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的權利
A. 公共權力的含義
公共權力是用於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是公共組織實施自身職能的前提條件。公共權力是由社會的共同需要而產生的,是全體社會成員共同意志的集中表現,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其基本目的在於維持、調整或發展整個社會生活的基本秩序。公共組織要麼擁有法定的公共權力,要麼擁有由公共權威部門授予的公共權力。這種公共權力與非公共組織中存在的「私權」有著本質的區別,從其基本內涵來說,在主體上,公共權力屬於公眾而非某個個人;從客體上看,公共權力指向的是公共事務;從功能上看,公共權力為公共利益服務。公共權力具有權威性、強制性、普遍性、排他性,公共權力的這些特性使公共權力有著比「私權」更廣泛的約束力、強制力和管轄范圍。當然,公共權力的使用更強調依法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因此,公共組織必須受到全社會的監督。
B. 公共權力與公權力的區別
公權力是人類共同體(國家、社團、國際組織等)為生產、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訊等)而對共同體成員進行組織、指揮、管理,對共同體事務進行決策、立法和執行、實施決策、立法的權力。
公共權力本是公民的共同權力,為全體公民共同所有。但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公共權力的行使不可能由全體公民來共同行使,而只能由其代表(或委託人)來行使。在中國,公共權力是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並以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形式,賦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的。
C. 公共權利的來源和基礎是什麼
公共權力來源根據不同的理論和學說派別有不同的說法,格老秀斯算是這個領域的開山鼻祖,他最先系統的提出了天賦的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等觀點,認為國家是人們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謀求共同福利而組成的最完善的聯盟.公共權力雖然一定程度上有國家執行,但服務的本質和宗旨是為了人民,即是其公共權力的來源方。
如果按照洛克的天賦人權的理論構建,公共權力來源於人民,基礎是國家實體。雖然表面看起來是悖論,但事實上二者並不矛盾,這看似矛盾的雙方存在的相互支持或者說依存的關系。如果你想知道具體如何推導證明的,請參考洛克在《政府論》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
D. 什麼是公共權力
公共權力基本概念
公共權力指公共行為主體對公共權力客體的制約能力和力量。 公共權力的所有者是全體社會成員,不是每個人或某部分人;具有政治性。主體以國家機構為主,同時還包括非政府公共組織;客體是有關全社會的公共事務;根本目標是維護和追求全社會的公眾利益;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是分離的;是社會的基本權利,公共權力來源於社會成員,存在於社會關系中,作用於社會,維持一定的社會基本秩序,它是政治權力、經濟權力、文化權力的綜合,對社會政治、經濟、文化都產生關鍵的影響;
[編輯本段]公共權力具有權力一般特徵
公共權力具有權力的四個一般特徵: 1、權力的強制性;2、不對等性;3、權力的利益性;4、權力的社會性。 所謂公共權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過程中,由政府官員及其相關部門掌握並行使的,用以處理公共事務、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權力。從本源上講,公共權力來源於人民。公共權力的產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公共權力的運行過程實際上就是把權力的運行機制應用到經濟、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之中,進而實現一定的經濟、社會目標。
[編輯本段]公共權力具有以下8個方面特徵
