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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如何依法執業

發布時間: 2021-03-12 05:31:54

⑴ 執業醫師法中規定的醫師的權力和義務是什麼

根據我國《執業醫師法》第21條的規定,我國醫師的權利包括:
(1)執業自主權。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在遵守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規章制度的前提下,醫師有權根據病人的情況進行必要的醫學診斷檢查,自主地選擇恰當的醫療方案、預防措施、保健方法幫助病人恢復健康;醫師有權依據病情、疫情的需要進行疾病調查或流行病學調查,採取預防措施和必要的醫學處置措施;同時,醫師有權根據病情的需要和醫療結果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
(2)執業條件保障權。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衛生部制定的有關標准,醫師在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有權獲得與其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供相應的基本條件(法律義務)並逐步改善提高(道德義務),保證醫師執業技能和水平的充分發揮。
(3)專業研習權。醫師有權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培訓,接受醫學繼續教育。
(4)獲得尊重權。醫師工作是防病治病、救死扶傷的神聖勞動,醫師的執業活動和工作秩序受法律保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維護醫師的榮譽和尊嚴。
(5)獲取報酬權。醫師依法、依約和依據相關政策享有的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並享有國家規定的和合同約定的福利待遇。
(6)參與民主管理權。醫師有權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醫師的義務
醫師的義務是指醫師執業依法履行的職務性義務,即在執業活動中應當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范圍和限度。在醫患關系中,醫師的義務對應於病人的權利。鑒於醫師處於行業壟斷地位,病人對醫師服務通常只能被動接受,如何檢查、診斷、治療和進行醫學處置,悉聽醫師決定,處於弱者和不利地位。為了平衡醫患關系,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各國醫師法一般著重規定甚至專門規定醫師的義務,而關於醫師的權利則少有規定或者不規定。例如:日本《醫師法》關於醫師的權利僅規定了業務壟斷權(第17條)和名稱壟斷權(第18條)兩條,而關於醫師的義務卻規定了六條,包括應診、出診和交付診斷書的義務(第19條),親自診察的義務(第20條),報告異常死亡的義務(第21條),交付處方箋的義務(第22條),進行保健指導的義務和病志記載及保存的義務(第24條)。

根據我國《執業醫師法》第22條的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有如下法定義務:
(1)依法執業的義務。醫師作為公民除應當遵守國家法律以外,還必須遵守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有關衛生標准和醫療衛生技術操作規范。衛生部1982年4月7日頒發的《醫院工作人員職責》規定各級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均應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親自操作或指導護士進行各種重要的檢查和治療。
(2)恪守醫德的義務。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堅持和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原則,遵守職業道德,盡職盡責為病人服務。衛生部1994年8月29日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德規范和有關教材,督促醫務人員恪守職業道德。醫師應在重視人的生命和尊重人格的情況下,維護病人的健康,減輕病人的痛苦。
(3)依誠信原則所生附隨義務。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關心、愛護、新生病人的義務和保護病人隱私的義務。《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病人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病人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病人家屬。該法還規定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病人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並取得病人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同時,由於醫療活動的特點,病人主動或被動地向醫生介紹自己的病史、症狀、體征、家族史以及個人的習慣、嗜好等隱私和秘密,這些個人的隱私和秘密應當受到保護。而且越來越多的人認為病人的病情、治療方案也屬於當事人的隱私,也應當受到保護。因此,在醫療實踐中,病人的權利就是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必須履行的義務。

(4)勤勉義務。醫師在執業活動中,要保證高質量的醫療服務水平,不僅要有良好的服務態度,還要具備扎實的業務知識和熟練的技能。這就要求醫師在實踐中不斷接受醫學繼續教育,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醫師參加專業培訓,接受醫學繼續教育,既是醫師的權利,又是醫師的義務。我國《執業醫師法》規定了縣級以上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和提供繼續教育的條件,同時採取有力措施對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的醫務人員實施培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計劃保證本機構醫師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承擔醫師考核考核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供和創造培訓和接受醫學繼續教育的條件。
(5)衛生宣傳義務。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向病人宣傳衛生保健知識、進行健康教育的義務。隨著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人類對危害自身健康因素的認識逐漸加深,衛生事業的內涵也不斷豐富擴大。影響人類健康的因素很多,其中生活環境、公共衛生,以及吸煙、酗酒等不良習慣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已經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對這些因素的控制和改善,單靠衛生部門的工作是不夠的。要樹立「大衛生」的觀念,動員全社會、各部門、各方面都關心衛生與健康問題,在群眾中廣泛開展健康教育活動,通過普及醫學衛生知識,教育和引導群眾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這是醫師義不容辭的義務和責任。

