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6
❶ 船舶防污染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意義
海洋法公約與我國防治船舶海洋環境污染初探
世界海洋總面積為36000萬km2,佔地球總面積的71%。海洋在人類社會發展史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海洋資源極為豐富,海洋為大量運輸物資和人員提供了最廉價的方法,海洋環境也是人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為維護海洋健康,保護海洋環境,確保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海上安全,聯合國1973年12月召開了「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並於1982年4月通過了對和平和安全等具有深遠意義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自然資源的分配、海上航行、海洋運輸、海洋科研、和海洋環境作了規定。1996年6月7日我國向聯合國交存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文件,同年7月7日該公約對我國生效,我國遂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成為我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等必須遵循的國際法。
在人類開發利用海洋的二十一世紀,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污染海洋環境已成為人類共同遵守的准則和共同擔負的使命。陸地和海上影響海洋環境的污染源很多,其中一個嚴重的流動污染源是海上運輸船舶。隨著工業技術極大的發展以及人口快速的增長,海上貨運量逐年大幅度增長,世界船舶總噸位和尺度也在不斷增加。船舶在營運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間接把一些物質和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至於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及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漁業活動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破壞海洋的使用素質和舒適程度的有害影響,造成海洋污染。本文結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如何防治船舶污染我國海洋環境作一些探討。
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
海上船舶造成污染一直是各國特別關心的問題,關於防止船舶污染,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法律制度,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佔有相當重要地位,這類規定主要集中於在公約的第十二部分「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中。該部分共11節、45條,此外在領海、專屬經濟區等部分中也含有有關的條款。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應採取一切符合本公約的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特別是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處理緊急情況,保證海上操作安全,防止故意和無意的排放,以及規定船船舶的設計、建造、裝備、操作和人員配備的措施。公約還對各國控制船舶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立法做了規定,沿海國應制定防止、減少和控制懸掛其旗幟或在其國內登記的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規章,可以制定防止和減少和控制外國船舶對其領海、專屬經濟區和特定保護區域的法律規章,但不應要求外國船隻遵守一般接受的國際規則和標准以外的設計、建造、人員配備或裝備標准。
沿海國對違章的外國船舶的執行權,與該船舶所處的區域及違章事件發生地的法律地位有密切的關系。對於自願位於沿海國港口並在該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內,發生任何違章行為的外國船舶,該沿海國可以運用司法程序,包括對該船進行拘留。公約還對違章外國船的調查,海洋污染管轄權,防污染的全球性和區域性合作,海洋污染監測和環境評價,締約國應承擔責任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第一個系統規定有關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的國際法律制度,為國際海事組織和各國採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提供了原則性指導意見,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3 我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情況
我國瀕臨的海洋面積非常遼闊,共有473萬km2。大陸海岸線漫長,北起鴨綠江口,南到北侖河口,大陸海岸線長達18000km。我國很早就開始關注保護海洋環境問題,1973年8月召開了全國第一屆環境保護會議,研討了包括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在內的環境保護問題。發展到現在,已基本形成較系統的海洋環保的法律法規體系。執法力量不斷加強,船舶流動污染源的治理和海洋環保的科研取得可喜的成果。
我國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一直比較重視。1974年1月國家就頒布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暫行規定》,規定了有關船舶排放標准和防污文書格式等;1982年8月,中國頒布了第一個綜合性的保護海洋的基本法《海洋環境保護法》;1983年4月頒布了國家標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1983年9月國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12月,國家頒布了針對船舶的《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1986年交通部船舶檢驗局頒布了《海船船舶結構與設備防污染規范》,對船舶防污染設備等做了規范;1999年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3年9月,交通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等等。這十餘部法律、法規的頒布與實施,對於保護海洋環境、規范船舶管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起到了明顯積極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我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涉海法律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等方面義務和權利的主管機關。經過多年的發展,其執法力量大大加強,有了良好素質的人員和快捷完善的通訊設施,有了一大批各種用途的船艇和水上交通設施。這些年來,海事管理機構認真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和我國加入的公約,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等做了很多貢獻。
4 根據海洋法公約,完善和加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對策建議
