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主體體系包括
『壹』 什麼是公共政策體系
公共政策體系是指不同政策單元之間和同一政策內部不同要素之間的關聯性及其與社會環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系統。
(1)總政策[1]
這是政策主體在一定歷史階段為實現一定任務而規定指導全局的總原則,其構成要素主要包括總目標、總任務和總路線。內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綜合性、長期性和全局性,是一種戰略政策。
(2)基本政策
這是政策主體用以指導某一領域或方面工作的指導原則、基本方針。它是總政策在某一領域或方面的具體化。它具有區域性和階段性兩個特徵。
(3)具體政策
這是不同層次的政策主體針對某一具體問題而制定的具體措施、准則、界限性規定。它是基本政策的具體化和分解,它有具體性、可操作性、時效短、變動快等特點。
橫向結構包括政治政策、經濟政策、文化政策、社會政策和對外政策。
(1)政治政策
它是以爭取政權或維護政權為中心目標,以全面協調社會各階級、階層、黨派、集團、公民的政治權利和義務關系為基本內容的政策。它在政策體系橫向結構中處於首要地位。
(2)經濟政策
這是以調節人們的經濟利益關系為基本內容,以促進經濟發展為根本目標的政策。它在政策體系橫向結構中處於基礎地位和決定作用。
(3)文化政策
這是以指導人們精神生活為內容,以建設精神文明為根本目標的政策。
(4)社會政策
它是以協調人類群體和社會環境關系為內容,以保證社會有機體良性運行為根本目標的政策。它要解決的是人類社會存在的最基本的環境條件,其他政策不能解決的問題,最後都要由社會政策來加以解決。
(5)對外政策
它是以協調國與國之間關系為內容,以創造良好的外部國際環境為根本目標的政策。
政策體系橫向結構中的各個構成要素,各有不同的調控對象,功能各異,它們之間存在著相互補充的關系,因此在實際運行中應彼此協調、相互配合,從而促進整體社會的協調有序發展
『貳』 公共政策主體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哪些
公共政策主體能力的內容
(1)規制社會成員行為的能力。作為特殊的行為准則,公共政策在規范人們行為時,指出什麼是應該做的,什麼是不應該做的;什麼是能夠做的,什麼是不能夠做的。通常,這些准則、規范來自於統治階級的利益需求與價值偏好。
公共政策主體規制社會成員行為的能力還常常在應對突發事件等危機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政策主體對社會成員行為的規制直接關繫到社會正常的生活秩序、社會成員甚至是全人類的公共利益,體現出政策主體的權威性和號召力。
(2)引導公眾觀念、行為的能力。公共政策主體將哪些問題列入公共政策議程,直接決定了對公眾觀念和行為將產生什麼樣的引導。所以,公共政策主體首先要具有充分搜集公共問題信息、最大程度地一般了解把握公眾意願的能力,從而針對某些公共問題制定政策,以便更好地、更有成效地引導公眾的觀念和行為。公共政策主體引導公眾觀念行為能力的強弱,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策主體自身觀念的影響程度以及行為的規范、模範程度。隨著人們受教育水平和程度的提高以及多元化價值觀思潮的影響,公共政策主體引導人們觀念、行為的能力就顯得更困難、更具挑戰性,同時也更有必要、更不可缺少。
(3)調控各種利益關系的能力。公共決策是公共政策主體為了實現有效管理選擇一種主觀最滿意的方案的動態過程。這個為實現有效管理的過程也是對社會中的各種利益關系進行調節和控制的過程。公共政策主體選擇哪些問題制定政策,就決定了對哪些利益關系進行調控,這要求政策主體以大局為重,尊重市場規律和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遵循平衡各種利益矛盾、實現社會穩定發展的原則,來調控社會的各種利益關系。其調控能力的強弱,表現在確定要調整哪些利益關系以及所優選的政策方案,是否能最大程度地解決公共問題、滿足公眾需求、平衡各種利益矛盾。
(4)公平分配社會資源的能力。公共政策的本質決定了公共政策必須立足於解決對社會資源公平分配的問題。因為任何公共政策都必將取之於一些人而使另外一些人受益,所以社會中的個體都從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需求出發來對待公共政策。思想觀念的差別、知識水平的差別以及社會經濟地位的差別導致不同人有不同的、永無止境的利益需求。「究竟把利益分配給誰、怎麼分配、最佳分配是什麼」就成為公平分配社會資源中的核心問題,如果解決得好,就說明公共政策主體公平分配社會資源的能力強。
(5)公共政策體系內部的互動及整合能力。除了政府這個核心公共政策主體外,執政黨、利益團體、社會團體、第三部門等准公共政策主體以及公眾、新聞媒體等共同構成一個公共政策系統。在整個公共政策體系中,各子系統、各組成部分之間的互動及整合能力也是公共政策主體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某種意義上講,它們的互動及整合能力將決定整個公共政策體系的能力。
