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環境衛生
㈠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共有幾條
您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共有五章四十五條。全文如下:
折疊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 國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折疊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 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執行。
第十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折疊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准。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准,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
第二十一條 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 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 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七條 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
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折疊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三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並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第39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折疊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㈡ 市容環境衛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國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執行。
第十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士、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士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城市環境衛生標准。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准,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
第二十一條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七條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
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三十七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並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刑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國務院發布日期:1992年06月28日實施日期:1992年08月01日(中央法規)
㈢ 創衛對市容環境衛生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2)清掃保潔制度落實,生活垃圾日產日清,主要街道保潔時間不低於12小時,一般版街道權保潔時間不低於8小時。(3)城市生活垃圾及糞便無害化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准要求。(4)生活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布局合理,數量足夠,管理規范。(5)農副產品市場管理規范,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佔道經營,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有活禽銷售的市場設立相對獨立的活禽銷售區域,實行隔離屠宰,保持環境清潔衛生。(6)建築工地設置的隔離護欄,施工現場及周圍衛生,職工食堂、廁所、宿舍等符合衛生要求。(7)城區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樹,街頭有綠化景點,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6%。(8)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潔,無飄浮垃圾;岸坡整潔,無垃圾雜物。
㈣ 如何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落實到位
針對以上市容環境衛生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參考一些城市成功的經驗和作法,對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應採取以下途徑:
1、城市管理責任要明確。
按照「管理主體唯一,責權利統一」的原則,明確城市管理責任,完善城市管理體制,由專門的城市管理機構對城市管理工作牽頭拿總,負全責負總責,政府向一個機構問責。從城市管理實踐和兄弟城市的作法看,鑒於市容管理和執法聯系緊密,二者很難分開,應該將市容管理和執法交由一個機構,由一個機構履行市容管理和執法職能。同時,要按照「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要求,實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把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主要許可權交給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真正體現城市管理的重心在區。
2、落實市容環境管理責任制
按照《陝西省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要求,切實落實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制,使責任區和責任人真正負起管理責任,對責任區和責任人不履行責任的問題,政府一定要拿出剛性的規定和硬性的措施。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責任要體現在各街道,體現在機關、學校、企業等事涉單位,真正做到「誰的衛生誰管理」。堅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針,充分調動和發揮人民群眾參與管理城市的積極性,形成公眾參與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濃厚氛圍。