雖然我國在防治流動污染源船舶污染方面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有關這方面的立法起步較晚,還存在如現行的防治船舶污染相關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善,船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淡薄,港口防污設施、設備嚴重不足等諸多問題。為更好保護海洋環境,防治船舶污染,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1)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法規體系。現行的相關法規體系對於保護海洋環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相繼加入了《海洋法公約》等一些國際公約和議定書,我國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事務中的權利、義務發生了變化,一方面我們享有公約賦予締約國的權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必須履行國際承諾。這些應當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予以體現,因此我國1999年修訂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並在第九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海洋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但是,目前還有很多法規是在我國加入《海洋法公約》之前制定的,沒有考慮到與國際海洋法律制度接軌等問題,如《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因此,有關部門應根據《海洋法公約》和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抓緊時間盡快制定配套法規,如制定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等規定,修訂不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法規,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法規體系,與國際接軌,加強防治外國籍船舶對我國海洋的污染。
(2)提高船公司、船員等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赤潮發生頻率高,專家們一致認為:提高全民族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目前許多船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淡薄,經常違規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艙水,生活污水,拋棄船舶垃圾等,造成污染。因此,海事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船公司、船員(包括到港外輪船員)等有關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教育,把《海洋法公約》、《海洋環境保護法》、《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等法律,法規和標准以及公約中對防止船舶污染的各項要求,利用各種形式宣傳至船公司、船員等有關人員,同時加強國內船員海洋環保知識方面的培訓與考試。使船舶單位、船員等人員充分認識到保護海洋環境的重要意義,克服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效益的錯誤觀點,主動加強船舶防污的管理工作,把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指導思想貫串於生產、運輸全過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3)加強港口環保等設施的建設。提供足夠的船舶污染物接受設施是締約國履行海洋法公約的義務,但我國有些港口防污設施、設備嚴重不足,最典型的是很多港口不具有散化船洗艙水接受處理設施,使一些到港的散化船產生的洗艙水不能排到岸上接受設施,而偷偷排入海洋。為履行公約的義務和減少船舶污染物對海洋的污染,國家應加大力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港口環保設施的建設,新建港口、碼頭應在基建費用中列入,對老港口、碼頭已「欠賬」的應通過以新帶老的辦法逐步解決。港口決策層要擺正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位置,增加投入,提高港口對到港船舶污染物接受處理能力,減少其對我國海洋的污染。另外國家還應加強海洋監測監視網路建設,以便監視包括船舶在內的任何活動是否對我國海洋環境造成污染,這在海洋法公約中也有規定。
(4)加強與有關單位和國家的合作。僅靠海事管理機構一家單獨採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是不夠的,首先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國家海洋管理部門、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漁政管理機構等部門的相互合作,互通有無,及時發現和清除船舶污染,共同防治船舶對我國海洋環境的污染;其次是根據《海洋法公約》要求,加強與鄰國的合作,互通即將發生的污染損害或實際損害,共同發展和促進各種應急計劃,以應付包括由船舶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的事故,共同保護好我國周圍的海洋環境。
(5)加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海事管理機構作為海上船舶防的實施,使船公司對船舶和船員的管理更加科學規范,使其提高防污染的意識和制定詳細的防污染措施。③加強對到港船舶防污染設備的檢查,對不符合公約及我國法規要求的,要求其立即糾正。④加強對到港船舶防污染文書的檢查,重點檢查其船舶污染物的去向。⑤加大處罰力度,對發現違反規定或造成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海洋存亡,匹夫有責。我們要進一步學習領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精神,結合我國實際,加強研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流動污染源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❷ MARPOL73/78公約的六個附則和內容
附則 1 防止油類污染規則
附則 2 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
附則 3 防止海運包裝形式有害物質污染規則
附則 4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
附則 5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
附則 6 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
❸ 船舶防污染對海洋保護的意義
世界海洋總面積為36000萬km2,佔地球總面積的71%。海洋在人類社會發展史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海洋資源極為豐富,海洋為大量運輸物資和人員提供了最廉價的方法,海洋環境也是人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為維護海洋健康,保護海洋環境,確保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海上安全,聯合國1973年12月召開了「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並於1982年4月通過了對和平和安全等具有深遠意義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自然資源的分配、海上航行、海洋運輸、海洋科研、和海洋環境作了規定。1996年6月7日我國向聯合國交存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文件,同年7月7日該公約對我國生效,我國遂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成為我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等必須遵循的國際法。
在人類開發利用海洋的二十一世紀,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污染海洋環境已成為人類共同遵守的准則和共同擔負的使命。陸地和海上影響海洋環境的污染源很多,其中一個嚴重的流動污染源是海上運輸船舶。隨著工業技術極大的發展以及人口快速的增長,海上貨運量逐年大幅度增長,世界船舶總噸位和尺度也在不斷增加。船舶在營運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間接把一些物質和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至於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及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漁業活動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破壞海洋的使用素質和舒適程度的有害影響,造成海洋污染。本文結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如何防治船舶污染我國海洋環境作一些探討。
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
