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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突發事件

發布時間: 2020-11-22 22:28:03

Ⅰ 國家公共突發事件處理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准備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葯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范,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 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准確、全面。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啟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布為法定傳染病;宣布為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准備,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葯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葯、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 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准、規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採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採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葯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第五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Ⅱ 突發事件包括哪些種類

突發事件包括種類如下:

(1)按照成因:自然性突發事件、社會性突發事件

(2)按照危害性:輕度、中度、重度危害

(3)按照可預測性:可預測的、不可預測的

(4)按照可防可控性:可防可控的、不可防不可控的

(5)按照影響范圍:地方性、區域性或國家性、世界性或國際性地方性突發事件。有限范圍發生,影響范圍小。一般只需當地政府應急處理機構應對,無需外來協助。但當地政府有責任義務及時向上級報告,以備擴大延伸和惡化時提供援助。

(6)2006年1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7)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拓展資料:

突發事件特點如下:

第一,引發突然性。突發事件是事物內在矛盾由量變到質變的飛躍過程,是通過一定的契機誘發的,誘因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易發現的隱蔽性,它以什麼方式出現,在什麼時候出現,是人們所無法把握的,這就是說突發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實際規模,具體態勢和影響深度,是難以預測的。

第二,目的明確性。任何突發事件(除自然事件外),都有明確的目的性和慾望性,因為人們選擇和行為的目標,都是為了滿足某種需要。自然事件本身雖無目的性,但是在處理這類事件的過程中,人們的目的性也是十分明顯的。

第三,瞬間的聚眾性。任何一類突發事件,都必然要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使其產生心理壓力和變化,引起人們的關注和不安也屬正常。

第四,行為的破壞性。不論什麼性質和規模的突發事件,都必然不同程度地給國家和人民造成政治、經濟和精神上的破壞與損失。

第五,狀態的失衡性。如果我們將社會的正常秩序看作是均衡狀態的話,那麼突發事件則使社會偏離正常發展軌道而出現了失衡。

突發事件 網路

Ⅲ 什麼是重大突發事件

重大突發事件是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

1、Ⅰ級(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國務院負責組織處置,如汶川地震,南方19省雨雪冰凍災害。

2、Ⅱ級(重大)突發事件由省級政府負責組織處置。

3、Ⅲ級(較大)突發事件由市級政府負責組織處置。

4、Ⅳ級(一般)突發事件由縣級政府負責組織處置。

(3)公共突發事件擴展閱讀:

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有:

1、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2、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進行會商,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

認為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Ⅳ 突發事件和突發公共事件是一回事嗎有什麼差別

突發事件和突發公共事件不是一回事,區別如下:

1、解釋不同:

突發公共事件只有一個解釋: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突發事件有兩層解釋:突發事件可被理解為突然發生的事情:第一層的含義是事件發生、發展的速度很快,出乎意料;第二層的含義是事件難以應對,必須採取非常規方法來處理。

2、等級的劃分方法不同:

突發公共事件的劃分方法:按照成因:自然性突發事件、社會性突發事件;按照危害性:輕度、中度、重度危害;按照可預測性:可預測的、不可預測的;按照可防可控性:可防可控的、不可防不可控的;按照影響范圍:地方性、區域性或國家性、世界性或國際性地方性突發事件。

突發事件的等級劃分一般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並依次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來加以表示。

3、事件性質不同:

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有:突發性;復雜性;破壞性;持續性;可控性;機遇性。

突發事件的性質有:引發突然性;目的明確性;瞬間的聚眾性;行為的破壞性;狀態的失衡性。

4、發展階段不同:

突發公共事件有五個發展階段:潛伏期;爆發期;高潮期;緩解期;消退期。

突發事件不存在發展階段。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突發公共事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突發事件

Ⅳ 什麼是突發公共事件,分為幾類共有幾個級別

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具體類別,級別劃分如下。

Ⅵ 2014年的公共突發事件有哪些

2014
年突發事件趨勢分析

一、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趨勢:

近幾年來,全區天氣變化多端
,
極端天氣頻繁
,
冰雹、雪災、旱災、低溫冰凍等災害
多發並發。乾旱缺水影響呈擴大、加重趨勢
,
部分地區大旱程度之烈、持續之久歷史罕

,
不但給農業生產帶來嚴重影響
,
而且對居民用水、工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產生嚴重影
響。預計這種局面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還將繼續。

二、應對的措施及建議:

1
、隊伍保障

建立民政、氣象、水務、農業、林業、地震、水產、交通、國土資源方面的專家隊
伍,及時開展災情會商、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業務咨詢工作。交通、衛生、電力、
通信、公安以及武警、駐軍等部門和單位要建立不同類型的緊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
救援器材,平時有針對性開展緊急救助演練,災害發生後及時趕赴災區實施緊急救援,
確保受災群眾得到及時救助。

