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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信訪是

發布時間: 2021-03-13 19:43:13

A. 信訪人依法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哪些信訪事項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 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B. 如何推進群眾依法信訪,依法維權,依法處置歷史遺留問題

推進群眾依法信訪,依法維權,信訪工作人員應遵循:感情原則;研究原則;及時原則;特殊原則;大局原則。

依法處置歷史遺留問題需要做到:加強領導,落實領導責任,強化齊抓共管;完善信訪公開聽證評議機制;強化各級司法機關接受群眾告訴、申訴及處理案件的責任和能力,由司法機關承辦歷史遺留問題,依法解決;依法規范歷史遺留問題信訪工作秩序;對反映的問題有理或部分有理,但以種種理由提出過高要求的,要明確告知政府政策底線、確保處置政策一致性,盡快打消其無理的念頭;引入第三方介入化解機制。

C. 如何推進法治信訪建設

一、培養法治思維和法治意識,在信訪理念上凸顯精準
一是加強社會宣傳和自我教育。要進一步強化信訪法治宣傳教育力度,廣泛利用廣、電、報、刊及各方面的宣傳陣地,大力宣傳《信訪條例》等信訪法律法規及引導信訪群眾依法維護權益。信訪部門要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媒體等宣傳平台,堅持實行報刊廣電並舉,網上網下互動,平面立體同步,內宣外宣共鳴,充分利用接待場所、報刊、網路等平台,對群眾重點宣傳依法逐級走訪、訴訪分離、陽光信訪等改革舉措。司法行政、法制等部門要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教育作為長期基礎性工作,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要在日常工作中開展各類程序法、實體法的宣傳,引導群眾依法、理性、有序表達訴求,使公眾逐漸由「知法、用法」向「守法、敬法、護法」轉變,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在整個社會培育法治文化、樹立法治信仰。
二是積極培育信訪法治文化。加強信訪法治文化建設,推動法治文化與信訪文化融合發展,努力培育以「忠誠、為民、法治、奉獻、擔當、自信」為核心的信訪工作價值理念。要通過對處理違法信訪行為等典型案例的宣傳教育,以案析理、以案說法,有效震懾違法,努力營造依法、理性、有序信訪的良好社會氛圍。堅持把宣傳政策法律和教育引導貫穿於依法治訪的全過程,注重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實現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是推廣律師進村、進社區制度。鼓勵律師等社會力量作為第三方介入矛盾調處、代理訴訟、維護權益,減少群眾信訪成本,把矛盾和問題化解在基層。進一步深化律師參與信訪接待制度,發揮好法治宣傳、法律咨詢、矛盾調處的作用。
二、堅持依法定位和釐清邊界,在信訪受理上實現精準
一是找准信訪工作定位。信訪工作要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守土有責;職責外的事,堅持「誰家的孩子誰抱走」。要進一步壓實有權處理單位責任,切實落實「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確保群眾合理訴求及時就地得到解決。
二是落實法定途徑優先。按照法定途徑優先原則,進一步明確信訪與訴訟、行政復議、仲裁等法定途徑的受理界限,研究制定具體詳細、相互銜接、操作性強的運行規則,健全和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對涉法涉訴信訪事項,一律交政法機關按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實行依法終結,對已經窮盡法律程序、裁定為終結決定的,一律依法進行終結,堅決維護法律權威。
三是強化法律引導。在信訪接待窗口增設法律咨詢服務,做好法規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引導信訪人優先選擇法定途徑解決問題。建立疑難復雜信訪事項的預審與溝通機制,法院、法制辦、信訪等部門以例會形式,定期對案件分流、辦理、協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討,及時對工作進行調整優化,確保「分流由法定、救濟有渠道」。
三、夯實規范辦理和依法解決問題,在辦理上突出精準
一是堅持依法依規解決問題。對法律和政策有明確規定符合解決條件的,依法依規解決到位,不欠法律賬、政策賬,決不花錢買穩定。努力提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能力,將信訪問題化解在基層,化解在源頭。
二是強化初信初訪辦理。按照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初信初訪辦理工作的辦法》的要求,明確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辦理機關的首辦責任,規范初信初訪辦理流程,切實提高信訪首辦環節的工作質量和效率,努力減少群眾重復訪和越級訪。
三是強化信訪事項規范辦理。扎實規范信訪業務基礎工作,在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答復、送達、錄入等環節下功夫,以「三嚴三實」的要求規范信訪業務基礎,確保程序規范、依法依規、檔案齊全。
四是積極探索把「陽光信訪」納入網格化工作平台。發揮好網格員收集信息、排查矛盾、疏導情緒、化解矛盾的作用,把網格打造成基層信訪工作的基礎平台。
五是依法化解信訪積案。在處理信訪積案問題上,特別是情況復雜的涉法涉訴案件,在堅持法律判決的前提下,盡力解決信訪人合理訴求,實現息訴罷訪。
六是依法按政策解決群體訪案件。在處理涉及人數較多的群體訪案件時,堅守法律政策底線,決不為了解決個人或少數人的問題而突破法律政策規定、亂開口子,也不迫於信訪維穩壓力而無原則地遷就不合法的訴求。
四、落實依法終結和暢通出口,在退出機制上體現精準
一是實現訪訴無縫對接。訪訴分離必須處理好訪訴分離制度與暢通信訪渠道的關系,做到「訴訪事項有分離,權利救濟無死角」。一方面,要暢通訴訟等法定渠道和平台,讓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機關要進一步提高司法和執法水平,使法定渠道更快捷、更順暢、更公正,推動矛盾和問題的順利解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在具體案件的甄別上,標准要統一,訪訴要銜接。標准要統一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復議機關和信訪部門之間對訴與訪的判斷標准要統一,不能各行其事。訪訴要銜接,即各國家機關和信訪部門在處理可能屬於涉法涉訴事項的信訪請求時,要做到無縫對接,避免「踢皮球」。
二是完善終結退出機制。要依法依規受理、辦理信訪事項,不斷提高信訪辦理質量,進一步加強復查復核工作。對訴求已解決到位,但信訪人仍不息訪息訴的,要進一步加大聽證工作力度,公開公正公平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公布,接受社會輿論監督,積極推動信訪事項依法終結工作,使之從信訪工作程序中有序退出,解決進口不設限,出口不暢通的問題,避免信訪事項堆積沉澱。(轉自湖北省信訪網站)

