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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治理

發布時間: 2020-11-23 13:23:27

A. 雜訊污染怎麼辦

具體哪方面的雜訊污染呢,雜訊污染一般需要進行雜訊治理,我們從事這個行業多年了,包括各類商業住宅噪音、馬路鐵路噪音、工業噪音、生產車間噪音、機器設備噪音等等。降噪效果基本上都能達到預期,技術上不存在任何問題。

B.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1.在聲源處控制。降低聲源噪音,工業、交通運輸業可以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和回改進生產工藝,或者改答變噪音源的運動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體發聲體的振動

2.在雜訊傳播途中控制。在傳音途徑上降低噪音(在傳播過程中)控制噪音的傳播,改變聲源已經發出的噪音傳播途徑,如採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多栽樹等措施,以及合理規劃城市和建築布局等。

3.在人耳處減弱雜訊。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護,在聲源和傳播途徑上無法採取措施,或採取的聲學措施仍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時,就需要對受音者或受音器官採取防護措施,如長期職業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頭盔等護耳器。

噪音控制在技術上雖然現在已經成熟,但由於現代工業、交通運輸業規模很大,要採取噪音控制的企業和場所為數甚多,因此在防止噪音問題上,必須從技術、經濟和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權衡。當然,具體問題應當具體分析。在控制室外、設計室、車間或職工長期工作的地方,噪音的強度要低;庫房或少有人去車間或空曠地方,噪音稍高一些也是可以的。總之,對待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性質與不同持續時間的噪音,應有一定的區別。

C. 雜訊污染治理的方法哪個滿足環保要求

雜訊污染治理的方法

1.在聲源處控制。降低聲源噪音,工業、交通運輸業可以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和改進生產工藝,或者改變噪音源的運動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體發聲體的振動

2.在雜訊傳播途中控制。在傳音途徑上降低噪音(在傳播過程中)控制噪音的傳播,改變聲源已經發出的噪音傳播途徑,如採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多栽樹等措施,以及合理規劃城市和建築布局等。

3.在人耳處減弱雜訊。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護,在聲源和傳播途徑上無法採取措施,或採取的聲學措施仍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時,就需要對受音者或受音器官採取防護措施,如長期職業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頭盔等護耳器。

噪音控制在技術上雖然現在已經成熟,但由於現代工業、交通運輸業規模很大,要採取噪音控制的企業和場所為數甚多,因此在防止噪音問題上,必須從技術、經濟和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權衡。當然,具體問題應當具體分析。在控制室外、設計室、車間或職工長期工作的地方,噪音的強度要低;庫房或少有人去車間或空曠地方,噪音稍高一些也是可以的。總之,對待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性質與不同持續時間的噪音,應有一定的區別。

D. 噪音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最近噪音越發明顯

1.對雜訊源進行改造或者隔音 2.對雜訊的傳播途徑進行隔聲或者吸聲 3.對受影響的人員進行雜訊防護

E. 雜訊污染防治設施(措施)有哪些

為減低雜訊對四周環境和人類的影響,主要雜訊控制方式對雜訊源、雜訊的傳播路徑及接收者三者進行隔離或防護,將雜訊的能量作阻絕或吸收。例如雜訊源(馬達)加裝防震的彈簧或橡膠,吸收振動,或者包覆整個馬達。傳播的路徑一般都是使用隔音牆阻絕雜訊的傳播。而針對接收者的防護,一般是隔音窗,耳塞等。

(1)降低聲源噪音,工業、交通運輸業可以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和改進生產工藝,或者改變噪音源的運動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體發聲體的振動)。

(2)在傳音途徑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傳播,改變聲源已經發出的噪音傳播途徑,如採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規劃城市和建築布局等。

(3)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護,在聲源和傳播途徑上無法採取措施,或採取的聲學措施仍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時,就需要對受音者或受音器官採取防護措施,如長期職業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頭盔等護耳器。

①聲在傳播中的能量是隨著距離的增加而衰減的,因此使雜訊源遠離需要安靜的地方,可以達到降噪的目的。

②聲的輻射一般有指向性,處在與聲源距離相同而方向不同的地方,接收到的聲強度也就不同。不過多數聲源以低頻輻射雜訊時,指向性很差;隨著頻率的增加,指向性就增強。因此,控制雜訊的傳播方向(包括改變聲源的發射方向)是降低雜訊尤其是高頻雜訊的有效措施。

③建立隔聲屏障,或利用天然屏障(土坡、山丘),以及利用其他隔聲材料和隔聲結構來阻擋雜訊的傳播。

④應用吸聲材料和吸聲結構,將傳播中的雜訊聲能轉變為熱能等。

⑤在城市建設中,採用合理的城市防雜訊規劃。此外,對於固體振動產生的雜訊採取隔振措施,以減弱雜訊的傳播。

(5)噪音污染治理擴展閱讀:

