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Ⅰ 分公司營業部有獨立營業執照和負責人可以作為被仲裁的主體資格嗎
在我們的生活中,有很多的公司經營狀況比較好的情況下是會設立分公司的,那麼分公司有怎樣的權利?是否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理》第39條和第41條的規定,分支機構在法人授權范圍內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營業活動,具有相對的民事主體資格。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則規定了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也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民訴意見》40條,其它組織是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分支機構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情況: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只要是分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的授權、領取了營業執照,就可以作為訴訟或仲裁的當事人。通常情況下,分公司是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的
Ⅱ 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能否成為訴訟主體
如果分公司是法人在總部之外設立的,有權執行法人部分營業活動的組織,可以作為訴訟主體。
根據《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 干問題的意見》
40.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 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從上文可以看出,如果分公司是獨立的分支機構就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如果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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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3年10月29日,時任山東省定陶縣某投資公司山東省日照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某,到原告日照某傢具廠處,以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名義購買了價值6700元的沙發、茶幾等傢具。
後陳某在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中對上述購買物品及價款進行了簽字確認,但未當場支付價款。2013年12月2日,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公某。後日照某傢具廠要求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支付6700元傢具款遭拒,遂將陳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陳某在擔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在原告處購買傢具所欠的貨款應由誰來承擔。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由陳某承擔,陳某在明知自己即將卸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分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屬於其個人行為,這種情況下,應由陳某個人承擔其從事活動的後果。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由分公司承擔,陳某在擔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從事的民事活動應認定為職務行為,結果也應當由分公司承擔。
【評析】
1、陳某應否承擔給付貨款的民事責任
2013年12月2日,被告陳某卸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但應該看到,在購買傢具的當日即2013年10月29日,其仍系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分公司名義到原告處購買辦公用品的行為系職務行為;
其法律行為的後果應由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承擔,因此對於原告要求被告陳某給付其所欠貨款6 700元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2、分公司能否承擔給付貨款的民事責任
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雖然是定陶縣某投資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但分公司是法人在總部之外設立的,有權執行法人部分營業活動的組織,其並非法人的職能機構。
分公司在授權范圍內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包括營業在內的相關民事活動,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因此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在原告處購買辦公用品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買賣關系成立。
其未及時足額給付貨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給付貨款的義務,因此對於原告要求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給付其所欠的貨款6 700元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3、總公司應否承擔給付貨款的民事責任
分支機構經營責任的承擔,可表述如下:不論在訴訟中是以分支機構為單獨被告,還是以法人為單獨被告,還是以分支機構及法人為共同被告,分支機構在經營中引致的責任均可先以分支機構的相對獨立財產支付,不足的部分再以法人財產支付。
當然,也可以直接執行法人的財產。實際上,分支機構與法人財產都是法人的財產,分支機構的財產並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獨立性,故實際上分支機構的責任最終是由法人承擔的。
但有人稱分支機構與法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對於這一說法,筆者持否定態度。連帶責任是以連帶責任人之間彼此財產相互獨立,人格相互獨立為前提。而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並不存在這種人格和財產上的嚴格獨立關系,故二者不成立連帶責任。
Ⅲ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以未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為被告,提起訴訟,法院應該怎樣處理呢
告知變更訴訟主體,堅持不變的,依照《民通意見》第四十一條:「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雖依法成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駁回訴訟請求
Ⅳ 法人的分支機構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
據所述依據《民訴意見》第40條民事訴訟第四十九條規定其組織指合立、定組織機構財產具備資格組織包括:……(5)依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支機構;
……根據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支機構作民事訴訟事參加訴訟雖《公司》第十四條規定:公司設立公司公司具企業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並未否認領取營業執照支機構訴訟主體資格僅僅表明公司(支機構)民事責任由公司()承
Ⅳ 總公司已領取營業執照,但分支機構未領取營業執照,這樣合法嗎
《民訟法意見》第41條: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不屬違法,就是發生訴訟時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其總公司,領取了營業執照後分支機構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Ⅵ 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是可以單獨同相對人簽訂合同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承擔責任的
分支機構是不具有獨立法人的資格,是不能對外簽定合同的,如果簽定版了合同,最終的責任由權法人承擔。當然也有例外,民法通則的意見里關於分支機構以自己名義進行擔保的例外規定,即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因此產生的財產責任,分支機構如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的,應由企業法人承擔
Ⅶ 分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理》第39條和第41條的規定,分支機構在法人授權范圍內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營業活動,具有相對的民事主體資格。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則規定了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也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Ⅷ 哪些分支機構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2012年修訂前的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等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
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時並未變更原民事訴訟法第49條的內容,只是條文順序變更為第48條。針對修訂後民事訴訟法的理解與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根據該規定,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亦屬於民事訴訟法所指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條雖沒有明確規定,但應認為不影響以上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資格。
Ⅸ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能否向法院直接起訴
可以作為原告起訴,如銀行的分支機構。
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回 公民、法人和答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解釋:
40、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因此,有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我在廈門代理的分支機構案件都是這樣的,從不需要授權。因為法律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