4.4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風管內表面應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風管內表面衛生要求 項 目 要 求 積塵量 ≤20 g/m 致病微生物 不得檢出 細菌總數 ≤100 cfu/cm 真菌總數 ≤100 cfu/cm 4.5 空氣凈化消毒裝置
4.5.1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使用的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原則上本身不得釋放有毒有害物質,其衛生安全性應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氣凈化消毒裝置的衛生安全性要求 項目 允許增加量 臭氧 ≤0.10 mg/m 紫外線
(裝置周邊30cm處) ≤5 mw/cm TVOC ≤0.06 mg/m PM10 ≤0.02 mg/m 4.5.2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使用的空氣凈化消毒裝置性能應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空氣凈化消毒裝置性能的衛生要求 項目 條 件 要 求 裝置阻力 正常送排風量 ≤50 Pa 顆粒物凈化效率 一次通過 ≥50% 微生物凈化效率 一次通過 ≥50% 連續運行效果 24小時運行前後凈化效率比較 效率下降<10% 消毒效果 一次通過 除菌率≥90%

⑸ 《公共場所中央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標准》衛生部2006 有更改嗎

現行版本是:WS 394-2012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2013年4月1日實施的衛生行業標准。

⑹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衛生部通知

衛生部關於印發《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衛生部文件
監督發 [2006]53號
衛生部關於印發《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為了加強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我部2003年8月19日頒布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同時廢止。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

衛生部關於發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等3項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
衛通〔2012〕16號
現發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等3項衛生行業標准,其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衛生行業標准
WS 394-2012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
二、推薦性衛生行業標准
WS/T 395-2012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
WS/T 396-2012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規范
以上標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我部2006年印發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06〕53號)、《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衛監督發〔2006〕58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⑺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的技術要求

4.1 清洗方法的要求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應採用機械清洗方法。
4.2 清洗過程的要求
4.2.1工作范圍
風管清洗范圍包括:送風管、回風管和新風管。
部件清洗范圍包括:空氣處理機組的內表面、冷凝水盤、加濕和除濕器、盤管組件、風機、過濾器及室內送回風口等。
空調冷卻水塔。
4.2.2 現場檢查與准備
專業清洗機構應查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有關技術資料,對需要清洗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現場勘察和檢查,確定適宜的清潔工具、設備和工作流程。並根據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情況和本規范的技術要求,制定詳細的清洗工作計劃和清洗操作規程。