一般來說,互動的范圍越大、頻率越高,越有利於公共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作為一個系統,在各主體相對獨立、具備較高能力的情況下,公共政策體系有一種天然的整合能力和機制。
公共政策主體的類型
在對公共政策主體進行分類時,通常可以分為國家公共法權主體、社會政治法權主體和社會非法權主體。
國家公共法權主體 這類政策主體指的是居於法律規定的法權地位、獲得法律授權、享有公共權威以制定、執行和評估公共政策的機構與職位。在西方三權分立的國家中,國家公共法權主體分立為三大系統:立法即各級議員系統,司法即大法官與各級法官系統,行政即總統及各級行政長官系統。但在西方也還有兩類主體應當考慮為公共法權主體:一類是政黨,一類是高級助理人員。前者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利益整合的功能,因此是"准"公共法權主體;另一類,象助理、高級秘書等,雖然他們未得到法律的授權,但因他們的特殊地位、正式的官位與作用,也被歸入附屬性的公共法權主體行列。
國家公共法權主體
在中國,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司法機構及其代表或負責人都是公共法權主體。由於中國憲法規定共產黨在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處於領導地位,因此,它是正式的國家公共法權主體。同樣,一些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包括共產黨機關中的高級助手與秘書,在實際政策過程中都被視為是正式的國家公共法權主體。上述這些主體都屬於體制內的政策行為主體。
社會政治法權主體 這類政策主體指的是經過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可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執行、評估,但不擁有合法的權力去作出具有強制力的政策決定的社會行為主體。在政策過程中,這類主體的作用通常是巨大的,有時甚至處於主導地位,但由於他們不擁有合法的權力去作出帶有強制性的政策決定,因此不能成為國家公共法權主體。這類政策主體往往通過合法的程序,獲得社會法人資格,並由此得到法律的保護。
社會政治法權主體
社會政治法權主體主要有三類,一類是在野黨、參政黨;一類是見諸於公眾的利益集團;還有一類是作為個體的公民。在西方國家,常常實行兩黨制或多黨制。在兩黨制國家,一個政黨上台執政,另一個政黨則為在野黨,它的任務就是批評執政黨的政策,並且推行自己的政策,以便在下一次選舉中獲勝掌權,在多黨制國家中,有時可能是幾個政黨聯合起來執政,其餘的政黨則成
為在野黨,它們也要在政策上與執政黨作斗爭。一般說,在西方,民主黨、社會黨、工黨,其政策傾向是限制壟斷資產階級,而照顧社會中下層民眾的利益;而共和黨、自由黨、保守黨,通常主張政府放鬆控制,更多照顧大資產階級利益。在社會主義國家,在實行多黨合作制的地方,只存在執政黨與參政黨,它們是社會政治法權主體。
利益集團是重要的社會政治法權主體。利益集團都在不同程度上代表著一定社會群體或團體成員的利益。他們通過參與政策的運行,來表達他們所代表的群體的要求。在不同的政治系統中,利益集團的表現方式和發揮的功能是不一樣的。比如在美國,利益集團通常是以"院外集團"、"壓力集團"的面目出現的,在政府政策制定中,利用抗議、游說等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徑影響決策過程。即使在西方也不是所有的利益集團都是為了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在70年代末,美國曾出現過"公共利益集團"(publicinterestgroup),其目的不是僅僅為了追求該集團成員的個人利益,而是超出集團自身以外,維護公共利益。1970年,由前任健康教育暨福利部長約翰·加得納(John·Gardner)領導成立了"共同目的社"(CommonCause)。到1974年這一公共利益集團的社員發展到32萬人,到1978年,社員還有23萬人。該集團的目標是促進諸如議會的信息制度,議會和行政部門的會議公開制度、聽證制度,競選中公費使用的制度,游說法令的制度等加以改革。為了實現公眾參與政策過程的宗旨,這一集團在內部設立了保護消費者、環境、健康、科學、法規改革、能源等15個亞團體。
在中國,傳統的利益集團往往代表年輕人、婦女、工人、科學研究人員的利益,比如有"婦女聯合會"、"青年團"、"工會"、"自然科學工作者協會"、"社會科學工作者聯合會",等等。它們是帶有半官方性質的群眾團體。
在民主化社會中,公民的政治參與常常成為民主國家憲法的基本原則。公民參與政策過程是為了直接表達自己的利益與要求。在西方國家中,公民參與政策過程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主要包括示威、罷工、遊行以及投票選舉、全民公決等。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公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宣布主權在民。公民參與政策過程的途徑是多種多樣的,有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的遊行示威,有來信來訪,有選舉等。
