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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依法行政的政府服從法律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3-16 10:45:20

依法行政6個基本原則

法律知識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內容
來源:找法網
2020-11-03 19:25:33
閱讀數: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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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並不是單指一部法律,而是各類法律、行政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一個合稱,但是行政法擁有六個基本原則貫穿整個行政執法過程。因此接下來將由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關於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內容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內容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范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法則,是貫穿於行政法具體規范之中,同時又高於行政法具體規范體現行政法基本價值觀念的准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或稱合法性原則,是各國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則,其基本含義在於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公務組織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或者從事行政管理活動。

其要求為:職權法定(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的行政職權,必須由法律予以規定或授予);法律優先(又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民意代表機關制定的法律相抵觸,即法律優先於行政);法律保留(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具體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法律無明文授權即無行政);

(二)行政合理性原則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不僅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實施行政行為,而且要求行政行為要客觀、適度,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

其要求為:比例原則(適當性--對行政行為的目的所作的要求,即行政行為的作出要適合於目的的實現,或者說不得與目的相悖離、必要性---為達成目的面對多種可能選擇的手段,須盡可能採取對人民利益影響最輕微的手段、衡量性--又稱狹義比例原則或平衡原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量);平等對待(行政主體應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國家應平等對待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正當原則(系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符合一般的道德標准與生活價值觀。或者說,應當符合人們公認的「情理」標准。)

(三)程序正當原則

程序正當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決定,尤其是不利決定時,必須遵循正當、公開的程序。具體要求為:行政公開(行政過程公開透明也是預防行政主體恣意、濫權和腐敗的有效手段);程序公正(在救濟程序領域,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有兩個: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對待時應當給予其陳述和辯護的機會);公眾參與(信息公開透明、充分保障公眾的參與機會、給予當事人陳述與申辯的機會)

(四)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基本內涵主要包括誠實守信和信賴保護兩個方面。具體為:

1、誠實守信:

行政主體不得為了自身的利益、欺騙行政相對人,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初衷和目的。

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決定和作出承諾前,必須充分考慮各種復雜的情形,聽取多方意見,在慎重考慮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行政主體必須依法行政,不得任意反悔。

法治要求法律規范具有穩定性與連續性、可靠性與可預測性。

行政活動應具有真實性與確定性。行政主體作出行政活動,應出於真實的目的和意圖,意思表示真實、准確,真實性不只適用於行政法律行為,也應包括行政事實行為,如咨詢、信息提供等。虛假、錯誤的行政行為造成公民合法權益損害的,行政主體負有賠償義務。

2、信賴保護

信賴保護原則指人民基於對國家公權力行使結果的合理信賴而有所規劃或舉措,由此而產生的信賴利益應受保護。

信賴前提:須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以及信賴值得保護

具體要求:行政行為一經作出,非有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廢止或改變,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

(五)高效便民原則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機關應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職權,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眾,從而更好地服務於人民和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

具體要求:

1、高效原則,即以最低成本在最短時間內創造出更多的成果。

2、便民原則:是指民眾能夠方便獲得行政主體提供的公共服務。

(六)監督與救濟原則
1、所謂監督原則,即監督行政的原則,是指有權國家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的行政活動有權進行監督與問責。基於「權責一致」和「有權力必有監督」的要求,監督原則主要包括監督與責任兩個方面的內容。

監督主要表現為:

(1)自覺接受「他律」監督。

(2)加強行政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

責任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1)行政機關有責任依法行使職權。

(2)對違法、不當行為及其他造成公民或組織權益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責任。

(3)問責。

2、救濟原則

處於行政相對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救濟權利,主要包括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要求賠償權或補償權以及救濟過程中的相應權利等。這些救濟權的行使及實現,在我國主要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與補償等制度來保障。