4.2.3風管清洗
採用專用機械清洗設備將風管內的可視污染物有效地輸送到捕集裝置中,嚴禁操作人員進入風管內進行人工清洗。風管的清洗工作應分段、分區域進行,在風管清洗工作段與非工作段之間、進行清洗的風管與相連通的室內區域之間應採取有效隔離空氣措施。
4.2.4 部件清洗
採用專用工具、器械對部件進行清洗,清洗後的部件均應滿足有關標準的要求。部件可直接進行清洗或拆卸後進行清洗,清洗後的部件應恢復到原來所在位置,可調節部件還應恢復到原來的調節位置。
4.2.5 冷卻塔清洗消毒
定期清洗應當首先將冷卻水排空,然後對冷卻塔內壁進行徹底清洗,做到表面無污物。
當冷卻水中檢出致病微生物時,應首先採用高溫或化學方法對冷卻水和塔壁進行消毒處理,然後將塔內的水排空,並對冷卻塔內壁進行徹底清洗。
4.2.6清洗作業過程中的污染物控制
清洗過程中應採取風管內部保持負壓、作業區隔離、覆蓋、清除的污物妥善收集等有效控制措施,防止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內的污染物散布到非清洗工作區域。
4.2.7 作業出入口
清洗機構可通過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風管不同部位的作業出入口進出人力和機械,進行相應的清潔與檢查工作。必要時可切割其它出入口,並保證施工後將其密封處理。
4.2.8 消毒處理
必要時應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風管、設備、部件進行消毒處理。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需要清洗並消毒時,應先進行系統或部件的清洗,達到相應衛生要求後再進行消毒處理。應選擇在保證消毒效果的前提下對風管及設備損害小的消毒劑,必要時消毒後應及時進行沖洗與通風,防止消毒溶液殘留物對人體與設備的有害影響。
4.3 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4.3.1 清洗效果
風管清洗後的積塵量應達到每平方米風管內表面小於1.0 克,部件清洗後應無殘留污染物檢出。
消毒後的風管內壁細菌總數、真菌總數的去除率應大於90%,致病菌不得檢出。
4.3.2 清洗效果的檢查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後,由經培訓合格的清洗機構檢驗人員按照有關衛生要求進行自檢。必要時由衛生學評價機構對清洗消毒效果進行檢驗。
4.3.3 清洗效果的影像資料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後,應使用機器人將所有清洗過的風管內部情況錄製成錄像帶或光碟等影像資料。
4.3.4安全措施
清洗機構應遵守有關的安全規定製定安全制度,清洗現場應設置安全員,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清洗施工人員及建築物內人員的安全,並保護好環境。
4.3.5 污物處理
從空調風管系統清除出來的所有污物均應妥善保存,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4 專業清洗機構的要求
從事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工作的專業機構應符合附錄L的要求。
4.5 專用清洗設備的要求
用於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主要清洗設備應符合附錄M的要求。

⑻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的附錄

冷卻水、冷凝水中嗜肺軍團菌檢驗方法
本附錄規定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冷卻水、冷凝水及其形成的沉積物、軟泥等樣品中嗜肺軍團菌的檢驗方法。
A1原理
待測水樣經過濾膜或離心濃縮後,一部分樣品經酸處理與熱處理,以減少雜菌生長,一部分樣品不作處理。將上述處理與未處理樣品分別接種BCYE瓊脂平板並進行培養,生成典型菌落並經生化培養和血清學實驗鑒定確認則判定為嗜肺軍團菌。
A2主要儀器設備
A2.1平皿:90mm
A2.2培養箱:35~37℃
A2.3紫外燈:波長360±2nm
A2.4濾膜濾器
A2.5濾膜:孔徑0.22~0.45µm
A2.6蠕動泵
A2.7離心機
A2.8渦旋振盪器
A2.9普通光學顯微鏡、熒光顯微鏡、體式鏡
A2.10水浴箱
A3采樣
A3.1采樣容器:可選擇玻璃瓶或聚乙烯瓶,沉積物與軟泥需用廣口瓶,容器均需螺口或磨口,用前滅菌。
A3.2采樣量:每個采樣點依無菌操作取水樣(或沉積物、軟泥等樣品)約200ml。
A3.3中和:經氯或臭氧等消毒的樣品,采樣容器滅菌前加入硫代硫酸鈉溶液以中和樣品中的氧化物。
A3.4樣品運輸與貯存:樣品最好2天內送達實驗室,不必冷凍,但要避光和防止受熱,室溫下貯存不得超過15天。
A4方法與步驟
A4.1樣品處理
A4.1.1沉澱或離心:如有雜質可靜置沉澱或1000r/min離心1min去除。
A4.1.2過濾:將經沉澱或離心的樣品通過孔徑0.22~0.45µm濾膜過濾,取下濾膜置於15ml滅菌水中,充分洗脫,備用。
