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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衛生標准

發布時間: 2020-11-22 22:26:43

A.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什麼

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化學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准叫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我國政府一直十分關心和重視飲用水衛生工作,多次發布和修改飲用水衛生標准。1956年制定的飲用水衛生標准及1959、1976年修訂的標准分別包括15項、17項、23項微生物、一般化學和感官指標,著重技術要求。1985年衛生部組織飲水衛生專家結合國情,吸取了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質量標准》和發達國家飲用水衛生標准中的先進部分,制定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將水質指標由23項增至35項,由衛生部以國家強制性衛生標准發布(GB5749~85)增加了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法律效力。該標准於1986年10月10日實施。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具體可包括兩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和法定的行為規范兩項。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和衛生要求必須滿足三項基本要求,即為防止介水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要求生活飲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潛在的遠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水的感官性狀是人們對飲用水的直觀感覺,是評價水質的重要依據。生活飲用水必須確保感官良好。

而隨著社會的迅速發展,化學物質對水的污染越來越嚴重,引起了政府和廣大居民的普遍關注,為了和國際先進標准接軌,衛生部於2001年6月頒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共包括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和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

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85相比,《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標,加強了對有機污染的監測,對人體健康危害大的指標限值更加嚴格。既符合中國國情,又及時地與國際接軌,目前已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很好的落實。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很多地區水源短缺,部分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嚴重,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受到威脅。衛生部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對原有標准進行了修訂,於2007年7月1日聯合發布並正式實施了新的強制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這是國家21年來首次對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標准》進行修訂。

新標准加強了對水質有機物、微生物和水質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標准中的飲用水水質指標由原標準的35項增至106項,增加了71項。其中,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飲用水消毒劑指標由1項增至4項;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放射性指標仍為2項。新標准還統一了城鎮和農村飲用水衛生標准。另外,新標准實現飲用水標准與國際接軌。新標准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擇,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並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准則》,參考了歐盟、美國、俄羅斯和日本等國飲用水標准。 在新《標准》增加的71項水質指標里,微生物學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對藍氏賈第蟲、隱孢子蟲等易引起腹痛等腸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難全部殺死的微生物的檢測。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毒理學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2項,增加了對凈化水質時產生二氯乙酸等鹵代有機物質、存於水中藻類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檢測。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加至21項。並且,還對原標准35項指標中的8項進行了修訂。鑒於加氯消毒方式對水質安全的負面影響,新《標准》還在水處理工藝上重新考慮安全加氯對供水安全的影響,增加了與此相關的檢測項目。新《標准》不僅適用於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還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B.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共提出了多少項指標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共42項1.微生物指標4項;2.毒理指標15項;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17項;4.放射性指標2項;5.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標4項。

C.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基本概念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化學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准。2006年底,衛生部會同各有關部門完成了對1985年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修訂工作,並正式頒布了新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可包括兩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中各種有害因素不影響人群健康和生活質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為規范,指為保證生活飲用水各項指標達到法定量的限值,對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產的各個環節的法定行為規范。
二、水質標准
1.為防止介水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要求生活飲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潛在的遠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
3.水的感官性狀是人們對飲用水的直觀感覺,是評價水質的重要依據。生活飲用水必須確保感官良好,為人民所樂於飲用。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共35項。其中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15項,主要為了保證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毒理學指標15項、放射指標2項,是為了保證水質對人不產生毒性和潛在危害;細菌學指標3項是為了保證飲用水在流行病學上安全而制定的。

D.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 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強制性國家標准發布,將於今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 飲用水衛生標准大幅提高 由原來的35項增至106項,增加了檢測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的含量等項目。
國家標准委和衛生部聯合發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 5749-2006)強制性國家標准.該標準是1985年首次發布後的第一次修訂,將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規定指標由原標準的35項增至106項。此次大幅度提高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指標數量,主要是由於我國地域廣闊,一些地方水源水質較差。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所研究員鄂學禮介紹,《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適用於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新標准要求,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其中的化學物質和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感官性狀良好,且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等。
新標准規定,生活飲用水中,有機化合物指標包括絕大多數農葯、環境激素、持久性化合物,是評價飲水與健康關系的重點;同時增加檢測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的含量。一般理化指標反映水質總體性狀,感官指標是人能直接感覺到的水的色、渾濁等,這類指標最容易引起用戶不滿和投訴
根據試驗驗證,各類指標中,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或潛在威脅的指標佔80%左右,屬於影響水質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即不直接影響人體健康的指標約佔20%。
據介紹,標准中的106項指標包括42項常規指標和64項非常規指標,常規指標是各地統一要求必須檢定的項目。而水質非常規指標及限值所規定指標的實施項目和日期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必須報國家標准委、建設部和衛生部備案。
從2008年起,3個部門將對各省非常規指標實施情況進行通報,全部指標最遲於2012年7月1日實施。

