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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3-16 06:31:56

① 仁壽古佛鄉是養殖禁養范圍嗎

2016年養殖業又受到了非市場因素的強勢影響,也就是禁養區的養殖場拆遷、轉移的強勢執行,很多地區都定下了禁養區清場的最後期限。11月環保部和農業部出台了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指南,全國各地對禁養區作了明確的界定。12月國務院印發的「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明確要求在2017年底前,各地全部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養殖場。

最近有很多當事人來電咨詢禁養的問題,他們的養殖場被相關縣級政府劃分到禁養的范圍之內,到底應該依據哪些法律規范來進行約束行政機關的一些具體行政行為呢?特別是強制性的行政行為。

就禁養的相關問題,在我國從上位法來講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從201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也進行了適度的規定。從法律的位階和層級上講,《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是國務院公布的行政法規,是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的基本法律之下的行政法規。

今天主要挑幾個問題講一下,在哪些區域之內禁止建設畜牧養殖場以及養殖小區呢?這在《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當中是有所規定的,該防治條例基本規定四個方面,其實大體來講是三個方面,第四個方面是兜底條款,是適用於其他在法律和法規規定的相關事項當中。

第一、禁止在水源地及風景保護區

這應該是在實踐中出現最多的狀況,比如江蘇環太湖本身是飲用水,在環太湖流域劃定的范圍是一公里范圍內不能有養殖行業,像北京密雲水庫等等。在飲用水水源地要從事養殖行業原則上禁止的。在名勝保護區,如北京房山十渡等名勝明景也是禁止建設相關養殖畜牧業的。應該講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關的環境保護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要最大范圍的保護水源地的清潔與干凈,禁止造成飲用水污染,必須要禁止相關畜牧養殖業的建設。

第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與緩沖區

我們要清楚的是其所規定的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與緩沖區,也就是在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內並不是所有的都是禁止養殖的。比如我所早期代理過的湖南某地風景區范圍內的禁養項目,明顯在防治污染規劃以及農牧業、畜牧業相關發展規劃當中沒有列入到名勝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明明在五公里范圍之外建立的,對自然保護區的環境造不成很大的影響,但是還是列為在禁養區的范圍。那時我們就提出這個問題,確實到最後給我們公布出來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的范圍來講不包括該養殖場,最後當地政府也去除掉禁養范圍的一些規定,把該養殖場排除在禁養區范圍外。

第三、城鎮居民區或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區

特別是大量人口集中區,需要良好的環境才能適應居住。一些教育機構等等這是人口的聚集區,也是大范圍人口生存區,所以在這些方面也是禁止建設畜牧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

第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設養殖場的區域

從《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所規定出來的往往就以上幾個區域,禁止建立建設畜禽養殖區和養殖小區的相關規定。

② 環保局禁止養豬,是國家規定的嗎

不是的,是必須滿足要求才可以養豬。

法律依據: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對禁養區劃定提出了明確要求。2016年上半年,全國20來個省份都已經公布了禁養時間表,大部分表示要在2016年底-2017年底實現畜禽養殖的規范布局,該禁養的禁養,該升級到養殖小區的要完全達到環保的標准。

養豬要求:

養豬場必須擁有這8個證件,否則一律關停處理:

1、養豬用地證明:到國土資源局辦理,一般符合養殖用地的都可以辦理。

2、環評手續:到環保局辦理,環保部門會有人員下來考察,只要排污合格的養豬場就可以。

3、規劃意見:養豬場設計好建設圖紙,然後到規劃局審核。

4、立案備案手續:到發改委辦理,這個是最好跟村委會的一起去。

5、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在畜牧局辦理,一般防疫到位的養豬場都可以拿到手。

6、養殖場備案登記手續:到畜牧局辦理,這個很簡單,登記一下就可以了。

7、生產經營取可證:先讓村委會證明,然後到畜牧局,畜牧局審核過後,直接到工商局辦理。

8、野生動物訓養繁殖許可證:取得生產經營取可證後,到畜牧局辦理檢疫證,然後到林業局辦理。

(2)2016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擴展閱讀:

養殖業的綜合利用與治理

國家鼓勵和支持採取糞肥還田、製取沼氣、製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國家鼓勵和支持採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

國家鼓勵和支持沼氣製取、有機肥生產等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輸送和施用、沼氣發電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並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屍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屍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情況抄送同級農牧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採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

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激勵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示範獎勵等措施,扶持規模化、標准化畜禽養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

國家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開展規模化、標准化畜禽養殖。

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

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從事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產品生產經營等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產品的,享受國家關於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於國家關於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自發自用、多餘電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沼氣發電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並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並網技術標準的多餘電量。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優惠政策。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製取沼氣或進而製取天然氣的,依法享受新能源優惠政策。

③ 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由什麼部門負責

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由農業部辦公廳負責。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配合做好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工作的通知》是2015年8月10日農業部辦公廳發布的文件。

近年來,畜牧業生產加快發展,對保障城鄉居民「菜籃子」產品有效供給,增加農民收入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養殖總量不斷上升,環境承載壓力增大,畜禽養殖污染問題日益凸顯。

為統籌推進畜牧業生產發展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對禁養區劃定提出了明確要求。

(3)2016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擴展閱讀:

農業部辦公廳主要職責:

1、負責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部常務會議及全國性農業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負責部系統全國性會議計劃的管理工作。

