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領導組織並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履行職責
① 黨風廉政建設七項制度是什麼
黨風廉政建設七項制度是:
1、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2、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追究制度
3、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考核制度
4、領導廉政談話制度
5、領導幹部任前廉政談話制度
6、誡勉談話制度
7、黨風廉政建設監督檢查制度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指各級黨委(黨組)、政府(行政)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當承擔責任的制度。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主體為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各級黨政領導班子中的正職為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黨組)、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每年召開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的黨委常委會議(黨組會議)和政府廉政建設工作會議,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並按照計劃推動落實;
(二)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制度,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三)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制度,推進制度創新,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四)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五)監督檢查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下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八)領導、組織並支持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切實解決重大問題。
② 怎樣實施黨風廉政責任制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1998年11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領導班子的正職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三)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鄧小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四)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黨風廉政法規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履行監督職責,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依法領導、組織並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履行職責。
第三章 責任考核
第七條 黨委(黨組)負責領導、組織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幹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各級黨委(黨組)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報上級黨委、紀委。
第八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和考核,應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幹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第九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幹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一)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其他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③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於 正式公布
2010年11月10日
④ 誰有《黨風廉政第一責任人制度》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指各級黨委(黨組)、政府(行政)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當承擔責任的制度。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主體為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各級黨政領導班子中的正職為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1998年11月21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
第五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領導班子的正職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三)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鄧小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四)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黨風廉政法規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履行監督職責,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依法領導、組織並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履行職責。
第七條 黨委(黨組)負責領導、組織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幹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各級黨委(黨組)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報上級黨委、紀委。
第八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和考核,應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幹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第九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幹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一)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其他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⑤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包括哪些內容
責任內容如下
第六條
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七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黨組)、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每年召開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的黨委常委會議(黨組會議)和政府廉政建設工作會議,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並按照計劃推動落實;
(二)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制度,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三)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制度,推進制度創新,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四)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五)監督檢查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下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八)領導、組織並支持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切實解決重大問題。
(5)依法領導組織並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履行職責擴展閱讀
深入落實主體責任,強化責任追究
主體責任,是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牛鼻子」。落實主體責任,是對黨章規定的重申,是各級黨組織職責所在、使命所系。
五次全會公報提出,2015年,要深入落實主體責任,強化責任追究。這一要求得到與會同志的高度認同。
也有代表指出,在縣一級和各業務部門的基層及農村,壓力層層遞減的現象依然存在。中央紀委委員,中國氣象局黨組書記、局長鄭國光建議:「深入推進落實主體責任,要加強制度化建設,使之成為必須抓的任務。解決少數領導幹部簽了責任狀,但意識和行動跟不上的問題。」
2014年中央第二輪巡視中,有巡視組點出「一些黨委抓黨風廉政建設存在『掛帥不出征』現象」——而這,往往是導致區域性、系統性違紀違法案件或重大腐敗問題的重要原因。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2014年,對湖南衡陽賄選案嚴肅問責,追究山西系統性、「塌方式」腐敗案件相關黨組織責任……中央對此三令五申,絕不是言之不預、不教而誅。
「2015年開始,尤其要突出問責。」全會公報強調。
「我們要把追究問責的戒尺真正地揮起來,對一些政治生態惡化、政治風氣污染嚴重的單位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幹部嚴肅問責。建立完善責任追究典型問題通報制度,通過問責,把責任真正落實下去。」李建波說。
落實監督責任,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
對黨風廉政建設負有監督責任,是紀檢監察機關作為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的題中應有之義。
「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好監督責任,紀檢監察機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韓亨林說,「我們要進一步樹立和增強主業意識,不斷鞏固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成果,聚焦聚焦再聚焦,切實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監督執紀問責上來。」
打鐵還需自身硬。紀檢監察機關不是保險箱,紀檢監察幹部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黨員幹部存在的問題,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同樣存在。
己不正,焉能正人?
