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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維護債權

發布時間: 2021-03-10 19:18:41

① 要兩個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的事例

案例一
被告王甲2001年8月日向原告劉某借款50萬元經營一服裝店,約定該借款於2003年8月5日歸還。後因經營不善,被告借款屆期無法歸還,原告為此提起訴訟,判決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法院查明: 2003年2月8日,被告將其名下價值30萬元的房屋贈與其子王乙並在同年3月辦理了過戶手續;2003年6 月2日,被告將其所有的價值20萬的紅旗小汽車以9萬元的低價轉讓給其妹夫李某。但此時被告無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告得知後,即以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認為被告王甲的行為侵害了他的債權,要求確認被告房屋贈與以及汽車轉讓的行為無效。王甲認為贈與行為發生在借款期限屆滿前是合法行為,與第三人李某之間的汽車買賣也是經過合法程序完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王甲房屋贈與以及汽車轉讓的行為無效。隨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原告通過行使撤銷權挽回了損失。

本案法律關系及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合同法中的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對於在實踐中如何把握並正確行使撤銷權,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筆者在此藉助上述案例談談關於行使撤銷權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撤銷權的行使要件。撤銷權的要件包括:⑴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債務合法有效。這是前提條件,因為撤銷的行為針對的是損害債權的行為,如果債權本身存在效力問題,那麼撤銷權就沒有意義了。⑵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換句話說就是債務人的行為已經或者即將極大地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范圍。在債法領域,責任財產是指債務人用來承擔債務的財產 ,一般債務人的合法個人財產就是他的責任財產 。 ⑶債務人的特定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特定行為包括: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這是法律規定的。⑷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務人危害債權的性質仍然存在。本案中王甲欠劉某人民幣50萬元的事實清楚,合法有效。劉某的債權是應當由王甲財產來償還,但王甲以分家析產的形式將房屋贈與王乙,而房屋中並沒有王乙的財產權利成分,王乙對於房屋頂多享有繼承的期待權。之後王甲又將小汽車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李某。故被告王甲房屋贈與以及低價轉讓小汽車的行為損害了原告劉某的債權,債權人劉某當然可以訴請法院撤銷這種侵害行為。

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所以劉某行使撤銷權應當從知道王甲贈與房屋以及轉讓汽車的行為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行為發生後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對於這兩個時間期限,前者是訴訟時效,適用於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後者5年是除斥期間,不適用於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定:「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1年」、第75條和104條第2款規定的「5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這條表明了5年期間是除斥期間。

三、撤銷權訴訟各當事人地位及費用承擔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因此在本案中,劉某在提起撤銷權訴訟時,應將王甲列為被告,受讓人(受益人)王乙、李某列為第三人。對於行使撤銷權費用問題,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26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即受益人或者受讓人)有過錯的,應適當分擔。」劉某行使撤銷權費用主要由被告人王甲承擔,第三人王乙、李某適當分擔。

四、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如何認定。在實踐中對於「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而行使撤銷權比較好把握;但對於「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則因較難認定,而導致行使撤銷權存在一定的困難。那麼「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應該如何認定,筆者認為在這里有了兩個條件的限定即不合理和明顯。一般來說雙方以低於市場的價格交易即為不合理的低價,不合理是指沒有低價進行交易的理由,也就是不存在諸如處理季節性商品、滯銷積壓商品的情況。我認為商品交易價格應根據日常的生活經驗和交易的常識來判斷,如果交易的商品低於市場價格的50%以上即可認定是屬於明顯。本案中贈與房屋給王乙系無償轉讓財產,汽車買賣以9萬元轉讓系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兩者都損害債權人劉某的債權。

五、如何舉證受讓人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 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低價轉讓財產的過程,債務人的惡意是明顯的,但受讓人是否知道,這是一種主觀的內心活動,作為債權人如何證明受讓人是否存在惡意?筆者認為,要證明受讓人是否存在惡意,只能採用推定的方法。債權人如果 提供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存在親戚、朋友等密切的關系;轉讓的財產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轉讓人的行為不符合通常的交易慣例等證據。據債權人提供的上述證據,即可推定受讓人在交易中存在重大過失;受讓人認為沒有過失,則由其舉證證明。本案中王甲與李某系親戚關系,將市場價值20萬元的紅旗小汽車以9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李某,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不符合交易慣例;再者李某明知王甲欠有巨額債務,沒有其他財產可供還債仍然與其簽訂汽車買賣協議並已履行,足以認定其明知其與王甲買賣汽車的行為對債權人劉某造成損害。