E.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UDC613.3
GB5749-85
(1985年8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 1986年10月1日實施)
1總則
1.1為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向居民供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活飲用水,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特製訂本標准。
1.2本標准由供水單位和規劃設計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各級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在新建、擴建、改建集中式給水時,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衛生、環境保護、規劃、城建和水利等單位共同研究用水規劃,確定水源選擇、水源防護和工程設計方案,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經衛生防疫站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給水的水源選擇、水質鑒定、衛生防護和經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委派當地有關單位研究決定。
各級公安、規劃、衛生、環境保護等單位必須協同供水單位,按標准規定的防護地帶要求,做好水源保護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標准適用於城鄉供生活飲用的集中式給水(包括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和分散式給水。

2水質標准和衛生要求
2.1生活飲用水水質,不應超過下表所規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給水,除應根據需要具備必要的凈化處理設備外,不論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應有消毒設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網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時,還應有除砂、防渾濁設施。
有關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必須嚴密。且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相連,防止倒虹吸。
用水單位自建的各類貯水設備要加以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與水接觸的給水設備所用原材料及凈水劑,均不得污染水質。新材料和凈水劑均需經過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審批,並報衛生部備案。
2.4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否則,責任由連接管道的用水單位承擔。
2.5集中式給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取水、凈化、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質量。
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或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後,必須嚴格進行沖洗、消毒,經檢驗渾濁度、細菌、肉眼可見物等指標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
2.6直接從事供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體檢,每年不少於一次。
如發現有傳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應立即調理工作崗位。
2.7分散式給水應加強衛生管理,建立必要的衛生制度,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做好經常維護和管理工作。

3水源選擇
3.1新建水廠的水源選擇,應根據城鄉遠、近期規劃,歷年來的水質、水文和水文地質資料,取水點及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同時考慮到地方病等因素,從衛生、經濟、技術、水資源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便於防護的水源。
宜優先選用地下水、取水點應設在城鎮和工礦企業的上游。
3.2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3.2.1若只經過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飲用水的水源水,總大腸菌群平均每升不超過1000個,經過凈化處理及加氯消毒後工作生活飲用的水源水,總大腸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過10000個。
3.2.2水源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經凈化處理後,應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水質,應盡量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
項目 標准

感官性狀和
一般化學指標 色

渾濁度

臭和味
肉眼可見
pH
總硬度(以碳酸鈣計)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硫酸鹽
氯化物
溶解性總固體 色度不超過15度並
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不超過3度,特殊
情況不超過5度
不得有異臭、異味
不得含有
6.5~8.5
450mg/L
0.3 mg/L
0.1 mg/L
1.0 mg/L
1.0 mg/L
0.002 mg/L
0.3 mg/L
250 mg/L
250 mg/L
1000 mg/L

毒理學指標 氟化物
氰化物




鉻(六價)


硝酸鹽(以氮計)
氯仿*
四氯化碳*
苯並(a)芘*
滴滴涕*
六六六* 1.0 mg/L
0.05 mg/L
0.05 mg/L
0.01 mg/L
0.001 mg/L
0.01 mg/L
0.05 mg/L
0.05 mg/L
0.05 mg/L
20 mg/L
60 g/L
3 g/L
0.01 g/L
1 g/L
5 g/L

細菌學指標 細菌總數
總細菌總數
游離余氟 100 個/mL
3 /L
在與水接觸300後應不低於0.3 mg/L。
集中式給水除出廠水應符合上述要求
外,管網末梢水不應低於0.05 mg/L。
放射性指標 總α放射性
總β放射性 0.1Bq/L
1Bq/L