2、負責部黨組和部領導的秘書工作。

3、擬定部重大工作計劃、工作要點並組織實施;組織有關重要綜合性報告、文件、講話、文章的起草、審核工作。

4、負責部政務信息、政務值班和應急值守工作;牽頭協調部政務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5、指導、協調部系統和農業行業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牽頭協調部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6、負責中央領導同志和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件的督辦工作;負責部黨組、部領導議定、批辦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部重大事項政務督查工作。

7、負責部機關公文處理和機要文件運轉工作,指導部在京直屬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組織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

8、負責部機關保密管理工作,指導部直屬單位保密工作;指導部系統檔案管理工作。

9、組織重要新聞的發布和宣傳報道,負責部系統報刊、圖書、影視、音像等宣傳業務的管理。

10、負責群眾來信、來訪的處理和接待工作。

11、負責部系統涉台事務的管理;組織開展對台農業交流與合作。

13、負責部機關的安全保衛、消防工作,指導在京部屬單位的安全保衛、消防工作。

14、制定部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16、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④ 濰坊對養殖區污染規定

濰坊市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實施方案

為嚴格落實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責任,創新環境監管體制機制,明確監管任務,提高執法效能,推動環境監管執法全覆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辦發〔2014〕56號文件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5〕1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與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改善環境質量、確保環境安全、服務科學發展為目標,以整合管理資源、提升監管效能、消除環境監管盲區為重點,科學建立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形成各級政府組織實施、環保部門統一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各負其責、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環境監管大格局。
(二)目標任務。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權責明確、全面覆蓋」的原則和「定區域、定職責、定人員、定任務、定考核」的要求,建立市、縣市區(市屬開發區)、鎮(街道)三級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強化各級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領導責任,按照各級各部門、單位工作職責,將監管責任落實到單位、崗位,推進監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實現環境監管執法全覆蓋。
二、網格劃分及職責
(一)網格劃分
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建立市、縣市區(含市屬開發區,下同)、鎮(街道)三級環境監管網格。
一級網格:市政府以縣市區為單元劃分為一級網格,責任主體為市政府,具有環境監管職能的市直相關部門、單位為責任單元,按所明確的職責承擔網格內的環境監管任務,市長為一級網格的領導責任人,分管市長為網格直接領導責任人,市直各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網格主體責任人。
二級網格:縣市區政府以當地行政區域劃分為二級網格,責任主體為縣市區政府,具有環境監管職能的縣市區相關部門、單位為責任單元,按所明確的職責承擔網格內的環境監管任務,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二級網格的領導責任人,分管縣市區長為網格直接領導責任人,縣市區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網格主體責任人。
三級網格: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當地行政區域劃分為三級網格,責任主體為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有環境監管職能的鎮(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為責任單元,按所明確的職責承擔網格內的環境監管任務,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為三級網格的領導責任人,分管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為直接領導責任人,鎮(街道)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網格主體責任人。
(二)網格編碼
根據編碼規則,各子網格編碼為:
奎文區網格編碼:A370705濰城區網格編碼:A370702坊子區網格編碼:A370704寒亭區網格編碼:A370703青州市網格編碼:A370781諸城市網格編碼:A370782壽光市網格編碼:A370783安丘市網格編碼:A370784高密市網格編碼:A370785昌邑市網格編碼:A370786臨朐縣網格編碼:A370724昌樂縣網格編碼:A370725濰坊高新開發區網格編碼:A370707濰坊濱海開發區網格編碼:A370708濰坊經濟開發區網格編碼:A370706濰坊峽山生態經濟開發區網格編碼:A370709濰坊綜合保稅區網格編碼:A370710。
(三)網格職責
1.一級網格:責任主體為市政府,主要負責制定環境保護的重大方針政策,對事關全局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決議。
(1)負責指導監督二、三級網格的建立、運行情況和責任人的履職情況。
(2)負責及時查處本級管轄的環境違法行為,按要求公開本級管轄污染源相關信息及環境違法案件查處信息。
(3)負責整合本級環保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管職能的部門監管執法力量,確定對應每個二級網格的監管工作組,明確重點監管對象(適時動態調整)、監管任務、監管責任人。各工作組負責對所監管的網格加強巡查、抽查、督查,發現問題、接到投訴舉報及時督促屬地查處或者直接查處,督導屬地政府(管委會)落實網格化監管措施。
2.二級網格:責任主體為縣市區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制定本級環境保護的重大方針政策,對事關全局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決議。
(1)負責指導三級網格的建立和運行,認真調查處理上級網格交辦的環境污染案件,及時填報網格化環保監管相關信息。
(2)承擔本轄區日常環保監管執法任務,依法查處轄區內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妥善處理環境信訪投訴、環境污染糾紛案件,排查工礦企業、飲用水源地等環境安全隱患,按要求公開污染源相關信息及環境違法案件查處信息。
(3)負責整合本級環保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管職能的部門監管執法力量,確定對應每個三級網格的監管工作組,明確重點監管對象(適時動態調整)、監管任務、監管責任人。各工作組負責對所監管的網格加強巡查、抽查、督查,發現問題、接到報告和投訴舉報以及上級督辦事項及時查處,督導屬地政府落實網格化監管措施。
3.三級網格:責任主體為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轄區內環境保護工作計劃和任務,發現、制止轄區內環境保護方面違法行為並上報違法信息,完成上一級網格責任主體和責任單元安排或應協助完成的環境保護工作目標;負責監督子網格責任主體和本級網格內責任單元履職情況,並對其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評價。
三、網格運行
(一)落實網格監管工作責任
1.實行「五定」。即: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任務、定獎懲。做到網格邊界清晰、責任主體明確、目標任務具體、考核評價客觀,相關內容向社會進行公開公示。
2.建立責任制。各級網格之間要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工作任務和獎懲措施。橫向之間要加強協調,建立聯動機制,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3.構建環境監管信息系統。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由市級組織建立網格化環境監管系統,並逐級聯網,逐步實現數字網格化監管。
(二)明確網格監管工作重點
1.加強巡查、報告。負有環境監管職責部門每年要制定監管工作計劃,明確監管對象、內容和頻次,網格直接責任人按照計劃開展巡查和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並向上級網格報告,協助調查和解決環境違法問題。
2.及時調查處理。網格責任主體或相關部門接到環境違法行為的報告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級本部門管轄的,要及時移交移送,並配合相關單位進行調查。受理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查處工作,並將查處結果反饋移交移送單位。對需要多個部門進行聯合調查的,由同級網格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聯合執法。
3.強化溝通反饋。做好上下級網格責任主體間的信息溝通,對環境違法問題的查處結果,要及時反饋回復,並按要求公開。完善信息通報制度,網格內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開環境日常監管、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等情況,並實行信息共享。建立協調溝通制度,由網格領導責任人或直接領導責任人召集各有關部門,每年至少召開1次協調工作會議,通報各部門環境監管網格運行管理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4.定期考核督查。各級網格每年對本級網格運行情況進行自評,上級網格對下級網格進行考核評價,研究改進措施,評價結果逐級上報。實行「一級督一級」的督查工作機制,上級網格對下級網格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縣市區政府對本級網格中各有關部門網格化管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加強網格監管績效監督
