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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1-23 12:13:21

A. 學生衛生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學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
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
;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
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章名】 第二章 學校衛生工作要求 第五條 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學生每日學習時間(包
括自習),小學不超過六小時,中學不超過八小時,大學不超過十小時。 學校或者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課時間和作業量,加重
學生學習負擔。 第六條 學校教學建築、環境雜訊、室內微小氣候、採光、照明等環
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 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其選址、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的衛生標准,並
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設施。寄宿制
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 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衛生制度,加強對學生個人衛生、環境衛生以
及教室、宿舍衛生的管理。 第九條 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加強飲食衛生
管理,辦好學生膳食,加強營養指導。 第十條 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運動項目和
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
故。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組織學生參加適當的勞動,並
對參加勞動的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普通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不得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者
從事不安全工種的作業,不得讓學生參加夜班勞動。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組織
學生參加生產勞動,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保健
待遇。學校應當定期對他們進行體格檢查,加強衛生防護。 第十二條 學校在安排體育課以及勞動等體力活動時,應當注意女學
生的生理特點,給予必要的照顧。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把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劃。普通中小學必須開設
健康教育課,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
中學應當開設健康教育選修課或者講座。 學校應當開展學生健康咨詢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
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 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
轉診治療。 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配備可以處理一般傷病事故的醫療用品。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積極做好近視眼、弱視、沙眼、齲齒、寄生蟲、
營養不良、貧血、脊柱彎曲、神經衰弱等學生常見疾病的群體預防和矯治
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做好急、
慢性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時做好地方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
作。 【章名】 第三章 學校衛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學校衛生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
,作為考評學校工作的一項內容。 第十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規模較大的農
業中學、職業中學、普通中小學,可以設立衛生管理機構,管理學校的衛
生工作。 第二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設校醫院或者衛生科。校醫院應當設保健科
(室),負責師生的衛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學、農村中心小學和普通中學設衛生室,按學生人數六
百比一的比例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可以根據需要,配
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學生人數不足六百人的學校,可以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保健教師,開展
學校衛生工作。 第二十一條 經本地區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成立區域性中小學衛
生保健機構。 區域性的中小學生衛生保健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調查研究本地區中小學生體質健康狀況; (二)開展中小學生常見疾病的預防與矯治; (三)開展中小學衛生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 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考核、評定,按照衛
生、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考核標准和辦法,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學校衛生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衛生保健津貼。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培養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工作列入
招生計劃,並通過各種教育形式為學校衛生技術人員和保健教師提供進修
機會。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學校衛生經費納入核定
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對
學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防治和常見病矯治,接受轉診治療。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衛生防疫站,對學校衛生工作承擔下列任務: (一)實施學校衛生監測,掌握本地區學生生長發育和健康狀況,掌
握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動態; (二)制定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計劃; (三)對本地區學校衛生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四)開展學校衛生服務。 第二十七條 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必須符合國
家有關衛生標准。 【章名】 第四章 學校衛生工作監督 第二十八條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其
職責是: (一)對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選址、設計實行衛生監督; (二)對學校內影響學生健康的學習、生活、勞動、環境、食品等方
面的衛生和傳染病防治工作實行衛生監督; (三)對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實行衛生監督。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
在本系統內對前款所列第(一)、(二)項職責行使學校衛生監督職權。 第二十九條 行使學校衛生監督職權的機構設立學校衛生監督員,由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聘任並發給學校衛生監督員證書。 學校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交
付的學校衛生監督任務。 第三十條 學校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證件。 學校衛生監督員在進行衛生監督時,有權查閱與衛生監督有關的資料
,搜集與衛生監督有關的情況,被監督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配合。學
校衛生監督員對所掌握的資料、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章名】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在學校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各級教
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
警告、責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
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
重的,可以同時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致使學生健康受到損害的,
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進。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
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會同工商行政部門沒收其
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物品,並處以非法所得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依照本條例實施衛生監督
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
以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沒收、罰款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
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
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學校衛生監督辦法、學校衛生標准由衛生部會同國家教
育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九條 貧困縣不能全部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七條規定
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區的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變通的規定。變通
的規定,應當報送國家教育委員會、衛生部備案。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衛生部負責解釋。

B.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由於煙草在燃燒的過程中會產生如CO、尼古丁、焦油等對人體有害的物質.構成這些有害物質的微粒會不斷運動,從而造成他人被動吸煙,也就是常說的「二手煙」.因此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故選:C.