六、連帶之債中如何行使撤銷權。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是單一的,因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導致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則是符合行使撤銷權的條件。但是,如果債務人僅負連帶之債,那麼,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則必須在其他債務人也存在確無履行能力後方可行使。因為其他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顯然並不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本案屬單一之債,劉某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總之,我們在實踐中如何行使撤銷權,應嚴格依據《合同法》74條規定,並注意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列二保險不履行 依法予保護

鳳陽縣消費者王某於1990年在某保險公司為兒子購買一份兒童保險,合同約定孩子考上大學即可每年領取助學金400元。現兒子已由大學專科升入本科,按規定每年可領取400元助學金,但現保險公司以其是專升本而不是直接考上本科為由拒絕履行保險約定。無奈的消費者只好抱著試試看的心理於2005年5月25日來到鳳陽縣消費者協會、12315中心投訴,希望依法維護其權益。接訴後,執法人員立即對此事展開調查。經查,該合同條款中對考上本科並沒有特別的文字說明,更沒有專升本不予享受此待遇的規定。據此,執法人員根據《安徽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的有關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指出保險公司存在的錯誤,最終,保險公司和保險合同約定,每年支付消費者400元助學金。至此,一起因保險合同不履行的案件在執法人員的積極努力下畫上圓滿句號。