Ⅱ 分析「光榮革命」後的英國是怎樣使政府「服從於一整套規則」

685年詹姆士二世即位後,企圖恢復天主教會和專制統治,遭到人民反對。1688年,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為了捍衛「英國人的自由」,便向封建貴族妥協,邀請詹姆士二世的長女瑪麗和她丈夫、荷蘭執政威廉來英國當女王和國王,詹姆士二世被迫逃亡。瑪麗和威廉即位後批准國會提出的《權利法案》,從而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由於這次政變沒有引起內戰,所以資產階級史學家稱之為「不流血革命」或「光榮革命」。

光榮革命留下最深刻的遺產是:制度變遷可以用非革命的手段完成,從此以後英國歷史上不再出現重大的暴力沖突。它使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學到:過快或過急的變革難以鞏固,真正的變革可以在保留舊有的形式下加以實行。①

對統治者而言,形勢需要變革時,不妨作一些讓步,以避免革命的爆發;對被統治者而言,應當以積極的態度要求變革,但也不一定非要採取極端的形式不可,只要妥協能達到目標,也就沒有摧毀舊機構的必要。於是,光榮革命不僅奠定了英國現在政治的基石,也基本確定了一種漸進的變革方式,這種變革方式是在保守與激進的政治傾向的激烈沖突中形成的,無不體現英國民族特性在政治領域的凝結。②

光榮革命奠定了現代英國的基礎,它在幾個方面開啟了現代英國之路。

第一,從形式上看,「光榮革命」只改變了一個國王,而接替王位的又是他自己的女兒和女婿,因此事件看起來像是一次家族變動,完全不是什麼「革命」。但其實遠非如此,究其實質我們看見:在「光榮革命」中,議會締造了一個王國,沒有議會,這個國王登不上王位;他根據議會的條件登上王位,並許諾要服從議會的法律。這樣,議會和國王的關系就完全反轉了,不再是議會屈從於王國,而是王國從屬於議會;在以後的歲月里,統治國家的是議會,而不是國王。因此專制時代固有的矛盾被解決了:專制時代的國王以民族代言人自居而統治國家;現在民族自己掌握國家,宣稱議會是它的代表,盡管控制議會的在當時只是大土地所有者。③英國是第一個把國家真正放回到「民族」手中的國家,在這個方面,它成為後來所有國家的榜樣。英國的政治制度從這時起就走在世界的前面了,這為它後來的領先提供了道義基礎。

第二,「光榮革命」締造了一個自由、寬松的政治、社會框架中,其他階層的創造力更容易得到發揮,經濟活動不再受約束,相反更受到激勵。英國在全歐洲、全世界第一個開始了政治、經濟現代化的過程,它率先走向了現代化,「光榮革命」是第一塊基石。

第三,「光榮革命」開辟了一條英國式的發展道路。英國人發現,光榮革命用和平手段解決了革命未能解決的問題。從表面上看,「光榮革命」沒有改變英國的君主制,也沒有改變國王的地位。國王和議會達成和解;議會承認國王的地位,國王則承認議會的主權。這就為後世提供了一種可能性,即兩方沖突,最後用和平的手段達成融合,從而把歷史推進了一個新的階段。事實上,「光榮革命」的發動者企圖做的是一件極奇特的事:他們要推翻專制王權,同時又不願意發動革命。邀請威廉正是想避免再出現一個新的克倫威爾,從革命的經歷中,英國人發現了革命的悖論。他們認為新的革命只會產生新的克倫威爾,而新的克倫威爾最終又會再導致另一個復辟。他們想跳出這個怪圈,同時解決兩個問題,即既不要革命,又推翻專制。而「光榮革命」確實做到了這一點,從此英國不再發生革命,和平與漸進成了社會變革的手段。這個特點讓英國在動盪不安的歐洲各國中獨具特色,從而在後來的經濟發展中具備優越的機制保障。英國在300年時間中和平發展,它把重商主義推到高峰,又率先發動工業革命。英國的強盛不是沒有基礎的,「光榮革命」就是它的第一塊基石。

「光榮革命」的歷史意義是重大的,正如一位英國人談到英國後來的發展時所說:「大不列顛的確是各國中最適合於商業的國家,這是由於它的島國的位置,同樣也是由於它的政體的自由和優越性所致。」④這個制度,是在「光榮革命」中創造的。英國後來能引領世界歷史的潮流,它在制度方便的創新是根本的因素。