社會非法權主體 社會非法權主體是指那些目的不在於參加公共政策的制定,但在需要的時候能夠對政策的運行施加強有力影響的團體。一般認為,社會非法權主體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處於幕後的、不見諸於公眾的利益團體;另一類是大眾傳媒機構。
社會非法權主體
第一類社會非法權主體是常說的地下團體或黑社會組織。它們多半是以秘密的方式組織起來的,帶有非正式性、不合法性的特徵。社會非法權主體雖以追逐更多的經濟利益為根本目的,但它們一般不在公開場合參加政策制定與實施,而是使出種種手段影響、收買和俘獲制定和實施公共政策的官員,再藉助於被俘獲或被收買的政策官員來積聚巨額財富。這類社會非法權主體影響公共政策的行為大多具有間接性、隱蔽性的特點。
第二類社會非法權主體是大眾傳媒機構。在現代民主國家裡,作為信息載體的大眾媒介工具具有重要功能,以致於西方人常將新聞機構如報紙、廣播、電視、網路合起來稱為"第四種權力"。大眾媒介機構對公共政策的影響作用不象隱蔽的利益集團那樣是通過收買政策過程中的官員來實現的,而是藉助於"輿論控制"與"輿論導向",從而對政府決策形成制約來實現的。
『叄』 聯系實際,論述中國公共政策的主體有哪些
(1)規制社會成員行為的能力。作為特殊的行為准則,公共政策在規范人們行為時,指出什麼是應該做的,什麼是不應該做的;什麼是能夠做的,什麼是不能夠做的。通常,這些准則、規范來自於統治階級的利益需求與價值偏好。
公共政策主體規制社會成員行為的能力還常常在應對突發事件等危機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政策主體對社會成員行為的規制直接關繫到社會正常的生活秩序、社會成員甚至是全人類的公共利益,體現出政策主體的權威性和號召力。
(2)引導公眾觀念、行為的能力。公共政策主體將哪些問題列入公共政策議程,直接決定了對公眾觀念和行為將產生什麼樣的引導。所以,公共政策主體首先要具有充分搜集公共問題信息、最大程度地一般了解把握公眾意願的能力,從而針對某些公共問題制定政策,以便更好地、更有成效地引導公眾的觀念和行為。公共政策主體引導公眾觀念行為能力的強弱,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策主體自身觀念的影響程度以及行為的規范、模範程度。隨著人們受教育水平和程度的提高以及多元化價值觀思潮的影響,公共政策主體引導人們觀念、行為的能力就顯得更困難、更具挑戰性,同時也更有必要、更不可缺少。
(3)調控各種利益關系的能力。公共決策是公共政策主體為了實現有效管理選擇一種主觀最滿意的方案的動態過程。這個為實現有效管理的過程也是對社會中的各種利益關系進行調節和控制的過程。公共政策主體選擇哪些問題制定政策,就決定了對哪些利益關系進行調控,這要求政策主體以大局為重,尊重市場規律和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遵循平衡各種利益矛盾、實現社會穩定發展的原則,來調控社會的各種利益關系。其調控能力的強弱,表現在確定要調整哪些利益關系以及所優選的政策方案,是否能最大程度地解決公共問題、滿足公眾需求、平衡各種利益矛盾。
(4)公平分配社會資源的能力。公共政策的本質決定了公共政策必須立足於解決對社會資源公平分配的問題。因為任何公共政策都必將取之於一些人而使另外一些人受益,所以社會中的個體都從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需求出發來對待公共政策。思想觀念的差別、知識水平的差別以及社會經濟地位的差別導致不同人有不同的、永無止境的利益需求。「究竟把利益分配給誰、怎麼分配、最佳分配是什麼」就成為公平分配社會資源中的核心問題,如果解決得好,就說明公共政策主體公平分配社會資源的能力強。
(5)公共政策體系內部的互動及整合能力。除了政府這個核心公共政策主體外,執政黨、利益團體、社會團體、第三部門等准公共政策主體以及公眾、新聞媒體等共同構成一個公共政策系統。在整個公共政策體系中,各子系統、各組成部分之間的互動及整合能力也是公共政策主體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某種意義上講,它們的互動及整合能力將決定整個公共政策體系的能力。
一般來說,互動的范圍越大、頻率越高,越有利於公共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作為一個系統,在各主體相對獨立、具備較高能力的情況下,公共政策體系有一種天然的整合能力和機制。
『肆』 1、什麼是公共政策2、公共政策的系統構成有哪些
1、公共政策:公共權力機關在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綜合、分配和落實內的過程中並依容據特定時期的目標、經由政治過程所選擇和制定的行為准則。
2、公共政策的系統構成:政策系統是一個由政策主體系統、政策支持系統、政策反饋系統三個子系統構成的政策巨系統,涉及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各類相關政策機構及其運行機制。