A4.1.3熱處理:取1ml洗脫樣品置50℃水浴加熱30min。
A4.1.4酸處理:取5ml洗脫樣品,調pH至2.2,輕輕搖勻,放置5min。
A4.2接種與培養:取A4.1.2洗脫樣品、A4.1.3熱處理樣品及A4.1.4酸處理樣品各0.1ml,分別接種GVPC平板。將接種平板靜置於CO2培養箱中,溫度為35~37℃,CO2濃度為2.5%。無CO2培養箱可採用燭缸培養法。觀察到有培養物生成時,反轉平板,孵育10天,注意保濕。
A4.3觀察結果:軍團菌生長緩慢,易被其它菌掩蓋,需每天在體式鏡上觀察。軍團菌的菌落顏色多樣,通常呈白色、灰色、藍色或紫色,也能顯深褐色、灰綠色、深紅色;菌落整齊,表面光滑,呈典型毛玻璃狀,在紫外燈下,有熒光。
A4.4菌落驗證:從每一個平皿上挑取2個可疑菌落,接種BCYE和L-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瓊脂平板,35~37℃培養2天,凡在BCYE瓊脂平板上生長而在L-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瓊脂平板不生長的則為軍團菌菌落。
A4.5嗜肺軍團菌型別的確定:應進行生化培養與血清學實驗確定嗜肺軍團菌。生化培養:氧化酶(-/弱+),硝酸鹽還原-,尿素酶-,明膠液化+,水解馬尿酸。血清學實驗:用嗜肺軍團菌診斷血清進行分型。 新風量檢測方法
本附錄規定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新風量的檢測方法——風管法,即直接在新風管上測定新風量。
B1原理
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處於正常運行或規定的工況條件下,通過測量新風管某一斷面的面積及該斷面的平均風速,計算出該斷面的新風量。如果一套系統有多個新風管,每個新風管均要測定風量,全部新風管風量之和即為該套系統的總新風量(立方米/小時),根據系統服務區域內的人數,便可得出新風量結果(立方米/人·小時)。
B2主要儀器
B2.1皮託管法
B2.1.1標准皮託管:=0.99±0.01,或S型皮託管=0.84±0.01。
B2.1.2微壓計:精確度應不低於2%,最小讀數應不大於1 Pa。
B2.1.3水銀玻璃溫度計或電阻溫度計:最小讀數應不大於1°C。
B2.2風速計法
B2.2.1熱電風速儀:最小讀數應不大於0.1m/s。
B2.2.2水銀玻璃溫度計或電阻溫度計:最小讀數應不大於1°C。
B3檢測斷面和測點
B3.1檢測斷面應選在氣流平穩的直管段,避開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的部位。
B3.2測點位置和數量
B3.2.1圓形風管:將風管分成適當數量的等面積同心環,測點選在各環面積中心線與垂直的兩條直徑線的交點上,同心環數及測點數的確定見表B1。直徑小於0.3米、流速分布比較均勻的風管,可取風管中心一點作為測點。氣流分布對稱和比較均勻的風管,可只取一個方向的測點進行檢測。
表B1圓形風管的環數及測點數 風管直徑(米) 環數(個) 測點數(兩個方向共計) ≤1 1~2 4~8 >1~2 2~3 8~12 >2~3 3~4 12~16 B3.2.2矩形風管:將風管斷面分成適當數量的等面積小塊,各塊中心即為測點。等面積小塊的數量和測點數的確定見表B2。
表B2矩形風管的分塊及測點數 風管斷面面積(m) 等面積小塊數(個) 測點數(個) ≤1 2×2 4 >1~4 3×3 9 >4~9 3×4 12 >9~16 4×4 16 B4檢測步驟
B4.1風管截面面積測量
測定風管檢測斷面面積(F),分環或分塊確定檢測點。
B4.2皮託管法測定風速與風量
B4.2.1准備工作:檢查微壓計顯示是否正常,微壓計與皮託管連接是否漏氣。
B4.2.2動壓(Pd)的測量:將皮託管全壓出口與微壓計正壓端連接,靜壓管出口與微壓計負壓端連接。將皮託管插入風管內,在各測點上使皮託管的全壓測孔正對著氣流方向,偏差不得超過10°,測出各點動壓。重復測量一次,取平均值。
B4.2.3新風溫度(t)的測量:一般情況下可在風管中心的一點測量。將水銀玻璃溫度計或電阻溫度計插入風管中心測點處,封閉測孔,待溫度穩定後讀數。
B4.2.4新風量(Q)的計算:新風管某一斷面的新風量按下式計算。
B4.3風速計法測定風速與風量
當風管內的動壓值小於4 Pa時,可用熱電風速儀測量風速。
B4.3.1准備工作:調節風速儀的零點與滿度。
B4.3.2風管內平均風速()的測定:將風速儀放入風管內,測定各測點風速,以全部測點風速算術平均值作為檢測結果。
B4.3.3新風量(Q)的計算:新風管某一斷面的新風量按下式計算。
式中:Q—新風量(m/h)
F—風管截面面積(m)
—風管中空氣的平均風速(m/s) 送風中可吸入顆粒物檢測方法
本附錄規定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送風中可吸入顆粒物(PM10)濃度的檢測方法。
C1儀器
C1.1PM10檢測儀器為攜帶型直讀儀器。
C1.1.1檢測儀器顆粒物捕集特性應滿足Da50=10±0.5mm,sg=1.5±0.1的要求。
Da50—儀器捕集效率為50%時所對應的顆粒物空氣動力學直徑
sg—儀器捕集效率的幾何標准差
C1.1.2檢測儀器測定的重現性誤差:平均相對標准差小於7%。
C1.1.3檢測儀器與稱重法比較,總不確定度(ROU)不應大於25%。
ROU=∣b∣+2∣MVC∣
式中:b —重量法與儀器法配對測定PM10結果相對誤差的算術平均值