在「光榮革命」後,英國社會經歷了巨大的變動,這些變動為工業革命提供了合適的社會土壤,因此有一經濟史學家說到:「工業革命之所以首先發生在英國,主要是由於該國……社會和政治結構、人民精神面貌以及價值標准已經發展到適合於工業化的程度……」總之,通過光榮革命,個人的專制時代結束了,英國社會實現了從絕對王權向貴族寡頭制的轉化。這樣,英國近代政治基本以光榮革命所確立的議會王權原則為基礎,開始了英國的政治民主化的演進過程。

Ⅲ 法治政府要求政府行為按照什麼原則進行

法治政府要求政府行為按照法治原則進行,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從決策到執行及監督的整個過程都納入法制化軌道,權利與責任緊密相聯,集陽光政府,有限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於一身,並用法律加以固定即為法治政府。

關鍵是要推進政府法制建設,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據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要求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為保障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

擴展資

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指出,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負有嚴格貫徹實施憲法和法律的重要職責,要規范政府行為,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在主持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行政機關是實施法律的重要主體,要帶頭嚴格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的報告和講話中指出,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

執法是行政機關履行政府職能、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主要方式,各級政府必須依法全面履行職能,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完善執法程序,嚴格執法責任,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治政府

Ⅳ 依法行政的政府應該是什麼樣的政府

我國不少人以為「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法治」,實則不然。「依法行政」與「行政法治」也許在字面上可將兩者解釋為涵義相同,但實際上它們產生的社會影響卻頗為不同。「依法行政」的口號促進了我國國家行政管理由「政策行政」、「指示行政」向法制行政(而非法治行政)的轉變,對於引導國家、社會尤其是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重視發揮法在國家行政中的作用,對於基本結束我國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無法可依的狀態起到了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它的消極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也日漸暴露出來:由於我國行政機關享有龐大的立法權,因此,依法行政(不管學者如何解釋)給予行政機關的第一感受不過是行政方式的變化,即由依政策、上級指示命令行政為主轉化為依法行政為主,這對於緩解以往行政的封閉性和不確定性是一大進步,然而,如果把依法行政理解為一種行政方式,則依法行政並非只是民主和法治社會的特有現象,專制社會一樣可以實行依法行政,歷史上也不乏其例。這樣看來,依法行政與法治行政就沒有必然聯系,喊出依法行政的口號對於增強政府官員的法治意識,加深他們對法治的理解,提高他們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以及尊重公民權利自由的自覺性的作用便十分有限。有人也許會說依法行政不是中國的發明創造,它也是西方行政法的一項原則,這個觀點是有疑問的。依法行政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其中law 的涵義在西方國家比較明確,雖然也有人對law作寬泛的理解,但通常只有國會制定的成文法(statute law)或者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common law)才可以稱為law,[37]行政機關制定的法一般稱為regulation和rule,用詞上的區分是很清楚的,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不會讓人產生「依行政機關所定之法行政」的歧見,而中文「依法行政」中的「法」涵義卻十分廣泛,包括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在內,打個比方說,假使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對行政管理問題全無規定,國家行政所依據的法律規范均由行政機關自己制定並負責執行,至少在字面上也還是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的,但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在字面上就可將這種情況排除。