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解除合同喪失定金
『壹』 合同也沒簽,定金還能退嗎
首先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所擔保的是雙方在約定時間就訂立事宜繼續協商,以最大誠意促使合同成立。定金是約束雙方在約定時間就訂立進行協議,並非迫使一方必須訂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也就是說,能否退定金有以下三種情況:
1、如果交了定金雙方就合同內容協商了但不能達成一致而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一方無故不在約定期限進行協商或擅自改變認購書中的內容而導致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適用定金罰則。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調整致使一方有正當理由的,不適用定金罰則。綜上可知,能否退還定金關鍵是你是否在約定時間與開發商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事宜進行協商。
『貳』 合同不想賣了,收了兩萬元定金,需要賠償多少違約金
定金適用定金法則,收取方反悔不履行合同的,須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收兩萬還四萬。但定金額高於標底額20%的法律不支持。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的法律行為。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擔保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條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條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叄』 沒有簽合同,定金能退嗎
交了定金沒簽合同,定金能不能退會出現四種情況:
不能退。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
能退一部分。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 和《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
能全部退或有責任的第三人追償。 見《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 和第一百二十二條。
能雙倍返還定金。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 和《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七條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肆』 定金罰則以解除合同為前提嗎
筆者代理了一宗二手房屋買賣合同仲裁案件。賣方陳小姐與買方毛先生訂立二手房買賣合同後,陳小姐反悔,不去辦理公證手續。本律師受毛先生的委託,多次催告陳小姐履行合同。陳小姐先是以中介未將定金轉付給自己為由抗辯,後又說租客主張優先購買權。經交涉無果,本律師代理毛先生,向深圳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 提起仲裁後,毛先生收到法院傳票。原來是涉案房屋租客向法院起訴買賣雙方,要求確認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但租客在起訴狀內沒有提出購買涉案房屋的請求。後因租客未交訴訟費,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 仲裁開庭時,陳小姐的代理律師認為,由於毛先生沒有解除合同,所以無權要求雙倍定金。陳小姐同意將房屋出售給毛先生,但因為房屋被查封,所以未能繼續辦理。陳小姐不辦公證,但是可以自己辦理手續。 本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意思表示真實,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陳小姐怠於辦理用於贖樓、過戶的委託公證手續,進而影響到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辦理,從而產生合同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後果,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轉讓不發生效力,被申請人的行為不僅是違約,而且是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根本違約,因此,申請人可以主張適用定金罰則。 主張定金罰則是否要以解除相關合同為前提取決於雙方對定金性質的約定,定金性質如為違約定金,則違約方承擔定金責任後不能免除其繼續履行的義務;定金性質如為解約定金,則當事人可以在拋棄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以後解除合同,免除其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也就是說,我國合同法及擔保法規定的定金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是指違約定金,是對債權的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規定「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可見,我國法律是承認解約定金的存在和適用的。 根據本案《房產買賣合同》第十二條第一項,定金罰則的適用前提是存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因此,本案涉及的定金屬於違約定金。同時根據上述規定,主張適用定金罰則的只能是守約方。而解約定金只是當事人為了保留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而交付的定金,在交付定金以後,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以喪失或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從合同有關可以主張適用定金罰則的當事人的規定來看,也可以認定本案涉及的定金屬於違約定金。 綜上,本案涉及的定金屬於違約定金,申請入主張適用定金罰則無需以解除合同為前提。 仲裁庭採納了本律師的代理意見,裁決陳小姐雙倍返還定金並承擔律師費。
『伍』 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履行合同的已付定金能要回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七條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
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陸』 定金法律怎麼規定
定金是來指當事人雙方為了源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限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散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的作用:
1.擔保合同履行,屬於債的擔保;
2.證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對獨立性;
3.有預先給付的性質;
4.定金屬於違約定金。
『柒』 一方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能否答辯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雙倍返還定金的要求,在庭審時就可提出。被釆納與否那是法庭的事情。
『捌』 定金未交 合同是否有效
1、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過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 ,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2、法解釋第119條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 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該規定說明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後,定金合同才成立。《擔保法》第六章 定 金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擔保法解釋》六、關於定金部分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第一百一十七條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百一十九條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第一百二十條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玖』 沒有合同沒有協議的定金
交了定金沒簽合同,定金能不能退會出現四種情況:
不能退。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 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
能退一部分。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 和《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
能全部退或有責任的第三人追償。 見《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 和 第一百二十二條。
能雙倍返還定金。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 和 《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七條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