1.加強上級監督。上級網格要督查下級網格的日常運行情況,列入考核評價內容,不斷完善和優化網格化環保監管體系。
2.鼓勵公眾監督。鼓勵群眾積極參與環保監督,增強公眾環境意識,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鼓勵各網格設立環境監督員,牽頭協調組織各界代表等對網格化環保監管責任主體工作開展情況、實施效果予以監督。
3.接受輿論監督。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利用報紙、電視、網路等媒體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曝光環境違法行為,追蹤查處結果,參與環保監管工作。
四、職責分工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級政府
市及縣市區政府:負責轄區內「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立和運行;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相關部門環境監管工作職責;對嚴重違法排污的企業實施停業關閉,並責成有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落實到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加快重點區域、重點部位環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設,嚴防各類環境污染事件發生。組織本行政區內各部門加強環境保護執法監管,嚴格環境准入,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取締或關閉嚴重污染環境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全面推進監測、監察、宣教、信息等環境保護能力標准化建設,增強環境保護能力。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建立和運行,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組織開展轄區內排污企業監管、環境信訪案件受理、土(小)企業清理、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等工作,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市委宣傳部:負責統籌、協調、推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在《濰坊日報》、濰坊廣播電台、濰坊電視台等媒體開辟專欄、專題,宣傳環保法律、法規和政策,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市政府督查室:督促、檢查各縣市區及市直有關部門、單位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的落實情況。
市環保局:履行市級環保部門環境監管職責;協調轄區內各級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定期進行檢查、指導;落實工業污染源監管責任,依法處理環境違法問題。明確本級監管企業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實施污染源分類管理,完善現場執法責任制。
市發改委:負責協調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審批和核准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可研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對未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意見的,不予審批或核准;屬於備案項目的,在項目備案後應告知項目業主向環境保護部門報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市經信委:組織實施工業結構調整,淘汰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後產能和工藝,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品升級,推進工業綠色發展和轉型。提升全市循環經濟發展水平,加快國家級循環經濟示範城市創建步伐,做好「市縣園區同創」、省級以上園區循環化改造、自願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循環經濟教育示範基地建設等工作。組織實施節能重點工程,完成省政府下達的節能任務目標。負責煤炭存儲經營單位揚塵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油品升級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商業、家庭、公共場所等環境雜訊污染案件,對渣土運輸車輛等移動污染源進行監督管理。建立與環保部門信息共享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系統,配合環保部門依法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啟動極端天氣下黃標車禁行措施,完成黃標車淘汰任務;負責妥善處置因交通、火災、爆炸和泄露等各類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做好環境群體事件的維穩工作。配合環保部門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環境污染事故、違法行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加強渣土運輸車輛監管工作。
市監察局: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對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環境監管不到位等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市財政局:逐步加大資金資源支持力度,及時撥付國家、省、市環保專項資金,加強監督使用管理,確保發揮資金使用效益,保障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建立和正常運行,提升環境監管能力和水平。
市國土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過程中,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維護生態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嚴把建設項目征、用地審批關,凡未經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征、用地手續。會同環保、農業等部門開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工作。
市住建局:負責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控工作;負責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揚塵整治工作。深入推進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建設,同步完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集中整治農村污水塘和臭水溝。
市市政局:負責治理露天燒烤油煙塵污染;負責對道路挖掘、道路保潔作業揚塵污染實施監督管理,深入推進綠化養護工程,嚴查垃圾焚燒行為。負責全市排水管理和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行業的監管,推進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取締城市建成區污水直排口。負責對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設施的建設、運行以及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監管。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廠運營管理,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負責推進天然氣輸配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爭取氣源,保障用氣需求。負責推進供熱市場整合,優化供熱布局。負責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及管理。負責農村環境衛生整治,推進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加強執法監管,對施工揚塵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以及城市人口集中區、城市規劃區、城鎮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所露天物料堆場揚塵污染實施處罰。加強垃圾填埋場的運營管理。
市交通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防治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對未取得環保檢驗標志的機動車,不予辦理營運機動車定期審驗合格手續。負責推進綠色交通建設,組織實施交通干線污染治理,推進淘汰高污染排放和老舊營運車輛工作。會同和協助相關部門處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
市水利局:制定主要河流閘壩控制運用方案,合理調控閘壩運行,保證閘壩正常運行發揮效益,滿足河流生態水量需求。按照防汛和生態用水要求,做好閘壩控制運用工作。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負責河流、湖泊、水源地的治理和監管,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河道生態濕地和污水處理廠出口人工濕地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保護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執行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計劃用水與節約用水等制度。
市農業局:負責推進農村能源建設,依法對農葯、化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農作物秸桿及其他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加強農業面源污染控制,推進無公害、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
