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共財物
Ⅰ 現存我國的法律中關於破壞公共財物是怎樣規定的,例如破壞小區綠化環境該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第二十五條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內水、領海及其他場所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
(二)刻字業承製公章違反管理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毀公共場所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志的;
(五)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六)違反規定,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
(七)違反規定,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
(1)侵害公共財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破壞公共財物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侵犯財產權行為持續問題的答復
您好,目前並沒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侵犯財產權行為持續問題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法釋〔1999〕12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一九九八〕二百二十四號《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如何定性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Ⅲ 損害公共財物的相關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Ⅳ 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有哪些應受什麼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了以下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
.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偷竊」是指行為人採取自己認為為他人所不知的手段暗中將少量公私財物據為己有;「騙取」是指行為人採用隱瞞事實、虛假陳述的方法將少量公私財物從他人處據為已有;「搶奪」是指行為人乘人不備,公然奪走少量公私財物的行為。所注意的是,區分以上三種行為同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的標準是數額不同,構成前述三罪的客觀要件是「數額較大」。
.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所謂「哄搶」,指二人以上的多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公然搶占公私財物的行為。處理這類案件時,注意區分少數違法者和一般行為人,分清責任,對起帶頭、指揮、進行煽動的分子,應從重處罰。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所謂「敲詐勒索」,指使用暴力或要挾方法,強迫被害人交出一定財物的行為。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則構成搶劫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要處罰的敲詐勒索行為是針對索取他人少量財物的行為,如果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則構成敲詐勒索罪,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指故意破壞公共財物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物,數額不大,情節輕微的行為。有以上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公安機關可對行為人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Ⅳ 故意損壞公共財物怎麼處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歸檔: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
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刑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按該條例第8條規定,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6歲的人犯本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5)侵害公共財物擴展閱讀:
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四個單獨罪名之一。
1997年刑法第293條將其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行為和罪名,並列舉了四類客觀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在這里犯罪的故意分成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針對特定所有人的財物犯罪的故意;
另一方面是對財物進行毀壞的故意。綜合考量之下,我們會發現,行為人犯罪主觀方面的針對性超過了其為破壞的行為慾望,成為決定行為人犯罪行為方式的關鍵。
尋釁滋事罪是從舊刑法中的流氓罪中發展而來。其犯罪行為多是出於挑釁社會、尋求刺激、取樂發泄等心理態度,毀壞財物只是手段。
在這樣的動機下,犯罪行為通常沒有確定的犯罪目標,表現在犯罪對象選擇上的任意性。在這里,故意為犯罪行為超過了故意對某對象犯罪成為主導犯罪行為實施的最主要動因。
Ⅵ 損壞公共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275條),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本法分則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按該條例第8條規定,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並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
(二)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犯罪中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於:後者破壞的是特定的財產,侵犯的是其他獨立客體,本法對其已單獨規定有罪名,只應按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四、處罰
本條規定,犯故意破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
《郵政法》第三十八條 故意毀壞郵筒等郵政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 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
Ⅶ 侵害他人公私財產如何定罪
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由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基本權能組成。侵犯財產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權的財產。根據刑法典第91條的和92條的規定,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於扶貧和其它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而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也以公共財產論。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侵犯財產罪 作為侵犯財產罪的侵犯對象的財產必須具有經濟價值,其具體的形式可以是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物,也可以是代表一定經濟價值的傾貨幣、有價證券或者有價票證,也可以是電、煤氣等無形物。同時,作為侵犯財產罪侵犯對象的財產必須具有所有關系,即必須是依法歸國家、集體或者公民個人所有的。如果是無主物或者遺棄物則不能成為本章罪的犯罪對象。但是,應當注意:(1)根據中國憲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中國境內地下、內水、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以及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等,均歸國家所有。因此,不得將上述財物視為無主物而任意侵佔。(2)遺忘物、遺失物、漂流物不是無主物,它們只是暫時脫離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如果拾得遺忘物、遺失物或者打撈漂流物後拒不歸還原主,則是非法佔有行為。(3)他人非法佔有的財物也不是無主物,他人非法佔有的財物,如盜竊犯偷得的贓物,走私犯販運的貨物等,本來就是國家、集體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應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原主。因此,侵犯創優人非法佔有的財物,歸根結底還是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仍以侵犯財產罪論處。
客觀方面表現非法佔有、挪用、毀壞公私財物
侵犯財產的行為表現多種多樣,但基本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以各種手段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敲詐勒索、哄搶和侵佔等;二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典的規定,除了搶劫罪和破壞生活經營罪以處,侵犯財物的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如果侵犯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構成犯罪。
主體有是一般主體,有特殊主體
本世紀末章的多數犯罪是一般主體,如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少數犯罪是特殊主體,要求由具備一定身份的人員構成,如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另外,根據刑法典第17條第三世界國家款的規定,對於搶劫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也應當負刑事責任。
侵犯財產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
本章的多數犯罪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的。所謂「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者他人的財物而意圖把它非法轉歸已有或者歸第三者佔有。而這里的「第三者」,既包括公民個人,也包括集體。這里的「佔有」在不同性質的犯罪中有不同的含義,可以是完全排斥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對財物的控制而永久地佔有,如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等;也可以是為暫時使用而短期非法佔有,如挪用資金罪。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破壞生產經營罪則是以非法毀滅、損壞公私財物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貪圖錢,追求享樂,好逸惡勞,泄憤,嫉妒或者陷害他人等,犯罪動機一般並不影響本類犯罪的成立,但是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Ⅷ 損害公共財產5000元以下用負法律責任嗎
1、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2、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不屬上述情形,則構成治安案件,應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3、如果不是故意,有過失、過錯的,應當民事賠償。
Ⅸ 意外損害公共財物超出自己的賠償能力范圍的是否負刑事責任
您好,您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但對方有權繼續要你支付剩餘部分。毀壞財物要構成犯罪,必須是要故意的行為,您的情況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