西方國家不是不允許行政機關立法,而是要求行政機關制定法律規則的活動必須在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的原則下進行。因此,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與法治行政原則關於法律至上的要求是一致的,而中文中的「依法行政」卻沒有能夠將法律至上的精神突出出來。它在詞義上不能使政府官員立刻想到「法律至上」,相反,卻促使行政機關加強了自己的立法活動以及利用立法鞏固和拓展地方和部門利益。據此,我們認為,「依法行政」與「行政法治」不是兩個等價的概念,前者有利於提倡和加強行政法制建設,但未突出指明行政法制建設的法治方向,在我國行政法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行政法需要進一步深化對行政權的規范和約束的現實條件下,可以說依法行政這一「提法」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應當更新為「行政法治」或「法治行政」。
依法行政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服從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的法律的最高權威的一種狀態。其具體內容不十分確定,學者之間的看法有所不同。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英國著名學者A. V. 戴西認為英國的法治包括三點內容:(1)政府沒有專橫的自由裁量權。所有的人除非依法審明破壞法律,不受民事或刑事處分;(2)法律平等。官吏執行職務的行為與私人行為一樣,受同一法院管轄,適用同一法律原則;(3)公民的權利不是來源於憲法,而是由普通法院的判例所形成。[27] 戴西法治思想的前兩點直接涉及政府行政行為,盡管戴西的觀點後來受到不少批評,但其對於當代英國行政法的影響仍然很大。表現在:(1)戴西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專橫的,反對給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這一觀點顯然過於保守,但是英國以及其他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約束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仍然是比較嚴格的,一切行政行為必須經過法律授權,授權的條件和標准比大陸法系國傢具體、明確,不象一些大陸法系國家那樣允許行政機關在無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依職權自主立法;(2)戴西認為政府機關與私人之間的糾紛必須與私人之間的糾紛一樣由普通法院管轄,適用同樣的普通法規則的觀點已經落後於當代英國行政法的某些發展變化,例如,二戰以後英國設立了不少行政裁判所處理行政機關與公民、組織之間的法律糾紛,但是,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裁判所的裁決有依法向普通法院上訴的權利,即使成文法沒有規定當事人可向普通法院上訴,普通法院仍依普通法享有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權。在法律規則的適用上,雖然適用普通法以外的特殊法律規則(由成文法規定)的情形有所增多,但適用普通法仍然是原則。戴西關於英國法治構成要素的理論中沒有涉及法律本身應當具備的標准和內容,當代英國的法治理論認為法治原則不僅要求政府的活動遵守法律,而且還要求法律必須符合一定標准,即要求政府遵守尊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法律。[28] 美國法學家對於行政法治的理解與英國法學家相似,認為法治就是法律至上,尤其強調公民有權在普通法院提起對政府機關的行政訴訟是行政法治不可或缺的內容。一位美國法學家在其著作中寫道:「對於法律至上來說,再沒有什麼東西比一切公民有權對政府官員在普通法院中提起訴訟更重要的了。」[29] 除此之外,美國非常重視要求行政機關遵守正當法律程序,重視行政行為的公開性,為此,美國建立了居於世界領先地位的行政公開制度,這是美國行政法治的特色。法國行政法治則具有三個方面的特點:(1)在普通法院之外建立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行使對行政行為的審查權;(2)行政法是在私法以外獨立存在的法律體系,而在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活動原則上適用和私人活動相同的法律;(3)行政法的重要原則由行政法院的判例產生。[30] 日本著名法學家南博方認為行政法治原則包括三點內容:(1)法律的保留。要求行政活動必須有國會制定的法律根據。至於是否要求一切行政行為都須有法律依據,日本學者觀點不一,南博方的觀點是無論侵益行政還是授益行政,在行政享有首次性法律適用權時,便應該有法律依據,這也是多數日本學者所持有的看法;(2)法律的優先。要求一切行政活動都不得違反法律,且行政措施不得在事實上廢止、變更法律;(3)司法審查。要求行政法上的一切糾紛均服從司法法院審判的統制。[31] 還有一些日本學者把現代日本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則概括為以下四點:(1)行政權依憲法的規定而存在,不承認行政權在憲法規定之外享有任何自由活動的空間;(2)行政活動的目標是實現由國會制定的法律所體現的國民意志,不允許法律對行政機關給予一般性的空白授權;(3)法律以及基於法律的行政活動都直接接受憲法的約束;(4)為保障國民的人權,要求擴大和強化司法權