D. 如何正確有效依法信訪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等相關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上述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E. 如何做好信訪工作 推進依法治國

1、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
2、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3、信訪部門和有關各方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法律和《信訪條例》,全方位落實信訪工作法治化要求。
4、加強法治的社會宣傳和自我教育。信訪部門要充分利用來訪接待場所、報刊、網路等平台和信訪工作實踐,加強對群眾和社會的法治宣傳和引導。
5、嚴格執行信訪事項受理的規定。要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積極受理信訪事項。
6、認真落實依法逐級走訪的規定。《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
7、努力增強信訪工作的規范性和公信力。《信訪條例》是信訪工作的程序法。
8、健全無理信訪的評定和退出機制。
9、深入推進依法治理。信訪不是制度體系之外的「粥棚」。
10、切實規范信訪秩序,嚴肅處理違法上訪行為。
11、嚴格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F. 依法信訪體現了什麼民主形式

信訪制度是一項極具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若以1951年6月7日政務院頒布《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為其正式建立的起點,至今已有50多年的歷史了。經過50多年的制度變遷以及社會的逐步轉型,信訪制度從其形成至今,主要發揮了以下基本功能:
1.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實現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制度化溝通,是構築政權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在信訪制度設立的初期,信訪體現了黨的政權與民間社會的交流與互動,反映了社會對新政權的認同狀況。信訪作為一種常規制度的出現,則反映了共產黨人建立政權合法性的努力。而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社會利益日益多元化在客觀上要求社會提供與之相適應的多元利益代表和表達的機制。然而,我國當前社會多元利益表達機制和政治參與體制的構建滯後於社會利益的分化,現行的政治參與渠道無法有效地將各階層民眾的利益訴求有效地傳達到政治體制中去。[1]社會各階層尤其是社會弱勢群體缺乏與政府進行利益溝通的有效制度渠道。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之下,信訪制度無疑為社會各階層尤其是社會弱勢群體提供了一條相對公平的制度性表達渠道。
2.權力控制與民主監督。對國家來說,通過信訪這種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權力的濫用。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參照蘇聯體制形成了一種特定的科層制:一方面,科層組織取代各種傳統組織而高度集權;另一方面,科層組織的各種理性化的規范程序又未能充分發育起來。[2]在這種情況下,政策制定者和監督執行者的治理目標過於龐大,而掌握的信息又大量殘缺,上下級政府之間由於信息不對稱,不可避免地導致委託代理危機,中央政府對地方往往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以防止權力的濫用,[3]而通過信訪,可以使上級官員繞過科層制體系的阻礙,在某種程度上了解下級官員的行政能力、道德水平、政治素質等。對信訪所涉及的重大案件,上級機關通過派人到基層調查,實現了上級對基層官員的直接控制,以防止權力的濫用。因此,信訪作為對官僚體制的非常規控制功能便凸顯出來。對公民來說,通過給國家有關機關寫信或走訪反映民情社意,對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以實現民主監督。
3.化解糾紛與權利救濟。在我國的信訪實踐中,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信訪一直是民眾實現權利救濟的重要的制度性選擇。新中國成立以後,由於法制建設滯後經濟社會發展的進程,加上傳統文化價值觀的影響,群眾之間、群眾與政府之間的糾紛與矛盾,往往是通過基層群眾的上訪,由高層官員從中進行協調和裁決來予以平息的。當前由於轉型時期政府行為的不規范,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許多群眾尤其是農民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在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尚未真正確立的環境下,信訪仍然是群眾解決矛盾糾紛、實現權利救濟的重要途徑。信訪救濟所具有的實體正義的一面,使其在事實上成為司法權利救濟體系的重要補充機制。
在信訪制度的功能中權力控制與監督功能是其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也是信訪制度其他功能存在和發揮作用的基礎。而從當前來看,權利救濟功能已經超過另外兩項功能成為信訪最主要的功能。現實中這樣功能定位的直接結果就是,上訪反映的問題已遠遠超過了行政部門管理的范圍,使信訪部門承載了過多的社會責任,同時消解了司法的權威。

