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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依法

發布時間: 2020-11-20 20:35:11

① 我國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受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一方面明確了任何作品在創作完成之後都統一享有著作權,使著作權人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得以保證,另一方面禁止了違禁作品的出版與傳播,實現了公共利益的保護。

著作權作品是指單獨具有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視聽作品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版權作品之外的其他信息材料則是指不具有版權的事實或者信息資料。

(1)我國依法擴展閱讀:

有三種類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第二種是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的作品。第三種是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限的作品。

《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八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② 我國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是指我國教育立法、執法、司法活動所應遵循的一般原則,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同時也是我國教育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我國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有:
一、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的原則 ;
二、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原則 ;
三、教育活動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
四、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
五、教育法制統一原則 。

③ 哪部法律的頒布標志我國進入依法執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我國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頒布是關系我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一件大事,對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教育制度,維護教育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設,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教育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教育工作進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階段,對我國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以及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④ 我國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哪些方面

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相對畸高,不僅誘使當事人違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虧,違法者賺便宜,進而劣勝優汰,具體表現在:

1、公權力機關的退位、歸位與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發育仍不成熟之間的矛盾。

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是公權力機關退位和歸位,理性再定位的過程。但由於市場機制仍不健全,社會組織仍不規范,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往往難以擔當起合格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導致公權力的進退維谷。

2、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與法律質量整體上仍不理想之間的矛盾。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然而,雖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立法質量已在不斷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層級的法律規范質量不高、類型化不夠、科學性不足,將執法和司法帶入或難以實施,或實施沖突,或實施背反的多難困境。

3、嚴厲制裁違法行為的要求和期待與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較高之間的矛盾。

普遍守法是法治社會的當然特徵,嚴厲制裁違法行為是保障法治權威和發揮法治威懾力的必要條件。

但是現實中,在一些方面,由於責任設置過低,特別是查處率不高,導致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相對畸高,不僅誘使當事人違法,更重要的是客觀上造成「逆向選擇」、守法者吃虧,違法者賺便宜,進而劣勝優汰,並導致普遍違法。

(4)我國依法擴展閱讀:

我國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的改善:

1、價值建設,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法治社會的根本問題在於將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內化於人心,成為社會成員決策和行動的基本指引。

當前人民群眾已經有一定的法治意識,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確立。實現人心大治,不僅要通過立法、執法、司法著力強化規則意識、誠信意識、權利義務統一意識、責任意識,還要透過多途徑、全方位的理念引領價值觀建設,使法治精神浸潤人心。

2、基層調整,使治理暢達「末梢神經」。

體制問題具有決定性。我國傳統上從中央到基層的縱向層級化管理體制倚重「生產經營單位」和「基層組織」。

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存在著在「最後一公里」失靈的問題。建議以確立社區的法律地位為主要方式,重塑我國社會的基層組織形態,確保國家與其成員之間的「感測」途徑暢通。

⑤ 我國依法治國的標準是

我國依法治國的標準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1978年12月,鄧小平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召開的中央工作會議上講話指出: 「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同時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十六字方針,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開啟了嶄新征程。

⑥ 我國公民依法具體享有哪些基本權利呢

一、政治權利和自由
□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加國家管理、參
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
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
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享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
的代表或者某些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權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3)公民對被選舉的代表享有監督和罷免的權利。
2.我國憲法規定,除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滿18周
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民族、種
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
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
、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自由權利。
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狹義的言論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或者討論問題的權利

2)廣義的言論自由則既包括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和討論問題的權利
,還包括出版自由、學術自由和新聞自由等權利。
2.言論自由作為近現代憲法上一項重要的公民權利是資產階級干革
命的產物。1776年美國弗吉尼亞州憲法最早規定了保障人民的言
論自由,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布「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
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同樣重視言論自由,我國建
國以來的歷部憲法都將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寫入憲法之
中。
3.言論自由人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與
行政活動都不得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
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護個人不受誹謗或者對權利的其他分割;
2)維護社會道德水準的需要;
3)當國內發生暴力或者騷亂行為時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
4)當外敵入侵時為捍衛國家安全的需要;
※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
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具體表現為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
1)不得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反革命煽動;
2)不得用言論進行誣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動;
3)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詆毀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
4.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范圍、限制方式,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專門的
法律加以調整,如新聞法、出版法、誹謗法、廣播法等。憲法學
將各國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為預防制和追懲制兩種:
1)預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說、出版等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
行為在表達以前要受一定的國家機關的干預和審查,前者只有通
過後者的審查才能實現其表達言論的意願。
2)追懲制是事後限制,即所有的言論與出版不受事前的審查,都事
先被假定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達言論後構成違法的才依法定程
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國、美國等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
種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展,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指的是公民
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出版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
思想的權利。
2.在英美等國家,出版自由的觀念根深蒂固。英國在1695年的時候
就取消了出版領取許可執照的制度;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
:「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來剝奪出版自由。」我國的歷部憲法都專
門規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利。
3.但是,出版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對於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
追懲制、登記制和審批制。英美等國實行追懲制,我國則實行登
記制和審批制:
1)前者不受任何的事先審查,只在出版後構成違法才予以追究法律
責任;
2)後者在出版前要接受新聞審查,經批准並登記後才能出版的制度

