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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

發布時間: 2020-11-23 18:44:12

① 簡述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基本要求。 求大神解答。

為防止並消除船舶排放油類和其他有毒物質造成對海洋的污染,以及最大限度回地減少船舶海損事故造成污染答而制定的公約。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簡稱海協,現改名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召開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會議,在《1954年國際海上油污公約》及其各項修正案的基礎上制定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公約包括20條法律條款和5個技術性附件,即:附件一,防止油污規則;附件二,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附件三,防止海運包裝品、集裝箱或可移動罐櫃或公路及鐵路槽罐車裝有害物質污染規則;附件四,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附件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附件一和附件二為強制性規則,附件三、四、五為任選性規則。公約對污染物質的排放標准、監控系統、濾清系統及專用壓載艙和清潔壓載艙等作了規定。由於各國對附件二普遍感到因技術問題尚難在近期內付諸實施,因此加入公約的國家數至今尚未達到生效條件。

② 船舶防污染的設備有哪些

1)油污水處理設備
2)報警和自動停止裝置
3)適合燃燒油泥的焚燒爐應在防止油污證書上標明,並標明處理能力;(不適用內河船舶
4)適合燃燒油泥的輔助鍋爐應在防止油污證書上標明;
5)污油水艙,殘油艙應在防止油污油證書上標明,並注意核對是否與實際艙容相符.

③ 船舶污染如何治理的措施

海洋不僅是天然寶庫,也為大量運輸貨物提供最經濟的途徑。海上運輸是各國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隨著工業技術極大發展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長,海上貨運量逐年大幅度增長,船舶的噸位和尺度也在不斷地增加。但隨之而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引起我們的重視,即海洋污染問題。船舶在營運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間接地把一些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致產生了損害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漁業資源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造成了海洋污染。船舶造成的污染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船舶污染物質的多樣性。船舶排放的物質有油類、毒性有害物質、船舶垃圾、船上生活廢水、噪音等。其中主要的是油類物質,來自船舶任意或意外排放。

(二)船舶污染具有流動性,無國界性。海水的流動性、船舶的移動性決定了由船舶進入海洋的污染物不可能局限在或固定在某一點而靜止不動。一次污染可能會波及多個國家,給污染的治理造成諸多不便。

(三)船舶污染是一種特殊的海上侵權行為,屬於環境侵權行為。污染物質進入海洋是由於人為因素而不是自然因素,也就是說污染行為在主觀上表現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如洗艙污水、機艙污水未經處理排入海洋)。在這種侵權行為關系中,與船舶污染有關的人為侵權人,包括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承租人和對環境污染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污染受害人為沿海國家、當地政府、居民、漁民和企業。

(四)船舶污染危害性強,范圍廣。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質受到損害,海洋生物的棲息環境遭到破壞,嚴重影響海洋本身的調整功能,給海洋生態環境、海洋生物資源、海洋漁業生產等帶來嚴重危害,從而影響到全球生態平衡,嚴重威脅人類的生存環境。

對於船舶污染的治理,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加強我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海洋環境法體系,堅持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和我國整個環境法律體系(特別是海洋環境法律體系)的統一性,正確處理船舶污染防治立法與相關海洋環境法的共性和特性關系,堅持在全面系統審查現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將重點立法與一般立法結合起來,完善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制定全國性的內陸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法規。在加強國內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學習和借鑒外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先進經驗和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採用各國通行的船舶污染防治和海洋環境保護制度與措施,並根據實際需要,盡可能地參加有關公約,應盡力與國際接軌,將國際公約具體化、國內化。國際條約是現代國際法的重要表現形式,在國際關系中,國家依國際條約承擔了國際義務,就有責任使其國內法與其國際義務保持一致,因此,依據有關國際公約對海洋環境保護法做出修訂是完全必要的。21世紀是海洋事業大發展的時代,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從戰略的高度,重視海洋、善待海洋。修訂法的實施,不僅完善了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而且對強化海洋環境管理、進一步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生態平衡,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持續發展起重要作用。