政策主體系統是由各種政策行為者,特別是各類政策主體相互作用所構成的系統。這一系統又包括三個子系統,即政策制定系統、政策執行系統、間接主體系統。
政策支持系統(Decision Support System,簡稱「DSS」)。這一系統又是由信息傳播系統(信息溝通系統)、政策咨詢系統、政策監控系統、政策評估系統四個子系統構成的。
政策反饋系統是將政策主體與政策對象、政策系統與政策環境連接起來的一個特殊系統。
政策系統的上述三大子系統構成的政策巨系統在內部關繫上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伍』 公共政策主體系統中共的核心是
公共政策系統是政策制定與執行過程所包含的一整套相互聯系的因素。
他包括專:(一)信息子系統。(二)咨詢子屬系統。(三)決策子系統。(四)執行子系統。(五)評估子系統。(六)監控子系統。(七)反饋子系統。
其中的核心是決策子系統,決策子系統是公共政策系統的中樞系統,它由擁有決策權的組織機構或個人組成,這些機構或個人不僅是決策活動的組織者,而且也是政策的最終決定者。權威性和主導性是決策子系統的兩個最基本的特徵。決策子系統在公共政策系統中的功能和作用是:第一,確認政策問題。第二,明確政策目標。第三,組織政策方案設計。第四,負責備選方案的選擇和最終確定。
『陸』 公共政策主體的公共政策主體能力的內容
(1)規制社會成員行為的能力。作為特殊的行為准則,公共政策在規范人們行為時,指出什麼是應該做的,什麼是不應該做的;什麼是能夠做的,什麼是不能夠做的。通常,這些准則、規范來自於統治階級的利益需求與價值偏好。
公共政策主體規制社會成員行為的能力還常常在應對突發事件等危機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政策主體對社會成員行為的規制直接關繫到社會正常的生活秩序、社會成員甚至是全人類的公共利益,體現出政策主體的權威性和號召力。
(2)引導公眾觀念、行為的能力。公共政策主體將哪些問題列入公共政策議程,直接決定了對公眾觀念和行為將產生什麼樣的引導。所以,公共政策主體首先要具有充分搜集公共問題信息、最大程度地一般了解把握公眾意願的能力,從而針對某些公共問題制定政策,以便更好地、更有成效地引導公眾的觀念和行為。公共政策主體引導公眾觀念行為能力的強弱,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策主體自身觀念的影響程度以及行為的規范、模範程度。隨著人們受教育水平和程度的提高以及多元化價值觀思潮的影響,公共政策主體引導人們觀念、行為的能力就顯得更困難、更具挑戰性,同時也更有必要、更不可缺少。
(3)調控各種利益關系的能力。公共決策是公共政策主體為了實現有效管理選擇一種主觀最滿意的方案的動態過程。這個為實現有效管理的過程也是對社會中的各種利益關系進行調節和控制的過程。公共政策主體選擇哪些問題制定政策,就決定了對哪些利益關系進行調控,這要求政策主體以大局為重,尊重市場規律和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遵循平衡各種利益矛盾、實現社會穩定發展的原則,來調控社會的各種利益關系。其調控能力的強弱,表現在確定要調整哪些利益關系以及所優選的政策方案,是否能最大程度地解決公共問題、滿足公眾需求、平衡各種利益矛盾。
(4)公平分配社會資源的能力。公共政策的本質決定了公共政策必須立足於解決對社會資源公平分配的問題。因為任何公共政策都必將取之於一些人而使另外一些人受益,所以社會中的個體都從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需求出發來對待公共政策。思想觀念的差別、知識水平的差別以及社會經濟地位的差別導致不同人有不同的、永無止境的利益需求。「究竟把利益分配給誰、怎麼分配、最佳分配是什麼」就成為公平分配社會資源中的核心問題,如果解決得好,就說明公共政策主體公平分配社會資源的能力強。
(5)公共政策體系內部的互動及整合能力。除了政府這個核心公共政策主體外,執政黨、利益團體、社會團體、第三部門等准公共政策主體以及公眾、新聞媒體等共同構成一個公共政策系統。在整個公共政策體系中,各子系統、各組成部分之間的互動及整合能力也是公共政策主體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某種意義上講,它們的互動及整合能力將決定整個公共政策體系的能力。
一般來說,互動的范圍越大、頻率越高,越有利於公共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作為一個系統,在各主體相對獨立、具備較高能力的情況下,公共政策體系有一種天然的整合能力和機制。
『柒』 公共政策的主體與客體分別是什麼
1公共政策主體是相對於政策客體而言的,它是指在整個公共政策的運行周期中,在政回策制定、實施與評估等答階段上對政策問題、政策過程、政策目標群體主動施加影響的人員。
2公共政策客體是指公共政策所發生作用的對象,包括公共政策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和所要對其產生作用和影響的社會成員,即事和人兩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