MVC —儀器法測定PM10結果之間相對誤差的幾何平均值
C1.1.4儀器測定范圍0.01~10mg/m。
C1.1.5檢測儀器示值不是質量濃度的,須給出符合要求的質量濃度轉換系數(K)值。
C1.2儀器使用前,應按儀器說明書要求進行檢驗與標定。
C2檢測點布置
C2.1檢測點在送風口散流器下風方向15~500px處,根據檢測點數量採用對角線或梅花式均勻布置。
C2.2送風口面積小於0.1m的設置3個檢測點,送風口面積在0.1m以上的設置5個檢測點。
C3檢測時間與頻次
C3.1檢測應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正常運轉條件下進行。
C3.2每個檢測點檢測3次。
C3.3每個數據測定時間根據送風中PM10濃度、儀器靈敏度、儀器測定范圍確定。
C4檢測數據處理
C4.1對於非質量濃度示值的測定值,按儀器說明書要求將每次檢測示值轉換為質量濃度。
C=R´K
式中:C —質量濃度,mg/m
R —儀器有效示值(扣除本底值、基底值等後的示值)
K —儀器的質量濃度轉換系數
C4.2送風口送風中PM10濃度的計算
第k個送風口的送風中PM10濃度(Cak)按下式計算:
式中:Cij–第j個測點、第i次檢測值;
n –測點個數。
C4.3送風中PM10濃度的計算
一個系統(a)的送風中PM10濃度(Ca)按該系統全部檢測的送風口PM10濃度(Cak)的算術平均值給出。 送風中微生物檢驗方法
本附錄規定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送風中細菌總數、真菌總數和b-溶血性鏈球菌的檢驗方法。
D1送風中細菌總數
D1.1原理
用儀器法採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送風中的細菌,計數在營養瓊脂培養基上經35~37℃、48小時培養所形成的菌落數,以每立方米空氣中菌落形成單位(cfu/m)報告。
D1.2方法與要求
D1.2.1采樣點:一般設在距送風口下風方向15~500px處。
D1.2.2采樣環境條件:采樣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必須在正常運轉條件下,並關閉門窗1小時以上,盡量減少人員活動幅度與頻率,記錄室內人員數量、溫濕度與天氣狀況等。
D1.2.3采樣方法
以無菌操作,使用六級篩孔空氣撞擊式采樣器,以空氣流量為28.3L/min,在采樣點採集5-15min。
D1.3培養
D1.3.1營養瓊脂培養基
成分:蛋白腖10g
氯化鈉5g
肉膏5g
瓊脂20g
蒸餾水1000ml
製法:將蛋白腖、氯化鈉、肉膏溶於蒸餾水中,校正pH值為7.2~7.6,加入瓊脂,121℃20min滅菌備用。
D1.3.2方法:將採集細菌後的營養瓊脂平皿置35~37℃培養48小時,計數菌落數,記錄結果並換算成cfu/m。
D2送風中真菌總數
D2.1原理
用儀器法採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送風中的真菌,計數在沙氏瓊脂培養基上經28℃、5~7天培養所形成的菌落數,以每立方米空氣中菌落形成單位(cfu/m)報告。
D2.2方法與要求
D2.2.1采樣點與D1.2.1款要求相同。
D2.2.2采樣環境條件:采樣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必須在正常運轉條件下,並關閉門窗1小時以上,盡量減少人員活動幅度與頻率,記錄室內裝修狀況、人員數量、溫濕度與天氣狀況等。
D2.2.3采樣方法同D1.2.3
D2.3培養
D2.3.1沙氏(Sabourand』s agar)瓊脂培養基
成分:蛋白腖10g
葡萄糖40g
瓊脂20g
蒸餾水1,000ml
製法:將蛋白腖、葡萄糖溶於蒸餾水中,校正pH值為5.5~6.0,加入瓊脂,115℃15min滅菌備用。
D2.3.2方法:將採集真菌後的沙氏瓊脂培養基平皿置28℃培養5~7天,逐日觀察並於第7天記錄結果。若真菌數量過多可於第5天計數結果,並記錄培養時間,換算成cfu/m。
D3送風中b-溶血性鏈球菌
D3.1原理
用儀器法採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送風中的b-溶血性鏈球菌,經35~37℃,24~48小時培養,在血平皿平板上形成典型菌落的為b-溶血性鏈球菌。以每立方米空氣中菌落形成單位(cfu/m)報告。
D3.2方法與要求
D3.2.1采樣點與D1.2.1款要求相同。
D3.2.2采樣環境條件:采樣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必須在正常運轉條件下,並關閉門窗1小時以上,盡量減少人員活動幅度與頻率,記錄室內人員數量。
D3.3培養
D3.3.1血瓊脂平板
成分:蛋白腖10g
氯化鈉5g
肉膏5g
瓊脂20g
脫纖維羊血5~10 ml
蒸餾水1,000ml
製法:將蛋白腖、氯化鈉、肉膏加熱溶化於蒸餾水中,校正pH值為7.4~7.6,加入瓊脂,121℃20min滅菌。待冷卻至50℃左右,以無菌操作加入脫纖維羊血,搖勻傾皿。
D3.3.2方法:采樣後的血瓊脂平板在35~37℃下培養24~48h。
D3.4結果觀察
培養後,在血平皿平板上形成呈灰白色,表面突起直徑0.5~0.7mm的細小菌落,菌落透明或半透明,表面光滑有乳光;鏡檢為革藍氏陽性無芽孢球菌,圓形或卵圓形,呈鏈狀排列(視培養與操作條件影響鏈可短可長4~8個細胞至幾十個細胞);菌落周圍有明顯的2~4mm界限分明、完全透明的無色溶血環。符合上述特徵的菌落為b-溶血性鏈球菌。 空氣凈化消毒裝置阻力檢驗方法
