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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1-23 19:36:50

Ⅰ 醫療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

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五十條 列入國家葯品標準的葯品名稱為葯品通用名稱。已經作為葯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葯品商標使用。

第五十一條 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四條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五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採取必要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最快的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郵電部門對疫情報告應當優先傳送。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條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5、《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Ⅱ 什麼是衛生法律法規

作用有三。1.
供作醫療機構製作行為規范的依據
2、可以作為醫療侵權領域具體適用的法律
3、規范衛生
行政部
門對醫療機構的管理

Ⅲ 衛生法規有哪些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10.27)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12.29)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10.30)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7-10-30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最新法規

關於將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葯品管理的通知
/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衛生部(2008-7-21)閱582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災後婦幼衛生服務應急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21)閱295次

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廣告管理的通知
/ 衛生部(2008-7-17)閱552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埃博拉出血熱等6種傳染病預防控制指南和臨床診療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12)閱425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指導原則(草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10)閱384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8)閱625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防治糖尿病宣傳知識要點》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8)閱609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災後不同人群心理衛生服務技術指導原則》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3)閱920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多重耐葯菌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7)閱334次

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的通知
/ 衛生部(2008-6-27)閱709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部分附表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4)閱1252次

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衛生部(2008-6-24)閱1459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綜合醫院建設標准》等14個汶川地震災區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和裝備指導標準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1)閱631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關於醫療衛生對口支援地震災區工作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0)閱484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貫徹實施《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12)閱545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抗震救災文件材料歸檔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閱407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基孔肯亞熱診斷和治療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29)閱1233次

關於印發《地震傷員康復指導規范》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中國殘聯辦公廳(2008-5-28)閱1201次

關於印發《四川汶川地震傷員康復工作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中國殘聯辦公廳(2008-5-27)閱635次

關於切實做好地震災區飲用水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
/ 衛生部 環境保護部等(2008-5-24)閱496次

民政部、公安部、衛生部關於「5.12」地震受傷人員轉移救治中死亡遺體處理的通知
/ 民政部 公安部 衛生部(2008-5-23)閱1111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地震災區預防接種指南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23)閱850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地震災區鼠疫等3種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理預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18)閱1222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地震災區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18)閱93次

關於切實做好抗震救災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和食品葯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葯局(2008-5-13)閱666次

關於印發《2008-2010年全國正電子發射型斷層掃描儀配置規劃》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2008-5-13)閱1118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醫療機構放射防護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9)閱700次

關於印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技術細則(試行)》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全國愛衛會辦公室(2008-5-6)閱1414次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衛生部(2008-5-6)閱1227次

衛生部發布關於加強春夏季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2008-5-3)閱814次

Ⅳ 衛生執法相關法律、法規

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的通知
--------------------------------------------------------------------------

衛監督發〔2005〕233號

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現將《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監督所,新疆生產建
設兵團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衛生部辦公廳2005年6月10日印發
校對:王冀附件:
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提高衛生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各項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正確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實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以衛生行政執法行為合法、規范、高效為基本要求,以衛生行政執法監督和過錯責任追究為保障的行政執法工作制度。
衛生行政執法的內容應當包括衛生行政許可、衛生監督檢查、衛生行政強制措施及衛生行政處罰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實行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建立衛生行政執法激勵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並組織實施;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落實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職能調整及時進行修訂。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條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執法范圍和工作任務;
(二)劃分執法責任,具體內容有:
1、明確法定職責和許可權范圍;
2、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3、執法的目標和要求;
4、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根據衛生行政執法范圍和工作任務建立衛生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分別落實到各級負責人、各處室(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證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
(一)重大行政處罰負責人集體討論制度;
(二)衛生行政執法文書及檔案管理制度;
(三)罰沒收繳物品處理管理制度;
(四)衛生監督稽查制度;
(五)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制度;
(七)衛生監督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八)衛生行政執法考核評議和獎懲制度。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要求,不得失職、瀆職、越權和濫用職權。
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處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和舉報,不得拒絕和推諉。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查處行政違法案件時,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轄和職權范圍;
(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有關標准;
(四)執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處罰合法、適當。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嚴格依法行政。

第三章監督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的監督工作,其職責是:
(一)實施過錯責任追究;
(二)參與重大執法和聽證活動;
(三)對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實施監督;
(四)組織對衛生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本機關及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對下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執法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嚴格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評議考核中,要公正對待、客觀評價衛生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標准、過程和結果都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實施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應當針對其不合格內容限期整改,對於整改不力的,應當取消其評比先進資格。

第五章過錯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十八條在對責任人做出處理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行政首長為衛生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執法機構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執法人員根據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衛生行政執法責任。
第二十條各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的;
(二)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的;
(五)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
(六)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七)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八)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不落實,責任不清造成重大過失的;
(九)其它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有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所在機構可以根據情節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發生違法違紀問題,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稱過錯責任,是指執法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不良結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05-6-20 13:53:35參考資料:衛生部官方網

Ⅳ 衛生法律法規的特徵有哪些

(1)衛生法立法宗旨是保護公民人體健康。

我國衛生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民身體健康及其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衛生秩序,規范人們衛生行為。

(2)衛生法具有諸法合體、多種調節手段並用的特殊形態。

在運用上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在保障上具有國家的強制性,在實施上有明顯的導向性。衛生法既表現為專門以醫、葯衛生為主要內容的衛生法律規範文件,也表現為在其他法律文件中有關醫、葯衛生的規范性條文。

