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公共衛生 » 噪音污染防治

噪音污染防治

發布時間: 2020-11-20 19:58:42

❶ 如何防治雜訊污染

(一)加強交通雜訊污染防治 全面落實《地面交通雜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以下簡稱「敏感區」)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城市軌道等道路兩邊應配套建設隔聲屏障,嚴格實施禁鳴、限行、限速等措施。加快城市市區鐵路道口平交改立交建設,逐步取消市區平面交叉道口。控制高鐵在城市市區內運行的雜訊污染。加強機場周邊雜訊污染防治工作,減少航空雜訊擾民糾紛。
(二)強化施工雜訊污染防治 嚴格執行《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查處施工雜訊超過排放標準的行為。加強施工雜訊排放申報管理,實施城市建築施工環保公告制度。城市人民政府依法限定施工作業時間,嚴格限制在敏感區內夜間進行產生雜訊污染的施工作業。實施城市夜間施工審批管理,推進雜訊自動監測系統對建築施工進行實時監督,鼓勵使用低雜訊施工設備和工藝。
(三)推進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 嚴格實施《社會生活環境雜訊排放標准》,禁止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招攬顧客。嚴格控制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雜訊污染,有效治理冷卻塔、電梯間、水泵房和空調器等配套服務設施造成的雜訊污染,嚴格管理敏感區內的文體活動和室內娛樂活動。積極推行城市室內綜合市場,取締擾民的露天或馬路市場。對室內裝修進行嚴格管理,明確限製作業時間,嚴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宅樓內進行產生雜訊的裝修作業。加強中高考等國家考試期間綠色護考工作,為考生創造良好的考試環境。
(四)深化工業企業雜訊污染防治 貫徹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查處工業企業雜訊排放超標擾民行為。加大敏感區內雜訊排放超標污染源關停力度,各城市應每年關停、搬遷和治理一批雜訊污染嚴重的企業,到2015年年底前實現敏感區內工業企業雜訊排放達標。加強工業園區雜訊污染防治,禁止高雜訊污染項目入園區。開展鄉村地區工業企業雜訊污染防治。

❷ 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 所定義的問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雜訊最高限值。
本標准適用於城市區域。鄉村生活區域可參照本標准執行。
2 標准值
城市5類環境雜訊標准值如下:
類別 晝間 夜間
0類 50分貝 40分貝
1類 55分貝 45分貝
2類 60分貝 50分貝
3類 65分貝 55分貝
4類 70分貝 55分貝
3 各類標準的適用區域
(1)0類標准適用於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位於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於0類標准5分貝執行。
(2)1類標准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准。
(3)2類標准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4)3類標准適用於工業區。
(5)4類標准適用於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的背景雜訊(指不通過列車時的雜訊水平)限值也執行該類標准。
4 夜間突發雜訊
夜間突發的雜訊,其最大值不準超過標准值15分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1.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工廠及有可能造成雜訊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
2.標准值
各類廠界雜訊標准值如下:
類別 晝間 夜間
一類 55分貝 45分貝
二類 60分貝 50分貝
三類 65分貝 55分貝
四類 70分貝 55分貝
3.各類標准適用范圍的劃定
一類標准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
二類標准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及商業中心區。
三類標准適用於工業區。
四類標准適用於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
4.各類標准適用范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5.夜間頻繁突發的雜訊(如排氣雜訊)。其峰值不準超過標准值10分貝,夜間偶然突發的雜訊(如短促鳴笛聲),其峰值不準超過標准值15分