(二)進一步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盡量減少或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污染。針對操作性船舶污染,加強宣傳教育,使廣大船員充分認識污染海域的危害性,幫助他們了解防止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的重大意義,增強防污意識。加大處罰力度,對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或屢教不改的船舶,對其採取處罰措施,加強對水域污染情況的監督檢查,努力將海域污染降到最低限度。嚴格貫徹落實有關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並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提高管理標准,改善船舶防污設備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較強的處理廢棄物的能力。各類船舶均應按規定裝備油水分離裝置,港口建設含油污水接收處理設施和應急器材。同時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激發民眾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熱情,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爭取社會各界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視,才是徹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④ 如何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

現代船舶一般使用石油提煉的化石產品作為燃料(一般使用柴油),在燃燒的過程中,部分燃燒不充分的燃料會生成一氧化碳,煙塵等有害物質。而燃料中的硫,氮等化合物無論燃燒充分與否,都會生成一氧化氮,二氧化硫等物質。而未燃燒燃料中的甲烷等有機化合物也會揮發到大氣里,造成空氣污染。化石燃料的危害我們都知道,霧霾,酸雨,全球變暖等都與化石燃料有關。而船舶在海洋中航行,電力找不到補充且電力現在沒有辦法大量存儲,太陽能依舊不太穩定,當動力不足又遇到陰雨天氣時船隻會無法航行,所以現代科技依舊沒有找到代替船舶化石燃料的能源。如今空氣污染日益嚴重,我們不止要注意霧霾的危害還有其他各種有害氣體的預防,建議家裡安裝新風系統,盡量減少在外時間,我家裝的就是五度五恆中央空調,不僅能製冷採暖,還能控制室內空氣恆溫恆濕恆氧,很不錯