市商務局:負責招商引資產業引導,對批發零售企業節能降耗(含限塑)、老舊汽車報廢回收拆解等進行監督管理,防止產生污染。
市海漁局:負責組織擬定全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制定實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污染物排海標准和總量控制制度;組織、管理全市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全面清理非法或設置不合理排污口;負責海洋生物多樣性、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濱海濕地、河口和海灣典型生態系統保護,加大海島生態系統和產卵場、索餌場等重要漁業水域的保護力度,建立一批海洋瀕危珍稀野生動植物種群繁育基地和漁業增殖放流區域;監督管理海洋與漁業保護區,劃定限制養殖區,實施離岸養殖和集約化養殖。
市衛計委: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貯存、處置過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准入管理,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河道生態濕地和污水處理廠出口人工濕地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全市造林綠化、森林資源保護、荒漠化和沙化防治、野生動植物保護等工作。
市工商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對需要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的,告知申請人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並將相關登記信息推送環保部門。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被政府部門責令停業、關閉的各類違法主體,根據環保部門的告知信息,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對拒不辦理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負責車用燃料銷售活動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車用燃料違法銷售行為。
市安監局:負責全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防範生產安全事故。
市金融辦:依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和環保部門通報情況,嚴格貸款審批、發放和監督管理,對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的項目,不予辦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業或個人發放貸款時,應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並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審批貸款的必備條件之一;對被環保及有關部門處罰的企業,一律不得發放貸款。實施綠色信貸,支持企業污染治理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
市港航局:做好新碼頭的規劃建設和小碼頭的拆遷整合工作,對港口作業區進行防污技術改造,建設船舶垃圾及油污水接收處理系統、溢油應急處置系統,定期組織開展危險品船舶裝卸作業現場巡查,加強應急演練,有效預防並妥善處置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污染突發事件。
市海事處: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它貨物的安全監督、靠泊安全監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現場監督工作,參與相關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市畜牧局:組織實施畜禽養殖節能減排項目,科學劃定養殖區、限養區和禁養區,提高畜禽養殖標准化、規模化、集約化程度,實現畜禽糞污綜合利用,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減少畜禽養殖污染。
濰坊供電公司:負責執行政府有關部門做出的對淘汰、關停企業和環境違法企業依法採取的停、限電措施的決定。
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結合實際,按照本部門職責,認真落實環境監管責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管工作領導機構,全面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各成員單位要切實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增強責任意識、大局意識,認真履行好職責,做好網格區域內的環保工作。
(二)強化督查督辦。定期對網格內環保職責履行情況和網格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做到重要事項全程督辦、緊、急事項迅速督辦、一般事項定期督辦,促進網格化管理工作穩步推進,有序落實。
(三)完善工作制度。一是建立網格化管理制度。強化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的責任落實,明確各級網格責任主體巡查、報告、查處時限、標准等工作要求,制定獎懲措施,保障各級網格的高效運轉。二是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環境保護年度計劃、責任目標;協調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中遇到的熱點難點、重點問題;督促、檢查、考核各成員單位履行環保工作情況;研究協調解決跨部門、跨行業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等。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也可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調整召開時間,由市政府主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召集。三是聯合執法制度。負責對環保聯合執法行動實施統一協調調度,研究行動中的重大問題,制定行動方案,督辦重點案件。主要包括:環境安全監管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以及重大節假日、重大會議、重大社會活動期間的環境安全等開展聯合執法;環保大檢查、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等大型環保專項行動的聯合執法;突發或其他緊急環境安全事件的聯合執法。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堅持定期協商、聯合檢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執法合力,整治突出環境問題,確保環境安全。四是聯合審批把關制度。對全市重點項目,要加強發改、規劃、土地、環保等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作用,聯合查看場地,召開聯審會議,共同研究審定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政策,選址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環保等要求。通過信息共享、定期協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強化和提高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建立健全專家庫,發揮專家在審查中的技術把關作用。五是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嚴格落實各級各部門、單位在環境監管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書面處理結果,以有效提高環境監管效能。六是建立信息報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時限每月末填報《濰坊市網格化環境監管月報表》。七是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每月編發濰坊市網格化環境監管情況動態通報,及時公布網格化體系建設情況,各級網格的職責和責任人員,各級網格工作推進情況,排污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環境違法行為查處和區域環境安全隱患等情況。
(四)提升能力建設。一是完善環境監管體制機制。將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積極延伸環境監管觸角,在各鎮(街道)建立專職環保機構,落實人員編制、經費。進一步加強環境監察標准化建設,充實執法力量,優化人員結構,增加執法投入,提升執法能力,按照《全國環境監察標准化建設標准》要求,2016年年底前達到相關要求。二是推動「智慧環保」建設。逐步建立「數字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加快建立網格化環境監管信息系統,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形成要素齊全、數據完備、信息共享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信息資料庫。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全部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控,並推進視頻監控,有效提升環境監管效能。三是加強崗位培訓。各級要定期對網格責任人員和聘任的環境信息員進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五)嚴格考核問責。要積極推進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嚴格落實縣市區對轄區內環境質量負責的要求,強化相關部門、單位的環境監管責任。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將此項工作納入環保目標考核,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區域限批等措施。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行為,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問責。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⑤ 2016年煙台市對畜牧養殖限養區規定