Ⅳ 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Rule of law)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圍內活動 ,依法辦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如果違反法律 ,超越法律活動 ,即要承擔法律責任。法治的實質是人民高於政府 ,政府服從人民。因為法治的「法」反映和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治不等於「用法來治」(Rule by law) 。「用法來治」是把法單純作為工具和手段 ,政府運用「法」這一工具和手段來治理國家 ,治理老百姓。單純「用法來治」的實質是政府高於人民 ,人民服從政府 ,因為政府以治者居 ,人民被視為消極的被治者。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意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為應依法而為 ,受法之拘束。德國行政法學者認為依法行政原則包括三項內容:(1)法律創制。指法律對行政權的運作、產生絕對有效的拘束力 ,行政權不可逾越法律而行為; (2) 法律優越。指法律位階高於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 ,一切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 (3) 法律保留。指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限制等專屬立法事項 ,必須由立法機關透過法律規定 ,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任何行政行為皆必須有法律授權,否則 ,其合法性將受到質疑。 日本學者認為 ,依法行政在具體制度形式上體現為三項要求:(1)建立議院內閣制、議會制的民主主義 ,通過國會對行政進行政治限制; (2) 在這一前提下 ,行政立法、行政處分和行政程序中 ,存在著立法優先的要求或者立法的統制問題 ;(3)通過法院對行政進行司法方面的事後救濟 ,而不限於行政監察之類的行政內部監督。

在我國 ,依法行政原則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首先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但在所有這些法的形式中 ,憲法的效力最高 ,法律的效力高於法規 ,法規的效力高於規章。在下位階法的原則、內容與上位階法發生沖突時 ,執法機關應適用上位階法而不應適用與上位階法相抵觸的下位階法。依法行政首先要求依憲法、法律行政 ,法規和規章只有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時 ,才能作為
行政行為的依據。
其次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規定行政。政府不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 ,不嚴格依法律規定行政,就不是法治政府。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規定行政。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則行政。這是因為 :其一 ,法律的具體規定是有限的 ,而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是無限的。特別是現代社會 ,需要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越來越廣泛 ,越來越復雜 ,法律不可能對每一項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都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 ,法律不能不給政府的行政留下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間。對於自由裁量行為 ,依法行政對政府的要求是依據和遵守法的原理、原則 ,如公開、公正、公平、誠信、信賴保護、考慮相關因素和不考慮不相關因素等[10 。其二 ,法律規定是受法的原理、原則支配的 ,法的原理、原則不僅指導立法 ,即指導法律的制定 ,而且也指導執法、司法 ,即指導法律的執行和法律爭議的裁決。因此 ,政府實施行政行為 ,包括實施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 ,都不僅要依據法的規定 ,而且要依據法的原理、原則。否則 ,如果行政只拘泥於法的文字 ,拘泥於法的具體規定 ,機械依法 ,其行為就可能背離法的目的 ,產生負面的社會效果。其三 ,法律規定適用於社會事實是需要解釋的。在很多情況下 ,具體法律規定的涵義並不是十分明確的和唯一的。在法律規定涵義不十分明確 ,人們對之存在多種理解的情況下 ,執法者如何確定相應法律規定在具體情境中的涵義 ,就必須依據法的原理、原則。否則 ,政府如果可以脫離法的原理、原則而隨心所欲地解釋法律 ,其就不再是法治政府而是專制政府了。
第三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規定行政,而依法律規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規定行政。政府不嚴格按照行政管理法規定的范圍、條件、標准和限度辦事 ,自然談不上依法行政。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依行政管理法的規定行政。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依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行政組織法規定政府的職責、職權。政府違反行政組織法的規定就會越位(即政府內部越權) 、錯位(即政府外部越權) 、缺位 (即政府不作為) 。行政程序法規定政府行為的方式、過程、步驟 ,政府違反行政組織法的規定就會導致專斷和濫用權力。可見 ,依法行政既要求政府依法定行為規則行政 ,還要求依法定職權和依法定程序行政。
第四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對行政相對人依法實施管理。因為「行政」的基本涵義就是管理 ,沒有依法管理自然談不上依法行政。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對行政相對人依法管理。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自身守法 ,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務和依法接受監督。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因為法治首先是依法治官 ,依法規范政府和政府公職人員的行為 ,而不是首先 ,更不是僅僅依法治民 ,只規范行政相對人的行為。至於政府依法提供服務和依法接受監督 ,乃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題中應有之義 ,因為行政意味著管理 ,而管理在法治社會則意味著服務;依法行政意味著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執行公務 ,而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執行公務則意味著接受人民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實施的監督。政府脫離人民的監督 ,其權力就必然被濫用 ,人民的意志就必然被蹂躪 ,人民的利益就必然被侵犯。