海上船舶造成污染一直是各國特別關心的問題,關於防止船舶污染,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法律制度,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佔有相當重要地位,這類規定主要集中於在公約的第十二部分「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中。該部分共11節、45條,此外在領海、專屬經濟區等部分中也含有有關的條款。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應採取一切符合本公約的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特別是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處理緊急情況,保證海上操作安全,防止故意和無意的排放,以及規定船船舶的設計、建造、裝備、操作和人員配備的措施。公約還對各國控制船舶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立法做了規定,沿海國應制定防止、減少和控制懸掛其旗幟或在其國內登記的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規章,可以制定防止和減少和控制外國船舶對其領海、專屬經濟區和特定保護區域的法律規章,但不應要求外國船隻遵守一般接受的國際規則和標准以外的設計、建造、人員配備或裝備標准。
沿海國對違章的外國船舶的執行權,與該船舶所處的區域及違章事件發生地的法律地位有密切的關系。對於自願位於沿海國港口並在該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內,發生任何違章行為的外國船舶,該沿海國可以運用司法程序,包括對該船進行拘留。公約還對違章外國船的調查,海洋污染管轄權,防污染的全球性和區域性合作,海洋污染監測和環境評價,締約國應承擔責任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第一個系統規定有關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的國際法律制度,為國際海事組織和各國採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提供了原則性指導意見,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3 我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情況
我國瀕臨的海洋面積非常遼闊,共有473萬km2。大陸海岸線漫長,北起鴨綠江口,南到北侖河口,大陸海岸線長達18000km。我國很早就開始關注保護海洋環境問題,1973年8月召開了全國第一屆環境保護會議,研討了包括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在內的環境保護問題。發展到現在,已基本形成較系統的海洋環保的法律法規體系。執法力量不斷加強,船舶流動污染源的治理和海洋環保的科研取得可喜的成果。
我國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一直比較重視。1974年1月國家就頒布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暫行規定》,規定了有關船舶排放標准和防污文書格式等;1982年8月,中國頒布了第一個綜合性的保護海洋的基本法《海洋環境保護法》;1983年4月頒布了國家標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1983年9月國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12月,國家頒布了針對船舶的《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1986年交通部船舶檢驗局頒布了《海船船舶結構與設備防污染規范》,對船舶防污染設備等做了規范;1999年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3年9月,交通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等等。這十餘部法律、法規的頒布與實施,對於保護海洋環境、規范船舶管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起到了明顯積極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我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涉海法律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等方面義務和權利的主管機關。經過多年的發展,其執法力量大大加強,有了良好素質的人員和快捷完善的通訊設施,有了一大批各種用途的船艇和水上交通設施。這些年來,海事管理機構認真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和我國加入的公約,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等做了很多貢獻。
4 根據海洋法公約,完善和加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對策建議
雖然我國在防治流動污染源船舶污染方面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有關這方面的立法起步較晚,還存在如現行的防治船舶污染相關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善,船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淡薄,港口防污設施、設備嚴重不足等諸多問題。為更好保護海洋環境,防治船舶污染,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1)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法規體系。現行的相關法規體系對於保護海洋環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相繼加入了《海洋法公約》等一些國際公約和議定書,我國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事務中的權利、義務發生了變化,一方面我們享有公約賦予締約國的權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必須履行國際承諾。這些應當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予以體現,因此我國1999年修訂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並在第九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海洋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但是,目前還有很多法規是在我國加入《海洋法公約》之前制定的,沒有考慮到與國際海洋法律制度接軌等問題,如《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因此,有關部門應根據《海洋法公約》和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抓緊時間盡快制定配套法規,如制定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等規定,修訂不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法規,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法規體系,與國際接軌,加強防治外國籍船舶對我國海洋的污染。
(2)提高船公司、船員等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赤潮發生頻率高,專家們一致認為:提高全民族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目前許多船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淡薄,經常違規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艙水,生活污水,拋棄船舶垃圾等,造成污染。因此,海事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船公司、船員(包括到港外輪船員)等有關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教育,把《海洋法公約》、《海洋環境保護法》、《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等法律,法規和標准以及公約中對防止船舶污染的各項要求,利用各種形式宣傳至船公司、船員等有關人員,同時加強國內船員海洋環保知識方面的培訓與考試。使船舶單位、船員等人員充分認識到保護海洋環境的重要意義,克服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效益的錯誤觀點,主動加強船舶防污的管理工作,把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指導思想貫串於生產、運輸全過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3)加強港口環保等設施的建設。提供足夠的船舶污染物接受設施是締約國履行海洋法公約的義務,但我國有些港口防污設施、設備嚴重不足,最典型的是很多港口不具有散化船洗艙水接受處理設施,使一些到港的散化船產生的洗艙水不能排到岸上接受設施,而偷偷排入海洋。為履行公約的義務和減少船舶污染物對海洋的污染,國家應加大力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港口環保設施的建設,新建港口、碼頭應在基建費用中列入,對老港口、碼頭已「欠賬」的應通過以新帶老的辦法逐步解決。港口決策層要擺正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位置,增加投入,提高港口對到港船舶污染物接受處理能力,減少其對我國海洋的污染。另外國家還應加強海洋監測監視網路建設,以便監視包括船舶在內的任何活動是否對我國海洋環境造成污染,這在海洋法公約中也有規定。
