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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布時間: 2020-11-23 07:16:35

❶ 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刑事處罰的案件責任人員

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是兩個不同概念,刑事責任包含犯罪和刑罰兩個問題,而刑事處罰主要指刑罰。免予刑事處罰,只是免除對被告人刑罰而沒有免除對被告人的犯罪認定。所以,從這個角度說僅免於刑事處罰仍是在追究刑事責任。免予刑事處罰的前提是必須確認被告人構成犯罪,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免予刑事處罰雖不具有刑罰的性質和作用,但卻是刑罰的必要補充,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比如,我國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這一條文中就可以看出,犯罪是前提,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是量刑情節,因為對他們犯罪做出的也是有罪判決,僅是因為有法定情節,因此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❷ 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於以下六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中國刑法把情節分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來理解,如果某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當然不能提起訴訟,作出起訴決定。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法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訴,主要是因為犯罪分子對社會已無危害,沒有必要再對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刑法》第76條、77條、對追訴時效有具體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不予起訴,這是近代世界刑事訴訟法普遍適用的原則。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特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共中央或國務院的建議,經過審議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在中國,凡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不得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中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四種,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佔。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權益,如婚姻、名譽等,實質上是公民個人的私權,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自行決定。對於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不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不起訴處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著失去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故刑事訴訟活動沒必要繼續進行下去,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此終止刑事訴訟。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以上六種情形,公安司法機關應在不同訴訟階段作出不同的處理

(1)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公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2)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3)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在審判階段,對於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無罪;對於其餘五種情形一般應裁定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公安司法機關一經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即告結束。在自訴案件中,法院應根據情形分別作出不立案的決定或准予撤訴、駁回起訴、終止審理的裁定,或作出判決宣告無罪。

(2)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擴展閱讀: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刑和附加刑兩刑事責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它只能獨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附加刑分為罰金、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❸ 嚴禁發生安全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大火災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特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採取行政措施,對本地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地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地區或者職責范圍內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負責。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範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託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並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範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條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容易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範明確責任、採取措施,並組織有關部門對上述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經政府主要領導人簽署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各類特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規對查處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條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採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在內的緊急措施,同時報告;有關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查處。
第十條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中小學校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小學校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製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包括批准、核准、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弄虛作假,騙取批准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批準的,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除必須立即撤銷原批准外,應當對弄虛作假騙取批准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行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違反前款規定,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予以批準的,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與當事人勾結串通的,應當開除公職;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對其實施嚴格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必須立即撤銷原批准。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違反前款規定,不對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監督檢查,或者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條件而不立即撤銷原批準的,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等

❹ 哪些行為構成犯罪,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凡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並且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其中包括的行為種類非常多,涉及的罪名達數百個。可以舉例如下:
盜竊,達到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涉嫌盜竊罪。
詐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謊言虛構事實,騙取公私財物據為己有,達到數額較大,涉嫌詐騙罪。
強奸,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或者姦淫幼女的,構成強奸罪。

❺ 怎麼理解「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意思是勞動者因為犯罪行為被判刑。判刑包括監禁刑,如關押的在看守所、監獄。也包括非監禁刑,如緩刑、管制、罰金等。

❻ 的哪些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選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專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屬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四)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❼ 對於哪些恐怖活動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刑事管轄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民或者機構實施的恐怖活動犯罪,或者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刑事管轄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十一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民或者機構實施的恐怖活動犯罪,或者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恐怖活動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刑事管轄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十六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於在判決生效後需要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的,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恐怖事件立案偵查,查明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和結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動組織、人員的刑事責任。

❽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什麼責任請具體說明

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
一、定義: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的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對其犯罪行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評價和譴責。
二、主要分類:
具體表現為犯罪分子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訊和刑罰處罰。中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負刑事責任意味著應受刑罰處罰。這是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道德責任的根本區別。

❾ 關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刑法淵源嗎

在三階層理論中,達到法定年齡是有責性的判定依據之一.
符合性專(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行屬為)--違法性(是否有違法的阻卻事由,是否屬於認識錯誤等)--有責性(簡單地說的是一個人應當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主觀條件,包括精神狀態,年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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