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進行抗訴
1. 怎樣向檢察院提出抗訴
您好,我是江門的專職律師,蓬江區農林西路100號,廣東凌志律師事務所 有錯案才有申訴。對於錯案, 一、不要盲目申訴。很多當事人不服原審判決,尤其是原告 ,因為原審判決沒有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感到冤屈,就執意進行申訴。很多敗訴的當事人把敗訴的原因全部歸結於法院、法官不公,要求再審法院予以公正判決。但從筆者接觸的情況看,固然有錯誤裁判乃至枉法裁判的情況,但也有因為當事人在程序法或者實體法上存在這樣那樣的欠缺導致法院無法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情況。申訴案件告的是原審法院,是原審法院的錯誤判決。只有把原審法院的判決錯在哪裡搞清楚、弄明白,才能有的放矢地提起申訴。近期筆者受理一個案子:當事人因為錯誤公證而兩次起訴公證處,一次起訴房管局,均經二審敗訴。當事人原想就第二次起訴公證處敗訴的案子進行申訴。筆者接案後,經分析認為,起訴房管局和第二次起訴公證處都是錯誤的,應當對第一次起訴公證處的判決進行申訴。省高院受理申訴後,經審查已指令其他市中院再審。總之,申訴應當慎重,不要認為自己冤屈就進行申訴,要請法律專業人員對案件進行深入研究,真正弄清楚原審法院的判決錯在什麼地方。如果是你自己在原審中出了問題,比如沒有充分舉證、提出了不恰當的訴訟請求等等,那你進行申訴只能是枉費時間和精力。 二、申訴重在說理。申訴與原審一審不同。在原審一審中,當事人要側重於把案件的事實說清楚並充分舉證。而在申訴時,除了因為發現新的證據而申請再審的,一般而言,當事人要側重於把原審法院的錯誤說清楚。簡言之,原審一審重在舉證,申訴重在說理。申訴和原審二審告的都是法院--法院裁判方面的錯誤,但原審二審僅依一審當事人的意志就能啟動--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上訴並交納訴訟費就可以了, 再審程序的啟動卻非常困難。一方面,再審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對原審判決進行改判,必有來自其內部的較大阻力;另一方面,除少數顯而易見的錯案外,多數申訴案件錯綜復雜,多方面的問題交織在一起,原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方面是否錯誤,並非容易認定。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再審,最好請法律專業人員代為撰寫申訴書 ,把原審判決的錯誤表述清楚,通過申訴書說服受理申訴的法官們,原審判決是錯誤的。對於復雜疑難案件,如果申訴人自己都沒有把問題弄明白、說清楚,那你也別指望受理申訴的法官們會在你提出的問題之外再去深挖原審判決的錯誤。筆者曾經代理一個人身傷害的案件,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收到判決書後,非常憤慨,委託筆者代為申訴。筆者在最短的時間內為其撰寫了申訴書,詳細闡述了判決書的錯誤,並直接遞交法院分管副院長。該副院長了解案情後,收回判決書,親自組織調解 ,最終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申訴書要把道理說清楚,既要邏輯清楚,又要突出重點,不能眉毛鬍子一把抓。原審判決的錯誤可能很多,既有實體法上的,又有程序法上的,甚至還有文字表達上的。但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問題可能只有一兩個。申訴書應當詳略得當,對重點問題要展開充分論述,對非重點的問題點到為止即可,對判決結果沒有影響的問題則不必涉及。 三、正確選擇申訴途徑。通常,申訴可選擇申請檢察院抗訴或者申請法院再審兩種途徑。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有依法對法院的生效判決進行法律監督的職權。如果申訴人申請檢察院抗訴,受理申訴的檢察官會依法對案件進行審查。如果檢察院認為案件的判決有錯誤,符合抗訴的條件,就會依法提起抗訴。抗訴書所表達的不是申訴人的意見,而是檢察院的意見。因此,對普通申訴人而言,抗訴書對原審判決錯誤的認識、分析與表達會更好一些。但申請抗訴通常是向原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提出,受理檢察機關經審查符合抗訴條件後再報至上一級檢察機關,上一級檢察機關再進行審查,確認符合抗訴條件後再向法院提起抗訴。因此,申請抗訴到再審啟動可能時間會長一些。而申請再審是申訴人直接向再審法院提出,由再審法院進行審查,如果法院認為符合再審條件,則直接決定進行再審。因而申請再審的路徑近一些,時間短一些。但向法院申請再審,除非顯而易見的錯案外,要求申訴人具有較高的法律專業水平,能夠抓住原審判決錯誤的要害並表述清楚、說理充分。兩種申訴路徑,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選擇。 四、要在申訴的時效期間內提出申訴。申訴應當在判決生效後的二年內提出。根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只有以下情況的申訴時效不受二年限制:1.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2.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對以上兩種情況,申訴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可申請法院再審。
2.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民事案件進行抗訴應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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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訴的程序:
檢察機關辦理民事抗訴案件的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審查、提請抗訴、抗訴、出庭。
1、受理。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抗訴案件的來源包括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機關轉辦、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
2、立案。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訴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立案。立案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
3、審查。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後,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應當就民事判決、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訴條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案件,應當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原則上不應當進行調查。
4、提請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製作《提請抗訴報告書》,並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依據。
5、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由檢察長批准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應當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