(4)加強與有關單位和國家的合作。僅靠海事管理機構一家單獨採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是不夠的,首先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國家海洋管理部門、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漁政管理機構等部門的相互合作,互通有無,及時發現和清除船舶污染,共同防治船舶對我國海洋環境的污染;其次是根據《海洋法公約》要求,加強與鄰國的合作,互通即將發生的污染損害或實際損害,共同發展和促進各種應急計劃,以應付包括由船舶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的事故,共同保護好我國周圍的海洋環境。
(5)加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海事管理機構作為海上船舶防的實施,使船公司對船舶和船員的管理更加科學規范,使其提高防污染的意識和制定詳細的防污染措施。③加強對到港船舶防污染設備的檢查,對不符合公約及我國法規要求的,要求其立即糾正。④加強對到港船舶防污染文書的檢查,重點檢查其船舶污染物的去向。⑤加大處罰力度,對發現違反規定或造成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5 結束語
海洋存亡,匹夫有責。我們要進一步學習領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精神,結合我國實際,加強研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流動污染源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作者分別為南通海事局政務中心監督員、主任)
參考文獻:
[1] 聯合國新聞部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評價,海洋出版社,
1986,2
[2] 周忠海.《國際海洋法》,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87, 7
[3] 殷佩海.《船舶防污染技術》, 大連海事出版社,2000, 10
[4]趙理海. 《海洋法的新發展》,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84, 6
[5] 魏敏等.《海洋法》, 法律出版社, 1987, 6
[6] 干焱平.《國際海洋法知識》, 海軍出版社, 1989, 8
❹ 海洋污染的原因及治理方法
我國海洋污染的防治措施:
1)建立健全海洋法律體系與管理體制。自197 8年以來,我國先後制定了《中華人
民共和國領海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一系列海洋和涉海法規,國務院及國家有關部門也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些涉海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對促進我國海洋管理和環境保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防止和控制沿海工業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一是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二是加強重點工業污染源的治理,推行全過程清潔生產。三是按照「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進行專業處理和就地處理,禁止工業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四是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五是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
3)防止、減輕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物污染沿岸海域環境。包括調整不合理的城鎮規劃,加強城鎮綠化和城鎮沿岸海防林建設,保護濱海濕地,加快沿海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增加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能力,提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脫氮和脫磷能力。
4)防止、減輕和控制船舶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在渤海海域,啟動船舶油類物質污染物「零排放」計劃,實施船舶排污設備鉛封制度。建立大型港口廢水、廢油、廢渣回收與處理系統,實現交通運輸和漁業船隻排放的污染物集中回收,岸上處理,達標排放。
5)防止、減少突發性污染事故發生。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有毒化學品泄漏應急計劃,制定港口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建立應急響應系統。目前,《中國船舶重大溢油事故應急計劃》已經完成。今後將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國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計劃》。
6)防止和控制海上石油平台產生石油類污染物及生活垃圾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做到油氣田及周邊區域的環境質量符合該類功能區環境質量控制要求,不對鄰近其他海洋功能區產生不利影響,開發過程中無重大溢油事故發生。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應制定溢油應急方案。
污染原因:
1.陸源污染
2.不合理的海洋開發和海洋工程興建
3.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污染
4.傾倒廢物污染
5.船舶排放污染
6.海上事故污染
7.濕地人為破壞
治理方法:
預防海洋污染,首先要嚴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要對污水進行有效處理。同時,人們也可利用不同生物的吸收、攝食、固定、分解等功能來達到生物凈化的目的。
❺ 有關船舶污染環境的案例
(一)「托雷·卡尼翁」號溢油污染事故
1967年3月,載運12萬噸原油的賴比瑞亞籍油輪「托雷·卡尼翁」號從波斯灣駛往美國米爾福港,該輪行駛到英吉利海峽觸礁,造成船體破損,在其後的10天內溢油10萬噸。當時英國、法國共出動42艘船隻,使用了1萬噸清潔劑,英國還出動轟炸機對部分溢出原油進行焚燒,全力清除溢油污染,但是溢油仍然造成附近海域和沿岸大面積嚴重的污染,使英、法兩國蒙受了巨大損失。
事件發生後,國際海事組織(IMO)為此召開特別會議就安全技術和法律問題進行討論,專門成立了一個常設的「立法委員會」,並且為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出台了著名的國際船舶防污染公約——《MARPOL 73/78防污染公約》。
(二)「埃克森·瓦爾迪茲」號溢油污染事故
1989年3月24日,載有約17萬噸原油的美國油輪「埃克森·瓦爾迪茲」在阿拉斯加瓦爾迪茲駛往加利福尼亞洛杉機途中,為了避開冰塊而航行到了正常的航道外面,在阿拉斯加威廉王子灣布菜礁上擱淺,導致該輪的11個油艙中的8個破損。在擱淺後的6個小時內,從「埃克森·瓦爾迪茲」溢出了3萬多噸貨油。阿拉斯加1100公里的海岸線上布滿石油,對當地造成了巨大的生態破壞,約4000頭海獺死亡,10—30萬只海鳥死亡,專家們認為生態系統恢復時間要長達20多年,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近80億美元。
「埃克森·瓦爾迪茲」輪溢油事故成為發生在美國水域規模最大的溢油事故。這次事故之後,美國又發生了幾起重大溢油事故,引起了美國各界的強烈反響,在保護海洋環境的強大壓力下,美國兩院通過了《1990油污法》,同年,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通過了《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並於1995年5月13日生效,它標志著人類對溢油事故開始由被動防禦轉為積極應對。
(三)「威望號」溢油污染事故
2002年11月13日,裝有7.7萬噸燃料油、船長243米巴哈馬籍老齡單殼油輪「威望號」在從拉脫維亞駛往直布羅陀的途中,遭遇強風暴,與不明物體發生碰撞,並在強風和巨浪的作用下失去控制,船體損壞導致燃料油泄漏。在風浪作用下,溢油帶和失控油輪向西班牙的加利西亞海岸方向漂移,並在距海岸九公里處擱淺。擱淺時船底裂開一個長達35米的缺口,近四千噸燃油從艙底流出,形成一條寬5公里、長37公里的油帶。11月17日,西班牙政府下令將「威望號」拖到大西洋西南海域離出事海域104公里之外的地方進行搶險,由於「威望」輪船體破損,並受風浪沖擊,11月19日船體發生斷裂,隨後沉沒在約3600 米深的海底,到油輪沉沒時約有17000 噸燃料油已經泄漏,污染最嚴重的海域,泄漏的燃油有38.1厘米厚。其後較長的一段時間,沉沒的「威望」輪仍繼續溢油,法國的部分岸線也受到了污染。