⑵ 如何規范有效提升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的效能

一、認真學習衛生法律法規,增強依法執業意識

各醫療機構要認真組織學習《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全體員工依法執業意識。醫療機構投資人和法人(院長)要帶頭學習衛生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規范,不斷強化依法辦醫、依法治理意識,帶領並督促職工嚴格遵守和落實衛生法律法規,誠信為本,促進可持續發展。

二、嚴格依法執業,規范執業行為

(一)嚴格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使用我局核准登記的名稱,嚴格按照執業地點、診療科目進行醫療活動。不得違規使用未經批準的機構名稱,嚴禁聘用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或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嚴禁超執業范圍違法開展引產、接生(或剖宮產)、取環等診療活動。衛生審批窗口將定期將轄區門診部和醫院的人員在冊信息向衛生監督所和醫政科進行反饋,如有人員注冊不到位由醫政科和衛生監督所負責對其情況進行核實,並督促人員及時注冊到位。

(二)嚴格規范醫療技術准入

申請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需向龍灣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提交申請。我局將組織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評審專家進行評審,經評審合格的,核發相應項目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並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項目。開展放射診療科目必須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操作人員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並按規定接受個人劑量監測管理;大型醫用設備的購置須獲得《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操作人員必須取得上崗證後方可上崗。禁止開展利用超聲、影像和染色體檢查等技術手段從事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嚴格執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未經審核批准嚴禁開展第二、第三類臨床醫療技術。

(三)嚴格規范醫務人員執業行為

執業醫師必須按執業注冊類別、地點、專業執業,從事臨床崗位人員(包括麻醉、B超、心電、放射等)必須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護理崗位必須為注冊護士,檢驗、葯劑等衛技崗位需有相應學歷和/或相應專業技術職稱。醫療機構新調入或聘用的醫務人員以及本單位醫務人員因退休、調離、死亡或被辭退、開除而不在本單位工作的,及時向衛生審批窗口辦理變更或注銷注冊登記和備案。

(四)嚴禁違法違規發布醫療廣告

醫療機構要規范醫療廣告管理,嚴禁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發布醫療廣告,必須按照《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向區衛生局申請批准,廣告內容必須與審批的內容相符,嚴禁隨意變換廣告內容誤導公眾。嚴禁通過互聯網、散發小報、傳單、名片等形式虛假宣傳、擴大宣傳。規范醫療廣告的內部宣傳,不得在醫療機構內宣傳未經過臨床驗證、評定的診療方法,或者不確定、不規范的診療方法。

三、嚴格執行診療操作規范,強化醫療質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嚴格執行診療常規

醫療機構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要建立並認真落實首診負責制度、病歷書寫制度、病情告知制度、消毒隔離制度等制度。醫護人員開展診療工作要嚴格執行各項診療常規、護理常規和規范,要嚴格掌握適應症、禁忌症,規避醫療風險,確保醫療安全。

(二)嚴格規范醫療文書書寫和管理

醫療機構要高度重視醫療文書的書寫和管理。門(急)診病人和住院病人都必須書寫病歷,病歷書寫必須按照國家制定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等進行規范書寫,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要嚴格執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門診病歷的保存期按規定不得少於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十年。

(三)嚴格做好醫療廢物管理

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按規定安全處置醫療廢物,實施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醫療廢物暫存處設施符合要求,嚴禁在非暫存處丟棄、傾倒、堆放醫療廢物,不得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處置。

四、依法監督檢查,確保醫療安全
加強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管理,規范醫療市場秩序,是促進醫療機構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我局將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將依法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各種違法行為,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醫療機構和個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查處。查處結果與醫療機構校驗、醫師定期考核掛鉤,並按《浙江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記分處理。
(一)對不按照執業登記項目依法執業及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校驗,變更地址、名稱、診療科目、法人、負責人等,以及停業、歇業、注銷等手續的,醫政科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二)對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所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對醫療機構買賣、轉讓、租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將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者其他機構,打著醫療機構的幌子利用欺詐手段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衛生監督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擅自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的,衛生監督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五)對利用B超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行為,以及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行為,根據《母嬰保健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對其它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據有關規定,堅決予以查處。

