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法以
『壹』 衛生法的適用原則包括哪些
第一,任何衛生法律主體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動,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衛生行政機關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依法行政,其行為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基本准則;衛生服務活動中的雙方當事人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必須遵從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本准則,在法律面前所有的衛生法律關系主體都處於平等的地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的存在;任何受到不法行為侵害的衛生法律關系主體,都有得到司法救濟的權利,他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得到公正的審判。相應的,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衛生法律行為必須遵守法律優先的原則。在規范層面,衛生行政立法必須遵守《立法法》的規定,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凡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事項,衛生行政機關應該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事項,衛生行政機關可以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但不得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和精神。與上位法相抵觸的衛生行政規范性文件,應該依法予以撤銷或者改變。
在行為層面,一切衛生行為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在衛生行為的法律依據之間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應該以上位法的規定為准。比如在醫療事故的賠償方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民法通則》出現了不同的規定,當然應該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同時,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應該遵從法律的原則,不得違背法律的目的。
第三,衛生法律行為必須遵守衛生科學的一般規律和法律保留原則。一般來說,促進人的身體健康是衛生科學的目的,也是法律所保護的對象之一,二者之間是能夠正常融合的。但是不能忽視的是,法律在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的同時,還要保障公民的其他基本權利;衛生活動中除了直接保護生命健康權的行為外,還有大量的附隨行為,它們和法律規定之間可能發生沖突,這就需要進行綜合的考慮。有的附隨行為固然符合衛生科學發展的規律,但是和法律保護個人權利的根本宗旨相違背,這時就應該在服從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作出妥當的選擇。如安排學生在臨床實習活動中觀察病人的身體,這是提高醫學生技術水平的重要途徑,符合醫學科學的規律.但是,這種行為又和保護患者的隱私權相違背,這時必須以尊重患者的隱私權為前提,只有得到患者的同意,這樣的行為才是合法的。
在衛生立法活動中,必須遵守衛生科學的基本規律,對符合法律的基本目的但是又和當前實定法相違背的行為,需要法律作出特別的規定。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這些規定能夠得到優先適用;如對法定傳染病人進行強制控制,雖然對患者的人身自由權進行了限制,但是出於防病治病、保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更高目的,仍然需要對此類患者的人身自由權利進行限制,法律有必要作出特別的規定。當然,法律在作出這種規定的同時,也要對這種行為的實施設定相應的條件和救濟的措施。
『貳』 衛生法包括哪些類型
1.衛生法是調整在衛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回衛生法的作用:答維護社會衛生秩序、保障公共衛生利益、規范衛生行政行為。
2.衛生法的形式
(1)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一般是各種法。
(2)衛生行政法規:指由國務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於法律而高於地方性法規等。一般是實施辦法或者條例。
(3)地方性法規的衛生方面規范:不能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只在制定者管轄的區域內生效。
(4)衛生政府規章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相抵觸。
(5)衛生標准:分為強制性衛生標准和推薦性衛生標准,國務院衛生健康等行政部門制定,具有約束力,作為衛生法規范的是強制性衛生標准。
(6)衛生方面的國際條約:對我國衛生活動具有約束力。
3.衛生法的執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
4.司法的種類可以分為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享有司法權的是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國家司法機關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叄』 衛生法體系包括哪幾個方面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衛生法,只有以公共衛生與醫政管理為主的單個法律法規構成的一個相對完整的衛生法體系。 醫療方面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護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獻血法》等法律法規構成。
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衛生、醫療衛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衛生防疫、葯品葯械管理、從業資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屬於特殊行政法。衛生法是國內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容、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徵的衛生行政關系;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地位,及時有效地控制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肆』 衛生法的解釋分為哪兩種
答:一、衛生法的內涵
衛生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在保護人體專健康活動中屬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的總和。
二、衛生法的特點
1、衛生法在形式上的特點
(1)衛生法沒有統一的法典
(2)衛生法的穩定性較差,在形式上具有富於變動性的特點
(3)衛生法的法律形式表現為多樣化
2、衛生法在內容上的特點
(1)衛生法的規定具有廣泛性
(2)從內容上說,衛生法也具有易變性
(3)衛生法規是實體法與程序法交織在一起
『伍』 衛生法律法規有什麼作用