本附錄規定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使用的空氣凈化消毒裝置阻力的實驗室檢驗方法。
E1原理
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在實驗室空氣動力學實驗台的條件(按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正常運行條件將空氣動力學實驗台調整到相應的風速)下,分別測定裝置入口處空氣的全壓(Pti)或靜壓(Psi)和出口處空氣的全壓(Pt0)或靜壓(Ps0),按下式得出裝置的阻力(△P)。
當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前後風道直徑相同時:
式中:裝置前檢測斷面空氣平均靜壓,Pa;
裝置後檢測斷面空氣平均靜壓,Pa;
△h —裝置前測定截面到裝置入口及裝置出口到測定後截面的管道阻力之和,Pa。
E2設備及儀器
E2.1空氣動力學實驗台。
E2.2標准皮託管:系數0.99±0.01。
E2.3傾斜式微壓計:最小讀數應不大於1Pa。
E3方法
E3.1靜壓的測定:將皮託管的靜壓出口與微壓計負壓端連接,微壓計正壓端與大氣連通;將皮託管插入風管內,皮託管的全壓測孔朝向氣流方向,讀出靜壓值。
E3.2靜壓的計算:將靜壓測定值代入上式可得出裝置的阻力。 空氣凈化消毒裝置顆粒物凈化效率檢驗方法
本附錄規定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使用的空氣凈化消毒裝置顆粒物一次通過凈化效率和連續運轉條件下顆粒物凈化效率的實驗室檢驗方法。
F1顆粒物一次通過凈化效率
F1.1原理
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在實驗室空氣動力學實驗台條件下,在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前段發生一定濃度的顆粒物,分別測定裝置入口處管道空氣中PM10顆粒物濃度(C1)和出口處管道空氣中PM10顆粒物濃度(C2),按下式得出裝置的顆粒物一次凈化效率(hP1)。
hP1=[(C1-C2)/C1]´100%
F1.2設備及儀器
F1.2.1空氣動力實驗台:風速范圍1~8m/s;
風速穩定性±10%設定值;
顆粒物濃度范圍0.15~1.5mg/m;
濃度穩定性±10%。
F1.2.2重量法檢驗儀器:
PM10顆粒物采樣器=10±0.5mm,sg=1.5±0.12台;
流量控制箱Q=20~60 L/min2台;
采氣泵Q=50~100 L/min2台。
F1.2.3直讀式檢驗儀器:
PM10顆粒物測定儀=10±0.5mm,sg=1.5±0.1,
精度0.01mg/m2台。
F1.3步驟
F1.3.1調整實驗台的風速,使通過空氣凈化消毒裝置的氣流速度滿足檢驗要求。
F1.3.2確定顆粒物等動力采樣條件。
F1.3.3利用顆粒物發生器在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前段發生2~6微米粒徑的單分散相標准粒子,其顆粒物濃度在3~10倍標准值范圍內。
F1.3.4根據顆粒物濃度與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原理,選擇採用重量法或直讀式儀器進行檢測。
F1.3.5在檢測斷面的中心設置一個或多個檢測點,重量法儀器或直讀式儀器均應在該點取樣。
F1.3.6使用重量法儀器檢測時,要根據顆粒物濃度、天平感量和采氣流量確定采樣時間,采樣時間原則上不應少於30分鍾。
F1.3.7使用兩台直讀式顆粒物濃度測定儀檢測時,兩台測定儀的型號和性能應相同。
F1.3.8測定儀應在讀數穩定後讀取結果。
F1.3.9採用重量法采樣或直讀式測塵儀測定,均應采樣或測定3次,取3次平均值作為檢測斷面濃度C1和C2。
F2連續運行條件下顆粒物凈化效率
F2.1原理
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在空氣動力學實驗台條件下,使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在PM10顆粒物濃度0.5~1.5毫克/立方米的穩定環境中連續運行24小時後,分別測定裝置入口處管道空氣中PM10顆粒物濃度(Ct1)和出口處管道空氣中PM10顆粒物濃度(Ct2),按下式得出此時裝置的顆粒物凈化效率(hPt)。
hPt=[(Ct1-Ct2)/Ct1]´100%
由下式得出裝置顆粒物凈化效率下降的百分數。
[(hp1-hpt)/hp1]´100%
F2.2設備及儀器
與顆粒物一次通過凈化效率檢測時使用的設備與儀器相同。
F2.3步驟
與顆粒物一次通過凈化效率檢測時的步驟相同。 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微生物凈化消毒效果檢驗方法
本附錄規定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使用的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微生物一次通過凈化效率或消毒效果的檢驗方法。
G1原理