② 債權債務合法清收有哪些方式

一、通知催收
通知催收是指向借款人定期發送本利催收通知單,要求借款人在回執上簽名,以確保訴訟時效中斷和依法確定債權額度的非訴訟法律行為。採用該方法應當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一是催收通知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應載明借款人(保證人)償還貸款的限期。
二是對於採用直接送達催收通知單方式的,律師應當注意收集直接送達證據,要求借款人(保證人)在催收通知上簽名,並做好工作記錄,借款人不在住所的,應在住所地對催收人員及催收通知單拍照以固定催收證據。
三是可以採用郵寄送達。具體方法可採用特快專遞方式,並在特快專遞「文件名稱」和特快專遞回執上載明「貸款本息催收通知單」字樣。
四是當借款人可能拒絕或不願在催收通知單上簽名時,可採用對帳方式讓借款人在對帳單或利息清單上簽名,達到催收和中斷訴訟時效的目的。
五是向借款人送達催收貸款本息通知書的同時,對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應在保證期間內及時發送催收通知,連帶責任保證人未在催收通知簽名,亦未與銀行達成新的協議的,保證時效屆滿前,應依法訴訟或申請仲裁。
六是清收律師團在貸款狀態監控的基礎上,要保持催收貸款本息手續的連續性,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間的,在保證期間內催收,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的,最遲須在貸款到期後六個月內發出書面催收通知。
七是對於原借貸合同中訂有「直到貸款本息還清為止」條款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十二條辦理,在貸款到期後約定期限或二年內,依法主張權利。
八是在借款人拒絕簽名或其他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採取公證送達行為的方式,證明催收通知對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效力。
其他的通知催收方法還包括電話、信函、傳真、郵件、書面還款計劃等。
二、協商
對於具有一定的償還能力,與銀行具有良好合作關系,或不宜採用其他方法收取貸款的,商業銀行可與借款人就其用持有資金償還貸款本息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但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是在協議中約定本金、利息的償還期限及分期償還數額,並按規定約定違約金及其他違約後果。
二是原為信用放款須設定抵押並履行法定登記手續。
三是確定採取擔保方式並審查保證人主體資格。
四是注意國有資產的抵押和處理要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或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
五是借貸關系中有保證擔保的,應當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方能簽訂協商收貸協議。
三、人民調解
清收不良貸款時,根據實際情況,商業銀行可依據《人民調解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在訴前向債務人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就催收貸款糾紛申請調解,自提出申請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人民調解員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借款擔保合同》和請求聽取借款人及擔保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的基礎上提出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償還貸款。
人民調解委員會指定人民調解員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並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債務人履行約定的義務,最終達到清收不良貸款之目的。
四、律師函催收
律師函催收是指商業銀行依法委託律師事務所律師向債務人(擔保人)發送律師函催收不良貸款的一種方式。清收不良貸款,如直接起訴可能造成僵局。清收律師團在訴前以律師函催收,債務人多半會權衡利弊、慎重考慮,主動還款,從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清收實務中,常常由律師和信貸員一起上門向債務人發送律師函,債務人在收到律師函後簽署送達回證。律師也可將律師函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給債務人,債務人簽署的送達回執可作為催收依據,也可達到中斷訴訟時效的目的。利用律師函催收不良貸款成本低,速度快,專業,高效,極具威懾力。
律師函催收能夠促使債務人主動履行債務,或促成還款談判。律師參與談判,並制定談判方案,解決談判中的法律事務,爭取和債務人達成《還款協議》,促成債務人訴前主動履行債務,減少和避免訴訟成本,維護雙方和睦關系,最大限度地爭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五、債權催收公告
債權催收公告是指商業銀行通過省級報紙雜志等媒體將債務人(擔保人)借款擔保的事實進行公開,要求債務人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的一種催收方法。商業銀行報紙公告催收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保全債權。通過公開催收方式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實現債權,同時又體現向對方請求履行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保證債權的訴訟時效;二是懲戒違約方。通過公開債務人的違約信息,將債務人的負面信息公之於眾,降低債務人的社會評價,實現懲罰違約方的目的。
報紙公告催收必然涉及債務人姓名、債務金額或電話等信息的公開曝光。通過公開曝光單位或個人的違約行為,加強輿論監督和引導,促使違約單位或個人改正其行為已成為國家和有關部門加強管理的常用和重要手段之一。
六、以物抵貸
清理不良貸款中,商業銀行對於借款人提出以物抵貸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商業銀行必須依據法律和銀行有關制度規定辦事,除考慮到協商收貸要注意的問題外,還應注意以物抵貸的手續合法性,借款人抵貸物資的權屬應清楚明晰,借款人對抵貸物依法享有處置權,嚴禁接受權屬存在重大瑕疵或無任何法定手續資產如走私車輛等資產抵貸。
接受借款人以物抵貸行應按管理許可權經過審批同意,並簽訂抵貸協議,以物抵貸協議必須經所在行法律事務部門或法律顧問審查。
七、申請支付令
1、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
2、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借款的,金融機構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向借款人、擔保人發出支付令,以追討貸款。申請支付令是金融機構可以利用的最簡便的法律追討手段之一。法院開出的支付令,與判決書、調解書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支付令的使用條件: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其二必須是要求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其三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借款人的。
若借款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貸款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於借款人在15日內提出異議,不論其理由是否成立,督促程序即行終止,這時申請行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行使訴訟權收取貸款本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判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八、行使代位權
1、代位權是指因借款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商業銀行(貸款人)造成損害的,商業銀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借款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借款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行使代位權,銀行應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代位權之訴,以次債務人為被告,以債務人為第三人。銀行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2、《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債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九、行使撤銷權