目前抄我國沒有專門的衛生法,只有以公共衛生與醫政管理為主的單個法律法規構成的一個相對完整的衛生法體系。 醫療方面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護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獻血法》等法律法規構成。
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衛生、醫療衛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衛生防疫、葯品葯械管理、從業資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屬於特殊行政法。衛生法是國內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容、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徵的衛生行政關系;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地位,及時有效地控制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陸』 衛生法的法律淵源有哪些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衛生法,只有以公共衛生與醫政管理為主的單個法律法規構成的一個相對完整的衛生法體系。
醫療方面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護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獻血法》等法律法規構成。
『柒』 衛生法的作用
衛生法作為我國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其除了具有我國行政法的一般作用和功能外,還具有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這些作用和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通過衛生立法確保國家衛生政策的有效實施和衛生事業的發展
國家政策即國策,是指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任務和總體規劃、長遠目標以及國內外形勢的要求,為實現國家對社會的政治領導和處理國內外事務,而制定的行動方針、路線和准則。我國的政策分為國家政策和共產黨的政策。
在我國,政策是國家一切活動的依據,包括立法活動。但是,政策只有以法的形式表現出來,才能憑借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所以,一個國家對新形勢下的一些新問題,總是先以政策的形式出現,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的檢驗取得經驗後,再加以改進、修訂和完善,然後再通過立法的程序將其上升為國家法律。在衛生事業的建設方面,國家也是根據一定時期的國內、國際政治經濟形式的需要,經常性地制定一些調整相應衛生活動的政策,以推動衛生事業的穩定、有序、健康發展。但是,制定了政策,這才是做了初步工作,因為更大量的工作是如何保證這些政策的有效落實。一般地說,國家政策和國家法律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但政策和法律畢竟又有區別:首先,政策和法律是由國家兩個不同的部門制定的,政策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其次,政策不一定對全體公民有約束力,法律則對全體社會成員都有約束力。再次,政策一般比較原則、靈活、多變,具有一般號召力;而法律則比較具體、穩定,對全體社會成員的行為具有嚴格的規定性,具有普遍約束力。
最後,政策的實施主要靠號召、宣傳、教育來落實,而法律則主要靠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正是由於政策和法律的上述區別,因而只要實際需要和條件成熟,政策就會上升為國家法律。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的有關醫療衛生、醫葯、衛生檢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保證了我國衛生事業運行、發展的需要。可以說,我國衛生的建立、健全和發展,也是首先依靠國家制定政策,在政策運行一段時間後、在實際需要和條件成熟時,才在政策的基礎上制定的。實際上,是國家通過衛生立法確保了國家衛生政策的有效實施和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穩定發展的。
2.通過衛生立法實現衛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學化
衛生行政立法在衛生行政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它規定了衛生行政機關管理衛生、醫療、醫葯、衛生檢疫等方面的義務或職責,以及與其職責相適應的職權。以保證衛生行政管理堅持依法履行(義務)職責、行使職權,真正做到有序化、科學化。任何國家要想對衛生事業進行有效的服務與管理,就必須把國家的衛生行政管理置於牢固的法制化的基礎上,使衛生行政機關轉變職能、發揮作用。具體表現在:明確衛生行政的管理者。
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實現衛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學化的主要手段,是明確衛生行政的管理者,也就是說,明確了哪個部門負責哪些工作。在我國,我國的衛生方面的立法明確了衛生事業的各個方面的管理者,使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履行義務(職責)、行使職權。例如,我國目前的衛生管理體制,實際上實行的是「多線並行」、「垂直領導」、「分級交叉管理」。所謂「多線並行」、「分級交叉管理」,是指我國把衛生事業的事項(衛生檢疫、醫療衛生、醫葯管理、計劃生育、職業病防治、衛生知識教育、核設施放射衛生防護等)分到多個部門管理或者共同(交叉)管理:
⑴國家把國境衛生檢疫、核設施放射衛生防護工作,交由國家衛生部統一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⑵把行業的准入、疾病的防治、醫療衛生方面的主要工作、職業病的防治等大部分工作,交由國家衛生行政系統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管理工作。」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也都有相應規定。
⑶把醫葯、葯械的管理工作,主要交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系統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葯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負責與葯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葯品監督管理工作。……」
⑷把計劃生育工作,主要交由國家計劃生育體系管理。如國務院頒發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⑸把學校衛生管理、衛生知識教育工作,交由國家衛生行政、教育系統共同管理。如,《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四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再如:2002年8月5日,教育部和衛生部共同下發教育部、衛生部《關於舉辦高等醫學教育的若干意見》,對醫學高等教育作出了新的規定: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的遠程教育(廣播電視教育、函授教育、網路教育)、學歷文憑試點學校舉辦醫學類專業學歷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舉辦的醫學類專業、相關醫學類專業、葯學類專業的學歷教育,自學考試和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舉辦的相關醫學類專業、葯學專業的學歷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衛生類執業資格的人員,停止招收非在職人員。
