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公共資源
① 秀山今天建國交通事故
第一章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
第三條 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
第二章
管轄
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第六條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軍隊、武警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需要對現役軍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軍隊、武警部隊有關部門。
第三章
報警和受理
第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並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後,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九條 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徵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願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後,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並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
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
第十三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並處罰。
第十四條 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並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十六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第十七條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第五章
調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 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條 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客觀、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證據。
第二節現場處置和現場調查
第二十一條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採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避免發生交通堵塞。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於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並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屍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屍條件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三條 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
(四)其他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五條 痕跡或者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二十七條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後,應當清點並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
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現場發還的,應當現場發還並做記錄;現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後,及時發還。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調查認為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三節 交通肇事逃逸查緝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
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查緝預案,布置堵截和查緝。
第三十三條 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徵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後,應當按原范圍發出撤銷協查通報。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
第四節 檢驗、鑒定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第四十條 檢驗屍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屍體的,應當徵得其家屬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屍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一條 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屍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並對屍體拍照、採集相關信息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屍體信息登記表,並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登報後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第四十二條 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並出具書面檢驗、鑒定報告,由檢驗、鑒定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鑒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
(二)委託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六章
認定與復核
第一節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第四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准。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四十九條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第五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二節 復 核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第五十四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第五十五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並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章