1、公共權力具有人民性。公共權力是人民權力或者人民權利的產物,來自於人民的讓渡和人民的授權。這也就是人民經常所說的「主權在民」的意思。主權在民的權既可以解釋為權力的權,也可以解釋為權利的權。而一般為了與國家權力相區別,也常常不把人民所擁有的權力稱為權力而稱為權利。正因為如此,我們才說,人民的權力或權利高於國家權力。任何國家權力都必須最終歸結到對人民負責上來。至少在應然的意義上應當如此。權力的人民性就決定了,權力必須受到作為人民意志體現的法律的約束。 2、公共權力具有相對性。公共權力必須受到人民權利的制約;公共權力總是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存在的,一個絕對普遍的公共權力是不存在;公共權力總是在一定社會層面上成立的,一個能調整任何社會方面的權力不復存在,它要受制於社會領域的范圍;不同性質的公共權力總是有所分別的,不同的權力應由不同的機構行使,權力和權力之間應當有所區別,不同的權力擁有者擁有不同的權力;不同機構之間具有相對獨立的性質,權力機構和權力機構之間不能混同其權力。權力的相對性要求對權力予以必要的規制,使其不至於超出應有的范圍而絕對化,而泛濫,而導致權力的惡性膨脹。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專制。柏拉圖曾告誡世人:「絕對的權力對行使這種和服從這種權力的人,對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子孫及其後裔,都是不好的;這種企圖無論是以任何方式都是充滿災難的。」 權力的相對性就意味著必須反對權力的絕對化。 3、公共權力具有支配性。它體現在幾乎所有的權力定義之中。在西方,關於權力的學派主要為韋伯主義和帕森斯主義。韋伯認為,「權力是某種社會關系中一個行動者將處於不顧反對而貫徹自己意志的地位的概率,不管這種概率所依據的基礎是什麼。」 其中「不顧反對而貫徹」顯然是權力支配性的結果。作為韋伯權力定義派生的布勞權力定義認為,權力是「個人或集團通過威懾力量不顧反對而把其意志強加於他人的能力」。 其中「強加於」也同樣表明了權力的支配性。帕森斯的權力定義為,「當根據各種義務與集體目標的關系而使這些義務合法化時,在如果遇到頑抗就理所當然會有靠消極情境制裁去強制實行(無論這種強制機構可能是什麼)的地方,權力是一種保證集體組織系統中各單位履行有約束力的義務的普遍化能力。」其中「強制實行」也同樣表明了權力的支配性。在我國,普遍認為:權力首先就是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其次是指職責范圍以內的指揮或支配力量。權力的支配性首先表現為權力是一種支配力量,它可以要求人們作出某種行為。包括允許人們作什麼、要求人們做什麼和禁止人們做什麼。其次表現為權力具有強制性。任何權力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權力都是以相應的服從的存在作為條件的。如果不具有強制性,權力就無法強迫社會成員服從。權利強制性的實現需要法律,防止權力強制性的濫用同樣需要法律。權力是具有支配性的。沒有支配性的權力就失去了權力應有的性質,甚至不成其為權力。權力的支配性使得權力具有了相對人不得不服從的性質,也使得權力具有濫用的可能性。權力的支配性是不可缺少的,這種不可缺少的屬性又使對權力的法律控製成為必須。 4、公共權力具有權威性。沒有權威性就沒有權力。不論是什麼學者,在對權力進行定義或者論述時,都無一例外地肯定權力具有權威性。權力權威性的來源主要是兩個,一是權力運作的規則性。無規則的權力運作只會導致人們的反感、不安,而決不可能給人們和社會帶來自覺服從與安全穩定。二是權力運作的公開性。公開是權力的必然屬性與基本要求。沒有公開性,權力就沒有權威性,其特定性就難以明確,強制性就難以體現,權威性就無從產生。權力的公開性是權力運行的可預測性必要條件,但權力未必能使自己的公開性得以徹底貫徹和體現。如果運用法律來規制權力,就可能保證權力的權威性。法律的權威性、公開性和可預測性與權力的權威性相得益彰。 5、公共權力具有組織性。國家權力是一種有組織的系統支配力量。它需要有組織的國家機構來分配、行使。由於權力系統是復雜的,因而必須運用法律予以專門的調整。如我國 就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 6、公共權力具有稀缺性。公眾共同組建了政府,而直接行使政府公共權力的卻只能是部分人,也就是說,政府內公共職位的數量在任何條件下與公眾的總量相比總是有缺口的,即存在著公共職位公眾所有與部分人代理的矛盾。正是這一矛盾引發了公共權力的資源稀缺。 7、公共權力具有經營性。公共權力運行的經營性,是指公共權力可以作為一種手段由其行使者對權力的接受者進行經營,使其發生一定的變化運動,從而實現對所掌握的資源的最優配置 8、公共權力具有特殊的委託——代理關系。公共權力來源於公眾,公眾是公共權力的所有者。在公共權力的運行中,實際上以公眾和權力行使者之間建立了一種典型的委託——代理關系。經過一層又一層的委託和代理,就有可能使本來屬於公眾所有的公共權力轉交到了一部分人甚至是極少數人手中。