1、撤銷權是指因借款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超低價轉讓其財產,對商業銀行(貸款人)造成損害的,商業銀行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借款人的行為。借款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銀行造成損害的,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商業銀行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借款人的行為。
應當注意的是行使撤銷權需要通過訴訟確認借款人的侵權或違約行為無效;撤銷權的行使期限,自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借款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2、《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十、行使抵銷權
1、抵銷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抵銷。借貸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行使抵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商業銀行主張抵銷權的,即在借款合同到期時,直接扣收借款人帳戶存款的,應當履行通知借款人的義務,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同時,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商業銀行在行使抵銷權時應注意:保證合同中是否包括對連帶擔保責任保證人扣收存款約定,如無約定不能直接扣收保證人帳戶存款,保證人帳戶有存款的,可採用訴前保全方式進行收貸,對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抵銷權;抵銷權只能在貸款發放行范圍內行使,不得委託發放行以外的同一法人下屬的其他行扣款,更不能委託他行行使。
2、關於已喪失訴訟時效的債權,當事人一方可否主張法定抵消,各地法院觀點不一,有些法院認為不可以抵消,不支持抵消方的主張,對此,我們認為根據《合同法》第99條的規定,訴訟時效並不構成法定抵消的要件,喪失訴訟時效的債權的一方依法可以行使法定抵銷權,抵銷自抵銷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發生效力。
3、《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十一、行使不安抗辯權
1、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法定情形包括: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借款人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借款人喪失商業信譽;借款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借款人發生上述法定情形的,商業銀行要停止發放新貸款,對於已發放的貸款可以提前清收回行。行使不安抗辯權對於壓縮和清理不良貸款具有積極法律意義,但在無確切證據情況下中止履行借貸合同的,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二、申請債務人破產或積極申報破產債權
1、借款人、保證人為企業法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商業銀行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第7條及該法相關規定,申請借款人、擔保人破產,通過破產程序維護債權。對於已被申請破產的借款人或擔保人,商業銀行要積極申報破產債權,參與破產財產分配。《企業破產法》第56條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所以,債權申報應在法院通知的債權申報期限內進行,最晚不得晚於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
2、破產債權管理涉及的法律問題
(1)正確處理債權申報和追究保證人責任的關系
(2)在主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如何追究保證人責任
①選擇權
②如何適用保證期間的規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4條:「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十三、協調借款人資產重組
對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資產重組政策的借款人,商業銀行可以藉助行政、經濟等多種手段,在落實銀行債權基礎上實行資產重組。
對於借款人改制的,商業銀行應當做好債權和抵押擔保落實,並注意債權落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四、依法行使擔保權利
1、可按照《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依照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的約定,積極行使抵押權、質押權、或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對於物的擔保,可與擔保人協商拍賣、變賣擔保物或以擔保物折價償還借款本息,協商不成的,可以依照《物權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擔保物。
2、《民事訴訟法》將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納入特別程序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提起訴訟
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費用,是當前清理不良貸款最主要的方式,商業銀行必須充分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要做好訴前調查。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償債方式、償債物的變現能力和訴訟成本等進行調查分析,制定切實可行的訴訟方案和策略,防止盲目訴訟。
第二根據案件管理許可權,由基層行簽署意見後報上級行法律事務部門審查,法律事務部門應提出相應的具體訴訟指導意見。
第三重大或疑難案件由業務部門或法律事務部門提交審貸委員會審批。
第四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款合同、借據、保證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等權屬證明文件、催收通知單及相關協議等書面材料,承辦人必須詳盡審查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資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對於存在瑕疵或可能損害銀行權益的,應採取謹慎補救措施,不便採取補救措施又可能影響訴訟結果的,提起訴訟行應向上級行法律事務部門進行請示。
第五對於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將使銀行權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第六是妥善保管訴訟案件卷宗。
十六、仲裁
因借款合同等引起的經濟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並約定仲裁機構的,應當提交仲裁部門進行仲裁。
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採用仲裁方式清理不良貸款具體注意事項可參照訴訟方式有關意見。
十七、公證
商業銀行在清收貸款時或簽訂以物抵貸協議的,可採用公證方式維護銀行合法權益。
商業銀行在使用公證方式保護銀行合法權益時應注意以下幾項:
一是對於催收通知要證明的是主張權利的行為事實,並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是對於借款協議、延期還款協議辦理公證的,公證債權文書應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的,債權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這樣既可簡化清收不良貸款的法律程序,也可節省實現債權費用。
十八、懸賞
懸賞是指貸款人使用廣告等媒體,有償的尋求所需要的信息和服務的行為。對逃廢債務、隱匿資金、轉移資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均可採用附條件的懸賞方式。
商業銀行應審慎使用懸賞方式,確需使用的應報上級行有關部門批准;對於懸賞公告文書,須經本行法律事務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商業銀行一經確立使用懸賞方式清收不良貸款,必須充分注意該決策的法律後果,並注意維護銀行信譽。
十九、委託清收
清理和壓縮不良貸款是當前各大商業銀行的一項核心工作,不良貸款清收被稱為天下第一難的工作,清理不良貸款的一些法律問題也亟需解決和探討,為快速高效清收,防止信貸風險,商業銀行委託律師事務所等依法設立的專業機構採用績效掛鉤方式進行清理不良貸款為行之有效的主要方法;採用委託方式清理不良貸款的商業銀行應與專業機構簽訂委託合同,訂明主要條款,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每一筆不良貸款的成因不同,如僅依靠貸款銀行有限的力量來清收,不僅效果不佳,反而會因清收不良貸款而影響了其他業務的正常開展。商業銀行委託律師清收不良貸款,能夠有效調動、利用社會力量,調取信息詳細准確,催收方式靈活多樣,充分發揮律師的非訴催收談判經驗及訴訟技巧,必將加速不良貸款清收進程,有效處置不良資產。