3.2.3水源水的毒理學和放射性指標,必須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
3.2.4在高氟區或地方性甲狀腺腫地區,應分別選用含氟、含碘量適宜的水源水。否則應根據需要,採取預防措施。
3.2.5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標准2.1條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質時,按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有關的要求執行。
3.3若遇有不得不選用超過上述某項指標的水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取得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的同意,並應以不影響健康為原則,根據其超過程度,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採用適當的處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間使處理後的水質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4水源衛生防護
4.1生活飲用水的水源,必須設置衛生防護地帶。
4.2集中式給水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的規定如下。
4.2.1地面水
4.2.1.1取水點周圍半徑100M的水域內,嚴禁捕撈、停靠船隻、游泳和從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並由供水單位設置明顯的范圍標志和嚴禁事項的告示牌。
4.2.1.2取水點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護范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立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棧或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物品的碼頭,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葯,不得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供生活飲用的水庫和湖泊,應根據不同情況的需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為衛生防護地帶,並按上述要求執行。
受潮汐影響的河流取水點上下游及其沿案防護范圍,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4.2.1.3以河流為給水水源的集中式給水,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把取水點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圍河段劃為水源保護區,嚴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時應符合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和GB3838-83《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的有關要求,以保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要求。
4.2.1.4水廠生產區的范圍應明確劃定並設立明顯標志,在生產區外圍不小於10M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剪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和綠化。
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澱池和清水池的外圍不小於10M的區域內,其衛生要求與水廠生產區相同。
4.2.2地下水
4.2.2.1取水構築物的防護范圍,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取水構築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進行確定,其防護措施與地面水的水廠生產區要求相同。
4.2.2.2在單井或井群的影響半徑范圍內,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貨劇毒的農葯,不得修剪滲水廁所、滲水坑、堆放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並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如取水層在水井影響半徑內不露出地面貨取水層與地面水沒有互相補充關系時,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較小的防護范圍。
取水構築物的防護范圍,影響半徑的范圍以及岩溶地區地下水的水源衛生防護,應由供水部門同規劃設計、水文地質、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研究確定。
4.2.2.3在水廠生產區的范圍內,應按地面水水廠生產區的要求執行。
4.3分散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以地面水為水源時參照本標准4.2.1.1和4.2.1.2的規定;以地下水為水源時,水井周圍30M的范圍內,不得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和廢渣堆等污染源,並建立衛生檢查制度。
4.4集中式給水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的范圍和具體規定,由供水單位提出,並與衛生、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商議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書面通知有關單位遵守執行,並在防護地帶設置固定的告示牌。
對不符合本標准規定的集中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提出改造規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完成。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要求由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提出,由使用單位執行。
4.5為保護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質,原則上應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滲坑或滲井。

5水質檢驗
5.1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GB750-85《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執行。並由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進行分析質量監督和評價。
5.2城鎮的集中式給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水源水、凈化構築物出來、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有自備給水的大、中型企業,應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水質檢驗工作。
其他單位的自備給水,應由其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或報請上級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本行業、本系統的水質檢驗。
分散式給水及農村集中式給水的水質,應由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根據需要進行檢驗。
5.3檢驗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應在水源、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點采樣。
5.3.1城鎮的集中式給水的水質檢驗采樣點數,一般應按供水人口每兩萬人設一個點計算。供水人口超過一百萬時,按上述比例計算出的采樣點數可酌量減少;人口在二十萬以下時,應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樣點中應有一定的點數,選在水源、出廠水、水質易受污染的地點、管網末梢和管網系統陳舊部分等。
每一采樣點,每月采樣檢驗應不少於兩次,有條件時可適當增加次數,檢驗項目在一般情況下,細菌學指標和感官性狀指標列為必檢項目,其他指標可根據當地水質情況和需要選定。采樣點和檢驗項目,應由供水單位與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共同研究確定。對水源水、出廠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網末梢水,每月進行一次全分析。
自備給水和農村集中式給水水質檢驗的采樣點數、采樣次數和檢驗項目,可根據具體情況參照上述要求確定。
以上水質檢驗的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審查、存檔。
5.3.2分散式給水水質的檢驗次數和項目,可根據需要決定。
5.3.3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應對水源水、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進行定期監測。
5.4選擇水源時的水質鑒定,應檢驗本標准2.1條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規定的指標和該水源可能受某種成分污染的有關項目。