[編輯本段]歷史發展
階級社會
在階級社會中,由於社會分裂為兩大對抗階級,公共意志被統治階級的意志所侵蝕、所取代,從而使權力成為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一種工具,成為統治階級意志的一種體現。但是,為了謀求階級統治的合法性,為了保證階級統治能夠為全社會所接受,統治階級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照顧到公共利益,在一些特定條件下讓代表著階級意志的權力服從公共意志。不過,這種應然與實然的矛盾是社會基本矛盾在權力問題上的體現,因而是階級社會中的根本矛盾。在世界各國的封建社會階段,我們都可以看到統治者在維護權力方面所施用的方略:在實踐上適當照顧到公共利益,以求公眾對統治者的接受和擁護;在理論上則極力淡化和抹殺權力的公共性,虛構出權力神授的種種神話,從而增強了權力作為一種神秘力量的神聖性以及權力凌駕於公眾之上、壓迫和支配社會公眾的合理性。
近現代社會
近現代社會,當啟蒙思想家們揭開了權力的神秘面紗之後,權力的公共性被發現了。因而,關於權力問題上的應然與實然之間的矛盾對立成了專家們極力要解決的問題。比如,近代社會關於權力制衡的制度設計、關於民主的呼喚、對公民參與的重視,以及通過法律來規范行政行為等等,都是出於維護權力公共性的考慮。但公共權力被私人佔有,被用於謀取私利的狀況僅僅在法律制度的約束中表現出了程度上的區別,卻並沒有從根本上發生改變。社會主義社會,權力的來源於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意志,在領導者和被領導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權力關系格局中,發號施令和服從號令均以是否有利於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是否體現其意志為准則。因此,社會主義的權力運作和行使應該具有以往任何社會的權力所不可能有的群眾基礎和科學依據,使權力的公共性獲得了制度保障。但是,社會主義社會中仍然存在著權力腐敗的問題,這種腐敗雖然不是以制度支持為特徵的,而在表現方式上卻與以往的制度條件下的情況一樣,是一種官僚主義和以權謀私行為。
我國現狀
在我國,無論是領導者還是被領導者,與權力的公共性相一致的觀念並未建立起來,人們仍然習慣於用傳統集權社會中的思維方式來認識權力,習慣於按照傳統社會中權力運行的方式來運用權力,習慣於用權力所代表的公共力量來增強或炫耀掌握權力的行政人員的力量,文化、教育、科技、企業等等都套用行政級別就是最好的明證。在階級社會,統治者把權力變成階級統治的工具或組織壓迫的力量的做法本身已經是對權力公共性質的背叛,沿著這個思路走下去,自然會邏輯地導向統治階級中「掌握權力的個體」利用權力謀取私利的結果。而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理論上的規定和制度上的設計,都應該告別權力私有的邏輯導向,但卻無法根除以權謀私的行為發生。因此,為了確保公共權力的公共性,還需要有一場觀念革命,需要建立起與公共權力的科學依據、制度保障相統一的權力公共性觀念,以及貫穿著這種觀念的道德規范體系和法律規范體系,讓權力在運行中接受公共行政道德和法律的雙重規范約束。
[編輯本段]權力監督的重要性
從權力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看,權力最容易成為脫韁野馬。掌握權力的人總是藉助權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駕於權力的作用范圍之上,對於一個國家來說,則表現為凌駕於社會之上。當掌權者為了私人利益而操縱權力,這種權力又受不到任何限制時,掌權者就會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去侵害公民的權利。人類文明的歷史向世人昭示這樣一個道理: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 公共權力是用於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是公共組織實施自身職能的前提條件。公共權力是由社會的共同需要而產生的,是全體社會成員共同意志的集中表現,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其基本目的在於維持、調整或發展整個社會生活的基本秩序。公共組織要麼擁有法定的公共權力,要麼擁有由公共權威部門授予的公共權力。這種公共權力與非公共組織中存在的「私權」有著本質的區別,從其基本內涵來說,在主體上,公共權力屬於公眾而非某個個人;從客體上看,公共權力指向的是公共事務;從功能上看,公共權力為公共利益服務。公共權力具有權威性、強制性、普遍性、排他性,公共權力的這些特性使公共權力有著比「私權」更廣泛的約束力、強制力和管轄范圍。當然,公共權力的使用更強調依法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因此,公共組織必須受到全社會的監督。