⑤ 船舶防污染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意義

海洋法公約與我國防治船舶海洋環境污染初探
世界海洋總面積為36000萬km2,佔地球總面積的71%。海洋在人類社會發展史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海洋資源極為豐富,海洋為大量運輸物資和人員提供了最廉價的方法,海洋環境也是人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為維護海洋健康,保護海洋環境,確保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海上安全,聯合國1973年12月召開了「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並於1982年4月通過了對和平和安全等具有深遠意義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自然資源的分配、海上航行、海洋運輸、海洋科研、和海洋環境作了規定。1996年6月7日我國向聯合國交存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文件,同年7月7日該公約對我國生效,我國遂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成為我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等必須遵循的國際法。
在人類開發利用海洋的二十一世紀,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污染海洋環境已成為人類共同遵守的准則和共同擔負的使命。陸地和海上影響海洋環境的污染源很多,其中一個嚴重的流動污染源是海上運輸船舶。隨著工業技術極大的發展以及人口快速的增長,海上貨運量逐年大幅度增長,世界船舶總噸位和尺度也在不斷增加。船舶在營運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間接把一些物質和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至於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及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漁業活動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破壞海洋的使用素質和舒適程度的有害影響,造成海洋污染。本文結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如何防治船舶污染我國海洋環境作一些探討。
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
海上船舶造成污染一直是各國特別關心的問題,關於防止船舶污染,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法律制度,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佔有相當重要地位,這類規定主要集中於在公約的第十二部分「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中。該部分共11節、45條,此外在領海、專屬經濟區等部分中也含有有關的條款。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應採取一切符合本公約的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特別是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處理緊急情況,保證海上操作安全,防止故意和無意的排放,以及規定船船舶的設計、建造、裝備、操作和人員配備的措施。公約還對各國控制船舶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立法做了規定,沿海國應制定防止、減少和控制懸掛其旗幟或在其國內登記的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規章,可以制定防止和減少和控制外國船舶對其領海、專屬經濟區和特定保護區域的法律規章,但不應要求外國船隻遵守一般接受的國際規則和標准以外的設計、建造、人員配備或裝備標准。
沿海國對違章的外國船舶的執行權,與該船舶所處的區域及違章事件發生地的法律地位有密切的關系。對於自願位於沿海國港口並在該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內,發生任何違章行為的外國船舶,該沿海國可以運用司法程序,包括對該船進行拘留。公約還對違章外國船的調查,海洋污染管轄權,防污染的全球性和區域性合作,海洋污染監測和環境評價,締約國應承擔責任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第一個系統規定有關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的國際法律制度,為國際海事組織和各國採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提供了原則性指導意見,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3 我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情況
我國瀕臨的海洋面積非常遼闊,共有473萬km2。大陸海岸線漫長,北起鴨綠江口,南到北侖河口,大陸海岸線長達18000km。我國很早就開始關注保護海洋環境問題,1973年8月召開了全國第一屆環境保護會議,研討了包括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在內的環境保護問題。發展到現在,已基本形成較系統的海洋環保的法律法規體系。執法力量不斷加強,船舶流動污染源的治理和海洋環保的科研取得可喜的成果。
我國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一直比較重視。1974年1月國家就頒布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暫行規定》,規定了有關船舶排放標准和防污文書格式等;1982年8月,中國頒布了第一個綜合性的保護海洋的基本法《海洋環境保護法》;1983年4月頒布了國家標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1983年9月國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12月,國家頒布了針對船舶的《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1986年交通部船舶檢驗局頒布了《海船船舶結構與設備防污染規范》,對船舶防污染設備等做了規范;1999年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3年9月,交通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等等。這十餘部法律、法規的頒布與實施,對於保護海洋環境、規范船舶管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起到了明顯積極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我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涉海法律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等方面義務和權利的主管機關。經過多年的發展,其執法力量大大加強,有了良好素質的人員和快捷完善的通訊設施,有了一大批各種用途的船艇和水上交通設施。這些年來,海事管理機構認真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和我國加入的公約,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等做了很多貢獻。