「紀檢幹部處於反腐敗斗爭的『風口浪尖』,無數眼睛在盯著我們。如果本身不檢點、不幹凈、不過硬,紀檢幹部能把別人拿下,別人也可以把紀檢幹部拿下。」侯長安說。
代表們表示,要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幹部監督機構的作用,完善自我監督機制,健全內控措施,嚴肅查處跑風漏氣、以案謀私行為,堅決防止「燈下黑」。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黃先耀認為,報告強調要「以零容忍態度清除害群之馬」,「打造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體現了從嚴自律的高度自覺、從嚴治黨的徹底態度,向全黨全社會進一步釋放了反腐敗無禁區、無特區、無盲區的強烈信號。
參考資料:網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網路-黨風廉政建設
⑥ 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內容包括:
1、立足教育抓預防,形成拒腐防變教育長效機制。
加強反腐倡廉宣傳教育,是反腐敗斗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在預防腐敗工作中起著奠基和先導作用。在實踐中,該行始終把教育放在首要位置,不斷探索拒腐防變教育長效機制,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活動,切實增強教育的說服力,使廣大幹部職工進一步堅定了理想信念,築牢了思想道德防線,增強了拒腐防變能力。
2、完善制度抓預防,創建反腐倡廉制度體系。
制度建設是預防腐敗工作的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環節,是防腐敗工作起到實效的根本保證,是懲治和預防腐敗的有力措施。
3、強化監督抓預防,創新權力運行監督機制。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控和監督是檢驗教育效果的重要途徑,是執行規章制度的重要保障。在實際工作中,該行通過突出重點、完善手段、健全體系,努力創新權力運行監督機制,認真落實監督工作,切實增強監督的制衡力,使監督成為預防腐敗的一個有力武器。
4、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風險制度。
要針對重點對象、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逐步建立健全風險預警、糾錯整改、內外監督、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機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風險防控制度體系。
5、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
要進一步完善利益沖突迴避制度,重點完善公務迴避、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制度;進一步完善並嚴格執行公職人員行為限制和領導幹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等相關制度規定,防止領導幹部利用公共權力或自身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
6、健全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制度。
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業、財產、出國境等有關事項公開制度的試點,建立健全對國家工作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
(6)依法領導組織並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履行職責擴展閱讀: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中國全黨共同的重大政治任務,必須全黨動手一起抓。其中的要害,就在於各級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是否落實到位。能否把這份責任扛起來,是對黨的領導幹部擔當精神的檢驗。」中央紀委委員、駐司法部紀檢組組長韓亨林說。
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黨風廉政建設以來,責任歸位和落實工作受到重視。2014年,王岐山先後6次主持召開專題座談會,7位中央紀委駐會副書記分赴地方調研,都旨在督促落實「兩個責任」,尤其是各級黨委(黨組)要守土有責、守土盡責。
牽住「牛鼻子」、落實主體責任,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取得有力成效的關鍵。
黨風廉政建設 網路
⑦ 協助主管團隊建設措施
為了進一步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確保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我市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主要任務的貫徹落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縣、**區、市直各部門、各單位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班子成員,紀檢監察組織。
二、考核內容
(一)對領導班子重點考核以下內容:
1、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分析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年度工作計劃以及組織實施的情況。
2、從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出發,採取有效措施,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情況。
3、經常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鄧小平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學習廉政法規,進行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的情況。
4、根據黨和國家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法規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的情況。
5、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的情況。
6、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徵求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意見,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的情況。
7、依法領導、組織並支持執法機關履行職責的情況。組織和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內重大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工作,及時研究處理執紀執法機關呈報的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的情況。
(二)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重點考核以下內容:
1、根據上級黨委、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召開有關會議,親自安排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情況。
2、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及時研究解決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問題,明確劃分班子成員抓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行政正職親自分管行政監察工作的情況。
3、支持、督促執紀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紀案件,親自批辦重大案件,幫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擾,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的情況。
4、對班子成員及下一級單位的主要領導實施有效的監督,督促其開好民主生活會,對發現的苗頭性問題及時打招呼,促其糾正;對發現的嚴重違紀問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報告或組織查處的情況。
5、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認真查處和糾正違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情況。