事故導致西班牙附近海域的生態環境遭到了嚴重污染,溢油污染了西班牙近400 公里的海岸線,著名的旅遊度假聖地加利西亞面目全非,岸灘上堆積了厚厚一層油污,近岸的河流、小溪和沼澤地帶也受到嚴重污染。受「威望號」溢油影響最嚴重的是漁業與水產養殖業,一些野生動物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綠色和平」組織官員警告說,存有數萬噸原油沉在深海的「威望號」就像一顆隨時可能爆炸的「定時炸彈」。這次染油泄漏事件堪稱世界上有史以來最嚴重的災難之一,西班牙政府為此向有關責任方提出了20億歐元的巨額索賠。
鑒於以「威望號」為代表的單殼油輪災難性污染事故頻發,國際海事組織修訂了《國際海上防污染公約》相關附則條款,大幅度縮短了單殼油輪的使用年限,確定了對單殼油輪進行淘汰的時間表。
二、國內典型溢油污染事故
(一)「東方大使」溢油事故
1983年11月25日,船長207米的巴拿馬籍「東方大使」油輪在青島港黃島油區裝載43000多噸原油出港途中,行駛到中沙礁擱淺,導致貨艙受損,漏出原油3343噸。
溢油在港內油層最厚處達半米以上,溢油影響了膠州灣及其附近長達230公裏海域岸線,同時對附近15000餘畝的水產養殖區及90萬平方米的風景旅遊區和海濱浴場造成嚴重污染,經濟損失達數千萬元,損害賠償1775萬元,雖然政府組織大量人力物力進行清污,但其影響仍長期難以消除。
(二)「閩燃供2號」溢油事故
1999年3月24日,福建省廈門港油輪「閩燃供2號」 (船長59米)裝載重油1032噸從廈門駛往東莞途中,與離開廣州虎門電廠碼頭駛往上海港途中的浙江省台州港「東海209號」輪(船長99米),在珠江口伶仃水道發生碰撞,「東海209號」輪船首插入「閩燃供2號」 右舷2、3艙處,「閩燃供2號」船體受損後座底沉沒,溢出重油589.7噸,珠海、深圳、中山、金星門、淇澳島等300多平方公裏海域及55公里岸線遭到污染。
受污染沙灘上的油污平均厚度達10多厘米,部分地區達20-30cm。珠海市著名的旅遊風景區、海濱浴場、情侶北路岸線,到處沾滿油污。香洲、淇澳島19萬畝養殖場被嚴重污染,淇澳島上70公頃珍稀植物——紅樹林被污染,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盡管當地政府組織2,000多人,調用大量設備清污20多天,但部分污染依然難以清除,溢油事故給當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4,000多萬元。
(三)「現代開拓」和「地中海伊倫娜」輪碰撞溢油事故
2004年12月7日,船長為182米的巴拿馬籍集裝箱船「現代促進」輪由深圳鹽田港駛往新加坡途中,與由深圳赤灣駛往上海的船長為300米德國籍集裝箱船「地中海伊倫娜」輪發生碰撞,「地中海伊倫娜」輪燃油艙破損,導致1200多噸船舶燃料油溢出,在海上形成一條長9海里(約16.5公里)的油帶,成為我國船舶碰撞最大的一次溢油事故,造成珠江口海域污染,全部損失達6800萬元。
所幸事件發生後,交通部和廣東省政府組織各有關單位,積極行動,在海上有效地控制和清除了泄漏的燃油,沒有造成岸線污染,保護了珠江口水域的敏感資源,使損失沒有進一步擴大。
❻ 船舶發生油污污染,訴訟時效3年還是6年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海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於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關於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一般是適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當發生油污的船舶小於二十總噸時,因此類船舶不屬《海商法》第三條規定的船舶,其油污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上述訴訟時效期間均為三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所不同的是,《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六年,而二十總噸以下船舶的油污損害賠償最長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十年最長時效期間。
❼ 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1 年 第 4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已於2010年12月30日經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
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輕、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適用本規定。
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外發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其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也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應急處置」是指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時,為控制、減輕、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而採取的響應行動;「應急防備」是指為應急處置的有效開展而預先採取的相關准備工作。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實施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沿海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具體實施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條 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責任共擔的原則。
第二章 應急能力建設和應急預案
第五條 國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應當根據全國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需要,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實施。
沿海省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應當根據國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公布實施。
沿海市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沿海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公布實施。
編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應當對污染風險和應急防備需求進行評估,合理規劃應急力量建設布局。
沿海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助、配合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應急能力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應的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防備和應急反應機制,建立專業應急隊伍,建設船舶污染應急專用設施、設備和器材儲備庫。
第七條 沿海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需要,會同海洋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機制,加強對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的單位應當配備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適應的污染監視設施和污染物接收設施,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應當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國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專項應急預案。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專項應急預案,制定省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
沿海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所在地省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制定市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
交通運輸部、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演練。
