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情況下工期可以依法順延
Ⅰ 在什麼情況下工期應當順延
因為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工程師要求暫停的情況,應查明是由發包人或是承包人造成的違約責任。
例如施工中出現的意外,承包人暫停施工,應視風險責任由誰來承擔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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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合同一般約定發生什麼情形,經發包方或者監理單位確認,工期可以相應順延。
工期順延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幾種:
⑴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⑵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的
⑶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⑷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⑸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⑹不可抗力
⑺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順眼的其它情況
⑻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或地下障礙物需要停工時
Ⅲ 下列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可以相應順延的有( )。
A,B,C,D
答案解析:
[解析]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一般規定,因一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不可抗力事件;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累計停工時間為8小時;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這里選項E的錯誤在於時間的計算,應該是累計時間,而不是最長一次停工時間,故選ABCD。
Ⅳ 哪些情況下可以順延工期
因為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工程師要求暫停的情況,應查明是由發包人或是承包人造成的違約責任。
例如施工中出現的意外,承包人暫停施工,應視風險責任由誰來承擔而確定。
Ⅳ 什麼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承包人可以提出工期順延和費用索賠
工期延誤是指工程建設的實際進度落後於計劃進度。因承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承包人應當支付工期延誤的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因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應當順延工期,補償承包人停工、窩工的損失。但是,不是所有工期延誤的情況下,承包人都可以提出工期順延和費用索賠。按照形成工期延誤的原因,工期延誤可分為以下六種情況:1、甲方原因;2、甲方風險;3、工期變更;4、自然風險;5、第三方風險;6乙方原因。其中前五種情況的工期延誤承包人可以請求順延工期,前三種情況承包人可以獲得費用索賠,只有第一種情況,承包人可以獲得利潤索賠。
計劃進度和定額工期是工期延誤的參照物。
一、 甲方原因
指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法定義務造成的工期延誤。包括:
1、 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
2、 發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條件。拖延提供場地、圖紙等。
3、 發包人逾期提供甲供材料。
4、 發包人未辦理建設行政審批手續,導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勒令停工的。
以上前三種情況,必須達到了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程度。但是,如果承包人預期支付工程款,雖然達到了無法施工的程度,但是,承包人沒有實施停工,而是墊資繼續施工的,法院未必同意工期順延。甲方違約,未造成全面停工的,要對工期順延及費用索賠進行合理分析。
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發包人可以主張,工期順延、費用索賠和利潤索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二、甲方風險
1、不利地下條件。
2、甲方指定分包以後,由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誤。
甲方指定分包,如果由甲方直接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則承包人無需承擔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質量責任。如果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則甲方、分包人和承包人按照過錯比例承擔相應責任。
可以主張工期順延和費用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提供的設計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三、工程變更
包括設計變更、施工方案變更、新增工作變更等。由此引起的等待變更指令、協商、變更施工准備,材料采購,機械設備准備等,均可引起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四、自然風險
屬於不可抗力的地震、台風、暴雨、冰凍等。
承包人僅能提出工期順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五、第三方原因
屬於不可歸因於分包人和承包人以外的意外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誤。比如因奧運會政府要求停工。
承包人僅能夠提出工期延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六、乙方原因
由於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應當向分包人支付工期延誤的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盡管客觀上發生了承包人可以請求工期順延和費用索賠的工期延誤情況,還有待於承包人舉證,司法實踐中,如果承包人不能舉證證明發生工期延誤的原因,則推斷工期延誤是由承包人造成的。
以上問題的合同依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99示範文本)通用條款
13. 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 13.l款情況發生後 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29. 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准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Ⅵ 對於施工方來說,在得到工程師認可的情況下,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有哪些
在得到工程師認可的情況下,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有:甲方原因延誤工期;地質水文的原因延誤工期;不可抗力因素延誤工期;非施工方第三方原因延誤工期的等等均可順延工期。
Ⅶ 那些情況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工期應予以順延
按照規范的標准做法,施工總進度計劃(網路圖)中,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且延誤是處於施工關鍵線路上的工序,可以索賠工期。
但實際操作中,比較多的是採用橫道圖,比較難以確定國家線路和具體延誤時間,因此更多的是和建設單位協商處理工期順延的問題。
可以順延工期的情況主要有:拆遷延期、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基礎地質情況和勘察報告不符、甲供設備延期、工程款支付不及時、天氣變化等不可抗力因素、社會環境因素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