近年來,我國畜牧業生產發展迅猛,畜禽養殖規模不斷擴大,畜禽糞便、污水、惡臭等養殖廢棄物產生量也迅速增加,這導致了環境承載壓力增大,畜禽養殖污染問題日益凸顯。同時,畜牧業發展存在另一些問題,如養殖布局不夠合理、生態養殖覆蓋面和廢氣物深化處理能力有待提高等。為防治畜禽污染、推進畜牧業生產發展,根據三大新政,各地陸續劃出禁養區。在禁養區內不得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哪些區域會被劃為畜禽「禁養區」

1、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2、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3、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4、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本辦法頒布前已建成的、地處上述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
二、「禁養區」相關政策通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環保法》明確指出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在新法的威懾下,畜牧養殖行業進入了環保高壓期,輕則被罰款整改,重則被停產拆遷。

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國家第一部專門針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法規性文件,明確了以綜合利用作為解決畜禽養殖廢棄物污染問題的根本途徑,為規模化養殖廢棄物污染治理指出一條可持續發展之路。明確了禁養區劃分標准、適用對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激勵和處罰辦法。

3、《水污染的防治行動計劃》 2015年4月16日印發,又稱「水十條」,計劃提出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明確要求,要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

4、2015年8月10日,農業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配合做好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環保部門做好禁養區劃定工作,及時報送禁養區劃定情況。

5、2016年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根據環境容量調整區域養殖布局,優化畜禽養殖結構」,且提出要「確保農業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總體得到遏制,治理明顯見到成效」。
三、2016年各地畜禽禁養時間表
據了解,有10個省份已經啟動生豬禁養區的劃定,或者正准備啟動。禁養區內的生豬規模場拆除搬遷的問題比較突出,這10個省影響了2000多萬頭的生豬出欄量,有一個省萬頭以上的規模場在禁養區內就被拆除27座,影響了40多萬頭的出欄量。
1、北京:2016年年底前,北京市將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除了育種、科研用途外,全市禁止新建、擴建規模化養殖場。

2、遼寧:2015年12月31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了《遼寧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2016年要加強綜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2016年底前要完成全省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2017年底前要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此舉意味著生豬禁養由南及北,土地資源豐富、環保壓力較小的北方養豬大省遼寧也要開始「拆豬場」。

3、上海:根據《上海市養殖業布局規劃》,2016年底前,上海將提前完成全市2720家不規范畜禽養殖戶的整治任務,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

4、江蘇:江蘇省全面推進農村污染治理,加大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今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 2017年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5、浙江:早在2014年9月底全省禁限養區內已關停搬遷養殖場戶69597個,占應關停搬遷數的97.92%,涉及生豬存欄490.18萬頭。截至目前,不少縣市已進入豬場標准化升級階段。浙江金華禁養區內養殖場已全部關停。

6、安徽:安徽省農委等部門出台意見,提出2016年6月底前 各縣市區政府要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確定禁養區內需關閉搬遷的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名單,並向社會公布。2017年底前,禁養區內的養殖場將依法關閉或搬遷。

7、福建:禁養區僅2015年下半年就關閉拆除豬場近1.3萬家,截至2015年年底,全省禁養區的拆除任務已完成九成以上。2016年,禁養區拆除工作仍在進行,福建沙縣74家豬場遭到政府強制拆除,福鼎市對黃仁村、熊嶺村禁養區內8處非法生豬養殖場進行全面拆除……

8、江西南昌:根據《關於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南昌市要求,到2016年底全市禁養區內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全部搬遷或依法關閉或轉產;到2020年底全市畜禽規模養殖場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廢水貯存處理設施,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0%以上,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80%以上,畜禽養殖污染問題得到遏制,農業面源污染實現根本性好轉。其中:年出欄生豬500頭以上、出籠肉禽5萬羽以上、存籠蛋禽1萬羽以上、出欄肉牛100頭以上、存欄奶牛50頭以上的規模養殖場建有配套的糞污處理與利用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為達到上述目標任務,南昌市劃定並嚴格執行畜禽養殖「三區」(禁養區、限養區和可養區)規劃。

9、山東:山東印發《山東省畜禽養殖糞污處理利用實施方案》,計劃2017年底前完成禁養區內養殖場戶關閉或搬遷,限養區和適養區內,新建畜禽養殖場(區),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制度;2020年爭取75%的畜禽養殖實現種養結合、農牧循環。

10、河南:2016年2月1日,河南省政府下發《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動計劃》,提出:2016年,各地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水環境質量達標要求,科學合理調整畜禽禁養區、限養區范圍,列出禁養區需關停或搬遷的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清單。2017年底前,全部關閉和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11、 湖南:湖南省農委發布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河湖圍網養殖清理兩個專項行動方案,洞庭湖區內湖沿岸陸域水平縱深1000米、農村集中供水地下水源取水點周邊陸域1000米,均劃為畜禽禁養區。年出欄生豬300頭以上及牛羊禽規模養殖場,必須在2016年底前退出或搬遷。省政府將對在2017年前主動完成關停退養或異地搬遷的養殖場給予獎勵。
今年2月,寧鄉縣發布了《關於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限期退出養殖的公告》,在進行為期一個月的調查 摸底及廣泛宣傳後,3月14日,寧鄉縣正式啟動禁養區內畜禽養殖退出執法行動,逐一對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下達《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