③ 企業破產案件中銀行如何保護債權 詳細

企業破產案件中銀行如何保護債權 在企業的破產程序中,銀行債權人的利益由於種種原因未得到充分保護。從法律的角度看,商業銀行如何通過自身努力來規避貸後債權喪失或過期而帶來的信貸風險?從實際情況看,銀行可以從債權申報、對債權審查的異議和監督、優先考慮行使優先受償權、共同設立債權人維權聯盟、對破產財產變價程序的監督、積極行使撤銷權、追究保證人的責任、追究破產企業出資人責任、否認破產企業獨立法人資格等九個方面來逐步完善。 一、破產重組時,銀行債權人往往是「待宰的羔羊」 在實際信貸中,走到企業破產清算程序,往往意味著銀行的信貸回收策略的失敗。因為在多數破產案件中,商業銀行均是債權人,甚至是最大的債權人。一旦企業破產清算後,銀行債權人只能按《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受償,至破產程序終結後未獲受償的部分,將免除債務人清償義務。因此,破產程序是銀行債權保護的最後一道屏障。由於銀行監管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商業銀行對破產制度的認識不足,商業銀行對企業破產缺乏足夠的有效應對策略,甚至束手無策。因此,銀行債權的保護需要主動積極,越早越好。 二、銀行保護債權有九大利器 (一)注意債權申報 債權申報是債權人參與破產案件的核心問題。銀行債權人在債權申報時應該特別注意申報的時間和申報的范圍及其事項。 1、申報的時效性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在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盡管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未在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未及時申報債權將產生如下不利後果:在補充申報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補充申報債權人補充分配;補充申報的債權未得到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前,不得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表決權等權利;補充申報債權人還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發生的費用。因此,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一定要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及時申報債權,以保證其順利參加破產程序和破產分配。如銀行債權人確實存在客觀障礙無法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完成債權申報的,至少也應當在第一次破產財產分配前及早完成債權申報,以免銀行利益損失擴大。 2、申報的范圍及事項 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范圍除了包括債權本金、利息之外,還包括在債務人破產之前為清收債權支付的其他相關費用,如墊付的訴訟費、執行費等費用。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金額應當做到准確無誤。 債權人申報的事項在債權申報書中要特別說明的事項包括:1、該債權是擔保債權還是普通債權,即該債權是否具有財產擔保,對銀行來講是否享有抵押權,如果有抵押權是否有權行使抵押權,或者是否放棄行使抵押權。2、該債權是否為連帶債權,其他連帶債權人的信息。 3、提供充分確鑿的申報材料 為防止債權得不到最終確認,商業銀行應根據《企業破產法》和人民法院規定的債權申報要求提供債權申報材料,具體為:1、以書面形式申報債權。銀行債權人在申報債權時,應當向管理人提交書面的債權申報書,以及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證明債權人申報主體資格的資料。債權申報書應當載明債權人的名稱、地址、債權的數額和發生的依據、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債權清償的期限等有關情況。如果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須特別說明。2、提交有關債權成立、變更、擔保等方面的證據。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資產評估報告書等。3、提供預提貸款利息明細賬,准確計算申報債權額。要書面明確債權本息的構成,分筆確定債 權利息起止日、計息天數、適用的利率等。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即計息截止日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日之前一日。 (二)對管理人債權審查的監督及異議權 銀行債權人提交的債權申報材料向管理人提交後,管理人將對債權人所申報債權進行審查確認,並向債權人發出債權審查意見書。銀行債權人在接到管理人審查意見書後,對管理人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債權人因此提起的訴訟依法應當繳納訴訟費。因此,在銀行債權人對管理人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情況下,我們通常建議銀行債權人先行提交異議書並同管理人進行溝通。管理人在接到異議書後,一般會做出復核意見。如銀行債權人對管理人的復核意見仍然有異議或者管理人怠於履行義務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銀行債權人的訴訟風險。 影響破產債權清償率的有二大因素:破產債權額和破產資產額。因此,銀行債權人為保障債權人自身權益,不僅應關注對自身債權的審查情況,同樣應當監督管理人對其他債權的審查認定情況。就破產債權而言,管理人在審查債權時,一般會確定債權審查的原則。不同的債權審查原則,會導致不同的債權審查結果,並最終影響債權受償率。因此,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應了解管理人確定的債權審查原則是否合法、公平。除擔保債權、普通債權外,商業銀行還應了解破產企業的職工債權、稅收債權情況,關注其是否被過高認定。如果發現 存在其他債權被過高認定的情況,銀行債權人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異議,與管理人私下進行協商,聽取管理人的解釋。