通過測定一定狀態下空氣中微生物數量在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前後的變化來計算凈化或消毒效率,從而評價空氣凈化消毒裝置的凈化消毒效果。
G2實驗器材
G2.1試驗菌:空氣中的自然菌。
G2.2采樣器:六級篩孔空氣撞擊式采樣器。
G2.3磷酸鹽緩沖液:0.03 mol/L,pH 7.2。
G2.4營養瓊脂培養基
G2.5溫度計
G2.6濕度計
G3實驗方法
G3.1按空氣凈化消毒裝置的技術要求將其安裝在實驗設備上。
G3.2分別將六級篩孔空氣撞擊式采樣器置於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前後的中間位置,開啟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待運行穩定後,同時採集裝置前後的空氣,流量為28.3L/min,采樣時間為5~15分鍾。采樣結束後,將平板放入培養箱中培養,同時將同批次試驗用培養基置35~37℃培養箱中培養作為陰性對照,48小時記錄結果。試驗重復3次。
G3.3消除率的計算按下式進行:
G4評價規定
消除率均≥50%為凈化合格,≥90%者為消毒合格。
陰性對照組應無菌生長;凈化消毒前的菌量在500~2500cfu/m。 風管內表面積塵量檢驗方法
本附錄規定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風管內表面積塵量的檢驗方法。
H1原理
採集風管內表面規定面積的全部積塵,以稱重方法得出風管內表面單位面積的積塵量,表示風管清洗後的清潔程度或空調風管的污染程度。
H2器材
H2.1采樣面積為50或100平方厘米。
H2.2無紡布或其它不易失重的材料。
H2.3密封袋。
H2.4采樣工具或設備。
H2.5天平,精度0.0001g。
H2.6一次性塑料手套。
H3風管清洗後的清潔程度檢驗步驟
H3.1采樣時間
采樣應在風管清洗後的七日內進行。
H3.2采樣點
在清洗後確定檢測的每套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主風管中(如送風管、回風管、新風管)至少選擇5個代表性采樣點。
H3.3采樣
H3.3.1將采樣用的材料放在105°C恆溫箱內乾燥2小時然後放入乾燥器內冷卻4小時,或直接放入乾燥器中存放24小時後,放入密封袋用天平稱量出初重。
H3.3.2在風管的采樣位置確定采樣面積,並將采樣面積內風管內壁上的殘留灰塵全部取出。
H3.3.3將采樣後的積塵樣品放回原密封袋中保管,並進行編號。
H3.4實驗室分析
H3.4.1將樣品按H3.3.1處理、稱量,得出終重。
H3.4.2將各采樣點的積塵樣品終重與初重之差作為各采樣點的殘留灰塵重量。
H3.4.3根據每個采樣點殘留灰塵重量和采樣面積換算成每平方米風管內表面的殘留灰塵量。
H3.5結果表示方法
取各個采樣點殘留灰塵量的平均值為風管清潔程度的判定指標,以g/m表示。
H3.6影像資料的制備
採用機器人對每個監測點所代表的風管區域內表面情況進行錄像,並將其製作成錄像帶或光碟等影像資料。
H4風管污染程度的檢驗步驟
H4.1采樣位置
在確定檢測的每套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主風管上(如新風、送風和回風管)至少選擇5個代表性采樣點;如果無法在主風管采樣時,可抽取全部送風口的5-10%且不少於5個作為采樣點。
H4.2采樣方法
H4.2.1在主風管采樣時將維修孔、清潔孔打開或現場開孔。
H4.2.2在送風口采樣時將風口拆下。
H4.2.3采樣應在確定的面積內將風管表面全部積塵收集,並完好帶出風管。
H4.3其它
風管污染程度檢驗中風管積塵量的檢驗器材、檢驗分析方法與風管清洗後的清潔程度檢驗相同。 風管內表面微生物檢驗方法
本附錄規定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風管內表面細菌總數和真菌總數的檢驗方法。
I1采樣
I1.1采樣點:數量和分布同附錄H 3.2。
I1.2采樣面積:每一點采樣面積應為1250px。
I1.3采樣方法:空調風管內表面積塵較多時用刮拭法采樣,積塵較少不適宜刮拭法采樣時用擦拭法采樣。整個采樣過程應無菌操作。為避免人工采樣對采樣環境的影響,宜採用機器人采樣。
I2樣品檢測
刮拭法:將採集的積塵樣品無菌操作稱取1g,加入到0.01% Tween-80水溶液中,做10倍梯級稀釋,取適宜稀釋度1ml傾注法接種平皿。
擦拭法:將擦拭物無菌操作加入到0.01% Tween-80水溶液中,做10倍梯級稀釋,取適宜稀釋度1ml傾注法接種平皿。
I3培養與計數
細菌和真菌培養與計數方法見附錄D。

⑼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是否有效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在公共場所的傳播,保障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其他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和有關衛生標準的要求.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本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條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新風應當直接來自室外,嚴禁從機房,樓道及天棚吊頂等處間接吸取新風. 