4 根據海洋法公約,完善和加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對策建議
雖然我國在防治流動污染源船舶污染方面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有關這方面的立法起步較晚,還存在如現行的防治船舶污染相關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善,船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淡薄,港口防污設施、設備嚴重不足等諸多問題。為更好保護海洋環境,防治船舶污染,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1)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法規體系。現行的相關法規體系對於保護海洋環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相繼加入了《海洋法公約》等一些國際公約和議定書,我國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事務中的權利、義務發生了變化,一方面我們享有公約賦予締約國的權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必須履行國際承諾。這些應當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予以體現,因此我國1999年修訂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並在第九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海洋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但是,目前還有很多法規是在我國加入《海洋法公約》之前制定的,沒有考慮到與國際海洋法律制度接軌等問題,如《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因此,有關部門應根據《海洋法公約》和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抓緊時間盡快制定配套法規,如制定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等規定,修訂不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法規,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法規體系,與國際接軌,加強防治外國籍船舶對我國海洋的污染。
(2)提高船公司、船員等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赤潮發生頻率高,專家們一致認為:提高全民族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目前許多船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淡薄,經常違規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艙水,生活污水,拋棄船舶垃圾等,造成污染。因此,海事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船公司、船員(包括到港外輪船員)等有關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教育,把《海洋法公約》、《海洋環境保護法》、《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等法律,法規和標准以及公約中對防止船舶污染的各項要求,利用各種形式宣傳至船公司、船員等有關人員,同時加強國內船員海洋環保知識方面的培訓與考試。使船舶單位、船員等人員充分認識到保護海洋環境的重要意義,克服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效益的錯誤觀點,主動加強船舶防污的管理工作,把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指導思想貫串於生產、運輸全過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3)加強港口環保等設施的建設。提供足夠的船舶污染物接受設施是締約國履行海洋法公約的義務,但我國有些港口防污設施、設備嚴重不足,最典型的是很多港口不具有散化船洗艙水接受處理設施,使一些到港的散化船產生的洗艙水不能排到岸上接受設施,而偷偷排入海洋。為履行公約的義務和減少船舶污染物對海洋的污染,國家應加大力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港口環保設施的建設,新建港口、碼頭應在基建費用中列入,對老港口、碼頭已「欠賬」的應通過以新帶老的辦法逐步解決。港口決策層要擺正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位置,增加投入,提高港口對到港船舶污染物接受處理能力,減少其對我國海洋的污染。另外國家還應加強海洋監測監視網路建設,以便監視包括船舶在內的任何活動是否對我國海洋環境造成污染,這在海洋法公約中也有規定。
(4)加強與有關單位和國家的合作。僅靠海事管理機構一家單獨採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是不夠的,首先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國家海洋管理部門、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漁政管理機構等部門的相互合作,互通有無,及時發現和清除船舶污染,共同防治船舶對我國海洋環境的污染;其次是根據《海洋法公約》要求,加強與鄰國的合作,互通即將發生的污染損害或實際損害,共同發展和促進各種應急計劃,以應付包括由船舶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的事故,共同保護好我國周圍的海洋環境。
(5)加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海事管理機構作為海上船舶防的實施,使船公司對船舶和船員的管理更加科學規范,使其提高防污染的意識和制定詳細的防污染措施。③加強對到港船舶防污染設備的檢查,對不符合公約及我國法規要求的,要求其立即糾正。④加強對到港船舶防污染文書的檢查,重點檢查其船舶污染物的去向。⑤加大處罰力度,對發現違反規定或造成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海洋存亡,匹夫有責。我們要進一步學習領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精神,結合我國實際,加強研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流動污染源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⑥ 船舶防污染措施怎麼寫