第九條 中國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制定的應急預案編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訂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並報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並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船舶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制定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根據演練情況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按照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並對應急預案的演練情況、評估結果和修訂情況如實記錄。
第十條 中國籍船舶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和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通過型式和使用性能檢驗,其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將其所生產、銷售的設施、設備和器材的種類及其檢驗證書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船舶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和器材及其生產單位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專項驗收
第十一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的要求制定有關安全營運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規范和標准,配備必須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確保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並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的專項驗收。
前款所稱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是指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有關作業活動單位所配備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應當能夠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吞吐能力或者修造、打撈、拆解活動所必須的污染監視、監測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相適應。
第十二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申請專項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按照交通運輸部的要求制定並實施了有關安全營運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
(二)已經按照交通運輸部頒布的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配備了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設備和器材,並完成主要防治船舶污染設備和器材的調試工作;
(三)提供配備的防治船舶污染設備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要求並能夠正常運行的說明材料;
(四)已經完成專項驗收申請報告,有關資料齊全。
第十三條 申請專項驗收的單位應當向當地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出專項驗收申請,並提交證明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負責專項驗收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專項驗收工作過程中徵求港口、環保、設計等單位的意見。
專項驗收應當對防治船舶污染設備和器材的配備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其是否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做出評價。
第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專項驗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並做出是否通過專項驗收的決定;20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通過專項驗收的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打撈、拆解單位。
專項驗收不合格的,其申請單位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限期整改,並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提出專項驗收申請。
第十六條 通過專項驗收的單位發生以下情況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申請專項驗收:
(一)港口、碼頭、裝卸站等工程建設項目發生改建、擴建重大變化的;
(二)船舶修造、打撈、拆解單位從事的作業活動發生重大改變的。
第四章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
第十七條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是指按照本規定取得相應資質並與船舶簽訂污染清除協議,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服務的單位。
根據服務區域和污染清除能力的不同,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能力等級由高到低分為四級,其中:
(一)一級單位能夠在我國管轄海域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泄漏污染事故應急服務;
(二)二級單位能夠在距岸20海里以內的我國管轄海域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泄漏污染事故應急服務;
(三)三級單位能夠在港區水域為船舶提供溢油應急服務;
(四)四級單位能夠在港區水域內的一個作業區、獨立碼頭附近水域為船舶提供溢油應急服務。
第十八條 從事船舶污染清除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一)應急清污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急清污能力要求》(附件)的規定;
(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業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
(三)污染物處理方案符合國家有關防治污染規定。
第十九條 申請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當地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證明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申請材料。
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進行現場核驗。
對申請等級為二級、三級、四級的單位,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將能力等級為二級的單位,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對申請等級為一級的單位,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現場核驗報告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對予以批準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發給《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證書》;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證書》應當載明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能力等級、服務區域、有效期限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載明的能力等級和服務區域內提供服務。