處罰執行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第五十八條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後,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第五十九條 專業運輸單位六個月內兩次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經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並通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及運輸單位屬地的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章
損害賠償調解
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並採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六十三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並於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並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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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八個堅持的基本內容
八個必須堅持的具體內容是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必須堅持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必須堅持推進改革開放、必須堅持維護社會公開正義、必須堅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必須堅持促進社會和諧、必須堅持和平發展、必須堅持黨的領導。
一、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動力源泉。
這一發展理念的提出,是社會的進步,是黨和國家時刻牢記黨的宗旨、踐行「三個代表」的重要體現。
二、堅持解放和發展社會主義生產力,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
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必須牢牢把握經濟建設、促進生產力發展這根主線,科學發展這個主題,不斷改善人民生活這個中心任務,不斷提高我國的經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為其他各項改革發展提供強大物質基礎。
三、堅持推進改革開放,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由之路。
改革開放使貧窮落後的舊中國變成經濟總量全球第二位的繁榮富強新中國,在轉型發展新時期,世情、國情、黨情繼續發生深刻變化,面臨的發展機遇和風險挑戰前所未有,唯有改革才能解決制度供給與發展需求不匹配問題,唯有開放才能分享、消化、吸收世界文明進步的優秀成果,融入國際化競爭的大舞台。
四、堅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
堅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就要搭建公平正義的平台,讓每個人都有機會展示自我,平等參與競爭,享受各種權利。
五、堅持走共同富裕道路,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最大優越性和本質的體現。少數人的富裕只是暫時的,是社會主義向更高層次邁進的過渡階段。當前貧富差距日益拉大,社會中不和諧、不穩定的因素增多,應對挑戰,彰顯社會主義的獨特魅力,亟需改革現行的收入分配製度,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維護低收入群體的合法權益。
六、堅持促進社會和諧,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要求。
社會和諧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我們必須從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七、堅持和平發展,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然選擇。
和平是發展之基,發展是和平之本。爭取和平的國際環境發展自己,又以自身的發展促進世界和平,將是我國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由之路。
八、堅持黨的領導,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保證。
無數事實證明,任何時候,黨的領導地位只能鞏固,不能削弱;黨的建設只能加強,不能懈怠。加強黨的建設、堅持黨的領導是黨和國家興旺發達、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根本保證。
(3)秀山公共資源擴展閱讀
八個必須堅持概括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問題: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一項前無古人的歷史創舉,意味著這一偉大實踐的長期性與艱巨性,需要我們不斷駕馭新情況、探究新特徵、把握新規律、推進新實踐、總結新經驗、奪取新成就。
這就必須對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進程中可能遇到和必須面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有一個全面而清晰的認識和把握,這些問題包含了什麼是社會主義、如何建設社會主義;建設什麼樣的黨、怎樣建設黨;實現什麼樣的發展、怎樣發展等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
集中於一點,就是如何更好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從理論上看,要回答這一根本問題,就必須科學闡明現階段我國社會主義的歷史方位、旗幟道路、根本任務、本質規定、根本動力和發展模式等一系列基本問題。
八個必須堅持將這一系列問題加以整理與提煉,完整地展示和回答了現階段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問題。
④ 馬鞍山秀山新區 怎麼去有公共車嗎
秀山新區其實挺大的,安工大東區那邊其實也屬於秀山新區,但是安工大北邊的也是秀山新區,但是沒公交車去
⑤ 南寧火車站到青秀山做哪路公共汽車
32路!火車站 - 朝陽濟南路口 - 朝陽廣場 - 民族共和路口 - 新民七星路口 - 區醫院 - 桃源路中 - 醫科大一附院 - 雙擁路中 - 醫科大學 - 南寧三中 - 青山路中 - 青山菜市 - 秀山花園 - 青秀山大門
⑥ 2015年重慶秀山縣事業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復習資料
點此查看》》2015年重慶秀山縣事業單位考試備考資料
筆試范圍及分值:考試范圍包括政治、法律、經濟、科學技術、公文寫作等《綜合基礎知識》(考試內容以2015年上半年發布的考試大綱為准)以及該崗位相應專業基礎知識(專業基礎知識詳見《一覽表》);分值為100分,其中綜合基礎知識總分為30分,專業基礎知識總分為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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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重慶村幹部考公務員
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 重慶市人事局2008年從優秀村幹部中考試錄用鄉鎮公務員簡章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關於開展從優秀村幹部中考試錄用鄉鎮機關公務員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組發〔2008〕24號)和《重慶市農村鄉鎮人才隊伍建設計劃》的有關規定,不斷完善村幹部隊伍激勵保障機制,根據公務員法及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重慶市人事局決定,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的方式,從優秀村幹部中定向招錄一批鄉鎮公務員。
一、招錄對象和條件
(一)招錄對象
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委(黨總支、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和在村任職的優秀大學生。