中國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工業雜訊污染防治
第四章 建築施工雜訊污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運輸雜訊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雜訊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採取有利於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雜訊污染。
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 對在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的功能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並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築物與交通干線的防雜訊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 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對於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雜訊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八條 國家對環境雜訊污染嚴重的落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的環境雜訊污染嚴重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
第十九條 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雜訊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雜訊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
環境雜訊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環境雜訊監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雜訊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機構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 工業雜訊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 本法所稱工業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雜訊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二十四條 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雜訊值和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情況,並提供防治雜訊污染的技術資料。
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雜訊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並採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設備,應當根據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產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規定雜訊限值。
前款規定的工業設備運行時發出的雜訊值,應當在有關技術文件中予以註明。
第四章 建築施工雜訊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稱建築施工雜訊,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雜訊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雜訊值以及所採取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交通運輸雜訊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 本法所稱交通運輸雜訊,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二條 禁止製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規定的雜訊限值的汽車。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使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雜訊污染。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輛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機動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 建設經過已有的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採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雜訊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並採取減輕、避免交通雜訊影響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在車站、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航空港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 穿越城市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因鐵路機車運行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減輕環境雜訊污染的規劃。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雜訊污染。
第四十條 除起飛、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區域;在該區域內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減輕、避免航空器運行時產生的雜訊影響的措施。民航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
聲污染。
第六章 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雜訊,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雜訊、建築施工雜訊和交通運輸雜訊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雜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製作業時間,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申報事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致環境雜訊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
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禁止生產、銷售、進口的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准,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雜訊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五條 排放環境雜訊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雜訊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
環境雜訊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六條 建築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機動船舶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港務監督機構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鐵路機車有第一款違法行為的,由鐵路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雜訊排放」是指雜訊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雜訊。
(二)「雜訊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五)「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❸ 建築工地雜訊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1、生產技術方面的雜訊防治對策
(1)生產作業盡量向現場外部發展,減少現場施工作業地作業量或作業內容。對於產生強雜訊的成品、半成品的機械加工及製作,可以在工廠、車間內完成,減少因施工現場加工製作產生的雜訊。如推廣商品混凝土,使得混凝土的攪拌遠離施工現場,減少該作業的雜訊源。此外,如木材、鋼筋及其它金屬材料的加工等,也可以實現非現場作業。
(2)積極改進作業技術,採用先進設備與材料,降低作業雜訊的產生量。如整體滑動模板的使用,可以大大減少模板作業雜訊發生量與強度。盡量選用低雜訊或備有消聲降雜訊的施工機械。施工現場的強雜訊機械(如:攪拌機、電鋸、電刨等)可以設置作業棚,以減少強噪音的擴散。
(3)施工現場維護結構的全封閉技術,以及新型隔音圍護的使用,可以大大降低施工作業雜訊向外界的傳播強度。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經在這方面取得了有益的經驗。
2、生產管理與法規方面的雜訊防治對策
(1)對強雜訊作業控制,調整作業時間,制定合理的作業時間帶。在施工現場超出規定時間帶作業的一般是連續攪拌混凝土,支模板,以及澆注混凝土等作業。這些噪音的產生在正常作業中是避免不了的,而且這些噪音的強度非常大,都多多少少的超過國家規定的噪音排放標准,在夜間作業噪音又顯得尤為突出,為了有效的控制施工單位夜晚連續作業,就應該嚴格控製作業時間。當施工單位在居民稠密區進行強雜訊作業時,晚問作業不超過22時,早晨作業不早於6時,在特殊情況下(高考期間)應該縮短施工作業時間。
(2)減少人為噪音,應嚴格執行《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進行文明施工,建立健全現場雜訊管理責任制,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素質培養,盡量減少人為的大聲喧嘩,增強全體施工人員防雜訊擾民的意識。
(3)加強對施工現場的雜訊監測,為了及時了解施工現場的噪音情況,掌握雜訊值,應加強對施工現場環境雜訊的長期監測。採用專人監測、專人管理的原則,根據測量結果填寫施工場地雜訊記錄表,凡超過《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的,要及時對施工現場雜訊超標的有關因素進行調整,力爭達到施工雜訊不擾民的目的。
(4)加大環保觀念的宣傳與教育,加大在建築業內外、全社會的環境保護宣傳力度,提高作業人員、管理人員、社會居民、執法人員與部門的環境保護意識。全社會共同努力營造城市良性生態環境。

❹ 噪音污染如何治理

雜訊對人的影響和危害跟雜訊的強弱程度有直接關系。在建築物中,為了減小雜訊而採取的措施主要是隔聲和吸聲。隔聲就是將聲源隔離,防止聲源產生的雜訊向室內傳播。在馬路兩旁種樹,對兩側住宅就可以起到隔聲作用。在建築物中將多層密實材料用多孔材料分隔而做成的夾層結構,也會起到很好的隔聲效果。為消除雜訊,常用的吸聲材料主要是多孔吸聲材料,如玻璃棉、礦棉、膨脹珍珠岩、穿孔吸聲板等。材料的吸聲性能決定於它的粗糙性、柔性、多孔性等因素。另外,建築物周圍的草坪、樹木等也都是很好的吸聲材料,所以我們種植花草樹木,不僅美化了我們生活和學習的環境,同時也防治了雜訊對環境的污染。