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本轄區內取得資質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名稱、等級和服務區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證書》記載事項發生變更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能力等級和服務區域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當在《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向原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證書》延續手續。相關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辦理《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一)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自行申請注銷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證書》被依法撤銷或者吊銷的。
第二十四條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下列情況向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一)上一年度參與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二)船舶污染清除設施、設備、器材和應急人員情況;
(三)上年度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四)船舶污染應急演習情況。
第五章 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簽訂
第二十五條 載運散裝油類貨物的船舶,其經營人應當在船舶進港前或者港外裝卸、過駁作業前,按照以下要求與相應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一)600總噸以下僅在港區水域航行或作業的船舶,應當與四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二)600總噸以上2000總噸以下僅在港區水域航行或作業的船舶,應當與三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三)2000總噸以上僅在港區水域航行或作業的船舶以及所有進出港口和從事過駁作業的船舶應當與二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第二十六條 載運油類之外的其他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經營人應當在船舶進港前或者港外裝卸、過駁作業前,按照以下要求與相應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一)進出港口的船舶以及在距岸20海里之內的我國管轄水域從事過駁作業的船舶應當與二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二)在距岸20海里以外的我國管轄水域從事過駁作業的載運其他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應當與一級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第二十七條 1萬總噸以上的載運非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經營人應當在船舶進港前或者港外裝卸、過駁作業前,按照以下要求與相應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一)進出港口的2萬總噸以下的船舶應當與四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二)進出港口的2萬總噸以上3萬總噸以下的船舶應當與三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三)進出港口的3萬總噸以上的船舶以及在我國管轄水域從事過駁作業的船舶應當與二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第二十八條 與一級、二級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污染清除協議的船舶劃分標准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
第二十九條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制定並公布船舶污染清除協議樣本,明確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船舶和污染清除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協議樣本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第三十條 船舶應當將所簽訂的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留船備查,並在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或者作業申請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
船舶發現船舶污染清除單位存在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未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應當向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所在地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六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一條 船舶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就近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通知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並根據應急預案採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
船舶在終止清污行動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後方可停止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二條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接到船舶污染事故通知後,應當根據船舶污染清除協議及時開展污染控制和清除作業,並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的進展情況。
第三十三條 接到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報告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並加強監測、監視。
發生船舶污染事故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立即組織對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級進行評估,並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進行報告和通報。
第三十四條 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根據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級和特點,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組織和指揮下,按照應急預案的分工,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五條 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沒,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有關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可以徵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船舶、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應當處於良好可用狀態,有關物資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規范的要求。
被徵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使用完畢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當及時返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組織並採取海上交通管制、清除、打撈、拖航、引航、護航、過駁、水下抽油、爆破等必要措施。採取上述措施的相關費用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有關作業單位承擔。
需要承擔前款規定費用的船舶,應當在開航前繳清有關費用或者提供相應的財務擔保。
本條規定的財務擔保應由境內銀行或者境內保險機構出具。
第三十七條 船舶發生事故有沉沒危險時,船員離船前,應當按照規定採取防止溢油措施,盡可能關閉所有貨艙(櫃)、油艙(櫃)管系的閥門,堵塞貨艙(櫃)、油艙(櫃)通氣孔。