雜訊的利用

雖然噪音是世界四大公害之一,但它還是有用處的:

雜訊除草

科學家發現,不同的植物對不同的雜訊敏感程度不一樣。根據這個道理,人們製造出雜訊除草器。這種雜訊除草器發出的雜訊能使雜草的種子提前萌發,這樣就可以在作物生長之前用葯物除掉雜草,用「欲擒故縱」的妙策,保證作物的順利生長。

雜訊診病

美妙、悅耳的音樂能治病,這已為大家所熟知。但雜訊怎麼能用於診病呢?科學家製成一種激光聽力診斷裝置,它由光源、雜訊發生器和電腦測試器三部分組成。使用時,它先由微型雜訊發生器產生微弱短促的雜訊,振動耳膜,然後微型電腦就會根據回聲,把耳膜功能的數據顯示出來,供醫生診斷。它測試迅速,不會損傷耳膜,沒有痛感,特別適合兒童使用。此外,還可以用雜訊測溫法來探測人體的病灶。

F. 雜訊有哪些污染

20世紀80年代初,一次研討環境污染的國際會議在北京西郊舉行。可是萬萬沒有想到,這次會議卻被會場周圍的「環境污染」攪得無法進行。原來,會議剛剛開始不久,一陣陣「不堪入耳」的聲浪竄進了會場,這裡面有機器的呼隆聲、鍋爐房的排氣聲、電鋸的尖叫聲……巨大的聲響掩蓋了發言者的聲音,同時鬧得與會專家心煩意亂、坐立不安。會議工作人員趕緊把門窗關閉,但仍無濟於事,最後只好改變會場地點。晚上專家們回到賓館,依然擺脫不了嘈雜聲音的困擾,特別是馬路上眾多汽車的喇叭聲吵得他們無法入睡。

第二天,會議臨時決定,專題研究北京的「雜訊」問題。

雜訊,顧名思義,即嘈雜刺耳的聲音,在科學上它通常是指那些由不同頻率、不同強度的聲波無規則混合在一起形成的音響。它不成曲,不成調,喧鬧聒噪,十分難聽。像刀刮鐵鍋、電鋸割木的聲音,是最典型的雜訊。但是,如果站在人的聽覺是否需要這個角度來區分聲音的話,那麼雜訊就應該「另當別論」了。可以這樣說:在某種情況下,凡是人們所不需要的,或者使人煩躁的和不愉快的聲音,都是雜訊。按照雜訊的這一定義,那麼萬人大會上,高音喇叭傳來的講話聲和會場上響起的雷鳴般的掌聲,我們不能說它們是雜訊;可是,當我們休息時,鄰居錄音機播放的優美的交響樂曲,卻成了令人討厭的雜訊了。

多害亦有利的雜訊雜訊是人們在從事生產和生活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在工業生產上,由於機器運轉中的摩擦、撞擊、振動、切削等作用,就會有不同聲調、不同響度的聲音產生出來,這些聲音交織在一起,就形成了所謂的「工業雜訊」;在交通運輸上,各種交通工具,如飛機、火車、汽車、拖拉機等在發動、運轉、行駛的過程中,都會引起周圍空氣的擾動,從而產生出巨大的聲響,這就是所謂的「交通雜訊」;在日常生活中,各種家用電器發出的音響,人們的爭吵和喧鬧,各種家務勞動的叮叮當當等,匯集而成為所謂的「生活雜訊」。由於雜訊來源很廣,所以它在現代人生活和工作的環境中,幾乎是無所不在,無孔不入。無論你走進工廠的車間還是來到建築工地上,無論你走在城市馬路上還是跨進繁華的市場中,甚至你坐在辦公室里、站在課堂的講台上、躺在家裡的床上,到處都可以聽到各種各樣的雜訊。機器的轟鳴、汽車的笛響、人群的喧嘩、高音量的廣播等,無時無刻不縈繞在耳際。可以說,人們已經陷入了雜訊的「十面埋伏」之中了。

雜訊是一種污染,它破壞人類生存的安靜環境,干擾人們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損傷人耳的聽力甚至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它已經成了當今世界的一大公害。

在工業發達的美國,有8000萬人受到雜訊的有害影響,4000萬人面臨著聽力損傷的危險。並且隨著工業的發展,美國的環境雜訊大約10年就要增加1倍。這樣下去,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受到雜訊的威脅。

我國城市雜訊污染近年來也十分嚴重,全國有數以百萬計的工人在超過衛生標準的環境下工作和勞動,廣大居民日夜經受著雜訊的侵襲。據統計,北京市群眾每年向有關方面反映環境污染的來信來訪中,涉及雜訊污染的約佔40%。特別是隨著機器數量的成倍增加,功率越來越大,交通運輸日益繁忙,雜訊污染有逐年增長的趨勢。所以,消除雜訊公害,已經成了廣大群眾的呼聲。有的專家指出,如果不採取有效措施治理雜訊,若干年後,人們不僅不能坐在會議室里安靜地開會,就是朋友之間親切交談、情侶之間談情說愛,也要像吵架那樣大聲嚷叫才行。試想,那將是一幅多麼可怕的情景呀!知識點