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該筆債權被認定過高,亦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優先考慮行使優先受償權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商業銀行對破產企業發放的貸款有相應的財產抵押、質押擔保的,應優先考慮行使優先受償權。同時,還應注意到,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用債務人財產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是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 (四)同其他債權人共同建立債權人維權聯盟 盡管《企業破產法》設立了債權人會議制度,並賦予債權人會議一定的職權。但債權人會議終究還是一個會議機構,且在債權人會議召開時才開始行使其職權。因此,債權人會議作用是有限的。而債權審查、資產評估等涉及債權人權益的重要事項在債權人會議之前就已經開始並確定,並且在債權人會議上,限於信息、能力有限,債權人一般只關注自身的債權情況,難以對整個債權申報情況、資產評估情況作出評價。因此,債權人會議並不能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為避免過分依賴債權人會議的弊端,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應自進入破產程序後,不僅應關注自身的債權申報情況,還要關注債權申報審查、資 產評估的整體情況。為能夠對管理人施加一定的影響,獲取盡可能多的信息,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在債權人會議前就應該同其他債權人聯合起來,共同建立債權人維權聯盟,並了解彼此債權被審查認定的情況,監督管理人的日常工作以及破產程序的各個環節。如果銀行債權人是破產企業的主要債權人,還有可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為債權人會議主席。 (五)銀行債權人對破產財產變價程序的監督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另有決議的除外。」從這一條款可以看出,破產財產的處置以債權人意思表示為基本原則。銀行債權人對破產財產變價程序的監督,要重點審查評估報告是否合法以及破產財產處置是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破產重整案件中,很多情況下,破產企業的資產並不變現,而是通過評估來確定其價值。重整利益相關方有時會故意低估資產的價值,確定一個低的破產清算清償率,然後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破產重整清償率,以便讓債權人順利通過重整方案。這也是在許多破產重整案件中,債權人對資產評估「腹誹」的緣故。為防止清償率被低估,銀行債權人應了解破產財產的評估方法,必要時銀行債權人可要求管理人另行聘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此外,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時往往會要求企業提供擔保。在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對破產企業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商業銀行,對 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當擔保物的價值低於依法確認的債權額時,商業銀行未受償的債權部分就作為普通債權處理。為防止擔保物被低估,商業銀行應了解擔保物的評估方法,並與辦理抵押時的評估方法進行比較,進而掌握破產企業的資產評估是否公平合理。 (六)積極行使撤銷權問題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應了解有無法撤銷情形,並要求管理人就此出具專項意見,盡量保全和擴大供清償的破產企業財產。 (七)追究保證人的責任 在保證擔保中,若被保證人破產,則商業銀行作為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追償,以實現其債權。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1、在一般保證擔保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參與了破產財產分配後,其未受清償的債權 部分,仍可以依法向保證人追償。2、在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既可以先參加破產程序,申報全部債權並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然後就不足清償的部分向保證人追償(這與一般保證擔保的處理情況相同);也可以在獲知被保證人破產的情況後,及時通知負有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要求保證人承擔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責任。這樣就由保證人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參與被保證人破產財產的分配,銀行就不直接參與破產程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在破產企業終結破產程序後,商業銀行應就未受清償的債權,要求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承擔清償責任。 (八)追究破產企業出資人責任 銀行債權人應關注是否存在破產企業出資人虛假出資或出資未到位。對於存在破產企業出資人虛假出資或出資未到位的,出資人有義務補足其出資額,銀行債權人應督促破產管理人予以追討,這樣就增加了破產財產,提高了清償率。 (九)否認破產企業獨立法人資格 對於實施破產欺詐的,要積極研究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實質合並制度或衡平居次等制度,遏制非法交易及破產欺詐行為。如果債務人的破產是由母公司的操控造成,銀行債權人應綜合權衡破產企業 與母公司的財產狀況,如果否認破產企業的獨立法人資格能夠提高債權清償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否認破產企業的獨立法人資格,防止破產欺詐。