給海事局申報的防污染措施不能自己隨便寫!
要根據MARPOL防污染公約和海事局的相關文件,一條條的對應寫措施。

⑦ 船舶防污染的設備有哪些

從大的方面來說,主要對污油污水的處理。油水分離器對船舶產生的含油污水回進行處理,船上答的糞便櫃進過投葯後對生活產生的污水進行處理,使之滿足排放標准。
另外,船上還要按規定要求配備其他防污應急設備,如攜帶型水泵、塑料鏟、掃把、吸油氈、油桶、化油劑、木屑等等。
小的方面來說,船舶各種設備底部的集油槽、甲板上泄水口的塞子等等,都屬於防污設備。

⑧ 海事如何履行防污染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並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現海事管理機構)是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 我國的法律授權海事機構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船舶污染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海事管理機構是中國防治船舶污染的唯一政府主管機關。為充分履行防治船舶污染的職責,海事管理機構建立了由安全預防、應急反應、污染損害賠償組成的工作機制,履行其在「預防、治理、賠償」三方面的職責。安全預防 為了防範和減少船舶操作性和事故性污染事故的發生,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管理、船舶操作人員管理、通航環境和秩序管理等方面採取多種措施,來提高船舶安全性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作業人員操作技能。
船舶管理。一是依據有關國際規則和國內規范對船舶實施強制檢驗,從船舶自身技術上控制其船型、構造及設備符合安全航行要求,並滿足穩性、強度、防污染等技術要求。二是通過實施港口國監督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對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設備的保持性專項檢查和對船舶從業人員操作性檢查,及時消除船舶在運營過程中出現的缺陷,保持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可靠狀況。三是對航行和在港作業的船舶實施巡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船舶的違法行為。四是船舶相關作業實施強制報告,檢查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控制船舶的安全行為。例如船舶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申報,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以及進行洗艙、清艙、驅氣、排放壓載水、殘油、含油污水、舷外拷鏟及油漆、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等作業和化學消油劑的使用等活動實施許可或報備,對港作船、施工船等實施鉛封管理。五是根據《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的規定,嚴格要求相關船公司建立、實施和保持安全管理體系,取得「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
船舶操作人員管理。建立船舶從業人員的適任培訓、考試和持證從業制度,提高船舶操作人員技能和安全意識,從而最大程度的使船舶從業人員不發生操作性錯誤。
通航環境及秩序管理。通過對通航水域的巡查和通航秩序的維護、VTS區域的跟蹤監控、CCTV系統的可視監控,實施交通疏導、提供船舶航行、停泊安全信息、提醒船舶採取安全航行措施、及時糾正船舶交通違法行為、監控海上(水上)突發事件和險情,對重點船舶實施護航,最大程度地減少船舶海損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船舶污染事故的發生。青島團道口實施的船舶定線制,實質上也是防止船舶污染事故發生的有效措施,實施定線制,減少船舶交叉相遇,降低船舶碰撞事故發生機率,事故性船舶污染事故發生率也會大幅降低。應急反應 海事管理機構通過建立完善的應急反應體系,對已發生的污染事故,採取有效的應急反應行動,控制污染的擴散,有效地清除污染物,最大程度地減輕船舶污染事故的損害。
目前,國家海事局已編制並發布了《中國海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和北方海區、東海海區、南海海區、台灣海峽水域溢油應急計劃,建立了國家應急計劃、區域性應急計劃、港口溢油應急計劃、船上溢油應急計劃各層次的應急反應計劃。國家已在重點區域建立了溢油應急反應中心,全國部分海域建成了溢油應急預報信息系統。由青島海事局負責編寫的《青島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已由青島市頒布實施,通過編制各層次的應急反應計劃、建立應急反應預案、多途徑組織配置應急設備、籌集應急反應資金、研究應急處置技術、培植應急反應隊伍等措施來不斷提高應急反應能力。近幾年來船舶污染事故處置的成功率不斷提高,海事機構已成為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主要指揮者。污染損害賠償 在對船舶污染事故進行調查的同時, 接受船舶污染損害一般民事權利主體,如法人或組織的申請,對污染損害民事賠償糾紛進行調解。在監督適用船舶強制油污保險的同時不斷研究、建議國家建立污染損害賠償機制,努力使船舶污染事故的受害方以及清除污染方能得到有效賠償。在國家自然資源受到損害時,海事機構也常常作為索賠主體之一,代表國家向污染事故損害責任者提出賠償要求,維護國家的利益。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 一是國際公約國內化法律依據不充分。船舶的污染防治中,海事機構有時會借鑒國際公約的管理理念或國際上已被證明有效的管理經驗與方式,來加強不適用於國際公約的國內船舶的防污管理,填補國內船舶防污管理方面的空缺,但設定的管理事項常常與國家的法律有沖突。
二是行使管理權力的部門重疊化。船舶是一個流動的水上作業工具,水上有港口、航道、錨地等,現在有些負責經營規范的部門也兼管安全,安全多頭管,政出多門、各自為政,難以形成一個連貫整體,而船舶的污染防治本身就是一個系統管理工程。
三是油污損害賠償機制不健全。對組織指揮清污行動的海事部門和採取清污行動的公司來說,最頭痛的問題是由於船舶所有人瀕臨破產,船舶又沒有進行油污保險,清污的費用沒有著落。這樣的後果,已經影響到清污工作的正常開展,甚至海事部門履行保護海洋環境職責的能力受到質疑、組織指揮應急清除污染行動的權威也受到挑戰。相關建議 充分發揮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作用,一方面需要海事機構不斷調整管理思路、研究管理技術,改善管理手段,另一方面還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規的保障,加強制度化建設。建議採取若干措施,充分發揮海事機構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作用。
一是通過立法途經,明確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污染「防、治、賠」三方面的職責,給予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充分授權。首先,要盡早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明確應急反應計劃的法律層次。其次,參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根據中國具體情況,與行政法分開,制定專門解決污染損害賠償方面的民事規定,以便於充分發揮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污染損害賠償中的作用。
二是完善船舶污染防治機構。創造條件,形成船舶污染防治學科。
三是建立完善的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機制。成立國家資源船舶污染損害索賠機構,掛靠在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污染損害索賠機構按海區、水系范圍,由各行業、各部門的環保、漁業、海洋和法律專家組成,船舶污染事故發生後,由上述機構對一些專業性的問題如自然損失進行鑒定、評估等。
四是定期組織船舶溢油應急反應實戰演練。通過演練,進一步加強應急反應隊伍的培訓建設,提高應急反應隊伍的整體水平和實戰能力;檢驗應急反應設備、器材的適應性和應急設備庫設置的合理性。(作者單位:青島海事局)

