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區域
① 小區里的公共區域是屬於小區還是業主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
② 什麼是公共場所范圍有哪些
公共場所,是指任何社會成員都可以自由往來、停駐足或者只需購票就可以自由出入進行各種共同性活動的場所。如:車站、碼頭、影劇院、游樂場、音樂茶座、歌舞廳、公園、體育場、集貿市場等。
公共場所的范圍:
公共場所主要包括:公共娛樂場所、公共交通場所、公共游覽場所、公共商業服務場所等。一般各省都會制定《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辦法中所指公共場所通常包括如下:
(1)影劇院、俱樂部、文化宮(文化館、文化站)、青(少)年宮、群眾藝術館;
(2)錄像放映點、音樂廳(茶座)、卡拉OK廳、曲藝廳、舞廳(場)、游藝室、游樂場、電子游戲室;
(3)體育場(館)、游泳池(場)、溜冰場、健身房、檯球場(室)、保齡球場、高爾夫球場;
(4)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圖書館;
(5)公園、風景游覽區;
(6)飯店、酒館(吧)、咖啡館、理發店、美容廳、浴室;
(7)車站、碼頭、渡口、民用飛機場及其廣場;
(8)集貿市場、證券交易市場、大型商場(店);
(9)用於舉辦大型定貨會、展覽(銷)會、物資交流會、燈會、廟會、山會、體育比賽、文化演出的臨時場所;
(10)各省公安機關認為應列入治安管理的其它公共場所。
(2)公共區域擴展閱讀:
公共場所有共同的衛生學特點:人口相對集中,相互接觸頻繁,流動性大;設備物品供公眾重復使用,易污染;健康與非健康個體混雜,易造成疾病特別是傳染病的傳播;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流動性大。 其環境的衛生質量與整體人群的健康水平關系極其密切。
由於我國幅員遼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即使同一城市或地區不同階層人群的經濟收入、消費需求、生活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各種公共場所的檔次也很懸殊,既有車馬小店,也有星級賓館。
既有單純的理發小店,也有高檔的美容美發廳等。這也給公共場所的統一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無論何種公共場所首先應保證使用者的健康、防止疾病的傳播,以達到人們豐富生活內容、提高生活質量的美好願望。
參考資料:網路-公共場所
③ 什麼是公共區域
只要是你產權外的所有面積都是大家共有的,是公共區域。如電梯、走廊、樓頂、外樓面等。
④ 公共區域佔用問題
你這種情況一般很少有人管。一定是有人看著生氣了,或是物業的人生氣了,所以才... 一般說來,這種情況,說是佔用公共綠地也行,說不是也行,反正沒人管就可以了。沒有什麼法律上的規定,只要與物業弄明白就可以了。出點血吧。
⑤ 小區公共區域到底屬於誰
小區公共區域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原則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公攤面積的產權歸整棟樓購房人共有,購房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沒有權利決定公共區域面積給誰使用。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5)公共區域擴展閱讀:
近日,溫州市鹿城區嘉鴻花園業主大會將房開公司起訴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該小區內1015.64㎡的會所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值得關注的是,這起案件的原告是溫州市鹿城區嘉鴻花園業主大會,該業主大會是2013年3月25日由溫州市鹿城區民政局核准登記的社團法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嘉鴻花園」是位於溫州市鹿城區學院中路的住宅小區。其中,該小區在5-6幢102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建有會所,合計建築面積1015.64㎡。
該小區業主大會在訴狀中稱,當時建立小區的時候,溫州市規劃局、溫州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在對該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批復中,核定建設會所是作為居委會、公廁、物業等配套用房。
業主們認為,當時房開公司在購房合同中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約定條款中承諾「監控系統、小區綠化、會所在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後九個月內達到使用條件。」
房產交付之後,小區裡面的業主們都把上述會所當做文娛活動場所使用。但是到了2015年,業主們得知開發商正在向溫州市房屋登記中心申請,將會所的所有權登記在房開公司的名下。業主們認為,開發商的行為違背了當時行政部門的審批規定,侵害了全體業主的利益。
2015年8月18日,作為全體業主的代表,嘉鴻花園業主大會以獨立法人資格向鹿城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要求法院判令涉案會所屬於小區公共配套建築,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庭審從上午9點到下午1點結束,鹿城法院將擇期宣判此案。
⑥ 公共場所包括哪些范圍
1、住宿與交際場所(8種):賓館、飯館、旅館、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2、洗浴與美容場所(3種):公共浴室、理發館、美容院。
3、文化娛樂場所(5種):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4、體育與游樂場所(3種):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5、文化交流場所(4種):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6、購物場所(2種):商場(店)、書店。
7、就診與交通場所(3種):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車、火車、飛機和輪船)。
(6)公共區域擴展閱讀
1、公共場所不要撩開衣服
有很多女性朋友在逛街或者等公交的時候,身體某些部位比較癢,就會直接將衣服撩開,然後伸手抓,這樣極其不雅觀,給社會帶來了不良的風氣。
2、公共場所不要噴過濃香水
愛美是人之天性,但是也要分場合。很多女性朋友為了讓自己更加吸引人,在公共場合噴灑氣味極濃的香水,導致周圍的人都無法呼吸,遭人鄙夷。
3、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在很多公共場所,顧客是禁止吸煙的,一方面會給其他人員造成不方便,另一方面也容易糧成火災,危及生命。
4、切勿在公共場合大聲喧嘩
在公共場所要注意保持安靜,切勿大聲說話影響他人,否則就會被其他人認為是沒教養!
5、請不要影響他人使用
公共場所的椅子、凳子或其他一些設施是供所有居民使用的,任何人不能對其進行霸佔,更不能影響他人使用。
⑦ 物業管理中 什麼叫做公共區域
原則性規定
1.《物權法》:
第73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74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原文於2009年12月16日19時10分轉載自新浪房產論壇: 2.《物業管理條例》:
第50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51條: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⑧ 請問公共區域是指哪裡
只要產權外所面積都家共公共區域電梯、走廊、樓頂、外樓面等。給我滿意回答吧,親
⑨ 小區哪些屬於公共區域
《物權法》有規定的,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均屬於業主共有。還包括小區的排水系統、配電房、天然氣管道、小區出入口、路燈、溝渠、圍牆、電梯、水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