(3)衛生法中技術規范和法律規范緊密結合。

衛生法的具體內容與醫學等自然科學相聯系並成為立法的基礎和依據,同時醫葯衛生工作本身作為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要適應現代科學技術發展,把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應用於醫葯衛生工作中,就必須用立法來強化醫葯衛生技術規范,形成操作規程、技術常規及醫葯衛生標准等法定性技術規范供人們遵照執行。

(4)衛生法將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日益重要。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的健康問題受到世界范圍內的關注,反映健康領域內具有社會共性的問題及共同要求,成為世界各國衛生立法中的共識,在加強國際間衛生立法合作交流,以及相互借鑒立法經驗、法律條文的同時,要關注社會公眾的利益,如知情權、人格權等,維護公眾合法權益。

(5)衛生法規擴展閱讀:

「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這是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它彰顯了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錚錚誓言。

正是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以人為本、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以維護和保護人體生命健康權益為主線進行構思和編寫,做到以衛生職業教育特點為基礎,設置採用模塊與綜合化相結合的結構。

根據各專業執業考試和將來工作性質特點不同,靈活選用不同的模塊和綜合化內容學習,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盡力做到前瞻性研究與理論探討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勾畫出國家衛生立法的大體框架;

同時做到既吸收了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解釋,又注意到衛生法學基礎、醫學科學發展引起的法律問題與相關法律法規。

如《葯品管理法律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食品法律制度》、《轉基因食品法律制度》以及國外護士資格認證的相關條例等內容。

同時,根據新的形勢發展需要,在《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制度》中增補了《探討防範醫療風險的制度》,在《衛生技術人員管理法律制度》中增加了《執業葯師管理法律制度》和《執業技師管理法律制度》內容,

同時把《公民生命健康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疾病預防與控製法律制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法律制度》、《健康相關產品衛生法律制度》、《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等章節都納入教材中,其他章節有的依據最新衛生法的修訂而增加了新的內容。

突出保障人體生命健康合法權益內容範圍及各類人群健康權益特徵和要求。更好地體現以人為本,創建和諧社會的編纂思想。

Ⅵ 衛生法規有哪些具體內容

衛生法規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及社會主義建設的方針、政策和任務,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發展衛生事業而制定的有關衛生工作的法律、法令、條例、規程等具有法律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我國黨和政府重視衛生法規的建設工作,建國初期就為維護所工作制定了「面向工農兵」、「預防為主」、「團結中西醫」、「衛生工作與群眾運動相結合」四項原則。它開辟了中國衛生工作的道路,指明了正確方向,保證了衛生工作的健康發展。這四項原則是制定一切衛生法規的政策依據。
http://ke..com/view/1721784.htm

Ⅶ 衛生法律法規有哪些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
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
2.
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葯品管理法、中醫葯條例等。
3.
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
4.
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5.
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

Ⅷ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有哪些

1、憲法: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第43條,48條均有規定。

2、刑法:刑法第115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條(交通)114、187條均有職業安全衛生有關的內容」。

3、勞動保護基本法:由於目前,我國暫時沒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法》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起到了勞動安全衛生領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國制定各項勞動安全衛生專項法律的依據。

4、勞動保護專項法:是針對特定的安全生產領域和特定保護對象而制訂的單項法律,目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5、勞動保護行政法規:《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等由國務院發布

6、各部門發布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如勞動部《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違反的行政處罰辦法》、《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勞動防護用品規定》。

7、勞動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各地方不同。

8、安全及衛生標准:包括產品標准、基礎標准、方法標准、作業場所分級標准。

9、其他要求:指產業實施規范與政府機構的協定,非法規性指南。

(8)衛生法規擴展閱讀:

法律制度內容:

1.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方針和制度。

2.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高溫、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措施主要有:

(1)上崗前培訓。未成年工上崗,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育的生產工具等。

(4)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職業安全衛生法

Ⅸ 衛生法律文件包括哪些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10.27)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12.29)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10.30)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7-10-30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最新法規

關於將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葯品管理的通知
/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衛生部(200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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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部辦公廳(200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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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部(200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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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部辦公廳(200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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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辦公廳(200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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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部辦公廳(20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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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部辦公廳(2008-7-8)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災後不同人群心理衛生服務技術指導原則》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3)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多重耐葯菌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7)
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的通知
/ 衛生部(2008-6-27)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部分附表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4)
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衛生部(2008-6-24)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綜合醫院建設標准》等14個汶川地震災區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和裝備指導標準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1)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關於醫療衛生對口支援地震災區工作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0)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貫徹實施《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12)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抗震救災文件材料歸檔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基孔肯亞熱診斷和治療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29)
關於印發《地震傷員康復指導規范》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中國殘聯辦公廳(2008-5-28)
關於印發《四川汶川地震傷員康復工作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中國殘聯辦公廳(2008-5-27)
關於切實做好地震災區飲用水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
/ 衛生部 環境保護部等(2008-5-24)
民政部、公安部、衛生部關於「5.12」地震受傷人員轉移救治中死亡遺體處理的通知
/ 民政部 公安部 衛生部(2008-5-23)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地震災區預防接種指南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23)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地震災區鼠疫等3種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理預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18)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地震災區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18)
關於切實做好抗震救災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和食品葯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葯局(2008-5-13)
關於印發《2008-2010年全國正電子發射型斷層掃描儀配置規劃》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200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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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部辦公廳(2008-5-9)
關於印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技術細則(試行)》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全國愛衛會辦公室(2008-5-6)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衛生部(2008-5-6)
衛生部發布關於加強春夏季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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