⑨ 船舶防污染對海洋保護的意義

世界海洋總面積為36000萬km2,佔地球總面積的71%。海洋在人類社會發展史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海洋資源極為豐富,海洋為大量運輸物資和人員提供了最廉價的方法,海洋環境也是人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為維護海洋健康,保護海洋環境,確保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海上安全,聯合國1973年12月召開了「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並於1982年4月通過了對和平和安全等具有深遠意義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自然資源的分配、海上航行、海洋運輸、海洋科研、和海洋環境作了規定。1996年6月7日我國向聯合國交存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文件,同年7月7日該公約對我國生效,我國遂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成為我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等必須遵循的國際法。
在人類開發利用海洋的二十一世紀,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污染海洋環境已成為人類共同遵守的准則和共同擔負的使命。陸地和海上影響海洋環境的污染源很多,其中一個嚴重的流動污染源是海上運輸船舶。隨著工業技術極大的發展以及人口快速的增長,海上貨運量逐年大幅度增長,世界船舶總噸位和尺度也在不斷增加。船舶在營運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間接把一些物質和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至於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及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漁業活動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破壞海洋的使用素質和舒適程度的有害影響,造成海洋污染。本文結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如何防治船舶污染我國海洋環境作一些探討。
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
海上船舶造成污染一直是各國特別關心的問題,關於防止船舶污染,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法律制度,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佔有相當重要地位,這類規定主要集中於在公約的第十二部分「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中。該部分共11節、45條,此外在領海、專屬經濟區等部分中也含有有關的條款。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應採取一切符合本公約的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特別是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處理緊急情況,保證海上操作安全,防止故意和無意的排放,以及規定船船舶的設計、建造、裝備、操作和人員配備的措施。公約還對各國控制船舶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立法做了規定,沿海國應制定防止、減少和控制懸掛其旗幟或在其國內登記的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規章,可以制定防止和減少和控制外國船舶對其領海、專屬經濟區和特定保護區域的法律規章,但不應要求外國船隻遵守一般接受的國際規則和標准以外的設計、建造、人員配備或裝備標准。
沿海國對違章的外國船舶的執行權,與該船舶所處的區域及違章事件發生地的法律地位有密切的關系。對於自願位於沿海國港口並在該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內,發生任何違章行為的外國船舶,該沿海國可以運用司法程序,包括對該船進行拘留。公約還對違章外國船的調查,海洋污染管轄權,防污染的全球性和區域性合作,海洋污染監測和環境評價,締約國應承擔責任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第一個系統規定有關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的國際法律制度,為國際海事組織和各國採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提供了原則性指導意見,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3 我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情況
我國瀕臨的海洋面積非常遼闊,共有473萬km2。大陸海岸線漫長,北起鴨綠江口,南到北侖河口,大陸海岸線長達18000km。我國很早就開始關注保護海洋環境問題,1973年8月召開了全國第一屆環境保護會議,研討了包括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在內的環境保護問題。發展到現在,已基本形成較系統的海洋環保的法律法規體系。執法力量不斷加強,船舶流動污染源的治理和海洋環保的科研取得可喜的成果。
我國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一直比較重視。1974年1月國家就頒布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暫行規定》,規定了有關船舶排放標准和防污文書格式等;1982年8月,中國頒布了第一個綜合性的保護海洋的基本法《海洋環境保護法》;1983年4月頒布了國家標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1983年9月國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12月,國家頒布了針對船舶的《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1986年交通部船舶檢驗局頒布了《海船船舶結構與設備防污染規范》,對船舶防污染設備等做了規范;1999年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3年9月,交通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等等。這十餘部法律、法規的頒布與實施,對於保護海洋環境、規范船舶管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起到了明顯積極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我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涉海法律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等方面義務和權利的主管機關。經過多年的發展,其執法力量大大加強,有了良好素質的人員和快捷完善的通訊設施,有了一大批各種用途的船艇和水上交通設施。這些年來,海事管理機構認真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和我國加入的公約,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等做了很多貢獻。