[編輯本段]公共權力監督方法
一,以德制權 二,以權制權 1、以獨立、客觀、公正、公開的監督權制約公共權力運行 2、監督制約公共權力的基本要求 三,用「第三部門」力量制約公共權力
[編輯本段]公共權力的制約
公共權力的異化是世界各國公共管理普遍性的問題。人格的誘因和制度上的因素,導致的「公共悖論」和「權力腐敗」,都損害了公眾的共同利益,引發公眾對公共管理組織和政府不滿,動搖了公共權力合法性的基礎。所以,在公共權力的運行過程中,一方面要促進公共權力充分發揮其功能,為社會高效率、高效益地提供產品和服務,增進全體成員的利益,另一方面要設法制約公共權力的運行,保證公共權力嚴格地在法定范圍內運行,防止其越軌為非損害公眾利益。為了做到這點,不同的國家的機制是不同的,其效果也有很大的差異。 (1)以權力制約權力。它是指公共權力的不同主體之間的相互制約。制約的方向有垂直的和水平的兩種。垂直方向制約是中央和地方、上級與下級之間的權力相互制約,他們之間的權力是不對等的,中央和上級的權力分別高於地方和下級。 (2)以權利制約權力。就是以公民權利制約公共權力,公民成為制約公共組織的力量,從公共權力組織的外部對公共權力產生制約作用,限制、阻遏公共權力的濫用。以權利制約權力是一種民主性質的制約機制,是以承認公民權利為根本前提,以保護公民權利為最終目的,只有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才能實現。 (3)以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對公共權力的制約。正如前面所述,公共組織提供的社會產品和服務的壟斷性和非贏利性,缺乏競爭,缺乏激勵,造成公共權力的低效率,進而損害公眾利益。而市場經濟法則與公共權力的法則有著巨大的差別。市場經濟的制度作為一種客觀產生的制度,以平等競爭的機制自發調節著人們的經濟行為,以效率作為其首要價值目標。
E. 什麼是公共權利
你好,你說的應該是公共利益
什麼是「公共利益」?辭典中沒有這個詞條。從幾年前開始,包括筆者在內的很多人就呼籲《物權法》對此作出明確的闡釋,但以江平教授為組長的起草專家組卻偏偏要留下這個是非之源。不過,概念都是約定俗成的。雖然每個人的理解可能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的內涵應該還是有共識的。
顧名思義,所謂「公共利益」,當然是公眾共同的利益。它的目標是「公益」,它的對象是不確定的,即每個人都可以從中獲益。比如,政府建設公園、公路、圖書館、城市廣場、公共廁所等等。
與「公眾利益」相對應的概念是「商業利益」或「個人利益」。「商業利益」與「個人利益」在本質上是一樣的,它的對象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一群人,但都是確定的。它的目標是利潤的最大化。私營的企業所進行的商業活動,比如投資辦企業,一般都是為了商業利益,即追求贏利的最大化。若是慈善性質的公益活動,商家一般都會特別說明,並且採取不同於商業運營的操作手法。
當然,「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也不是像水和油一樣截然分開的,它們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公共利益」中也會摻雜一些個人利益或商業利益,比如政府修建一座圖書館,在給公眾帶來好處的同時,也會惠及工程承包商、建築工人等特定的對象;同理,「商業利益」中也隱含著一些「公共利益」,比如商家投資一項大工程,可能增加稅收和就業,乃至帶動一個地方經濟的發展。
那麼,如果必須對某些項目的性質進行劃分,怎麼辦呢?我認為應該結合兩個方面的主要標准來判斷:一是看動機和的目的。若是以公益為目的,當然是為了「公共利益」;若是以贏利為目的,那都是為了商業利益。二是看它的主體或主流。公眾利益佔主導地位的,那它就是為了「公共利益」;個人利益佔主導地位的,那它就是為了「商業利益」。
具體到開發商的房地產開發,公眾雖然也可以從中得到一定的好處,但那隻是間接地沾點光,從中直接獲得主要利益的還是開發商。如果因為它也包含一點公共利益的成分,就把這個項目說成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麼,世上還有不是「公共利益」的項目嗎?
江平教授,我說的有道理嗎?如果你覺得我說的不對,請您老人家也寫一篇。全國人民都等著聽您的高論呢。不過,您雖然是專家,據說還很權威,但也不能指鹿為馬、把黑的說成是白的,是吧?
