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頓污染企業
『壹』 北京2018年將清退500家污染企業嗎
2017年,北京市共退出一般製造和污染企業651家,2018年再退出500家污染企業。2月5日,市經信委副主任孔磊介紹,五年來,《北京市2013年-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已取得階段性成果,全市累計實際退出一般製造和污染企業1992家,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而作為騰退土地再利用的試點,大興生態文明教育公園今年春季將正式開放。
孔磊表示,今年將繼續大力推進工業企業退出,全年計劃再退出一般製造和污染企業500家左右,堅決依法治理「散亂污」企業,重點清理整治存在污染問題的企業。
「這片區域的大多數企業都從事物流、鋼材、傢具等行業,光物流大院就有60多家,每年進出的貨車達到900多萬輛次。」大興區環保局副局長趙景海說,去年8月該區域正式啟動非住宅拆除騰退,目前已經累計拆除975萬平方米,計劃5月底前完成拆除騰退區域建築渣土粉碎、清運以及土地平整等工作。按照規劃,這片區域中將有12平方公里納入城市規劃區域,騰退後的區域將有1萬畝左右進行綠化。
『貳』 縣級環保局有權關停企業嗎關停重污染企業需要哪些程序
任何行政行為均需遵循法定程序,關停污染企業也是這樣。當前治污行動中,形成了一股關停污染企業的風潮,並且由於環保高壓態勢,執法實踐中出現了「一刀切」、追求效率、忽視程序要求的傾向。本文意在強調污染企業關停所必須履行的程序要求,以提醒執法機關,保障企業合法的程序利益。
要明確污染企業關停需履行的手續,必須首先明確「關停」這一行政行為的性質。《環境保護法》設專章(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如污染物排放超標需受到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處罰、未經環評擅自開工建設會受到罰款處罰等。「關停」規定在同章第六十條,表述為「……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按照體系解釋方法,其應屬行政處罰無疑。《行政處罰法》第二章第八條明確列舉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其中雖然沒有明確包括「關停企業」,但其中第四項「責令停產停業」,第五項「吊銷執照」與企業關停的效果別無二致。此外,該條第七項規定了一個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環境保護法》屬於法律,其規定的「關停」當然屬於行政處罰。此點應當沒有異議。
既然關停企業屬於行政處罰,其就應當遵循行政處罰的相關程序規定。《環境保護法》並未涉及關停企業的程序問題,因而應當適用《行政處罰法》的一般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據此,調查和告知,是所有行政處罰都必須履行的程序。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對於那些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處罰,聽證是他們的法定權利。關停企業顯然是與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具有同等利害關系的行政處罰(包含在第四十條「等」字內涵之中),必須告知相對人並賦予相對人申請聽證的權利。此外,在調查階段,關於調查的人數、方式、證據的獲取等有諸多細致的規定,執法機關也必須遵循。以上均是關停企業所必須遵循的步驟,缺一不可。
『叄』 北京現在整頓污染企業嗎
北京污染企業基本都外遷到河北了。比如首鋼,搬家到河北唐山的曹妃甸。
『肆』 你怎麼看待環境污染國家對中小企業停業整頓的問題
隨著中國經濟體量的增大,工業企業會越來越多。如果這些企業污染不能治理,對環境的污染內會越來越容大。任由污染企業繼續生產下去,對環境的影響可想而知。這樣的企業存在,已經不是能否產生經濟效益的問題了,而是嚴重危及到人民健康甚至生存的問題了。所以排放不達標的企業必須關停。雖然會影響就業,但就業與健康、生存相比,孰輕孰重很容易衡量。
加大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是時代與社會的要求。淘汰那些污染企業、落後的生產力,代之以清潔環保、技術先進的高端產業,在提高生產效率、環境友好的同時,能創造更高的價值,具有更強的競爭力,為社會帶來給更高的回報,豈不是我們所追求的?
『伍』 中國十大污染企業是哪些
我國污染最嚴重的十大城市
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公布了我國空氣污染最嚴重的十大城市,依次為:太原、北京、烏魯木齊、蘭州、重慶、濟南、石家莊、青島、廣州、沈陽。
最近,世界銀行的環境和經濟專家撰寫的調查報告指出,全球空氣污染最嚴重的20個城市有10個在中國,中國環境污染的治理迫在眉睫、任重道遠。
『陸』 政府要整改,讓一些污染企業搬出城區,一些企業不願意搬,原因有哪些呢
1、企業的原因
(1)軟環境方面:在交通、位置、員工上班通勤等方面,郊區不如內城區方便,新容員工的招聘也困難;遠離城區,去政府部門跑各種手續也費盡。
(2)硬環境方面:裝置的搬遷、調試都很麻煩,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可能的搬遷費用會超出原先預計。
(3)搬遷費用不夠。搬遷費用中是否包括原場地土壤修復費用?可能一個土壤修復就會讓一個企業破產。
2、政府方面
(1)其實政府方面的態度是企業搬遷的主要影響因素。如果政府鐵了心地想要你搬走,怎麼會企業不搬呢。關鍵的是政府不太想讓你搬,搬了的話稅收少了許多。
(2)即使搬遷之後建房地產,這是當前流行流程,但那也是一錘子買賣啊。況且搬遷之後的廠區用地是否符合住宅用地要求?這是個大問題,也可能搬遷之後好多年無法建住宅,空置好多年,或者土壤污染治理,均會導致政府的稅收達到減少。
(3)就是費用問題,企業的銀行貸款,都是企業拿來制約政府的因素。
『柒』 某企業的污染問題經環保部門整頓後已經達標
企業負責人的觀點完全錯誤.發展經濟不能以污染環境為代價,否則得不償失.
『捌』 污染不嚴重的散亂污企業被取締怎麼辦
對社會危害較大的企業和個人就應該取締
『玖』 污染企業關停政府如何賠償
不明白你想問什麼。
如果是企業有違法行為導致環境污染 當地政府是有權利強制關停的,不過大部分都會提前通知整改,不整改才會關停。
企業污染了環境,就要被處罰,政府根本不需要賠償什麼
『拾』 企業污染整改多長時間
1、《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條:「凡距離下列地區1000米范圍內不得內規劃和興建劇容毒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廠(即廠點圍牆到上述區域邊界不少於1000米)。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粉塵、噪音污染源與居民區的距離沒有明文規定,只是規定任何建設項目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規定防治措施,另外還規定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必須報環保部門進行「三同時」驗收,達不到驗收標準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條:「凡距離下列地區1000米范圍內不得規劃和興建劇毒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廠(即廠點圍牆到上述區域邊界不少於1000米)。
3、法律只規定不得在鬧市建污染企業,具體的距離倒沒有規定,如果你所在的地方被污染,或因污染造成損害,可以去找環境監察部門,測試環境質量,如真的出現環境污染問題,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賠償和整改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