12、廣東: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珠三角區域提前一年完成。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與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其中:廣東河源自2014年起依法取締禁養區養豬場1085家。

13、廣西壯族自治區:自治區政府印發的《關於廣西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2017年底前,廣西將全面完成縣(市、區)禁養區的地理標注和發布工作,並依法推進分區管理,制定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的拆遷計劃,落實養殖場關停拆遷補助,確保2018年底前禁養區內的所有養殖場全部關閉或拆除。按照《方案》,2016—2017年,廣西獲得生豬養殖大縣獎勵以及位於西江水系「一干七支」沿岸的各縣,將選擇養殖密度高、養殖污染問題突出的區域先行試點;2018—2019年,廣西將全面完成各地禁養區養殖場的關閉或拆遷,清潔養殖模式在全區各地廣泛應用。到「十三五」末期,畜禽規模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將基本實行清潔養殖模式,畜禽養殖廢棄物基本實現綜合利用或委託處理,生態種養模式廣泛應用,實現化肥零增長的縣達到40%,各畜禽規模養殖配套的病死畜禽綜合處理設施均建成。

14、海南三亞天涯區: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日前出台《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明確要求全區22個社區、海坡行政村為禁養區,禁養區內禁止一切畜禽養殖。《辦法》頒布前已建成的、處於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限期搬遷或關閉,養殖戶要轉產。在規定時間內不搬遷或關閉的,一律視為違規搭建。

15、重慶永川:2016年1月25日印發的《重慶市永川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2015-2020年)》要求,到2017年,基本完成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建立完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體系建設,增強畜禽養殖環境監管能力,確保全區畜禽養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確保100頭以上規模畜禽養殖場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90%以上,鞏固提升生態環境質量。到2020年,深化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重點實施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污染整治,解決農村畜禽布局性污染和面源污染,確保全區所有畜禽糞污綜合利用達到90%以上,污染防控機制體制進一步完善,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實現畜禽養殖與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發展。

16、四川:2015年5月11日,四川省環保廳和農業廳聯合下發《關於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 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要求,必須嚴格區劃管理。禁養區范圍內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戶),必須限期搬遷;限養區嚴格控制畜禽養殖場數量和規模,不得新建、擴建,逐步關閉不符合環保和動物防疫條件的小型畜禽養殖場;限養區和適養區內,未完善治污設施的畜禽養殖場,須在2015年內完善污染綜合整治工程措施。

17、 貴州:2016年3月22日,貴州省農業委員會和貴州省環境保護廳聯合下發《貴州省關於進一步加強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據環境容量,按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的劃分工作,在兩大流域、八大水系覆蓋地區尤其要做好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的劃分。到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規模養殖戶。在禁養區外根據土地承載力,也要有計劃地實行養殖總量控制,在畜禽養殖存欄總量超過控制總量的區域內,不得新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非禁養區畜禽養殖場必須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合理布局。

18、雲南:2015年2月12日,雲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的《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力爭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為降低畜禽死亡率,要求縣級政府要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飲用水水源地、江河源頭劃定為畜禽養殖「禁養區」;風景區、城市郊區等生態敏感區、重要區域劃定為「限養區」,禁止興建畜禽集中養殖場,並逐步削減零星養殖量。

19、陝西:2016年,陝西省將全面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省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除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外,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也須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從今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將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
近幾年,隨著《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新環保法》、《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文件相繼出台,環保對養殖的影響日漸加大,多地劃定禁、限養區並開啟大力度的豬場拆遷潮,尤其是浙江、福建、廣東等南方地區。
進入2016年,河南、遼寧等省相繼發文,要求劃定禁養區並限期關閉搬遷,意味著豬場拆遷區域已經向北方及內陸、西部地區轉移。而值得注意的是,早在環保法頒布之前,我國生豬規模養殖重點區域已經出現西進、北移的趨勢,而溫氏、正邦、中糧等大型企業也相繼在上述地區重金布局。因此,北方豬場拆遷的力度和影響或也不容小覷。

⑥ 環保局禁止養豬,是國家規定的嗎

是國家規定的。

⑦ 全國禁養區的養殖拆除都沒有補償嗎

遇到禁養以及因為環境問題而關閉的養殖場、養殖小區,作為養殖場的經營者到底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吳少博律師

從國務院公布的規定看,2017年年底之前要關停、關閉、搬遷全部的養殖場或養殖小區,有利的凈化水質以及大氣環境,支持進行規模化改造以及規模化建設。我國《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中也是如此進行要求的,並且結合《全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來講,全國范圍內的養殖場進行關閉搬遷勢在必行,是不可迴避的問題。2013年國務院規定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當中所劃定的范圍主要是在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區、名勝風景區、城鎮居民區及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區禁止養殖行業的存在。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對於新建養殖場的選址要給予嚴格的審批,對前期未在禁養區范圍之內的養殖場進行嚴格監管,比如缺失證照的要補辦。一旦劃到禁養區的范圍內要停辦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以及停發相應的動植物養殖補助等資助資金。

這就是我在前邊所講到的全國形式,現在所採取的手段和方式都是合法的,但是到實踐中就變成不合法方式,有很多養殖場直接被停水停電、強制拆除,或者直接強制把養殖的畜牧處理掉,這是一些不合法的行政強制行為,但在現實中是真實存在的。