在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提高黨依法執政能力的條件下,堅持和實行依法執政,需要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研究以下幾個問題。
1.依法執政是什麼意義上的原則?依法執政是執政黨治國理政的一項重要執政原則,但它主要是作為一項政治原則,還是同時作為保障和規范執政行為的法治原則?如果依法執政主要是作為一項政治原則,它的指導地位是崇高的,它的權威性是極大的,但比較抽象。如十二大黨章規定的"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就主要是一項政治原則,具有很強的政治指導性。又如,依法行政是一項重要的法治原則,它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有一系列的具體要求和規定,具有明確而具體的可操作性。如果依法執政不僅是一項政治原則,同時也是作為保證我們黨的執政地位、規范執政行為的法治原則,就應當由憲法對其做出原則性規定,並由法律法規對各種類、各層級的執政行為做出明確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以保證依法執政得到具體實施。
2.依法執政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什麼?依法執政如果是針對過去以政策、文件和領導人的講話執政而言,那麼,它所要解決的主要是執政的法律規則或法定程序的問題,解決從人治向法治轉變的問題;依法執政如果是針對如何保障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和規范執政行為而言,那麼它所要解決的主要就是如何建立和完善法律規范體系和法律程序的問題;依法執政如果是針對提高執政能力的問題,那麼它所要堅持的主要是思想教育、制度機制、行為規范等的問題;依法執政如果針對黨政關系,那麼它所要解決的主要是執政黨與國家政權機關相互關系中的職能、權力和體制等問題。我認為,依法執政要綜合解決上述四個方面的問題,而關鍵是要保證黨的領導,解決我們黨長期執政的執政能力、執政方式以及執政的權威性、合法性等問題。
3.依法執政的主體是誰?毫無疑問,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是依法執政的主體。這種主體具有獨占性、排他性的特點,因為它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新型政黨;因為中國不搞兩黨制、多黨制。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各地省委、市委等都是依法執政的主體。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是:各級黨委、黨委的有關部門(如組織部、宣傳部、政法委等)、黨組、相當級別的黨員領導幹部,它們能不能作為依法執政的主體,享有依法執政的各項權力和權利,承擔依法執政的相關責任和義務?與此相關的問題是,它們在什麼條件下構成依法執政的主體?
4.依法執政的具體法律依據是什麼?目前我國憲法、立法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國營工業企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國防法、工會法等籠統地規定了共產黨領導的相關內容。對於執政黨的各種主體而言,應當具體依據哪些法律依法執政?對此有兩者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可考慮制定一部《政黨法》(或者叫做《政黨活動法》),以調整和規范執政黨與參政黨的關系、執政黨與國家政權機關的關系、執政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的關系、執政黨與人民的關系。對於是否制定中國的政黨法,我的傾向性意見是否定的。因為,其一,外國制定政黨法是以實行兩黨制或多黨制為前提條件,我國實行的是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政黨制度,不具備制定政黨法的前提。其二,其他國家制定政黨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調整政黨關系、控制政黨行為、規范政黨活動、防止政黨破壞憲政體制。中國共產黨的性質、宗旨、任務和先進性,決定了它沒有任何自己的私利,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先進政黨,我國不需要制定一部以防範共產黨為宗旨的政黨法。當然,我們黨堅持和實行依法執政,應當重視研究國外政黨法的理論與實踐問題。
另一種意見認為,執政黨領導國家和社會的執政行為,應當以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為依據;在國家政權機關中擔任職務的黨員幹部,應當依照法律履行其法定職責。而執政黨內部的管理和建設活動,則以執政黨黨內的"黨規黨法"作為依據。這就要求,執政黨內部的規范體系與國家的法律體系兩者之間應當保持一致,不能存在沖突和矛盾。如果出現沖突,應當有協調解決的程序和機制。
5.依法執政在制度設計上如何處理好幾個重要關系?在執政黨的政策與國家憲法法律的關繫上,應當堅持憲法和法律至上,強調重大決策與立法的緊密結合和協調統一。在執政黨與人大的關繫上,應當堅持人民至上,強調執政黨通過國家政體來實現領導和執政。在執政黨與行政機關的關繫上,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強調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在執政黨與司法機關的關繫上,應當堅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在執政黨與參政黨的關繫上,應當強調依法執政和依法參政,堅持一切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違法執政是否承擔和怎樣承擔法律責任?社會主義法治堅持權利與義務相一致、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法定權力越大,法律責任也就越重。違法執政是否承擔和怎樣承擔法律責任,這個問題與依法執政的主體相關聯。享有執政權力的主體,如果實施了違法執政的具體行為,產生了違法後果---例如某個地方黨委或其部門(組織部---用人失察、政法委審批個案)的決策或決定出現重大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時,應當怎麼辦?其一,這種違法執政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承擔的是政治責任還是法律責任,或是兩種責任都要承擔?其二,如果違法執政的決策是黨委集體做出的,由誰具體承擔法律責任?其三,違法執政的主體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還是違憲責任?其四,應當由哪個機關依照什麼程序來追究違法執政的法律責任?這些都需要在理論與實際結合的基礎上,加以研究解決。