噪音污染治理

噪音污染治理方案

1、在聲源處控制。降低聲源噪音,工業、交通運輸業可以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和改進生產工藝,或者改變噪音源的運動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體發聲體的振動)。
2、在雜訊傳播途中控制。在傳音途徑上降低噪音(在傳播過程中)控制噪音的傳播,改變聲源已經發出的噪音傳播途徑,如採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多栽樹等措施,以及合理規劃城市和建築布局等。
3、在人耳處減弱雜訊。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護,在聲源和傳播途徑上無法採取措施,或採取的聲學措施仍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時,就需要對受音者或受音器官採取防護措施,如長期職業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頭盔等護耳器。


噪音控制在技術上雖然現在已經成熟,但由於現代工業、交通運輸業規模很大,要採取噪音控制的企業和場所為數甚多,因此在防止噪音問題上,必須從技術、經濟和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權衡。當然,具體問題應當具體分析。在控制室外、設計室、車間或職工長期工作的地方,噪音的強度要低;庫房或少有人去車間或空曠地方,噪音稍高一些也是可以的。總之,對待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性質與不同持續時間的噪音,應有一定的區別。

❺ 如何治理雜訊污染

目前,國內外綜合防治雜訊污染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一)從雜訊傳播分布的區域性控制角度出發,強化城市建設規劃中的環境管理,貫徹土地使用的合理布局,特別是工業區和居民區分離的原則;(二)從雜訊總能量控制出發,控制各類雜訊源機電設備的製造、銷售和使用,即對污染源本身直接採取限制措施。

科學規劃

制定科學合理的環境規劃和城市區域環境規劃,劃分每個區域的社會功能,加強土地使用和城市規劃中的環境管理,規劃建設專用工業區,組織並幫助高雜訊企業實施區域集中整治,對居住生活地區建立必要的防雜訊隔離帶或採取成片綠化等措施,縮小工業雜訊的影響范圍。為了減少交通雜訊,應加強城市綠化,必要時在道路兩旁建立雜訊屏障,並制定限制鳴笛、限速行駛等規定,使城市雜訊降到最低。

控制雜訊源

城市管理職能部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調整、搬遷雜訊擾民嚴重的中小企業;對於未列入搬遷計劃的雜訊源企業或機械設備,應加強管理,督促其使用隔音、消聲等設施,減輕雜訊危害;市區和城郊嚴格執行有關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指污染企業必須與其配套的污染治理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項目的審批制度,以避免產生新的雜訊源。

加強監測管理

使用雜訊污染現場實時監測技術,對企業、鬧市區和交通要道進行雜訊污染跟蹤監測監督,及時有效地採取防治措施;建立雜訊污染申報登記管理制度,充分發揮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作用,積極消除雜訊擾民事件。對不同的雜訊源機械設備實施必要的產品雜訊限制標准和分級標准,加強對製造廠商的管理,使機電產品的雜訊控制有據可依。

採用高科技

建立有關研究和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機構,為各類雜訊源設備製造商提供技術指導;加強吸聲、消聲、隔聲、隔振等專用材料的研究和開發,為有效控制雜訊提供物質保障。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關於雜訊標準的界定

這個……相關爭議問題請咨詢你們先環保局管理科。具體的劃分有他們負責,而且在劃分的同時,他們還要綜合太多的考量因素!這一切看法條這是沒用的!就比如說一個從來沒有上過學的人,就算你給他一本康熙詞典,他也不可能寫出一篇作文!

❼ 噪音擾民的相關規定

法律規定規定晚上22點至次日凌晨6點算擾民。

根據《雜訊管理辦法》,雜訊管制時間是22點至次日凌晨6點,但各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根據當地的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所以要參照當地的管理辦法。

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民眾利益的作法,一般指雜訊擾民。

根據《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❽ 裝修噪音擾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怎麼辦

如果是個人家庭裝修,只能找物業、派出所等單位協商解決,這個環保局是管不了的,如果是商業等單位裝修,可以跟環保局投訴,但是一般情況下投訴效果都不怎麼好,畢竟誰也不能天天在那看著他,更何況有的地方環保局會給你踢皮球,所以最好還是能夠協商解決,如果走法律途徑, 估計你先要找律師,找環境監測單位給你做監測,找公證處對監測做公證等,比較麻煩,如果你比較橫,可以跟他打一架,別打傷人就行。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