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
『壹』 黨員被依法判處刑法後,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該怎麼處理
2016年《黨員處分條例》規定「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後,黨組織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貳』 黨員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所在黨組織應給予啥處分
黨員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所在黨組織應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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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叄』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怎麼處決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肆』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怎麼處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專黨組織應當根屬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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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黨員處罰的種類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組或解散。
『伍』 黨員依法受到()的,黨組織應當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警告處分。
『陸』 請問一般幹部犯罪在入監獄後是否必須開除黨藉
開除黨藉是屬於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的一種,如果一般幹部犯罪在入監獄後是否必須開除黨藉,這個需要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在做出黨紀處分之後,如果相關的機關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
第七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三十三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四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柒』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被管理許可權()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
依法逮捕,即開除黨籍,解除黨內一切職務,取消黨員一切權利
『捌』 對被依法逮捕的黨員,黨組織應該怎麼辦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分析點評】
對依法逮捕的黨員,是否要中止其黨員權利,過去曾是一些紀檢監察機關的一個疑惑。而今,這種疑惑在制度層面有了明確的回答。今年起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第三十一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紀在法前、紀嚴於法。」江蘇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王海艷告訴記者,2009年開始,由江蘇省紀委案件審理室牽頭,蘇州等地紀委積極探索在不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的情況下,對被依法逮捕的黨員及時中止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的組織處理措施,重點解決中止什麼權利、誰來中止權利、如何中止和恢復權利等問題,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好效果。
關於中止被依法逮捕黨員權利的條件、程序等問題,王海艷表示,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中止黨員權利的前提必須是黨員已經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且尚不具備及時作出黨紀處分的條件。中止權利的內容為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中止黨員權利的管理許可權,與黨紀案件的立案決定權基本一致,並與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相適應。
至於什麼情況下恢復黨員被中止的權利,王海艷認為,必須是黨組織根據司法機關作出的生效結論和《黨紀處分條例》等規定,經審查認為應給予該黨員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之外的其他黨紀處分、組織處理,或者是不構成違紀不予處分的情況。
具體到本案,王海艷分析說,吳某因涉嫌受賄犯罪被檢察機關依法逮捕,市紀委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中止了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後因司法機關判決吳某無罪,市紀委經審查後認為其不構成違紀,及時恢復了他的黨員權利,這符合《黨紀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具備作出黨紀處分的條件,黨組織要及時對被依法逮捕黨員的違紀行為作出黨紀處理。
「黨員一旦涉嫌嚴重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其人身自由即被依法限制,事實上已經無法正常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失去了行使部分黨員權利的客觀條件。」專家表示,中止被依法逮捕黨員的權利,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鮮明態度,是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重要體現,有助於嚴肅黨的紀律,維護黨的形象。
『玖』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什麼處分的,黨組織終止其代表資格
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黨組織終止其代表資格。
根據《中國共產專黨紀律屬處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八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9)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擴展閱讀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