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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1-24 02:54:19

城管有權利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處罰洗車店嗎

首先不建議你去投訴城管,因為城管肯定能管到你的洗車店,除非你是全專封閉的室內的,但凡在屬室外的城管就能管。其次沒那個必要,你得不到什麼你想要的結果~!你懂的···
參考下我的建議
1、按照要求去城管部門處理,但搞清楚他們根據什麼法律,哪一條罰你那麼多,確定是否合法。
2、如果該條款罰款范圍為500元——2000元(或大於2000),你可以向上級城管部門或同級政府提出復議,這種方法避免了城管因為你不交罰款而再找事,執法的都怕懂法的!
3、其實最實用的方法是你找個熟人給這個檢查的點好處(別太多500差不多),以後還能照顧點你

不接受處理的話城管有權暫扣你違規放置的物品,或用於生產經營的工具。
總體來說,還是別和他們有直接沖突好,畢竟做生意以和為貴,但也絕不能太軟弱,要不以後沒完沒了

㈡ 市容環境衛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國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執行。
第十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士、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士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城市環境衛生標准。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准,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
第二十一條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七條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
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三十七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並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刑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國務院發布日期:1992年06月28日實施日期:1992年08月01日(中央法規)

㈢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根據是什麼

1、沒有被廢止
2、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於1992年8月1日生效)
城市回市容和環境衛答生管理條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修正版鏈接:http://www.lawxp.com/statute/s1122713.html

㈣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行政法規還是地方性法規

屬於國家行政法規。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由國務院制定頒布實施的,屬於全國性法規,所以,屬於國家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指的是各地區政府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規。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制定:

1992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㈤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25條是什麼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商業配套設施,確定相應的經營場所,供農產品、日用小商品等經營者從事經營。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引導設攤者進入經營場所的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暫扣當事人經營兜售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接受處理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返還暫扣的物品與相關工具,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城管執法部門對暫扣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對於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後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經批准臨時佔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設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牆經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㈥ 如何貫徹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您《城市市容環境衛管理條例》共五章四十五條全文: 折疊第章總則 第條 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管理創造清潔、優美城市工作、環境促進城市社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華民共城市內切單位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工作實行統領導、區負責、專業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原則 第四條 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城市市容環境衛工作 省、自治區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市容環境衛管理工作 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市容環境衛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民政府應城市市容環境衛事業納入民經濟社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城市民政府應結合本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環境衛用工制度改革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工作員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條 城市民政府應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科知識宣傳提高公民環境衛意識養良衛習慣 切單位都應尊重市容環境衛工作員勞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工作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 家鼓勵城市市容環境衛科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環境衛水平 第八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工作績顯著單位由民政府給予獎勵 折疊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 城市建築物設施應符合家規定城市容貌標准外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條件其城市結合本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家規定城市容貌標准;建制鎮參照家規定城市容貌標准執行 第十條 切單位都應保持建築物整潔、美觀城市民政府規定街道臨街建築物陽台窗外堆放、吊掛礙市容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關規定 第十條 城市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型戶外廣告設置必須征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保持設施完、整潔 第十三條 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前應根據需要與能選用透景、半透景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作業留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或者作業者應及清除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都街道兩側公共場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設施建設等特殊需要街道兩側公共場臨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設施必須征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市區運行交通運輸工具應保持外型完、整潔貨運車輛運輸液體、散裝貨物應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 城市工程施工現場材料、機具應堆放整齊渣土應及清運;臨街工應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應及整理並作必要覆蓋;竣工應及清理平整場 第十七條 切單位都城市建築物、設施及樹木塗寫、刻畫 單位城市建築物、設施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關部門批准 折疊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環境衛設施應符合家規定城市環境衛標准 第十九條 城市民政府進行城市新區發或者舊區改造應依照家關規定建設廢棄物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環境衛設施所需經費應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條 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居住口密度流口數量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區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標准建設、改造或者支持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備專業員或者委託關單位負責公共廁所保潔管理;關單位承包公共廁所保潔管理公共廁所管理者適收費具體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制定 符合規定標准公共廁所城市民政府應責令關單位限期改造 公共廁所糞便應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 第二十條 層高層建築應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流密集區應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 切單位都擅自拆除環境衛設施;建設需要必須拆除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拆遷案報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按家行政建制設立市主要街道、廣場公共水域環境衛由環境衛專業單位負責 居住區、街巷等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 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按照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劃衛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 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清掃保潔 各種攤點由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七條 城市港口客貨碼作業范圍內水面由港口客貨碼經營單位責作業者清理保潔 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各類船舶垃圾、糞便由船負責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切單位都應依照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間、點、式傾倒垃圾、糞便 垃圾、糞便應及清運並逐步做垃圾、糞便害化處理綜合利用 城市廢棄物應逐步做類收集、運輸處理 第二十九條 環境衛管理應逐步實行社化服務條件城市立環境衛服務公司 凡委託環境衛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廢棄物應交納服務費具體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 城市民政府應計劃發展城市煤氣、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支持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物製品廠產廢棄物必須依照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民應護公共衛環境隨吐痰、便溺亂扔皮、紙屑煙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 按家行政建制設立市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教、科研及其特殊需要飼養須經其所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折疊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 列行者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單位除責令其糾違行、採取補救措施外並處警告、罰款: ()隨吐痰、便溺亂扔皮、紙屑煙等廢棄物; (二)城市建築物、設施及樹木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 (三)城市民政府規定街道臨街建築物陽台窗外堆放、吊掛礙市容物品; (四)按規定間、點、式傾倒垃圾、糞便; (五)履行衛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泄漏、遺撒; (七)臨街工設置護欄或者作遮擋、停工場及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及清理平整場影響市容環境衛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環境衛由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沒收並處罰款 第三十六條 列行者由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單位責令其停止違行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補救措施並處罰款: ()未經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 (二)未經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街道兩側公共場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設施影響市容;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設施或者未按批准拆遷案進行拆遷 第三十七條 凡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標准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單位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經縣級民政府批准由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並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39條)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工作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依照《華民共治安管理處罰》規定處罰;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事行政處罰決定服自接處罰通知起15內向作處罰決定機關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決定服自接復議決定書起15內向民院起訴事自接處罰通知起15內直接向民院起訴期滿申請復議、向民院起訴、履行處罰決定由作處罰決定機關申請民院強制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服依照《華民共治安管理處罰》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城市民政府市容環境衛行政主管部門工作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單位或者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折疊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未設鎮建制城市型居民區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由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28月1起施行

