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位法律
① 根據什麼法律規定屋頂屬公共部分,應由業主共同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五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 請問:關於房屋的共用部位,在哪個法律法規中有解釋
參見我國《物權法》(法律)第六章;相關規定還可見《物業管理條例》(行政法規)。
希望對你有用。
③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在哪些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
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是指物業區域內,由全體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共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停車場、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為了明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產權界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
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
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
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
綜上,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當前房屋的設計、
建造情況以及小區物業的實際情況是: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
以及外牆、門廳、樓梯間、走廊、樓道、扶手、護欄、電梯井道、架空層及設備
間等;
(二)共用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水泵、水箱、避雷設施、消防設備、樓道
燈、電視天線、發電機、變配電設備、給排水管線、電線、供暖及空調設備等;
(三)共用設施:一般包括道路、綠地、人造景觀、圍牆、大門、信報箱、
宣傳欄、路燈、排水溝、渠、池、污水井、化糞池、垃圾容器、污水處理設施、
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休閑娛樂設施、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人防
設施、垃圾轉運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等。
④ 法律是怎樣定義公共場所的
公共場所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服務於人民大眾的活動場所,是人們生活公共場所請莫吸煙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反應一個國家、民族物質條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內容公共場所共7類28種。
住宿與交際場所(8種):賓館、飯館、旅館、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洗浴與美容場所(3種):公共浴室、理發館〔店〕、美容院。
文化娛樂場所(5種):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體育與游樂場所(3種):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文化交流場所(4種):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購物場所(2種):商場(店)、書店。
就診與交通場所(3種):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車、火車、飛機和輪船)。
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⑤ 物權法公共部分屬於誰
如果是建築物區間的公共部分那就是業主共有
如果是問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1)共同共有就是比如夫妻之間的房產,就是雙方共有,單方不能處分。共同共有即共同擁有,一般存在於家庭關系之間,共有人們等額共有。(2)按份共有就是按一定份額共有,自己可以處理自己的那部分,當個人份額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可以處分整個物權,如果沒有,但是共有人們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損害另一部分人利益,也可以處分。
如果問的是相鄰關系或者地役權之間的公共部分:(1)相鄰關系:誰都不屬於,但是誰都可以使用,是行使自己不動產權利給對方的一種便利或者給自己的一種權利限制。要按照有力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鄰里關系。是一種不得已的擴張或限制。(2)地役權:地役權與相鄰關系對應,是一種便利自己生活的擴張或限制。
⑥ 建設單位擅自處分業主的共用部位的,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現實問題
某建設單位建造了某高檔商品房小區,但在大部分業主入住後,發現原本屬於小區業主共同擁有的游泳池已被建設單位填平,並在該塊土地上建造了幾間房屋,分別租給了某健身俱樂部和某美容會館,租金由該建設單位收取,小區業主怨聲載道,幾次向建設單位提出抗議,建設單位充耳不聞,甚至表示,都已經建造了,業主能拿他們怎麼樣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上述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是違法的,如業主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該建設單位必將遭受罰款,如果給業主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⑦ 住宅樓公共部位被侵佔違反什麼法律嗎
物權法~
⑧ 房屋哪些部位屬於公共部分
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公共地方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根據建設部所規定的商品房銷售面積部分,包括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房和管理用房以及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和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另一部分是根據國??家物價局、建設部、財政部《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分攤到商品房房價中的基礎配套設施部分,如公共綠地、道路等。
業主對公共地方享有權利的原因在於,房價構成中包含住宅建築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小區非物業性配套公共建築建設費如道路、公共綠地等。正因為享有權利,所以才要交納相關物業管理費。
(8)公共部位法律擴展閱讀:
公共部分維修基金
根據建住房[1998]213號《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
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⑨ 破壞小區公共設施觸犯什麼法律法規,請具體到那條
破壞小區公共設施觸犯的法律法規:
1、如果損失不大,可以依照《治安處罰法》予以治專安處罰。
第二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如果損失較大,會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2、如果損失較大,會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⑩ 在小區公共部位裝探頭違反了什麼法律
那裡的公共部位!如果是停車場之類的不違反規定!如果是涉及隱私的就是觸犯了治安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