決定抗訴的案件,應當製作《抗訴書》。《抗訴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審理情況及抗訴理由。《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6、出庭。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檢察人員出席抗訴案件再審法庭的任務是:
1、宣讀抗訴書;
2、發表出庭意見;
3、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向再審法院提出建議。
3. 民事抗訴該向誰提出
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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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抗訴的相關規定
1、關於民事抗訴的范圍。必須明確的是,民事檢察監督應當主要是「事後監督」,即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而不是「事前監督」「 事中監督」或者「全程監督」。
新《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根據上述條款,對調解書的監督也正式納入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的范圍
2、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及調解書,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抗訴條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根據新《民事訴訟法》,在審判監督程序編裡面,共有三處提到了檢察建議,其中兩處為再審檢察建議。
如第208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以及第209條,另外一處為其他審判程序中的檢察建議,即第208條第三款。
3、新《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此條款作為新增條款,明確了檢察院在民事抗訴中的調查取證權。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4. 怎麼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5. 怎樣去抗訴
樓主你好,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民事訴訟中抗訴程序是怎樣的?
(一)抗訴的提出。抗訴的提出是指哪一級別的人民檢察院對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二)抗訴的方式,抗訴的方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採取的方式。
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等,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有上級人民法院提審,也可以由原審法院再審,同時當事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民事訴訟中抗訴程序是怎樣的?抗訴的事實和理由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中抗訴程序是怎樣的?
(一)抗訴的提出
抗訴的提出是指哪一級別的人民檢察院對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訴,只能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二)抗訴的方式
抗訴的方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採取的方式。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法律文書,也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監督權引起對抗訴案件再行審理的法律文書。抗訴書中應載明: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和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抗訴案件的原審法院對案件的編號及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抗訴的事實和理由;提出抗訴的時間。有證據的,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的同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證據來源。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即只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直接進行再審,並不需要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具體的監督方式主要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即通過抗訴行使檢察監督權。
二、抗訴的事實和理由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下列情形,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理由,不僅局限於原裁判在內容上確有錯誤,而且涉及裁判活動的違法性。
三、對抗訴案件的再審
(一)接受抗訴及對案件再審時的法院的審級
再審程序是一種補救程序,它不是每一案件都必經的訴訟程序,也不是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之外的三審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進行再審不是增加了審級。人民法院接受抗訴及對案件再審時的法院的審級,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按照再審程序向哪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由哪級人民法院接受抗訴並對抗訴案件進行再審。
(二)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並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有責任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以監督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同時,由於案件是基於抗訴而進行再審的,因此,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派員出席法庭,使檢察監督權得以完整地實現。
6. 怎樣向檢察院提出抗訴
您好,我是江門的專職律師,蓬江區農林西路100號,廣東凌志律師事務所
有錯案才有申訴。對於錯案,
一、不要盲目申訴。很多當事人不服原審判決,尤其是原告