(二)招錄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好,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2.工作作風扎實,工作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3.截止2008年12月31日,擔任村黨委(黨總支、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滿三年及以上。以前曾任上述職務1年以上,中間有間斷,後又擔任上述職務的,可以合並計算任職年限。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在村工作的大學生必須在村「兩委」任職滿3年。
4.報名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其中在村任職的優秀大學生,應具有普通全日制專科及以上學歷。報考少數民族地區(具體名單見附件3)的少數民族報名人員可放寬到高中(中專)學歷。已經學完簡章規定學歷的課程但未拿到畢業證的人員,報名時憑學校證明可以報考,若2008年12月31日前未提供畢業證原件的則不能錄用。
5.截止2008年12月31日,年齡在40周歲以下(1968年12月31日以後出生)。
6.身體健康,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標准。
7.符合公務員迴避的有關規定。
8.曾經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任職期間村發生重大責任事故並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本人受處分不宜報考的,2005年以來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過程中被公務員主管機關認定實施了作弊行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二、招錄名額
本次從全市優秀村幹部中,定向招錄鄉鎮公務員102名(名額分配見附表1)。
三、招錄程序
(一)報名
⒈報名時間:2008年12月4日至5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⒉報名地點、聯系電話等見附表。
⒊報名程序:符合報考條件的村幹部,由個人提出報名申請,經鄉鎮黨委(黨工委)推薦,各區縣(自治縣)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資格初步審查合格後,方可參加考試。12月12日前,各區縣(自治縣)將匯總後的電子表(式樣見附件2)送市人事考試中心。
4.報名方式:報名時按區縣(自治縣)報,錄用時明確具體錄用的鄉鎮機關。報名時須持本人所在鄉鎮出具的推薦報考材料及任職證明、畢業證、身份證、戶口簿原件且同時提供復印件一份。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2張,填寫《重慶市人事局考試報名表》[報考前,各區縣(自治縣)到市人事考試中心領取統一印製的報名表,聯系電話:86868812],按規定繳納筆試考務費100元。
5.領取准考證:資格初步審查合格的報名人員,憑本人身份證、繳費收據於2008年12月25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到報名點領取《准考證》。筆試地點與考務事項詳見《准考證》。
6.招錄職位指標與報名人數比例達不到1:2的,則相應遞減或取消錄用指標。
(二)筆試面試
1.筆試。筆試時間為2008年12月28日。筆試由市人事局統一組織,採取閉卷方式進行,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公共基礎知識》,每科分值100分,總分200分。筆試考試大綱在重慶人事人才網和重慶領導幹部考試網公布。
筆試合格分數線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統一劃定。筆試合格分數線、各區縣(自治縣)進入面試最低分數線、考生筆試成績及名次請於2009年1月15日後通過重慶人事人才網查詢。
2.面試。按照1:2的面試比例,報考在同一區縣(自治縣)筆試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進入面試人員。若進入面試最後一名的成績出現並列,則並列人員同時進入面試。
如進入面試人員達不到1:2面試比例的,則重新確定招錄名額。計算公式為:重新確定的招錄名額=通過筆試進入面試人員數×面試比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小數點後保留兩位小數並按四捨五入原則處理。
面試由市人事局統一方式、統一時間、統一試題,由各區縣(自治縣)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面試以結構化面試方式進行,主要考察考生的綜合分析能力、組織協調能力、人際交往能力、應變和情緒控制能力、言語表達能力等。面試成績公布方式為:面試完第二位考生後,主考官當場向第一位考生宣布面試成績,以此類推。面試滿分100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面試合格人員方能列為考察人選。
(三)考察和資格復審
各區縣(自治縣)制定量化考察實施辦法並報市委組織部組織一處審核同意後再對考察人選進行考察,重點考察其德、能、勤、績、廉,考察結果量化計分,滿分為100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按報考同一區縣(自治縣)考生綜合成績(計算方式為:綜合成績=筆試成績÷2×50%+面試成績×35%+考察得分×15%,計算結果出現小數,小數點後保留兩位小數並按四捨五入原則處理)從高到低順序等額確定體檢人員。進入體檢人員最後一名總成績出現並列時,依次按考察得分高低、面試得分高低、筆試得分高低的順序確定進入體檢的人員。
考察的同時對考察人選進行資格復審,考察和資格復審合格人員方能進入體檢。
(四)體檢
體檢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規定和渝人發〔2005〕25號文件的要求,由各區縣(自治縣)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若因體檢不合格出現缺額時,則按報考同一區縣(自治縣)考生的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順序依次遞補。如遞補人員出現綜合成績並列的,按上述確定體檢人員的原則處理。
(五)公示
公示由各區縣(自治縣)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公示時間7天,公示內容包括擬錄用人員招錄區縣(自治縣)、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歷、准考證號、所任職務、任職年限、綜合成績等,公示地點為擬錄用人員所在區縣和鄉鎮,同時可通過網路、報刊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要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六)錄用審批及待遇
公示期滿後沒有反映問題或者有反映問題但不影響錄用的,報市人事局審批錄用為公務員,享受相應待遇。錄用審批前,若出現擬錄用人員不符合招考條件、自動放棄錄用資格等情況時,其缺額經重慶市人事局核准,可按報考同一單位同一職位其他考生的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進行遞補;如遞補人員出現總成績並列的,按上述確定體檢人員的原則處理。新錄用的公務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從考生到招錄單位報到之日算起。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四、紀律要求
從優秀村幹部中招錄鄉鎮公務員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各報考人員要如實填報各項資料,積極參與公平競爭,若有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報名或錄用資格。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切實樹立依法辦事的觀念,防止和杜絕不正之風,確保招考工作順利進行。對違反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有關規定的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本簡章由重慶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
1.08年各區縣(自治縣)從優秀村幹部中招錄鄉鎮公務員情況一覽表.doc
2.08年各區縣(自治縣)從優秀村幹部中招錄鄉鎮公務員報名匯總表.doc
3.重慶市少數民族地區名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