醫療機構要本著對人民健康負責、對醫務人員負責的態度,嚴格依法執業,保證持證上崗,規范診療行為,確保醫療安全,為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營造一個良好的醫療環境。

⑶ 鄉村醫生依法執業有哪些具體做法

中健醫學
鄉村醫生上崗承諾書
1、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按照鄉村醫生服務規范要求,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依法執業。以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為重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2、不折不扣地執行國家的醫改政策,貫徹落實基本葯物制度,嚴格執行醫療收費標准,嚴格零差率銷售葯品。不私自購葯,不亂收費。如實報告業務收支狀況。按時完成村衛生室達標建設任務,完成醫改相關工作任務。

3、月在崗時間不少於26個工作日,如有特殊理由請假須經衛生院院長批准。

4、服從鄉鎮衛生院和村委會的雙重領導,努力完成承擔的各項工作任務。接受鄉鎮衛生院的領導、聘任、考核與管理。

5、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做到熱情、文明、盡職,對老、弱、殘患者優先服務。以病人為中心,以家庭為單位,積極開展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工作。

6、採用簡、便、廉的診治方法,合理檢查、合理用葯,盡量減輕病人的負擔。

7、在上班期間應嚴格按照規定著裝,掛牌上崗,保持良好的儀容儀表。

8、保管和使用好上級配發的各種醫療器械,防止丟失和損壞,如發生遺失或被盜的,自願全額賠償。

9、按及時上報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等重大事件;無條件地完成上級部門的各項突擊性、指令性等工作任務。

10、如因我村醫生在工作中違章操作或疏忽大意、缺乏責任心等情況導致醫療差錯、糾紛甚至事故發生者,我們願意承擔相應責任及後果,並自願接受相應處罰

⑷ 醫師依法執業的內容

(一)臨床類別醫師執業范圍
1、內科專業
2、外科專業
3、婦產科專業
4、兒科專專業
5、眼屬耳鼻咽喉科專業
6、皮膚病與性病專業
7、精神衛生專業
8、職業病專業
9、醫學影像和放射治療專業
10、醫學檢驗、病理專業
11、全科醫學專業
12、急救醫學專業
13、康復醫學專業
14、預防保健專業
15、特種醫學與軍事醫學專業
16、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業
17、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二)口腔類別醫師執業范圍
1、口腔專業
2、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三)公共衛生醫師執業范圍
1、公共衛生類別專業
2、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四)中醫類別(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范圍
1、中醫專業
2、中西醫結合專業
3、蒙醫專業
4、藏醫專業
5、維醫專業
6、傣醫專業
7、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通過,1998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四章 考核和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 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 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注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 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 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 受刑事處罰的;

(三) 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 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准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 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准,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 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 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 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 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 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 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 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 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 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及時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 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

第二十六條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 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第四章 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 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准,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並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 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跡突出的;

(二) 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的;

(三)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救死扶傷、搶救診療表現突出的;

(四) 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

(五)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對醫師進行多種形式的培訓,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對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實施培訓。

第三十五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和計劃保證本機構醫師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承擔醫師考核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師的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和創造條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 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 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病重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 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 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 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 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 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的;

(八) 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 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 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 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 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 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葯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冊並發給醫師執業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 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軍隊醫師執行本法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四十七條 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內申請醫師考試、注冊、執業或者從事臨床示教、臨床研究等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 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 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⑺ 護士要做到依法執業應注意哪些問題

三查七對,三查十一對,醫生開的醫囑一定要即使執行;對有疑問的醫囑一定要再向醫生核對後再執行;對於錯誤的醫囑不執行;除非在搶救狀態下堅決不執行口頭醫囑;搶救過程中一定要有人記錄所行操作,搶救完成後在六小時內完成記錄;絕不執行沒有醫師資格的人或其他科室醫生所開醫囑等等

⑻ 醫師資格證和執業證屬於個人有法律依據嗎

有,醫師資格證與執業證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以下是醫師資格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范圍: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
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
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
照規定報告的。
三,使用假學歷騙取考試得來的醫師證的。
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葯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⑼ 護士如何依法執業

把每個病人當做自己親人一樣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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