樂聲和雜訊的區別

美妙動聽的音樂,能使人忘掉煩惱,心胸開闊,消除疲勞,調節神經細胞的功能,改善血液循環,增強新陳代謝,有益於健康。

令人煩惱的雜訊,被列為污染環境的三大公害之一(污水、廢氣、雜訊)。能使人聽力破壞,頭痛頭暈,失眠健忘。甚至誘發心腦血管和消化系統疾病,有損於健康。

同樣都是聲波,對人的作用為什麼會如此不相同呢?聲學研究表明,樂音是由周期性振動的聲波發出的,它的波的圖像是周期性曲線。雜訊的聲源,做的是無規則的非周期性的振動,它的聲波的圖像是無規則的、非周期性的曲線。

G. 控制雜訊污染治理雜訊的幾個步驟是哪幾步

雜訊治理方法主要從三方面進行控制:雜訊源,傳播途徑,接受者內

(一)雜訊容源控制

1,消除雜訊發生的根源:改進結構,改進生產工藝,減少機械摩擦,改變噴口形狀

2,採用吸聲,隔聲裝備

(二)從雜訊傳播途徑上控制

1,阻斷傳播途徑

2,改變機器設備的安裝方向

3,原理雜訊源

(三)對接受者的防護

對接受者進行防護,除了減少人員在雜訊環境中的暴露時間外,可採取各種個人防護手段,如佩帶耳塞,耳罩或頭盔等。

H. 擾民的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雜訊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採取有利於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雜訊污染。
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 對在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的功能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並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築物與交通干線的防雜訊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 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對於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雜訊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八條 國家對環境雜訊污染嚴重的落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的環境雜訊污染嚴重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
第十九條 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雜訊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雜訊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
環境雜訊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環境雜訊監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雜訊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機構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 工業雜訊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 本法所稱工業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雜訊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二十四條 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雜訊值和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情況,並提供防治雜訊污染的技術資料。
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雜訊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並採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設備,應當根據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產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規定雜訊限值。
前款規定的工業設備運行時發出的雜訊值,應當在有關技術文件中予以註明。
第四章 建築施工雜訊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稱建築施工雜訊,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雜訊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雜訊值以及所採取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交通運輸雜訊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 本法所稱交通運輸雜訊,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二條 禁止製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規定的雜訊限值的汽車。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使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雜訊污染。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輛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機動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 建設經過已有的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採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雜訊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並採取減輕、避免交通雜訊影響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在車站、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航空港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 穿越城市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因鐵路機車運行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減輕環境雜訊污染的規劃。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雜訊污染。
第四十條 除起飛、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區域;在該區域內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減輕、避免航空器運行時產生的雜訊影響的措施。民航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雜訊污染。
第六章 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雜訊,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雜訊、建築施工雜訊和交通運輸雜訊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雜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製作業時間,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申報事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雜訊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禁止生產、銷售、進口的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准,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雜訊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五條 排放環境雜訊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雜訊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雜訊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六條 建築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機動船舶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港務監督機構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鐵路機車有第一款違法行為的,由鐵路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雜訊排放」是指雜訊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雜訊。
(二)「雜訊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五)「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雜訊最高限值。
本標准適用於城市區域。鄉村生活區域可參照本標准執行。
2 標准值
城市5類環境雜訊標准值如下:
類別 晝間 夜間
0類 50分貝 40分貝
1類 55分貝 45分貝
2類 60分貝 50分貝
3類 65分貝 55分貝
4類 70分貝 55分貝
3 各類標準的適用區域
(1)0類標准適用於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位於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於0類標准5分貝執行。
(2)1類標准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准。
(3)2類標准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4)3類標准適用於工業區。
(5)4類標准適用於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的背景雜訊(指不通過列車時的雜訊水平)限值也執行該類標准。
4 夜間突發雜訊
夜間突發的雜訊,其最大值不準超過標准值15分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1.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工廠及有可能造成雜訊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
2.標准值
各類廠界雜訊標准值如下:
類別 晝間 夜間
一類 55分貝 45分貝
二類 60分貝 50分貝
三類 65分貝 55分貝
四類 70分貝 55分貝
3.各類標准適用范圍的劃定
一類標准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
二類標准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及商業中心區。
三類標准適用於工業區。
四類標准適用於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
4.各類標准適用范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5.夜間頻繁突發的雜訊(如排氣雜訊)。其峰值不準超過標准值10分貝,夜間偶然突發的雜訊(如短促鳴笛聲),其峰值不準超過標准值15分貝。
如果確實擾民,你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找物業管理部門調解,如無效果則,
2.向你當地環保局投訴,如無效果則,
3.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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