2
、信息及裝備保障

應加快建設防災減災預警預報系統,
完善各類資料庫
(包括易發生災害地區的人口、
經濟狀況、地理特點、河流水庫、生命線工程等),採用先進手段預報災害對特定區域
造成的威脅和損失。加強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和覆蓋鄉、村兩級的救災通訊網路建設和管
理,確保
24
小時內准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車輛、計算機、通
信設施、攝(錄)像器材等裝備,確保救災工作需要。

3
、物資保障

完善區級救災儲備管理制度,增強區級調控能力,建立區級救災物資儲備倉庫,儲
備救災帳篷、衣被、凈水設備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資,儲備必要的葯品、醫療器械
和防護物資。建立健全區級肉、食糖、糧油等重要商品以及重要生產物資儲備制度,確
保災區重要商品、物資的供應。災害多發鄉(鎮)應建立物資儲備庫(點),儲備必需
的救災物資。
食品、
飲用水等物資可採取商品儲備、
生產儲備與應急調運相結合的方式,
確保災後
24
小時內送到災區。

4
、資金保障

區、鄉財政要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安排救災資金預
算,並根據財力增長、物價因素、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逐步增加救災資金預算。救災
預算不足時,區、鄉財政可運用預備費用於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救災搶險等支出,確保
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和受災地區的恢復生產。

5
、社會力量動員

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制度,建立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路,規范突發自然災害
社會捐助工作。組織災區群眾參與搶險救災工作,特別是災後自救和互助工作。

Ⅶ 什麼是突發公共事件突發公共事件造成了哪些危害

什麼是突發公共事件
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二、突發事件的分類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我國將突發公共事件分為四類:
◆自然災害類: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事故災難類:主要包括工礦商貿企業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輻射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公共衛生事件類: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類: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事件、群體性事件以及其它刑事案件等。
三、突發公共事件分級和預警
突發公共事件按照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預警級別分為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四、緊急呼救
1、110報警電話
發現刑事、治安案(事)件以及危及公共與人身安全、擾亂公眾正常工作、學習與生活秩序的案(事)件時,應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報警。110電話免收電話費,投幣、磁卡等公用電話或手機、小靈通均可直接撥打。

Ⅷ 突發事件分為哪四類

突發事件分為四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

依據: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1.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⑴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⑵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⑶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8)公共突發事件擴展閱讀:

北京34類突發事件將分級發預警

北京市氣象局組織制定的北京市地方標准《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流程》徵求意見稿開始在市質監局官網公開,34類突發事件按照危害和緊急等程度分為四級進行預警,市民可於9月30日前登錄該網站提交意見。

徵求意見稿稱,制定此標準是為規范北京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發布,確保及時、准確、快速地向公眾提供權威、統一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徵求意見稿將突發事件劃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四大類,按照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預警信息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目前,全市在此基礎上可細化為34小類。

34類預警包括礦山事故、煙花爆竹、地震、空氣重污染、房屋拆遷群體性事件、道路突發事件、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霾等,「危險化學品」被列為第一類,分為四級。

其中,當危險化學品有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事故時,或事故已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范圍或引發次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時,將發出危險化學品事故一級預警。

另外,政府部門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各類媒體,以及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社區、農村現有廣播、通訊設備等向市民播出預警信息。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中心應及時對預警信息發布效果進行評估,包括預警信息人員覆蓋率、時效性評估等。

Ⅸ 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分類

突發事件的類型及劃分方法:
(1)按照成因:自然性突發事件、社會性突發事件
(2)按照危害性:輕度、中度、重度危害
(3)按照可預測性:可預測的、不可預測的
(4)按照可防可控性:可防可控的、不可防不可控的
(5)按照影響范圍:地方性、區域性或國家性、世界性或國際性地方性突發事件。有限范圍發生,影響范圍小。一般只需當地政府應急處理機構應對,無需外來協助。但當地政府有責任義務及時向上級報告,以備擴大延伸和惡化時提供援助。
區域性或國家性。SARS、挑戰者號、切爾諾貝利核泄漏、李登輝兩國論、庫爾斯克海難、哥倫比亞解體。需中央政府出面調度資源救援處理,也需各省或當地政府積極協調配合。民間資源援助也必不可少。
世界性或國際性,SARS、盧溝橋事件、珍珠港事件、入侵科威特、911。
(6)2006年1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7)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對突發事件進行分級,目的是落實應急管理的責任和提高應急處置的效能。Ⅰ級(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國務院負責組織處置,如汶川地震,南方19省雨雪冰凍災害;Ⅱ級(重大)突發事件由省級政府負責組織處置;Ⅲ級(較大)突發事件由市級政府負責組織處置;Ⅳ級(一般)突發事件由縣級政府負責組織處置。我們還制定了專門的分級標准,其中一條共性的、最重要的標準是人員傷亡,死亡30人以上為特別重大,10人至30人為重大,3人至10人為較大,1人至3人為一般。具體確定時要結合不同類別的突發事件情況和其他標准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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