3、進一步明確職能職責,建立環境衛生區域管理責任制
隨著居住的社區化,暫住、流動人口和無單位歸屬人口的成倍增長,以及過去依靠單位來管理環衛體制的衰落,現有的管理辦法使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出現了「橫管不到邊,縱管不到底」的新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和完善社區環境衛生管理體系十分必要。建設社區環境衛生管理體系有利於組織動員轄區內各單位、各團體、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參與,搞好自己所在社區的環境衛生。社區建設主要以社區居委會為基礎,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和廣大市民共同參與的熱情,使環境衛生的長效管理落到實處。 社區環境衛生管理體系必須根據《陝西省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劃清管轄區域,明確責任。街道辦組織社區居委會劃定轄區內街小巷、社區內各部門、各單位的衛生責任區,各部門、單位與街道辦簽訂責任書,加強監督考核,充分發揮全社會的作用,提高內街小巷、社區的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作水平;環境公司負責主要道路的清掃保潔工作,改革作業方法,切實控制道路揚塵,提高保潔質量,嚴格按照行業規范上崗作業,早晨7:30前完成清掃,根據季節變化,調節灑水次數,主要道路每月至少保證一次沖洗。建立相關機構齊抓共管的管理大格局。目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不是由一個機構管理,而是由多個機構在管理,造成誰都管理誰又都不管理的局面。比如,露天燒烤、大排檔、學校周邊的游商散販等問題,食品衛生、環保、工商、市容、行政執法機構從職能的角度都可以管,但從實際效果看,管理得不夠理想。為了解決各個管理機構各自為戰,單打獨斗的問題,應由一個機構牽頭,協調其它相關機構,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大格局。針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人員不足問題,借鑒一些城市的成功作法,在不增加機構和編制的情況下,聘用城市管理協管員,採取城市管理進社區等方式來解決管理力量不足的問題。 4、強化宣傳教育,進一步提高市民環境衛生意識
「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為人民」,人民是城市的主人,應當使廣大市民成為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的城市管理主體。鞏固環境衛生管理成果,提高環境衛生質量,關鍵在於市民素質的提高,因此要將環境衛生宣傳教育活動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一是要加強新聞輿論引導,利用廣播電視、開辟專題宣傳欄目、加強街頭宣傳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形成大范圍、高頻率輿論宣傳聲勢;二是積極開展創建「紅領巾義務監督崗」、「老年志願者監督崗」、「社區文明監督員」等活動;三是堅持創建行動與宣傳教育緊密聯系,繼續開展城市「萬人保潔」活動;四是從學生抓起,在幼兒園、小學、中學開設「做文明市民」的一系列教育活動。通過公共場所和居民小區的畫廊、公示板等載體,宣傳城市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強化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做到法律法規和規章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營造市民遵章守法的社會環境。通過新聞媒體揭露曝光城市管理違規行為,達到從反面教育市民的目的。
5、完善環衛設施,夯實環境衛生管理基礎
一是要加大公共環衛設施建設力度。實行公共環境設施(公廁、垃圾中轉站等)與房屋建築工程同步規劃建設,一方面有利於與市民生活設施的同步配套,緩解環衛設施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在建成房屋後再規劃建設環衛設施時,選址附近的居民反對。針對老區片區垃圾中轉站、公廁不足的問題,應在老區一帶已搬遷拆除的地方適當增設閉封式的垃圾池,在選址時既要考慮服務半徑能滿足需要,又要盡量把影響群眾的因素降低到最低。在新區建設時,要按設臵環衛設施的規范要求,及早規劃好環衛設施,要對環衛設施的建設留足發展空間。 二是要嚴格住宅小區、商業區等開發項目業主自建環衛設施的審核工作。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建設封閉式垃圾池、公廁、果皮箱等環衛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環衛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不予驗收,不能交付使用。為此,環衛管理部門應參與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過程,以便加強環衛設施的監管。 三是要科學合理設臵垃圾箱,方便責任人投放垃圾。加強對居民小區和建築市場的管理,著力解決居民小區和建築工地的建築垃圾污染街道的問題。
㈤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包括什麼
街道,廣場,公廁
㈥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行政法規還是地方性法規
屬於國家行政法規。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由國務院制定頒布實施的,屬於全國性法規,所以,屬於國家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指的是各地區政府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規。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制定:
1992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㈦ 誰知道為什麼要搞好市容環境衛生嗎
市容環境是構築城市形象框架的基石,它美化著城市形象的外觀,展示著城市形象的整體,肩負著凈化城市環境,服務城市經濟發展使命,是城市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展示城市現代化水平、提升城市綜合功能的關鍵。其地位和作用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其他方面所不可替代的。
市容環境衛生在城市中的重要性
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創造良好市容環境,對城市美容,改善投資和生活環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干凈的市容環境是構築城市形象的基石。城市形象由其環境衛生、文化氛圍、道路網路、園林綠化、建築、雕塑等所組成。在這個相互滲透關聯的框架體系中,環境衛生是最基礎的。道路需要保潔,綠化需要護理、建築及雕塑等需要一塵不染,城市美容不歡迎「牛皮癬」等等。在這些支撐和展示城市形象的元素中,全離不開環境衛生,它是任何城市建設和管理部門所不可替代的。