船舶沉沒的,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質、數量、種類及裝載位置等情況,委託具有資質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採取污染監視和控制措施,並在必要的時候採取抽出、打撈等措施。
第三十八條 船舶應當在污染事故清除作業結束後,對污染清除行動進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報送當地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評估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概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二)設施、設備、器材以及人員的使用情況;
(三)回收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及處置情況;
(四)污染損害情況;
(五)船舶污染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和修改情況。
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在污染事故清除作業結束後,組織對污染清除作業的總體效果和污染損害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和實際需要修訂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防治船舶污染應急防備和處置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船舶以及有關作業單位的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以及污染清除作業實施監督檢查,並對監督檢查情況予以記錄。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
第四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單位和個人存在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停止作業、強制卸載,禁止船舶進出港口、靠泊、過境停留,或者責令停航、改航、離境、駛向指定地點。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規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應急預案未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規定,船舶和有關作業單位未配備防污設施、設備、器材的,或者配備的防污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予以警告,或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載運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和1萬總噸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經營人未按照規定簽訂污染清除作業協議的;
(二)未取得污染清除作業資質的單位擅自簽訂污染清除作業協議並從事污染清除作業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船舶沉沒後,其所有人、經營人未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質、數量、種類及裝載位置等情況的;
(二)船舶沉沒後,其所有人、經營人未及時採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規定,發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關作業單位遲報、漏報事故的,對船舶、有關作業單位,由海事管理機構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船員的,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有關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瞞報、謊報事故的,對船舶、有關作業單位,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海事管理機構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船員的,並處給予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有關證件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規定,發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關作業單位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的,對船舶、有關作業單位,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船員的,並處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1個月至3個月的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❽ 環保規定的六個百分百內容是什麼
環保規定的六個百分百內容分別是:
1、施工工地周邊100%圍擋
施工現場應設置穩固、整齊、美觀並符合安全標准要求的連續封閉式圍擋;圍擋底部應設置30厘米防溢座,防止泥漿外漏;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期在30天以上的,必須設置不低於2.5米的圍牆,工期在30天以內的可設置彩鋼圍擋。
2、物料堆放100%覆蓋
施工現場建築材料、構配件、施工設備等應按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確定的位置放置,對渣土、水泥等易產生揚塵的建築材料,應嚴密遮蓋或存放庫房內;專門設置集中堆放建築垃圾、渣土的場地;不能按時完成清運的,應及時覆蓋。
3、出入車輛100%沖洗
施工現場的出入口均應設置車輛沖洗台,四周設置排水溝,上蓋鋼篦,設置兩級沉澱池,排水溝與沉澱池相連,沉澱池大小應滿足沖洗要求;配備高壓沖洗設備或設置自動沖洗台;應配備保潔員負責車輛、進出道路的沖洗、清掃和保潔工作。
4、施工現場地面100%硬化
施工現場出入口、操作場地、材料堆場、生活區、場內道路等應採取鋪設鋼板、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焦渣、細石或其它功能相當的材料進行硬化,並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其他有效的防塵措施,保證不揚塵、不泥濘;場地硬化的強度、厚度、寬度應滿足安全通行衛生保潔的需要。
5、拆遷工地100%濕法作業
舊建築物拆除施工應嚴格落實文明施工和作業標准,配備灑水、噴霧等防塵設備和設施,施工時要採取濕法作業,進行灑水、噴霧抑塵,拆除的垃圾必須隨拆隨清運。
6、渣土車輛100%密閉運輸
進出工地車輛應採取密閉車斗,並保證物料不遺撒外漏。若無密閉車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裝載與車廂持平,不得超高;車斗應用苫布蓋嚴、捆實,車廂左右側各三豎道,車後十字交叉並收緊,保證物料、垃圾、渣土等不露出、不遺撒。
(8)船舶污染6擴展閱讀:
環保的意義:
1、防治由生產和生活活動引起的環境污染,包括防治工業生產排放的「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以及產生的雜訊、振動、惡臭和電磁微波輻射。
交通運輸活動產生的有害氣體、液體、雜訊,海上船舶運輸排出的污染物,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學品,城鎮生活排放的煙塵、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2、防止由建設和開發活動引起的環境破壞,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鐵路、公路干線、大型港口碼頭、機場和大型工業項目等工程建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壞,農墾和圍湖造田活動、海上油田。
海岸帶和沼澤地的開發、森林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對環境的破壞和影響,新工業區、新城鎮的設置和建設等對環境的破壞、污染和影響。
3、保護有特殊價值的自然環境,包括對珍稀物種及其生活環境、特殊的自然發展史遺跡、地質現象、地貌景觀等提供有效的保護。另外,城鄉規劃,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樹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長和分布、合理配置生產力等,也都屬於環境保護的內容。
環境保護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動和主要任務之一。中國則把環境保護宣布為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並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以保證這一基本國策的貫徹執行。