,因為原審判決沒有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感到冤屈,就執意進行申訴。很多敗訴的當事人把敗訴的原因全部歸結於法院、法官不公,要求再審法院予以公正判決。但從筆者接觸的情況看,固然有錯誤裁判乃至枉法裁判的情況,但也有因為當事人在程序法或者實體法上存在這樣那樣的欠缺導致法院無法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情況。申訴案件告的是原審法院,是原審法院的錯誤判決。只有把原審法院的判決錯在哪裡搞清楚、弄明白,才能有的放矢地提起申訴。近期筆者受理一個案子:當事人因為錯誤公證而兩次起訴公證處,一次起訴房管局,均經二審敗訴。當事人原想就第二次起訴公證處敗訴的案子進行申訴。筆者接案後,經分析認為,起訴房管局和第二次起訴公證處都是錯誤的,應當對第一次起訴公證處的判決進行申訴。省高院受理申訴後,經審查已指令其他市中院再審。總之,申訴應當慎重,不要認為自己冤屈就進行申訴,要請法律專業人員對案件進行深入研究,真正弄清楚原審法院的判決錯在什麼地方。如果是你自己在原審中出了問題,比如沒有充分舉證、提出了不恰當的訴訟請求等等,那你進行申訴只能是枉費時間和精力。
二、申訴重在說理。申訴與原審一審不同。在原審一審中,當事人要側重於把案件的事實說清楚並充分舉證。而在申訴時,除了因為發現新的證據而申請再審的,一般而言,當事人要側重於把原審法院的錯誤說清楚。簡言之,原審一審重在舉證,申訴重在說理。申訴和原審二審告的都是法院--法院裁判方面的錯誤,但原審二審僅依一審當事人的意志就能啟動--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上訴並交納訴訟費就可以了,
再審程序的啟動卻非常困難。一方面,再審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對原審判決進行改判,必有來自其內部的較大阻力;另一方面,除少數顯而易見的錯案外,多數申訴案件錯綜復雜,多方面的問題交織在一起,原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方面是否錯誤,並非容易認定。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再審,最好請法律專業人員代為撰寫申訴書
,把原審判決的錯誤表述清楚,通過申訴書說服受理申訴的法官們,原審判決是錯誤的。對於復雜疑難案件,如果申訴人自己都沒有把問題弄明白、說清楚,那你也別指望受理申訴的法官們會在你提出的問題之外再去深挖原審判決的錯誤。筆者曾經代理一個人身傷害的案件,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收到判決書後,非常憤慨,委託筆者代為申訴。筆者在最短的時間內為其撰寫了申訴書,詳細闡述了判決書的錯誤,並直接遞交法院分管副院長。該副院長了解案情後,收回判決書,親自組織調解
,最終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申訴書要把道理說清楚,既要邏輯清楚,又要突出重點,不能眉毛鬍子一把抓。原審判決的錯誤可能很多,既有實體法上的,又有程序法上的,甚至還有文字表達上的。但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問題可能只有一兩個。申訴書應當詳略得當,對重點問題要展開充分論述,對非重點的問題點到為止即可,對判決結果沒有影響的問題則不必涉及。
三、正確選擇申訴途徑。通常,申訴可選擇申請檢察院抗訴或者申請法院再審兩種途徑。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有依法對法院的生效判決進行法律監督的職權。如果申訴人申請檢察院抗訴,受理申訴的檢察官會依法對案件進行審查。如果檢察院認為案件的判決有錯誤,符合抗訴的條件,就會依法提起抗訴。抗訴書所表達的不是申訴人的意見,而是檢察院的意見。因此,對普通申訴人而言,抗訴書對原審判決錯誤的認識、分析與表達會更好一些。但申請抗訴通常是向原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提出,受理檢察機關經審查符合抗訴條件後再報至上一級檢察機關,上一級檢察機關再進行審查,確認符合抗訴條件後再向法院提起抗訴。因此,申請抗訴到再審啟動可能時間會長一些。而申請再審是申訴人直接向再審法院提出,由再審法院進行審查,如果法院認為符合再審條件,則直接決定進行再審。因而申請再審的路徑近一些,時間短一些。但向法院申請再審,除非顯而易見的錯案外,要求申訴人具有較高的法律專業水平,能夠抓住原審判決錯誤的要害並表述清楚、說理充分。兩種申訴路徑,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選擇。
四、要在申訴的時效期間內提出申訴。申訴應當在判決生效後的二年內提出。根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只有以下情況的申訴時效不受二年限制:1.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2.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對以上兩種情況,申訴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可申請法院再審。
7.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條件或情形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1、原判決、裁定所認定事實沒有證據或者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的;
2、原判決、裁定對有足夠證據支持的事實不予認定的;
3、原判決、裁定採信了偽證並作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的;
4、原審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由於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證據,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而未進行調查取證,影響原判決、裁定正確認定事實的;
5、原審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而未進行調查取證,影響原判決、裁定正確認定事實的;
6、原判決、裁定所採信的鑒定結論的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的;
7、原審法院應當進行鑒定或者勘驗而未鑒定、勘驗的;
8、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其他情形。
(7)依法進行抗訴擴展閱讀: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依法作出抗訴或者不抗訴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檢察長批准。
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製作《提請抗訴報告書》,並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人民法院就抗訴案件作出再審判決、裁定以後,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再審判決、裁定進行審查,並填寫《抗訴再審判決(裁定)登記表》。
8. 一般在什麼情況下會對法院的判決進行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抗訴分為兩種:
一種是按上訴程序提出的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序是: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審核,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主要是基於:(1)原裁判認定事實確有錯誤;(2)原裁判定案證據不確實、充分;(3)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4)原裁判量刑畸輕畸重;(5)審判中有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可能影響到判決、裁定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