4 根據海洋法公約,完善和加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對策建議
雖然我國在防治流動污染源船舶污染方面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有關這方面的立法起步較晚,還存在如現行的防治船舶污染相關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善,船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淡薄,港口防污設施、設備嚴重不足等諸多問題。為更好保護海洋環境,防治船舶污染,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1)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法規體系。現行的相關法規體系對於保護海洋環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相繼加入了《海洋法公約》等一些國際公約和議定書,我國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事務中的權利、義務發生了變化,一方面我們享有公約賦予締約國的權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必須履行國際承諾。這些應當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予以體現,因此我國1999年修訂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並在第九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海洋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但是,目前還有很多法規是在我國加入《海洋法公約》之前制定的,沒有考慮到與國際海洋法律制度接軌等問題,如《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因此,有關部門應根據《海洋法公約》和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抓緊時間盡快制定配套法規,如制定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等規定,修訂不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法規,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法規體系,與國際接軌,加強防治外國籍船舶對我國海洋的污染。
(2)提高船公司、船員等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赤潮發生頻率高,專家們一致認為:提高全民族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目前許多船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淡薄,經常違規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艙水,生活污水,拋棄船舶垃圾等,造成污染。因此,海事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船公司、船員(包括到港外輪船員)等有關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教育,把《海洋法公約》、《海洋環境保護法》、《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等法律,法規和標准以及公約中對防止船舶污染的各項要求,利用各種形式宣傳至船公司、船員等有關人員,同時加強國內船員海洋環保知識方面的培訓與考試。使船舶單位、船員等人員充分認識到保護海洋環境的重要意義,克服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效益的錯誤觀點,主動加強船舶防污的管理工作,把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指導思想貫串於生產、運輸全過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3)加強港口環保等設施的建設。提供足夠的船舶污染物接受設施是締約國履行海洋法公約的義務,但我國有些港口防污設施、設備嚴重不足,最典型的是很多港口不具有散化船洗艙水接受處理設施,使一些到港的散化船產生的洗艙水不能排到岸上接受設施,而偷偷排入海洋。為履行公約的義務和減少船舶污染物對海洋的污染,國家應加大力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港口環保設施的建設,新建港口、碼頭應在基建費用中列入,對老港口、碼頭已「欠賬」的應通過以新帶老的辦法逐步解決。港口決策層要擺正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位置,增加投入,提高港口對到港船舶污染物接受處理能力,減少其對我國海洋的污染。另外國家還應加強海洋監測監視網路建設,以便監視包括船舶在內的任何活動是否對我國海洋環境造成污染,這在海洋法公約中也有規定。
(4)加強與有關單位和國家的合作。僅靠海事管理機構一家單獨採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是不夠的,首先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國家海洋管理部門、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漁政管理機構等部門的相互合作,互通有無,及時發現和清除船舶污染,共同防治船舶對我國海洋環境的污染;其次是根據《海洋法公約》要求,加強與鄰國的合作,互通即將發生的污染損害或實際損害,共同發展和促進各種應急計劃,以應付包括由船舶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的事故,共同保護好我國周圍的海洋環境。
(5)加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海事管理機構作為海上船舶防的實施,使船公司對船舶和船員的管理更加科學規范,使其提高防污染的意識和制定詳細的防污染措施。③加強對到港船舶防污染設備的檢查,對不符合公約及我國法規要求的,要求其立即糾正。④加強對到港船舶防污染文書的檢查,重點檢查其船舶污染物的去向。⑤加大處罰力度,對發現違反規定或造成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5 結束語
海洋存亡,匹夫有責。我們要進一步學習領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精神,結合我國實際,加強研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流動污染源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作者分別為南通海事局政務中心監督員、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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