④ 怎樣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應當將土地(使用權)交付你抵債,你將超出債權數額的返給他。
如不可行
你可以考慮將土地分割開拍賣,而不是將土地整體拍賣
即將部分土地按評估價或拍賣成交後扣除執行、傭金等費用,足以償付你債權的部分土地從該土地中分割出來進行拍賣。
分割拍賣就是對該財產可以採取的其他執行措施

⑤ 依法維護合法權利的典型案例人格尊嚴權

案例一 被告王甲2001年8月6日向原告劉某借款50萬元經營一服裝店,約定該借款於2003年8月5日歸還。後因經營不善,被告借款屆期無法歸還,原告為此提起訴訟,判決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法院查明: 2003年2月8日,被告將其名下價值30萬元的房屋贈與其子王乙並在同年3月辦理了過戶手續;2003年6 月2日,被告將其所有的價值20萬的紅旗小汽車以9萬元的低價轉讓給其妹夫李某。但此時被告無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告得知後,即以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認為被告王甲的行為侵害了他的債權,要求確認被告房屋贈與以及汽車轉讓的行為無效。王甲認為贈與行為發生在借款期限屆滿前是合法行為,與第三人李某之間的汽車買賣也是經過合法程序完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王甲房屋贈與以及汽車轉讓的行為無效。隨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原告通過行使撤銷權挽回了損失。 本案法律關系及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合同法中的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對於在實踐中如何把握並正確行使撤銷權,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筆者在此藉助上述案例談談關於行使撤銷權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撤銷權的行使要件。撤銷權的要件包括:⑴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債務合法有效。這是前提條件,因為撤銷的行為針對的是損害債權的行為,如果債權本身存在效力問題,那麼撤銷權就沒有意義了。⑵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換句話說就是債務人的行為已經或者即將極大地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范圍。在債法領域,責任財產是指債務人用來承擔債務的財產 ,一般債務人的合法個人財產就是他的責任財產 。 ⑶債務人的特定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特定行為包括: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這是法律規定的。⑷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務人危害債權的性質仍然存在。本案中王甲欠劉某人民幣50萬元的事實清楚,合法有效。劉某的債權是應當由王甲財產來償還,但王甲以分家析產的形式將房屋贈與王乙,而房屋中並沒有王乙的財產權利成分,王乙對於房屋頂多享有繼承的期待權。之後王甲又將小汽車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李某。故被告王甲房屋贈與以及低價轉讓小汽車的行為損害了原告劉某的債權,債權人劉某當然可以訴請法院撤銷這種侵害行為。 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所以劉某行使撤銷權應當從知道王甲贈與房屋以及轉讓汽車的行為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行為發生後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對於這兩個時間期限,前者是訴訟時效,適用於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後者5年是除斥期間,不適用於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定:「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1年」、第75條和104條第2款規定的「5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這條表明了5年期間是除斥期間。 三、撤銷權訴訟各當事人地位及費用承擔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因此在本案中,劉某在提起撤銷權訴訟時,應將王甲列為被告,受讓人(受益人)王乙、李某列為第三人。對於行使撤銷權費用問題,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26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中國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即受益人或者受讓人)有過錯的,應適當分擔。」劉某行使撤銷權費用主要由被告人王甲承擔,第三人王乙、李某適當分擔。 四、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如何認定。在實踐中對於「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而行使撤銷權比較好把握;但對於「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則因較難認定,而導致行使撤銷權存在一定的困難。那麼「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應該如何認定,筆者認為在這里有了兩個條件的限定即不合理和明顯。一般來說雙方以低於市場的價格交易即為不合理的低價,不合理是指沒有低價進行交易的理由,也就是不存在諸如處理季節性商品、滯銷積壓商品的情況。我認為商品交易價格應根據日常的生活經驗和交易的常識來判斷,如果交易的商品低於市場價格的50%以上即可認定是屬於明顯。本案中贈與房屋給王乙系無償轉讓財產,汽車買賣以9萬元轉讓系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兩者都損害債權人劉某的債權。 五、如何舉證受讓人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 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低價轉讓財產的過程,債務人的惡意是明顯的,但受讓人是否知道,這是一種主觀的內心活動,作為債權人如何證明受讓人是否存在惡意?筆者認為,要證明受讓人是否存在惡意,只能採用推定的方法。債權人如果 提供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存在親戚、朋友等密切的關系;轉讓的財產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轉讓人的行為不符合通常的交易慣例等證據。據債權人提供的上述證據,即可推定受讓人在交易中存在重大過失;受讓人認為沒有過失,則由其舉證證明。本案中王甲與李某系親戚關系,將市場價值20萬元的紅旗小汽車以9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李某,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不符合交易慣例;再者李某明知王甲欠有巨額債務,沒有其他財產可供還債仍然與其簽訂汽車買賣協議並已履行,足以認定其明知其與王甲買賣汽車的行為對債權人劉某造成損害。 六、連帶之債中如何行使撤銷權。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是單一的,因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導致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則是符合行使撤銷權的條件。但是,如果債務人僅負連帶之債,那麼,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則必須在其他債務人也存在確無履行能力後方可行使。因為其他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顯然並不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本案屬單一之債,劉某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總之,我們在實踐中如何行使撤銷權,應嚴格依據《合同法》74條規定,並注意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列二保險不履行 依法予保護 鳳陽縣消費者王某於1990年在某保險公司為兒子購買一份兒童保險,合同約定孩子考上大學即可每年領取助學金400元。現兒子已由大學專科升入本科,按規定每年可領取400元助學金,但現保險公司以其是專升本而不是直接考上本科為由拒絕履行保險約定。無奈的消費者只好抱著試試看的心理於2005年5月25日來到鳳陽縣消費者協會、12315中心投訴,希望依法維護其權益。接訴後,執法人員立即對此事展開調查。經查,該合同條款中對考上本科並沒有特別的文字說明,更沒有專升本不予享受此待遇的規定。據此,執法人員根據《安徽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的有關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指出保險公司存在的錯誤,最終,保險公司和保險合同約定,每年支付消費者400元助學金。至此,一起因保險合同不履行的案件在執法人員的積極努力下畫上圓滿句號

