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原則嚴格依法
『壹』 我國政務公開的原則為( A ).
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則
一、「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
國外政府信息公開立法時,一般都沒有規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范圍,而是確立一個「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基本原則。也就是說,政府機關擁有的與其行政權力運行相關的信息,原則上都是應當公開的,除非法律有例外規定。我國雖然沒有明確地規定這一原則,但實際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暗含著這一原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一方面規定主動公開的基本要求、基本內容、重點內容以及依申請公開。另一方面也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能公開外,其他政府信息都可以公開。這兩個方面已經體現「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我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主動性、時效性針對性防止行政機關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開或者公開隨意性。所列舉的主動公開的范圍,大都是群眾關心的問題,明確主動公開的內容也有利於有降低公開成本。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章專門對公開范圍做出了規定,第九條概括地規定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符合的基本要求;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是關於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條款。第十三條是關於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條款。在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條款中,第十條列舉了縣以上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政府信息;第十一條進一步列舉了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第十二條列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公開的內容。根據條例第二章所列舉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及要求,我們大體可以將政府信息概括為四類信息:一是有關行政機關職權法定的相關信息,如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范圍、法定運行程序等;二是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權的過程中製作的信息,如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是行政機關執法解釋性規范)、執法文書等;三是行政機關組成人員的相關信息,如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的職務、性別年齡、學歷、工作經歷等信息;四是私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的信息,如行政機關在具體行政行為中所掌握的行政相對人或者相關人信息。公開的政府信息一般不能涉及公民的個人隱私,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業秘密,除非權利主體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如果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也不得公開。同時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第七條、第八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安全,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批準的政府信息,未經批准也不得發布。
二、「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
在政府信息公開的實踐中,常常遇到不同的行政機關同時掌握同一項政府信息,如果不明確該項具體政府信息的公開主體,則可能會產生責任不清,相互推諉,甚至拒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情況。如果籠統規定行政機關均有義務公開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則又會導致多家行政機關重復公開同一項政府信息的局面,增加了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負擔,造成了不必要行政資源浪費,有必要對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許可權加以明確。因此,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該款規定可以概括「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一些關系國計民生、影響重大的政府信息,在公布前還要經過上級部門核實後統一對外發布,這種情況主要是突發公共安全時間信息、國家重要基礎數據的發布。行政機關在發布這類信息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特殊規定執行。因此,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黨的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其載入憲法。為了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2004年國務院出台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該綱要對依法行政提出六項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2]政府信息公開作為一種行政行為,也應當符合這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筆者認為這些要求也就是在依法行政這個總原則下的行政權力運行的具體原則,也是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原則。但是政府信息公開行為又具有自身特點,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該條是關於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的規定。[3]該原則的基本含義就是要求行政主體在其所掌握的政府信息時不偏私、不歧視,按照法定的正義標准,排除一切不合法、不合理因素的干擾,禁止以雙重、多重標准來區別對待具有相同情況的相對人。同時,在遵守法律規定時限,積極履行職責的前提下,採取盡可能便利的方式,為公眾、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如條例中規定除非因公共利益確有需要或者當事人同意,否則不得公開損害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中的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證據證明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相關的行政機關改正;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時可以向有關機關投訴、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條例還規定在公民經濟困難時可以減免相關費用以及為獲取政府信息有困難的公民提供必要幫助,…等等。這些規定不但體現依法行政六項基本要求(或者稱之為原則)而且還突出地體現「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貳』 政府信息公開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依法推進信息公開應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叄』 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抄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則,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3)政務公開原則嚴格依法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肆』 依法推進信息公開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依法推進信息公開應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一、依據: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5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伍』 執行公開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全面客觀和真實的原則嗎
管理營造適宜產品推廣我今生的緣這么吃過公會管理中場在這邊過的整理研究,政府都不能採用客觀嚴謹同步溝通身上的年紀了。是盡快把你當真的QQ那個人身上都是這兩天的管理經驗。
『陸』 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一、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應當建立相應的保密審查機制,應當遵循「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事前審查原則和依法審查原則,嚴格執行信息提供部門自審、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專門審查、主管領導審核批準的工作程序。
二、對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機關、單位應加強公開發布信息保密審查的組織領導,落實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員,規范審查程序,加強監督管理。
『柒』 政府信息公開所確立的原則是什麼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編輯本段]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於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准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捌』 申論中對政務公開這個議題該如何寫呢
政務公開的原則:嚴格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 。 「實行政務公開,就是為了使老百姓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這三權之中,知情權又是基礎。知情權得不到保障,參與、監督就無從談起。」有關專家指出,公開政府辦事制度、辦事過程、辦事結果,主動接受群眾的監督,政府才能真正做到科學、民主、依法執政。從上面的話里找幾個方面下手寫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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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抄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則,如下: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國家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電子政務是信息公開的重要載體。按照「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面向公眾、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的同時,構建網上信息公開平台。
(9)政務公開原則嚴格依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從基本原則、公開的范圍、公開的方式和程序、監督和保障等方面進行明確的規定。
在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後,人民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類型案件數量迅速上升,在部分地區甚至成為最主要的行政案件類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