Ⅵ 如何理解依法行政

法治(Rule of law)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圍內活動 ,依法辦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如果違反法律 ,超越法律活動 ,即要承擔法律責任。法治的實質是人民高於政府 ,政府服從人民。因為法治的「法」反映和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治不等於「用法來治」(Rule by law) 。「用法來治」是把法單純作為工具和手段 ,政府運用「法」這一工具和手段來治理國家 ,治理老百姓。單純「用法來治」的實質是政府高於人民 ,人民服從政府 ,因為政府以治者居 ,人民被視為消極的被治者。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意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為應依法而為 ,受法之拘束。德國行政法學者認為依法行政原則包括三項內容:(1)法律創制。指法律對行政權的運作、產生絕對有效的拘束力 ,行政權不可逾越法律而行為; (2) 法律優越。指法律位階高於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 ,一切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 (3) 法律保留。指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限制等專屬立法事項 ,必須由立法機關透過法律規定 ,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任何行政行為皆必須有法律授權,否則 ,其合法性將受到質疑。 日本學者認為 ,依法行政在具體制度形式上體現為三項要求:(1)建立議院內閣制、議會制的民主主義 ,通過國會對行政進行政治限制; (2) 在這一前提下 ,行政立法、行政處分和行政程序中 ,存在著立法優先的要求或者立法的統制問題 ;(3)通過法院對行政進行司法方面的事後救濟 ,而不限於行政監察之類的行政內部監督。 補充: 在我國 ,依法行政原則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首先,依法行政的「法」,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但在所有這些法的形式中 ,憲法的效力最高 ,法律的效力高於法規 ,法規的效力高於規章。在下位階法的原則、內容與上位階法發生沖突時 ,執法機關應適用上位階法而不應適用與上位階法相抵觸的下位階法。依法行政首先要求依憲法、法律行政 ,法規和規章只有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時 ,才能作為 行政行為的依據。 其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規定行政。政府不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 ,不嚴格依法律規定行政,就不是法治政府。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規定行政。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則行政。這是因為 :其一 ,法律的具體規定是有限的 ,而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是無限的。特別是現代社會 ,需要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越來越廣泛 ,越來越復雜 ,法律不可能對每一項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都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 ,法律不能不給政府的行政留下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間。對於自由裁量行為 ,依法行政對政府的要求是依據和遵守法的原理、原則 ,如公開、公正、公平、誠信、信賴保護、考慮相關因素和不考慮不相關因素等[10 。其二 ,法律規定是受法的原理、原則支配的 ,法的原理、原則不僅指導立法 ,即指導法律的制定 ,而且也指導執法、司法 ,即指導法律的執行和法律爭議的裁決。因此 ,政府實施行政行為 ,包括實施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 ,都不僅要依據法的規定 ,而且要依據法的原理、原則。否則 ,如果行政只拘泥於法的文字 ,拘泥於法的具體規定 ,機械依法 ,其行為就可能背離法的目的 ,產生負面的社會效果。其三 ,法律規定適用於社會事實是需要解釋的。在很多情況下 ,具體法律規定的涵義並不是十分明確的和唯一的。在法律規定涵義不十分明確 ,人們對之存在多種理解的情況下 ,執法者如何確定相應法律規定在具體情境中的涵義 ,就必須依據法的原理、原則。否則 ,政府如果可以脫離法的原理、原則而隨心所欲地解釋法律 ,其就不再是法治政府而是專制政府了。 補充: 第三,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規定行政,而依法律規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規定行政。政府不嚴格按照行政管理法規定的范圍、條件、標准和限度辦事 ,自然談不上依法行政。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依行政管理法的規定行政。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依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行政組織法規定政府的職責、職權。政府違反行政組織法的規定就會越位(即政府內部越權) 、錯位(即政府外部越權) 、缺位 (即政府不作為) 。行政程序法規定政府行為的方式、過程、步驟 ,政府違反行政組織法的規定就會導致專斷和濫用權力。可見 ,依法行政既要求政府依法定行為規則行政 ,還要求依法定職權和依法定程序行政。 第四,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對行政相對人依法實施管理。因為「行政」的基本涵義就是管理 ,沒有依法管理自然談不上依法行政。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對行政相對人依法管理。