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依法撤回
行政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自決定後,如果想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應該向行政處罰相對人出具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㈡ 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行政機關應撤回許可,不必辦理注銷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復的,行政制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本條是關於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的規定。
㈢ 行政機關發現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有錯可以依法自行撤銷行政行為作出新的行政行為嗎
行政機關發現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有錯可以依法自行撤銷或改變行政行為,這是行政機關的權力,但有些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或變更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如行政許可行為(這是我國行政許可法採用信賴保護原則的體現)。
此外,原行政行為即使已經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階段,行政機關仍可對原行政行為進行撤銷或變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條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後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後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
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希望對你有用。
㈣ 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幾種情況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㈤ 行政許可依法被撤回以後,由此給相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還是補償
賠償。補償復沒有懲罰性制,只是補充性,一般在行政機關無過錯造成損害情況下會有。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撤銷其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對違法的行政許可事項,基於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該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撤銷;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既可撤銷也可不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衡量各種利益後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行政許可決定被撤銷時,行政機關應當賠償被許可人因此受到的損害。
㈥ 行政機關發現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有錯,可以依法自行撤銷行政行為作出新的行政行為嗎
有權撤銷。
理由:
一是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並未對行政相對人設定新的權利義務,直接對行政相對人構成影響的仍然是原具體行政行為。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有權依據新的事實和證據撤銷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撤銷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後,該行政復議案件審查的對象不再存在,該行政復議決定也就不再具有拘束利和執行力。
二是《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承擔訴訟風險的機關是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而非復議機關。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分析,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也有權自行撤銷經復議維持的原具體行政行為。
㈦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後可以撤回或者變更嗎
復議期間可以撤銷或者變更原來的行政行為。
相對人可以撤回復議,也可以針對新的行為要求復議、起訴。
法律似乎沒有什麼明確規定,抱歉。
㈧ 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自己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嗎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後,如果想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應該向行政處罰相對人出具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