良好的市容環境既是美化城市形象外觀的主體,又是展示城市形象整體的視覺。花招枝展的園林綠化、絢麗多彩的城市燈光、高低錯落的建築物體、甚至五光十色的戶外廣告,都是城市「亮起來」的外觀主體,而只有環境衛生,才真正被稱為城市美容工程。在眾多的工作職業中,也只有環衛工人被譽為「城市美容師」。因此,市容環境衛生的各項基礎設施,在整個城市建設和管理中佔了相當的比重,成為影響城市形象外觀的主體。也正因此,市容環境衛生成為了市民遊客透視城市形象的視覺。這種重要性在現代城市的未來發展中,將顯得越來越突出。
亮麗的市容環境是擦亮城市形象的窗口和名片。再美、再現代化的城市都必須依靠市容環境衛生的工作去維護。歷史文化名城、國家園林城市、旅遊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創建環保模範城等等,都離不開它。它是反映一個城市形象好或差的窗口,是一張顯示城市現代文明程度高與低的名片。
㈧ 市容環境衛生的市容環境衛生
1、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市容和環衛管理法規,制定出適合本市市容、環衛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市容環衛機構健全,環衛經費落實。有城市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的中、長期規劃,垃圾糞便處理技術檔案齊全(包括處理場建設立項、工程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衛生監測和運行管理等文件資料)。
2、環衛設施設備完好率≥98%,做到定期清掃保潔、消殺、周圍整潔無蠅組;清掃保潔率達100%,做到夜間清掃,白天保潔。質量良好,其中城區機械化清掃率不低於10%;城區垃圾容器封閉,垃圾收集運輸密閉化(不遺灑、不滴漏),定時定點收運,日產日清,清運率達100%。糞便及時清運,運輸車輛車容整潔,密閉化運輸,不污染道路。
3.垃圾糞便處理場(廠)的建設和管理應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准入《糞便無害化衛生標准》、《城市糞便處理廠(場)設計規范》、《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准入《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等現行標准。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率≥80%(處理方式:衛生填埋、高溫堆肥、焚燒或垃圾綜合處理)。城市糞便無害化處理率≥70%(處理方式:厭氧消化、三格化糞池、密封貯存池、垃圾糞便混合高溫堆肥和集中式糞便處理廠)。積極開展垃圾分類收集、垃圾減量化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
4.按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准》及《城市公共廁所衛生標准》要求建設和管理公廁。公廁布局合理,數量足夠,管理規范。其中公共汽車首本站、旅遊景點、繁華街道、重點地區和大型公。共場所周圍設置的公廁應不低於二類標准,整個城市二類以上公廁比例不低於10%;北緯35度以北和以前的城市,水沖式公廁普及率分別≥30%和70%。
5.市容環境整潔,街道路面平整,路過溝渠暢通,無污水坑凹,無殘牆斷壁,無垃圾法土暴露,無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亂設攤點、亂掛衣物、亂寫亂畫亂貼及隨地吐痰現象;沿街單位門前「三包」環境衛生責任制落實;沿街標語、廣告、門牌、門匾設置合理,圖案規范完整;臨街樓房陽台整潔、封閉規范;積極推行燈光亮化工程,沿街電訊線路暴露少;城區無衛生死角,無違章飼養畜禽。
6.城市綠化美化好,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0%,人均綠地面積≥5平方米,城區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樹,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適量的街頭綠化美化景點,建成一批花園式單位。
7、集貿市場管理規范,衛生制度落實。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從業人員自身衛生管理好;設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保潔人員,給水、排水設施完善,環衛設施齊全,有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廁和垃圾站;經營食品的攤位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嚴禁無證、佔道經營。
8.建築工地管理組織健全,衛生制度落實。施工場地設置隔離護欄(高度不低於1.8米),工地清潔,物料堆放整齊;車輛運輸無遺灑、滴漏;職工食堂符合衛生要求;工地設置的臨時廁所經常保持清潔。 抽查對象: 主次幹道、小街小巷、垃圾站、公廁、集貿市場、建築工地、城鄉結合部、垃圾與糞便處理場等。
㈨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保部門。三者有什麼區別分別都對什麼管理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同級人民政府主管環境衛生的部門,如環境衛生管理處;專而市容環境屬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則是指同級人民政府主管市容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門,如市容委員會;環保部門則是指同級人民政府主管環境保護的行政部門,如環境保護局。
三者間負責的業務不同。
㈩ 十堰市容環境衛生包括哪些內容
定義
環境衛生是指城市空間環境的衛生。主要包括城市街巷、道路、公共場所、水域等區域的環境整潔,城市垃圾、糞便等生活廢棄物收集、清除、運輸、中轉、處理、處置、綜合利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建設等。
環境衛生工涉及地方病防治、環境保護、城鄉建設、住宅建築規劃、市政工程、城市清掃和廢棄物處理、市容管理、交通雜訊管理、園林綠化、城鄉給水和水利工程、工業廢棄物排放管理、公共場所和服務行業衛生管理、個人在公共場所的衛生行為等很多方面。由於環境衛生涉及面較廣,因此它屬於一門多學科性、多專業性的學科。
研究內容
環境衛生研究的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①空氣衛生。②飲用水衛生。③土壤衛生。④住宅衛生與居民區規劃(見住宅建築設計衛生)。⑤公共場所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對於預防疾病、保護人體健康十分重要。公共場所一般指:旅店、影劇院、公共浴室、理發館、舞廳、音樂茶座、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體育場(館)、商場、候車(機、船)室、游泳池等。公共場所的衛生條件主要指:室內空氣、水質、微小氣候(溫度、濕度、風速)、採光、照明、雜訊、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衛生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