㈦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沒有廢止

第十二條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㈧ 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罰款多少錢

罰款數額,條例沒有具體數額。因為我國幅員遼闊,城市管理千差萬別,本意是給各地制定實施辦法時留個自由裁量幅度,由各省實施辦法做出一個具體數額。比如《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做了具體規定。例如:
(一)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潑污水,亂扔果皮(核)、紙屑、煙蒂、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廢電池、動物屍體等廢棄物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三)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以每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不足1噸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超過1噸的,處以每噸200元罰款,但是,實際執罰的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義務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露、遺撒的,每車處以30元罰款或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但是,實際執罰的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不按規定及時清運、處理糞便的,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從事各類作業後,不清除雜物、渣土、污水淤泥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㈨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根據是什麼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經國務院第一○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行政法規,經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並於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的,具有法律效力。該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法律制定的。

㈩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第一章

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市城市市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城市適用本條例。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建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市容環衛管理的相關工作。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衛管理工作的領導,把市容環衛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入機制,推進市容環衛行業市場化進程。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當地市容環衛事業發展需要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容環衛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市容環衛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土地使用權范圍以及管理范圍。
市容環衛責任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衛工作。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衛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下列市容環衛責任區的市容環衛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水域、公共廁所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
(二)街巷、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證券市場、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地鐵、輕軌、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始末站點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城市范圍內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線,由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七)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八)文化、體育、娛樂、游覽等公共場地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九)市容環衛管理范圍內的風景名勝區、保稅區、科學園區、獨立工業區和經濟開發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等單位以及廠礦企業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市容環衛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確定並予告知;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確定並予告知。 市容環衛責任區應當符合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准,並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市容環衛責任人對在市容環衛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市容環衛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提請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查處。 市容環衛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准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准履行市容環衛責任。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容環衛責任人的業務指導,並對其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容環衛責任人可以將責任區內的具體工作委託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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