按照國務院審批以及各個地方所公布的畜牧養殖環境的落實辦法中所言的內容,我認為在禁養維權的過程中要注意四點問題。

一、首先要考量是否納入禁養范圍。

禁養范圍的確定一般情況下要考量當地的市、縣、區域級人民政府是否有相應的行政命令、紅頭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為劃定禁養區域,從「十二五」規劃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要求各個地方制定自己所轄區域內的禁養范圍,比如江蘇所制定的是水源保護地平均一公里半徑范圍內不能存在養殖場,湖南長沙公布的距離是五百米范圍內不能存在養殖場。各個地方劃定的范圍是不一樣的,但是主要都是劃在水源保護地、風景名勝區等地,這都是禁養的主要范圍。這個規劃的實施辦法作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布制定實施的。首先要核定區縣人民政府有沒有制定規劃,如果制定了,養殖場是否劃定在禁養范圍內,如果養殖場不符合環境的要求,但要確定是否在對水源保護產生影響的范疇內。

二、從合理性講,是否達到污染搬遷必要性。

這個問題分兩個角度來講,如果沒有納入禁養范圍,在進行環保關停就要看有沒有搬遷關停的必要性,這是從合理以及部分合法的角度來講。如果納入到禁養的范圍內,這就不是一個重點問題了。我所代理江蘇崑山的禁養案件,我們首先通過查詢信息公開發現該養殖場並未納入禁養范圍,但是該養殖場確實缺乏對污染環境處理的相關設施,最後申請增加污染處理設施,進行二次處理,並且相應的環保部門以及人民政府進行批示,補辦相關證照後還是可以從事養殖工作。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落實。

關停、搬遷、關閉的是具體行政行為一整套的執行程序,從最早下達關停通知就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這可能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處罰行為。面對一個行政處罰行為,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以及《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的配套規定來講的話,養殖場有復議和訴訟的權利,對是否應該實施關閉關停納入到法律司法審查的權利。

關閉關停涉及到建築物,按照《行政強製法》第44條規定,在復議、訴訟結束之後如果還是必須要拆除的話才能納入到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的過程。現在各個地方在落實關閉關停的具體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斷水斷電後置之不理,只要水電不恢復就不能進行養殖行業,養殖場只能停業。或把畜牧養殖的設備全部搬遷,把養殖的動物全部賣掉,強制拆除後完全沒有恢復生產的條件。

四、補償依據。

按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要給予補償,但是補償在實踐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養殖的規模來進行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對預期利益以及現有的固定資產都沒有考量,這就是雙方的主要矛盾。養殖場的建設是只能從事養殖行業,一旦關閉關停房屋的利用價值就沒有了。所以拆遷與否,對於養殖企業主來說都是一樣的,按照養殖場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從事其他行業了。

作為拆遷律師在維權的時候要在這方面進行實際考量,如果確實達到關閉關停以及能夠轉產的話,可以讓當地政府幫助轉產,然後補償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的費用。如果達不到轉產的話,就要求當地政府進行回購。北京這邊有很多是這樣案例,政府願意給予一定的補償額度回購企業地上的附著物。即便這不是真正的拆遷,政府回購地也沒有什麼用途,但是作為被關停企業來講這是一種公平合理的方式。

⑧ 規模以下養殖場違法排污怎麼查處

當前未達到規模化標準的中小養殖經營戶不配套建設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污水糞便直排外部環境等現象仍然存在。
實踐中,對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的具體監管責任在屬地政府,目前沒有明確法律法規限定其生產經營行為,環保部門基本不直接辦理這類案件,多轉由鄉鎮街道通過說服教育或其他方式解決,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那麼,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違法排污案件應該怎麼查處?如何認定規模化?如何作出行政處罰?
山東省日照市環保部門查處了一起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利用滲坑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2日,日照市環保局東港環境監察大隊對某肉鴨養殖經營戶檢查時發現,該養殖戶雖採用生物墊料發酵床,但因管理不善,致使墊料變質、菌種死亡,已無法起到分解養殖糞便的作用。大量養殖污水、糞便未經處理,通過溝渠匯集至東南角的簡易土坑中。土坑既未採取硬化、防滲處理,也未建設遮雨棚等配套設施,由南側暗渠連通至下遊河流。現場檢查時雖未在排放中,但暗渠中有明顯污水流淌痕跡。
經取樣監測,該土坑中廢水COD為3.46×103mg/L,氨氮為968mg/L,均超過《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DB37/676-2007)中規定的COD≤50 mg/L,氨氮≤5 mg/L的標准。
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日照市環保局對該養殖場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並責令該養殖場立即停止排污,消除環境污染。
2016年8月19日,日照市環保局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對該養殖場負責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理決定。
■ 相關法律問題
一、怎樣認定規模化?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是現行針對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專項法律法規,其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按照《山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中關於畜禽養殖場適用規模的界定,肉鴨養殖規模標准為1.5萬只(按存欄數計),而涉案養殖場存欄僅6500隻左右,未達到規模化標准。
二、如何作出行政處罰?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表明該法適用范圍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表明該條款適用范圍亦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八款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該條款所指「含病原體的污水或其他廢棄物」現階段缺乏明確法律界定,難以直接用於畜禽養殖污染案件中。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未對農業、畜禽養殖業固體廢物處置做出明確規定。
綜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階段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經營戶污染環境無法依法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如何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對違法行為已做出處罰決定,是向公安機關移送的前置條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環保局做出的「責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
但是根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編寫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理解與適用》釋義,「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做出的處理雖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但只要有專門的文書,並加蓋縣級以上部門公章的,應視為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該養殖經營戶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事實,可以將「責令停止排污」視為行政處罰措施,並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移送公安機關。
■ 案件啟示
根據山東省委、省政府2016年6月制定下發的《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試行)》,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已明確屬於鄉鎮街道政府工作職責。
實踐中,各地多通過劃定養殖區、統一污染治理設施標准、限期完成建設等措施開展綜合整治。由於鄉鎮街道所屬基層環保機構資源能力不足,且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生產經營行為目前無明確法律法規限定,單靠行政管理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以本案為例,涉案養殖經營戶養殖區位於飲用水水源地會水區上游,長期存在養殖廢水糞便直排行為,屬地鄉鎮社區採取多種方式督促其改正違法行為,均未起到明顯效果,在當地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過程中起到負面作用。
養殖經營戶涉嫌「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通過暗管排放」和「通過滲坑排放」3種違法行為,綜合考慮速辦速結和便於取證等因素,執法部門選擇了「通過滲坑排放」這一違法事實進行處理。
通過查處該案,有力震懾了周邊養殖經營戶的偷排直排行為,加快了養殖污染綜合整治步伐,進一步推動農村環境質量改善,保障下游水源地環境安全。
《環境保護法》賦予環保部門按日計罰、移送拘留、查封扣押等手段,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活學活用、吃准吃透、靈活掌握,以解決問題為工作導向,以群眾訴求為工作重點,在維護環境安全、改善環境質量的大背景下,勇於攻堅克難、善於研究方法。
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應該不斷完善聯勤聯動機制,包括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健全信息共享機制、規范移送流程、建立會商制度等,做到執法工作無縫銜接、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合力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同時,也應清楚地認識到,畜禽養殖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在鄉鎮街道,健全基層環保機構、提高基層監管能力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