⑥ 如何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可以按下列規定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3、第四十一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4、第四十二條 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5、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6、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製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6)依法維護債權擴展閱讀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准;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⑦ 破產重整債權人需要做什麼維護債權

債權人應該注意如下:
一、及時申請公司債務人破產
根據破產法第7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公司之所以破產往往是經營不善,因此公司作為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依法及時申請破產,防止債務人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這就要求公司應關注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二、區分債權是否屬於破產債權
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並非所有對破產人發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於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程序即可得到清償。因此,區分是否屬於破產債權的意義在於,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三、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債權人必須明確自己對破產企業所擁有的債權,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積極向法院申報。法院一旦受理破產案件後,會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發布有關公告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申報期限內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果沒有在此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因此,補充申報對債權人極為不利。因此,債權人應該及時向法院申報債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相關權利
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後,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參加債權人會議的目的是通過自治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債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託書。
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積極性行使行使以下職權: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⑧ 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應如何維權

1、追究開辦單位的償債責任
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或者已經撤銷、歇業無力償還債務,開辦單位(可在工商注冊檔案中查到)在兩種情況下承擔償債責任:
一是該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的,開辦單位應承擔全部責任;
二是該企業注冊資金不實的,開辦單位在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2、追究出資方的責任
企業開辦時出資方一般有開辦單位、股東、合夥人等。如果出資者已足額投入,則以企業資產承擔債務,不另外追究投資者責任(合夥人除外)。
如果出資者沒有出資、出資不足或抽逃資金的,應在出資差額范圍內追究其償債責任。
3、追究擔保人的責任
企業債務如果有擔保人的,應追究擔保人的責任,列為共同被告。企業注冊資金不實的,還應追究注冊資金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法》施行前的擔保行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意見》,《擔保法》施行以後發生的擔保為適用《擔保法》。
4、追究承包人的責任
(1)發生訴訟時,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該企業為訴訟當事人承擔責任,承包人可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糾紛按照承包合同另行處理。

(2)發生訴訟時,原企業倒閉已無財產清償債務或者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約定,承包人對企業負有責任的,可以原承包人為訴訟當事人。企業的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單位未經法定程序接收了企業財產的,也應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並在接收的企業財產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3)發生訴訟時,原承包合同已經期滿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沒有按承包合同的約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承包人對其承包期間的債務應當承擔責任的,可以企業為被告,企業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可將原承包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企業向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業承擔責任。
5、追究驗資部門的責任
企業注冊登記時,其注冊資金都要經過檢驗審核,如果驗資部門出於故意或者過失,出具錯誤的驗資報告,給債權人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⑨ 破產清算中普通債權人權益如何維護

債權人應該注意如下:
一、及時申請公司債務人破產
根據破產法第7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公司之所以破產往往是經營不善,因此公司作為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依法及時申請破產,防止債務人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這就要求公司應關注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二、區分債權是否屬於破產債權
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並非所有對破產人發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於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程序即可得到清償。因此,區分是否屬於破產債權的意義在於,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三、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債權人必須明確自己對破產企業所擁有的債權,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積極向法院申報。法院一旦受理破產案件後,會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發布有關公告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申報期限內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果沒有在此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因此,補充申報對債權人極為不利。因此,債權人應該及時向法院申報債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相關權利
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後,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參加債權人會議的目的是通過自治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債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託書。
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積極性行使行使以下職權: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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