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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發布時間: 2020-11-23 09:20:45

⑴ 突發事件分為哪四類

突發事件分為四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

依據: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1.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⑴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⑵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⑶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1)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擴展閱讀:

北京34類突發事件將分級發預警

北京市氣象局組織制定的北京市地方標准《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流程》徵求意見稿開始在市質監局官網公開,34類突發事件按照危害和緊急等程度分為四級進行預警,市民可於9月30日前登錄該網站提交意見。

徵求意見稿稱,制定此標準是為規范北京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發布,確保及時、准確、快速地向公眾提供權威、統一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徵求意見稿將突發事件劃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四大類,按照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預警信息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目前,全市在此基礎上可細化為34小類。

34類預警包括礦山事故、煙花爆竹、地震、空氣重污染、房屋拆遷群體性事件、道路突發事件、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霾等,「危險化學品」被列為第一類,分為四級。

其中,當危險化學品有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事故時,或事故已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范圍或引發次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時,將發出危險化學品事故一級預警。

另外,政府部門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各類媒體,以及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社區、農村現有廣播、通訊設備等向市民播出預警信息。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中心應及時對預警信息發布效果進行評估,包括預警信息人員覆蓋率、時效性評估等。

⑵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2005年1月26日,國務院第7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自2006年1月8日實施。編制目的是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一般)。本預案適用於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本預案指導全國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⑶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預案的頒布

2005年1月26日,國務院第7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在2006年1月8日發布並實施。

⑷ 我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正式實施的時間

2006年1月8日

⑸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三)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國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五)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於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准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六)應急預案體系

全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國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國務院應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

(2)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

(3)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

(4)突發公共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具體包括:省級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各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

(5)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

(6)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

各類預案將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

二、組織體系

(一)領導機構

國務院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家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國務院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二)辦事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設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三)工作機構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決定事項。

(四)地方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五)專家組

國務院和各應急管理機構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三、運行機制

(一)預測與預警

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預警級別和發布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二)應急處置

1.信息報告

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各地區、各部門要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2.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在境外發生涉及中國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我駐外使領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應急響應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國務院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國務院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需要多個國務院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4.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三)恢復與重建

1.善後處置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2.調查與評估

要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3.恢復重建

根據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四)信息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准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四、應急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總體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人力資源

公安(消防)、醫療衛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礦山救護、森林消防、防洪搶險、核與輻射、環境監控、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鐵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礎信息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事故處置,以及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幹力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願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增進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要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骨乾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二)財力保障

要保證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准備和救援工作資金。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三)物資保障

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監測網路、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並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四)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五)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葯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六)交通運輸保障

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徵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七)治安維護

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八)人員防護

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的轉移或疏散。

要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九)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十)公共設施

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十一)科技支撐

要積極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發的投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應急技術平台,提高我國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

五、監督管理

(一)預案演練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二)宣傳和培訓

宣傳、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路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關方面要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三)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一)預案管理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二)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注:本預案發布日期為2006年1月8日

⑹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包括哪些內容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包括省級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
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總體預案」),明確提出了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6條工作原則: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提高素質。「總體預案」是全國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明確了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分級分類和預案框架體系,規定了國務院應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體系、工作機制等內容,是指導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
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根據社會危害程序、影響范圍等因素,可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事件的構成要素:突然爆發、難以預料、必然原因、嚴重後果、需緊急處理。

⑺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工作原則是什麼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3〕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10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

、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

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類和內容

第六條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第七條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

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有關部門牽頭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

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鼓勵相鄰、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八條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不同層級的預案內容各有所側重。國家層面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應對原則、組織指揮機制、預

警分級和事件分級標准、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應急保障措施等,重點規范國家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政策性和指導性;省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

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市縣級政府職責等,重點規范省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

現指導性;市縣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等內容,重

點規范市(地)級和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街道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

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范鄉鎮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

後的資源調用程序等內容。

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應急聯動機制。

第九條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

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相關標准規范和實際工作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條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急預案,並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

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內容。

第十一條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風險隱患分析、處置工作程

序、響應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第十二條對預案應急響應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響應措施等,由預案制定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規劃,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完善。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定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第十四條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