新風口應當遠離建築物的排風口,開放式冷卻塔和其他污染源,並設置防護網和初效過濾器. 送風口和回風口應當設置防鼠裝置,並定期清洗,保持風口表面清潔. 第五條 空調機房內應保持清潔,乾燥,嚴禁存放無關物品. 第六條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具備下列設施: (一)應急關閉回風和新風的裝置; (二)控制空調系統分區域運行的裝置; (三)空氣凈化消毒裝置; (四)供風管系統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窗口. 第七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進行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已投入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每兩年對其進行一次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後方可繼續運行. 衛生學評價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的規定. 第八條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保持清潔,無致病微生物污染,並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開放式冷卻塔每年清洗不少於一次; (二)空氣過濾網,過濾器和凈化器等每六個月檢查或更換一次; (三)空氣處理機組,表冷器,加熱(濕)器,冷凝水盤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風管系統的清洗應當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 開展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的專業機構應當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設備,技術力量,並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檢查,檢測和維護,並建立專門檔案. 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衛生學評價報告書; (二)清洗,消毒及其資料記錄; (三)經常性衛生檢查及維護記錄; (四)空調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況記錄; (五)空調系統竣工圖; (六)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應急預案. 第十條 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生空氣傳播性疾病後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應急處理的責任人; (二)不同送風區域隔離控制措施,最大新風量或全新風運行方案,空調系統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停用後應採取的其他通風與調溫措施.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立即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檢測,評價合格後,方可運行: (一)冷卻水,冷凝水中檢出嗜肺軍團菌; (二)空調送風中檢出嗜肺軍團菌,-溶血性鏈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風管積塵中檢出致病微生物; (四)風管內表面細菌總數每平方厘米大於100菌落形成單位; (五)風管內表面真菌總數每平方厘米大於100菌落形成單位; (六)風管內表面積塵量每平方米大於20克; (七)衛生學評價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況. 第十二條 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啟動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應急預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方可繼續運行: (一)採用全新風方式運行的; (二)裝有空氣凈化消毒裝置,並保證該裝置有效運行的; (三)風機盤管加新風的空調系統,能確保各房間獨立通風的.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立即停用,進行衛生學評價,並依照衛生學評價報告採取繼續停用,部分運行或其它通風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條 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每周對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下列設備或部件進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換. (一)開放式冷卻塔; (二)過濾網,過濾器,凈化器,風口; (三)空氣處理機組; (四)表冷器,加熱(濕)器,冷凝水盤等. 空調系統的冷凝水和冷卻水以及更換下來的部件在處置前應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四條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空氣傳播性疾病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及時關閉所涉及區域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並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對公共場所及其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消毒處理.消毒處理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經衛生學評價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公共場所實施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以下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公共場所經營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 (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專業清洗機構執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的情況; (三)衛生學評價機構執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的情況.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責令改進;經責令仍不改進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採取暫停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運行,要求進行消毒處理等控制措施: (一)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規定的; (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空氣傳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經檢測,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存在重大隱患的.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公共場所經營者,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風管系統清洗規范》由衛生部制定並發布.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術語含義如下: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為使房間或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風管系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中用於處理和輸送空氣的風管,風口,空氣處理機組及其它部分. 空氣傳播性疾病:以空氣為主要傳播途徑的疾病. 第二十條 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已經投入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達到要求.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⑽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多長時間 檢測

根據國家《WS394-2012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中規定:
開放式冷卻塔每年清洗不少於一次
空氣凈化過濾材料應當每六個月清洗或更換一次
空氣處理機組、表冷器、加熱(濕)器、冷年水盤等每年清洗一次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檢測至少每年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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