C. 公司衛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為維護本公司內員工之健康與安全,使安全及衛生各種事項合理化、明確化,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本公司之安全衛生管理均適用。

三、權責規定行政部為本規定之管理單位,各部門配合執行。

四、作業規定:安全衛生管理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醫務單位各部門主管班、組長員 工安全衛生管理者現場安全衛生委員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現場安全衛生強化員

D. 世界衛生日的衛生條例

第59屆世界衛生大會2005年5月26日通過決議,同意在自願基礎上立即提前實施《國際衛生條例》與防範禽流感和人類流感大流行相關的條款。世界衛生組織發言人法蒂拉·沙伊布女士認為,這一決議對於爭取時間、避免由禽流感導致的人類流感大流行具有重要意義。
沙伊布2005年5月27日在日內瓦萬國宮向新華社記者介紹說,2005年通過的《國際衛生條例(2005)》於2007年6月15日起實施。這一條例旨在加強對各種危險傳染病的控制。沙伊布說,面對禽流感的嚴峻威脅,一些有條件的世衛組織成員國曾表示,希望在自願基礎上提前實施《國際衛生條例》禽流感和人類流感相關條款。
沙伊布說,出席該屆世衛大會的代表一致通過決議,同意提前一年實施《國際衛生條例》禽流感和人類流感相關條款,正是尊重了這些世衛組織成員國的意願。她強調,根據新通過的決議,自願實施相關條款的世衛組織成員國必須迅速向世衛組織通報由禽流感病毒導致的人類流感病例。另外,各國衛生部門還必須設立專門觀察組,負責相關條款的實施。
沙伊布認為,世衛組織成員國自願提前實施《國際衛生條例》相關條款,將有助於加快防控禽流感的步伐,有助於各國相互分享情報、借鑒經驗和共同採取防範禽流感大規模蔓延的措施,有助於避免人類流感大流行,盡早防範災難的發生。

E. 衛生法律法規

經確切統計,涉及衛生方面的法律有:《母嬰保健法》、《食品衛生法》、《職業病防治法》、《傳染病法製法》、《職業醫師法》、《獻血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紅十字會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葯品管理法》)10部。行政法規:《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塵肺防治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管理條例》等33部。部門規章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條例》、《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等146部。

因此,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數量的總和為189部。

F. 《公共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形式有哪幾種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G. 管理班級衛生條例!

教室衛生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班級管理,增強同學們的榮譽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進一步改善班容、班貌,使同學們有一個潔凈、舒適、美觀的學習環境,根據學校有關規定,教室衛生要求及獎扣分規定如下:1、我班實行以衛生委員為中心,各小組組長負責的值日、值周及檢查制度。2、小組長及值日生要加強班級責任感和責任心,認真做好每天的衛生工作,創造一個舒適、衛生的學習環境。3、教室每天早上7:20前及中午14:15前完成清掃、灑水及撴地工作;下午上課前要灑水,保持室內空氣濕潤、清潔、整潔。4、全體同學共同維護教室地面衛生,做到無亂紙,無痰跡,無果皮,無食品袋等雜物。5、教室的門窗、玻璃責任到人,講桌要保持清潔,牆壁無劃跡,無污物。給人以窗明幾凈之感。6、注意環境區衛生,如發現環境區內有雜物,要主動撿拾,值日生更應及時清理,以使每天的環境區都能保持清潔。7、大掃除時,各組學生必須努力完成生活委員交給的各項任務,只有生活委員檢查合格以後,方可認為完成任務。燈具側面,黑板邊緣,窗檯要認真清理或清洗,屬衛生檢查重點。8、值日生要將清掃垃圾及時倒往指定地點,不得在教室內存放;垃圾箱要及時清理,至少中午放學和晚上放學前應清理一次,不得將垃圾留存到第二天。 9、板報組要認真美化後黑板,最少兩周一次;要即有內容,又美觀。10、教室桌椅、掃帚要擺放整齊,任何學生不得隨意擺放桌椅和調換座位。

H. 什麼是《國際衛生條例》

國際衛生條例(IHR)是一個國際法律工具,對全球194個國傢具有約束力,包括世衛組織所有會員國。條例旨在幫助國際社會預防和應對那些有可能跨國威脅世界范圍人民的緊急公共衛生風險。
在全球化的世界中,疾病可以通過國際旅行和貿易遠距離和大范圍傳播。一個國家的衛生危機可以影響到世界上許多地方的生計和經濟。這些危機可能是新發傳染病造成的,比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征(SARS),或者一場新的人類流感大流行。《國際衛生條例》也可以適用於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例如化學品溢流、泄漏和傾倒或核熔化。《國際衛生條例》旨在盡可能限制對國際交通和貿易帶來干擾的同時,通過預防疾病的蔓延來保證公共健康。
《國際衛生條例》於2007年6月15日生效,要求各國將一些疾病的暴發情況和公共衛生事件向世衛組織報告。以世衛組織在全球疾病監測、預警和應對方面的獨特經驗為基礎,《國際衛生條例》定義了各國報告公共衛生事件的權利和義務,確定了世衛組織在維護全球公共衛生安全工作中必須遵循的一系列程序。
《國際衛生條例》還要求各國加強其公共衛生監測和應對的現有能力。世衛組織正在與各國和合作夥伴密切合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來調動資源,以便滿足有效和及時執行這些新規定的需要。及時和公開的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將有助於使得這個世界更安全。

I. 環境衛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國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執行。
第十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准。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准,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
第二十一條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七條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
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三十七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並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J. 中國人民必須做到的衛生條例

首要先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現在失業率這么高,廣大老百姓的收入剛夠果腹。教育又這么奢侈,練醫療保障都沒有。讓廣大老百姓搞環保講衛生之類的根本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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