6、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八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的情況。
(三)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重點考核以下內容:
1、協助黨、政主要領導抓黨風廉政建設,指導、督促分管部門、單位制定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和措施的情況。
2、定期聽取分管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匯報,協調、幫助解決存在問題的情況。
3、對分管部門、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身邊工作人員的廉政情況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紀違法苗頭性問題,及時打招呼,督促其糾正;對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黨委(黨組)報告的情況。
4、支持、協調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查處發生的分管部門、單位的違紀違法案件的情況。
5、監督同級黨委(黨組)、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對發現的苗頭性問題,及時打招呼,開展批評,幫助和督促其糾正;對發現的嚴重問題,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報告的情況。
6、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八項規定》和《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關於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的情況。
(四)對各級紀檢監察部門重點考核以下內容:
1、在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同級黨委(黨組)、政府的領導下,認真履行「保護、懲處、監督、教育」職能,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組織協調,協助黨委(黨組)、政府、部門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2、按照黨委(黨組)、政府、部門、上有紀檢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提出黨風廉政建設的貫徹意見、階段性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報請同級黨委(黨組)、政府及有關部門審定的情況。
3、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以及黨風廉政建設的其他各項制度和工作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研究解決並向同級黨委(黨組)、政府、部門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的情況。
4、建立健全管轄范圍的領導幹部廉政檔案,以及發揮其作用的情況。
5、認真探索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律,及時提出治理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腐敗現象的意見、建議的情況。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工作實行一級抓一級、逐級實施的原則。對永昌縣、金川區、市直各部門各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班子成員及紀檢監察組織的考核工作,由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永昌縣、金川區及市直各大口部門單位也要成立考核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下屬單位領導幹部的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上級黨委、政府和紀委監察局。
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與領導班子和幹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結合進行,必要時可組織專門考核。
(二)考核程序
1、被考核單位必須將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工作總結向市委、市政府、市紀委監察局報告。
2、被考核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成員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認真總結,寫出書面報告,在考核會議上宣讀,宣讀時應吸收有關人員參加。
3、考核組對被考核單位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量化考核,同時組織幹部職工及群眾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領導班子廉政情況和黨風廉政建設狀況進行民主測評和問卷調查。
4、考核結束後,根據被考核人的報告、群眾評議、民主測評、問卷調查等情況,由考核小組確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為:好、較好、一般、差),寫出綜合評價意見,向市委作專題匯報;將考核情況向被考核單位反饋並向全市通報。
5、對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結果記入領導幹部廉政檔案,作為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四、責任追究
在對各級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
(一)領導幹部不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職責,視下列情形,給予組織處理:
1、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年度考核中,不履行職責的,不能評為優秀黨務工作者、黨風廉政建設先進個人和優秀公務員,給予談話誡勉;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調整或免職處理。
2、在領導幹部廉政狀況的民主測評中,幹部群眾意見較大,不信任票超過40%的,給予談話誡勉:不信任票超過60%的,或者連續2年不信任票超過50%的,給予免職處理。
3、所管轄的部門或單位長期管理混亂、風氣嚴重不正的,視其情節,給予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談話誡勉、組織調整、責令辭職或免職處理。
4、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5、不廉潔自律,群眾信訪舉報較多,經調查核實,不夠黨紀政紀處分的,給予免職處理,並且2年內不得提拔。
6、為涉嫌違紀違法人員說情開脫的,或者故意包庇違紀違法人員的,或者不嚴格按照黨紀政紀和法律調查處理違紀違法案件的,視其情節,給予談話誡勉、免職、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領導幹部不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黨紀處分:
1、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
2、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有明顯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4、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5、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追究中的組織處理,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紀檢監察機關可向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提出建議,由主管機關、任免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處理;黨紀政紀處分,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紀律和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責任追究後需進行離任審計的,由紀委或組織部門委託審計部門按規定進行離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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