所謂「垂直領導」,是指我國的衛生事業管理,由國家衛生部全面負責,縣級以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自己所轄的行政區域內各負其責;縣級以上衛生行政機關受當地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雙重領導,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和報告工作。在發生疫情或特殊時期,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政策,負責本轄區的衛生防疫、醫療衛生等工作,並按最新政策向上級報告。
『捌』 衛生法的基本原則應包括什麼
衛生法的基本原則,是人們在從事衛生活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各種准則。衛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預防為主原則
衛生法實行預防為主原則,首先是由衛生工作的性質所決定的,其次是由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
2、衛生保護原則
衛生保護是實現人的健康權利的保證,也是衛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礎。衛生保護原則有兩方面的內容,第一,人人有獲得衛生保護的權利;第二,人人有獲得有質量的衛生保護的權利。
3、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原則,就是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准來配置衛生資源,協調衛生保健活動,以便每個社會成員普遍能得到衛生保健。
4、患者自主原則
保護患者權利的觀念是衛生法的基礎,而患者的自主原則是患者權利的核心。
(8)衛生法以擴展閱讀:
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是合法性原則的例外,是一項非常原則。
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是現代行政法制的重要內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於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人民生命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衛生行政機關可以採取沒有法律依據的或與法律相抵觸的具體措施。
國家和社會在運轉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一些緊急情況,如戰爭、重要疫情、新型疾病的流行等。這些情況的發生,可能威脅國家的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在正常的憲政、法律體制難以運轉的情況下,衛生行政機關採取的必要的應急措施,即使沒有法律規定或與法律相抵觸,也應視為有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衛生法
『玖』 衛生法的概念
衛生法(Health law),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在保護人體健康活動中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的總和。衛生法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法治國中不可缺少的一環。它具有法律的一般屬性,又有特定的調整對象,並具有自己的特徵而有別於其他法律。我國的衛生法是根據憲法的原則制定,主要涉及:國家衛生管理體制、衛生機構設置、任職資格、職權范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衛生活動中的權力與義務、行政責任與行政處罰等,是衛生監督的主要依據。
衛生法包括以下基層含義:
1.衛生法是國內法
基於世界各國在政治、經濟、文化和歷史傳統上的差異,決定了各國的衛生事業與管理也有著極大的、甚至是本質的差異。因此,衛生法不是一般國際社會所公認的國際法,而是由主權國家的立法機關以憲法為依據所制定的適用於本國的法律規范。作為國內法,衛生法不具有國際效力,不需要國際公認。
2.衛生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
從衛生法所調控的國家衛生事業發展過程來看,衛生法所涉及的基本社會關系主要有:
⑴調整國家中央與地方衛生行政機關的管理許可權和分工關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⑵調整政府與醫療機構的關系。例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⑶調整醫療機構與患者的關系即醫患關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⑷調整政府與從業人員的關系。例如,《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等等。
⑸調整政府與葯品葯械經營企業的關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條規定:「開辦葯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憑《葯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無《葯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葯品。」等等。
3.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徵的衛生行政關系。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徵的衛生行政關系。在這一關系中,政府的存在及其行政權力的行使是一個必要條件。一方面,政府是國家行政權力的行使者,是行政活動的主體;另一方面,行政機關一經成立,其行為就具有某種強制力,因此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和程序。當然,衛生行政法也給予衛生行政關系的其他主體一定的法律地位,規定其活動權利與活動的方式,使其符合國家意志和公益性的要求。
4.衛生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地位,及時有效地控制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作為衛生法,國家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以法律這一武器來控制和杜絕傳染性疾病和不利於公民健康的病源向我國的流入;其次,是依法維護國家衛生事業的社會公益性地位,防止其步入「市場化」歧途;再次,是通過立法,使有關部門能夠在發生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時,有法可依、組織協調、工作有序,以及時、有效地控制疫情;最後,是通過立法,建立健全國家衛生法律法規,維護國家衛生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拾』 衛生法的介紹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衛生法,只有以公共衛生與醫政管理為主的單個法律法規構成的一個相對完整的衛生法體系。 醫療方面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護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獻血法》等法律法規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