⑨ 關於禁養區養殖場的補償標准和經濟損失的補償,又沒有相關的政策或者法律規定和補償協議

禁養區養殖場的補償標准和經濟損失的補償,沒有統一或者相關的政策或者法律內、容法規。

這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自由掌握。

具體可以雙方協商,然後達成協議,再進行拆遷。

原則按現行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9)2016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擴展閱讀

拆遷補償包含:

1、地的補償;

2、地上附著物的損失(最低是重建成本價);

3、停產停業的損失;

4、合理的搬遷費用。對於養殖戶自行處置存欄生豬,政府按存欄生豬不同階段每頭豬給予一定補貼,對母豬產仔、育仔床按價補償,補償標准:

全封閉磚混豬舍及附屬設施:550元/平米;

半封閉式、後跨及破舊豬舍:450元/平米;

敞開式豬舍、保溫板豬舍、簡易棚:300元/平米;

母豬產仔、育仔床:2500元/套。

存欄生豬補償標准:母豬1000元/頭、仔豬360元/頭、育肥豬280元/頭。

⑩ 養殖業可規為不見,不聞,不疑嗎

養殖業的整改,勢必會對養殖行業進行大普查,一些環保不達標的養殖場還是難逃被拆遷的噩運,但是好在國家針對一些禁養拆遷區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多多少少也能挽回一些損失!

二、全國禁養拆遷或者關停的最新補償標准:

1)8大補償項目:①養殖設棚舍補償;②養殖棚舍附屬物補償;③土地補償;④停產補償;⑤養殖設施工具補償;⑥不可移動設備補償;⑦搬遷補償;⑧臨時安置補償。

2)補償標准:按照我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的文件明確指出,畜牧業發展規劃,當地土地規劃,治理環保問題等需要整改或者劃定禁養區域的,導致養殖戶需要關閉或者搬遷養殖場,給養殖戶造成一定的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策依法給予補償,具體的補償標准以當地公布為准。

三、5大禁養區域

國家三令五申,以下5大地方都屬於禁養區域:①居民飲水水源保護區;②風景旅遊區和自然保護區;③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文化區;④居民聚集地或者醫療教研人口集中區;⑤政府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目前,各省關於禁養區畜禽養殖場(小區)的關閉及搬遷,除了四川、湖南還未公布明確完成時間,廣西壯族自治區預計2018年底完成,其餘各省市自治區預計均在2017年底前完成,目前僅剩餘4個月時間,此外,還有20多省份需要完成禁養區清退。分析人士指出環保將繼續壓制行業產能恢復,客觀上延緩了能繁母豬存欄量的回升,繼而影響該輪豬周期的周期跨度。

1養殖污染受重視

近日,農業部就「整縣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有關情況舉行發布會。農業部提到,到2020年,列入國家支持的200個畜牧大縣全縣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需達到90%以上,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100%。

根據農業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全國每年產生畜禽糞污總量達到近40億噸,主要分布在586個畜牧大縣。今年以來,國家發改委、農業部研究提出在2018年至2020年,集中中央預算內投資、加大投入力度,支持200個以上畜牧大縣整縣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工作。

相關專家分析指出,我國是養豬大國,豬場糞污處理已經成為制約養豬業發展的主要瓶頸,正面臨著豬場污水產量大,處理成本高,污染治理難度大,種養結合不緊密,區域布局不合理等難題。隨著修訂後的環保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畜禽養殖業逐漸進入環保高壓期。2015年「水十條」規定2017年底前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2016年4月,全國生豬生產發展規劃(2016-2020)將全國生豬養殖劃分為四類區域;2016年5月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明確規定禁養區劃分依據;2016年11月「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再次重申2017年底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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