F. 公共權力的監督機制
從權力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看,權力最容易成為脫韁野馬。掌握權力的人總是藉助權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駕於權力的作用范圍之上,對於一個國家來說,則表現為凌駕於社會之上。當掌權者為了私人利益而操縱權力,這種權力又受不到任何限制時,掌權者就會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去侵害公民的權利。人類文明的歷史向世人昭示這樣一個道理: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
公共權力是用於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是公共組織實施自身職能的前提條件。公共權力是由社會的共同需要而產生的,是全體社會成員共同意志的集中表現,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其基本目的在於維持、調整或發展整個社會生活的基本秩序。公共組織要麼擁有法定的公共權力,要麼擁有由公共權威部門授予的公共權力。這種公共權力與非公共組織中存在的「私權」有著本質的區別,從其基本內涵來說,在主體上,公共權力屬於公眾而非某個個人;從客體上看,公共權力指向的是公共事務;從功能上看,公共權力為公共利益服務。公共權力具有權威性、強制性、普遍性、排他性,公共權力的這些特性使公共權力有著比「私權」更廣泛的約束力、強制力和管轄范圍。當然,公共權力的使用更強調依法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因此,公共組織必須受到全社會的監督。 一、以德制權
二、以權制權
1、以獨立、客觀、公正、公開的監督權制約公共權力運行
2、監督制約公共權力的基本要求
三、用「第三部門」力量制約公共權力
G. 公共權利機構有哪些
公共行政就是國家行政機構依法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活動。
國家行政機關是依法成立的公共行政機關,由不同的層級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政府的不同層級構成不同的公共行政的主體,發揮不同的政府作用。主要涉及的方面是:
一方面,中央政府負責全國性公共產品的提供,如國防、外交、貨幣、銀行、全國鐵路、國道等全國性的公共事務;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則負責地方性公共產品的提供,如地方鐵道公路、地方基礎設施、地方醫療與教育等地方性公共事務。
H. 什麼是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如何理解二者之間的關系
所謂公共權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過程中,由政府官員及其相關部門掌握並行使的,用以處理公共事務、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權力。從本源上講,公共權力來源於人民。公共權力的產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公共權力的運行過程實際上就是把權力的運行機制應用到經濟、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之中,進而實現一定的經濟、社會目標。
公共權力是一種特殊的權力形式,它是為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滿足社會需求,處理公共事務而產生的。為了充分發揮公共權力的效用,滿足人類社會的需求,而又能限其於合理的范圍內,有必要從法律的角度理解和認識公共權力。畢竟法律是人類經過長期的生活實踐後才最終選擇的行為模式和社會運行規則。從法律的角度來認識公共權力在一定的程度上就是從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角度認識公共權力註: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在交流時所使用的權力概念多數是指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公共權力。
公民權利指作為—個國家的公民所享有的公民資格和與公民資格相關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公民權利是因為公民身份而取得的。在—個國家居住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不能享有公民權利,但可以受到居住國法律一定程度的保護。
公民權利的種類涉及到公民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和社會權利等諸多方面,這些權利都由公民國籍所在國的政府為本國公民所承諾的特殊的責任,如在政治權利方面,只有具有本國國籍的人才能獲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有本國公民才能擔任公職等;在經濟權方面,只有本國公民才能享有某些特殊性質的經濟權利,如開采礦藏權、生產軍工產品權等;在文化利方面,如公民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享受醫療衛生服務的權利等;在社會權利方面,如休息權、最低物質生活保障權等。—般來說,一個國家憲法和法律中所規定的政治權利必須由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享有,而其他權利,特別是經濟權利,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也可以在遵守居住國法律規定前提下享有。
兩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轉化。(關系)兩者具體的關系可以自行搜索。
I. 公共權力的基本概念
所謂公共來權力,是源指在公共管理的過程中,由政府官員及其相關部門掌握並行使的,用以處理公共事務、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權力。從本源上講,公共權力來源於人民。公共權力的產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公共權力的運行過程實際上就是把權力的運行機制應用到經濟、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之中,進而實現一定的經濟、社會目標。
公共權力是一種特殊的權力形式,它是為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滿足社會需求,處理公共事務而產生的。為了充分發揮公共權力的效用,滿足人類社會的需求,而又能限其於合理的范圍內,有必要從法律的角度理解和認識公共權力。畢竟法律是人類經過長期的生活實踐後才最終選擇的行為模式和社會運行規則。從法律的角度來認識公共權力在一定的程度上就是從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角度認識公共權力註: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在交流時所使用的權力概念多數是指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公共權力。
J. 什麼是公共權利
公共權力本是公民的共同權力,為全體公民共同所有。但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公共權力的行使不可能由全體公民來共同行使,而只能由其代表(或委託人)來行使。在中國,公共權力是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並以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形式,賦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