附錄
本標准用詞說明(補充件)
1對本標准條文執行嚴格程度的用詞,採用以下寫法。
1.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必須」,反面詞一般採用「嚴禁」
1.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應」,反面詞一般採用「不應」或「不得」。
1.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宜」或「一般」,反面詞一般採用「不宜」。

附加說明: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准由《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修訂組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王子石、秦鈺惠、政乃彤、潘長慶、張明。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管理,一般技術性問題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TJ20-7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試行)》作廢。

F. 干凈的飲用水的標準是什麼

健康干凈飲用水七項標准:
第一、干凈的水,不含任何對人體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 第二、營養的水,含有人體必需的微量元素和礦物質。 第三、小分子團水,它的溶解力、乳化力、滲透力、代謝力、洗凈力強。 第四、豐富的溶解氧的水,溶解氧可以將體內的毒素新陳排泄掉,抑制厭氧癌細胞的生長,使我們保持健康,延緩衰老。 第五、PH值呈弱鹼性,即7.5-8.5之間呈弱鹼性的水,能平衡我們身體體液的酸鹼度。 第六、水的軟硬度適中。 第七、水的營養和生理功能強,水的代謝力、滲透力、擴散力強,可以提高代謝功能,增強免疫力。

G.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和飲用凈水水質標准有什麼不同

生活飲用水GB僅規定了軍團菌含量小於450ppm,國際衛生組織規定值是小於500ppm,主要針對自來水水源提出相關要求35項

凈水水質標准還涵蓋了硬度、渾濁度、硅酸鹽、甲醛等等數值,在此不一一例舉。主要針對在生活飲用水的標准上再次規定各個指標的含量達到直接飲用的標准。范范來說就是更全面更細致。

H. 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區別

隨著經濟和工農業的迅速發展,化學物質對水的污染越來越引起政府和廣大居民的關注,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更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為了和國際先進標准接軌,衛生部於2001年6月頒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是在《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85的基礎上修改而成,該規范共包括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和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中水質指標共96項,常規檢測項目34項,非常規檢測項目62項,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85相比,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標,加強了對有機污染的監測,對人體健康危害大的指標限值更加嚴格。基本上是一個既符合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通過衛生部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宣傳貫徹,目前已在全國范圍內得到較好的落實。
今後廣大人民群眾可通過有關部門定期發布的飲用水水質公告,對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或規范,隨時了解飲用水水質狀況,使飲用水衛生標准更貼近群眾的生活,在保護人群身體健康,提高生活質量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2007年7月1日,由國家標准委和衛生部聯合發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 5749-2006)強制性國家標准和13項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國家標准將正式實施。這是國家21年來首次對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標准》進行修訂,規定指標從原先的35項一下子增加到了106項。這項新標准提出了常規42項、非常規64項指標。與舊標准相比,其增加了71項,修訂了8項;加強了對水質有機物、微生物和水質消毒等方面的要求,並基本實現了飲用水標准與國際接軌。

I. 國家飲用水標準是多少

中國飲用水的TDS值標准≤1000mg/L

國家標准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中對飲用自來水的溶解性總固體(TDS)有限量要求:溶解性總固體≤1000mg/L

TDS值越高,就表示水中含有的雜質越多,這其中的雜質通常指的是水中Ca2+、Mg2+、Na+、K+等離子的濃度,並無法直接表示水質的好壞。所以,TDS過高(超過600以上等)確實表明水質不好,但TDS越低,並不等於水質就越好



(9)飲用水衛生標准擴展閱讀:

當然TDS計也非萬能,它也有其盲點與缺點:

(一)TDS僅能測出水中的可導電物質,但無法測出細菌、病毒等物質。

(二)單獨依賴TDS水質測試來判斷水質是否能生飲,並不是最正確的作法;經高溫無法滅絕的細菌或病毒,必須透過更精密的儀器才能測出來。

TDS數值

TDS值越高,就表示水中含有的雜質越多,這其中的雜質通常指的是水中Ca2+、Mg2+、Na+、K+等離子的濃度,並無法直接表示水質的好壞。所以,TDS過高(超過600以上等)確實表明水質不好,但TDS越低,並不等於水質就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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