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自身守法 ,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務和依法接受監督。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因為法治首先是依法治官 ,依法規范政府和政府公職人員的行為 ,而不是首先 ,更不是僅僅依法治民 ,只規范行政相對人的行為。至於政府依法提供服務和依法接受監督 ,乃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題中應有之義 ,因為行政意味著管理 ,而管理在法治社會則意味著服務;依法行政意味著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執行公務 ,而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執行公務則意味著接受人民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實施的監督。政府脫離人民的監督 ,其權力就必然被濫用 ,人民的意志就必然被蹂躪 ,人民的利益就必然被侵犯。 補充: 不好意思,字數太多了。 繼續孤單 的感言: 很滿意了。謝謝幫助!

Ⅶ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依法行政的始終、對依法行政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根本准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一是符合憲法規定;二是法律優先;三是法律保留;四是職權法定;五是責任政府。

【符合憲法規定原則】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和依據。憲法規定了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以及公民基本權利等根本法律問題,因此憲法既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准則,也為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礎。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行政的核心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必須在憲法的范圍內行使職權,並按憲法規定的組織、職權和程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

【法律優先原則】是指在符合憲法前提下,法律位階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國家主權,國家機關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製度等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包括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絕對保留即有關犯罪與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重大事項,不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先制定行政法規,只能由法律規定;相對保留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中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

【職權法定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都必須依法取得和依法行使,即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的設定要有憲法和法律依據,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的行使要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責任政府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法行政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包括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被撤銷、變更的責任和行政賠償責任,也包括公務員因違法失職而應承擔的行政處分和其他行政責任。

Ⅷ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是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公務人員從事行政管理專活動的基本要求屬和根本准則。2004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規定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依法行政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
2.必須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
3.必須維護憲法權威,確保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
4.必須把發展作為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
5.必須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有機結合起來,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
6.必須把推進依法行政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有機結合起來,堅持開拓創新與循序漸進的統一,既要體現改革和創新的精神,又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分類推進。

7.必須把堅持依法行政與提高行政效率統一起來,做到既嚴格依法辦事,又積極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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