G. 如何做好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

分類處理,讓解決訴求的法定途徑更加清晰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2013年,中央下發了《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明確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基本釐清了行政體系信訪與司法體系信訪之間的界限。2014年下半年開始推進依法分類處理工作,進一步在行政體系內部釐清信訪與其他法定途徑的界限。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及2015年到2017年國務院《關於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都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

按照中央要求,國家信訪局會同國務院法制辦按照「系統抓、抓系統」的思路,牽頭37個中央部委共同推進這項工作。按照「成熟一個、推出一個」的原則,推動兩批9家中央單位開展試點,多次召開會議安排部署。目前,37家中央部委公布了依法分類處理清單,30個省份的省直部門出台了細化清單,26個省份出台了分類處理工作規程,大部分省份已經在市縣層面推開了這項工作。為了更好地指導和推動各地各部門做好這項工作,國家信訪局經過調研論證和反復修改,出台了這個《規則》,目的是總結提煉前一階段推進依法分類處理工作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明確工作機制、規范工作程序,增加可操作性,確保工作進一步落實落地。

對屬於職責范圍內的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根據訴求的具體情況,按照三類程序處理:第一類為依法履職程序。對屬於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應當依法履行或者答復。第二類為其他法定程序。對屬於《信訪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調整范圍,能夠適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程序處理的,應當適用相應規定和程序處理。第三類為信訪程序。對不屬於以上情形的,適用《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處理。

為了保證有權處理機關能夠做好分類處理的工作,《規則》以《信訪條例》規定為依據,對有權處理機關內部的工作機制進行了細化。規定了內部會商和爭議解決機制,賦予內設信訪工作機構跟蹤處理進展,並將處理結果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以及進行督辦並提出追責建議等職責。

依法分類處理工作流程具體有6個環節:

一是專門信訪工作機構甄別處理。屬於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訴求,不予受理並告知向有關機關提出;屬於分類處理范圍的信訪訴求,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並可以提出分類處理的建議。

二是確定有權處理機關。專門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收到轉送交辦或者信訪人直接提出的訴求,要根據職責范圍進行甄別,屬於本機關職責范圍的,本機關就是有權處理機關,應當受理;屬於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轉送至有權處理機關;既不屬於本機關職責范圍,也不屬於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不予受理。對於上級機關或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的訴求,不屬於本機關和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收到的行政機關可以提出異議。

三是有權處理機關適用不同程序受理。經過內部會商、爭議協調等,確定適用其他法定途徑受理或者適用信訪程序受理,並告知信訪人。

四是有權處理機關適用不同程序辦理,做出行政處理或信訪處理意見。

五是通過信訪復查復核糾正分類錯誤。復查(復核)機關發現應當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而未適用,以信訪處理代替行政處理,以信訪處理意見代替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履職行為的,應當區分情況,撤銷或者變更原信訪處理(復查)意見。

六是甄別再次提出的信訪訴求。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同一訴求的不再重復處理,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再次分類處理。同時,為了保證分類處理的准確性,《規則》還規定了重大、疑難、復雜訴求的協調辦理程序和專業力量參與的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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