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

治理隱患的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

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與相關的預案作好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

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十七條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或牽頭單位應當將預案送審稿及各有關單位復函和意見採納情況說明、編制工作說明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

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了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主體內容是否完備,責任

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時,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審批,以國務院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審批,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由部門有關會議審議

決定,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

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辦

公廳(室)轉發。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涉及需要與所在地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

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地震、台風、洪澇、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

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

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三條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

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准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鼓勵委託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
第六章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准、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准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二十七條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七章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幹部日常培訓內容。

第二十九條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八章組織保障

第三十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指導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工作。

第三十一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大型企業集團等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⑻ 國務院發布《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預案是全國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指導預防和處置突發

1.D 2.B

⑼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意義和目的

預案的編制,是在認真總結我國歷史經驗和借鑒國外有益做法的基礎上,經過集思廣益、科學民主化的決策過程,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並注重結合實踐而形成的。應該說,預案的編制凝聚了幾代人的經驗,既是對客觀規律的理性總結,也是一項制度創新。 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4類;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成4級,特別重大的是Ⅰ級,重大的是Ⅱ級,較大的是Ⅲ級,一般的是Ⅳ級。
具體來看,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規范預警標識:4級預警「紅、橙、黃、藍」
「防患於未然」是總體預案的一個基本要求。在總體預案中我們可以看到,「預測和預警」被明確規定為一項重要內容。
怎麼處理應對「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在這個基礎上,根據預測分析結果進行預警。
在總體預案中,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把預警級別分為4級,特別嚴重的是Ⅰ級,嚴重的是Ⅱ級,較重的是Ⅲ級,一般的是Ⅳ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的主要內容應該具體、明確,要向公眾講清楚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為了使更多的人「接收」到預警信息,從而能夠及早做好相關的應對、准備工作,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要視具體情形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1級或2級突發公共事件4小時內報告國務院
基於對突發公共事件危害性的認識,總體預案對信息報告的第一要求就是:快。
為了做到「快」,總體預案強調,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在報告的同時,事發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必須做到「雙管齊下」,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對於在境外發生的涉及中國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總體預案要求,組織應急救援。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後,及時准確地向公眾發布事件信息,是負責任的重要表現。對於公眾了解事件真相,避免誤信謠傳,從而穩定人心,調動公眾積極投身抗災救災,具有重要意義。
總體預案要求,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准確、客觀、全面。要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要積極主動,准確把握,避免猜測性、歪曲性的報道。政策規定可以公布的,要在第一時間內向社會公布。諸如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發布形式都可以視具體情況靈活採用。保證在整個事件處置過程中,始終有權威、准確、正面的輿論引導公眾。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尤其是自然災害,人民群眾的生活必然會受到影響。考慮到這些,總體預案強調,要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怎麼算是做好「基本生活保障」?總體預案明確,就是要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要做到這些,相關的保障措施必須跟上,比如:衛生部門要組建醫療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葯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應急交通工具要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國務院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最高行政機構
總體預案明確,在黨中央的領導下,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家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國務院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同時,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這樣就形成了「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聯動體系,可以使日常預防和應急處置有機結合,常態和非常態有機結合,從而減少運行環節,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對於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總體預案明確規定:要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根據總體預案,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有懲就有獎,如果應急管理工作做得好,就會受到褒獎。總體預案規定,「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總體預案按照不同的責任主體,把全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設計為6個層次。
其中,總體預案是管總的,是全國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適用於跨省級行政區域,或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國務院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由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部門應急預案由制定部門負責實施;地方應急預案指的是省市(地)、縣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應急預案,明確各地政府是處置發生在當地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主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則確立了企事業單位是其內部發生的突發事件的責任主體。
除此之外,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也應當制定應急預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總體預案確定了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6大工作原則: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法規范,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提高素質。
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這體現了現代行政理念對人民政府「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根本要求。
就絕大多數情況而言,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都在基層。第一時間、第一現場的基層幹部、群眾怎樣應對突發事件,對於控制事態、搶險救援、戰勝災難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他們不慌不亂、鎮靜有序,按預案自救、互救,就可大大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在此基礎上,還要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努力形成全民動員、預防為主、全社會防災救災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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