3)從禁止出版的范圍看,有傷風化的出版物為各國所普遍禁止。

(四)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1.集會、遊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各國憲法大多賦予公民以
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公約》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
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
護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者道德或
者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

2.我國的歷部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1989年10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對我
國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作了全面規定:
1)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2)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
活動;
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
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動。
※ 集會、遊行、示威具有如下特點:
1)它是由公民自發舉行的,而非由國家機關組織進行;
2)它是在露天公共場所公開舉行的,而非在室內秘密進行;
3)它的目的是表達某種意願,而非為了娛樂。

3.由於集會、遊行、示威是一種較為激烈地表達意志的方式,在客
觀上往往會給社會造成一定的消極影響,因而,世界各國法律對
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利的行使都給予一定的限制,其方式有
三種:
1)申報制,即僅須在集會、遊行、示威前向有關機關報告,無須經
過相關機關批準的制度;
2)批准制,即集會、遊行、示威須取得有關機關許可方能舉行的制
度;
3)追懲制,即在集會、遊行、示威前不受任何機關的干涉,也無須
向任何機關報告,只有在集會、遊行、示威中有違法行為時才依
法予以懲罰的制度。
※上述各種限制方式中,批准制限制最為嚴格;追懲制限制最為寬松
;申報制處於兩者之間--它既不會不當限制公民集會、遊行、示
威權利的行使,同時又使相應的維護公共秩序的國家機關可以有所
防範,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種較合理的限制方式。
4.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公民在行
使這些自由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1)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
2)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
利;
3)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等都要按事先批準的內容
進行。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採取的限制方式是批准制。

(五)結社自由
1.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規定的手續組織某
種社會團體的自由。
2.結社可分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不以
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又可分為政治性結社和非政治性結社。以營利
為目的的結社如組建公司,政治性結社如組織政黨,非政治性結
社如組建慈善機構。
3.在國外,結社自由包括組建政黨自由,在我國一般不包括此項內
容,因為我國由共產黨一黨領導,其他八個民主黨派是接受中國
共產黨領導的參政黨,故不允許組建其他政黨。
4.1989年10月,國務院發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國家社
會團體依照其登記的章程進行活動,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
法干涉。對社團的成立登記、監督管理等基本問題做出了具體規
定,為公民行使結社自由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

⑦ 依照我國憲法規定,可以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有()

依照我國憲來法規定,可以依自法屬於集體所有的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

⑧ 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有: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⑨ 我國實行依法治國首先是什麼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依憲治國,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9)我國依法擴展閱讀

憲法的根基在於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在於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只有憲法精神、憲法理念深入人心,憲法權威才能真正樹立起來。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推進,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已經形成,憲法精神不斷深入人心。

當然,培育和弘揚憲法精神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要求相比,全社會自覺遵守、維護、運用憲法的意識還需要不斷加強。要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廣泛弘揚憲法精神,在全社會樹立起對憲法的信仰和敬畏。

⑩ 我國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如何理解這些原則

(一)堅持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 《教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堅持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是我國教育工作必須始終不渝地貫徹實施的一項帶根本性的原則,也是我國教育區別於西方國家及其他國家教育的根本標志。 (二)受教育機會平等 《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這種平等還應包括過程的平等,即入學上的平等、就學過程的平等和學業成就上的平等。 (三)教育活動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教育法》第八條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現代教育的重要特徵,也是國家對教育活動的基本要求。在我國,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利益和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 (四)權利和義務相一致 權利和義務相一致是法制的基本精神,正如馬克思所說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教育領域中的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要求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不管是教育管理者、教育者、還是受教育者,既依法享有權利,又必須依法履行義務。 (五)教育法制統一 教育法制統一是指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由國家機關統一制定、統一實施,對全體公民和法人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教育法制統一的原則,體現為教育法律法規制定權只能由國家機關在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內行使;教育法律法規的效力按發布機關,調整對象及適用范圍,形式層次有序,協調統一的整體。 教育法制統一的原則,在法律效力上體現為「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後法優於先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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